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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试行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1:17:52  浏览:93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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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试行细则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青海省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试行细则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1980年4月5日青海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选举工作的组织机构
第三章 代表名额分配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章 投票选举
第八章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第九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以下简称《选举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县、自治县、市辖区的选举工作,要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保障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管理国家大事的权利,选出能为人民群众办事的,为大多数人所满意的人民代表。

第二章 选举工作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 县、自治县、市辖区设立选举委员会,在本级革命委员会和上级选举委员会领导下,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内设秘书、宣传、组织、选民资格审查等组,负责处理有关选举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四条 县、自治县、市辖区选举委员会由九至十五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少数民族、爱国人士、非党群众等方面的代表参加。县、自治县、市辖区的选举委员会,由本级革命委员会提名,各方面民主协商,革委会全会通
过。
第五条 县、自治县、市辖区选举委员会的任务:
(一)在本级行政区域内,负责贯彻执行《选举法》,按照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向选民宣传、解答有关选举问题;
(二)制定本地区选举工作计划,编写宣传材料,培训干部,部署、检查选举工作;
(三)划分选区,组织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公布选民名单,颁发选民证,受理选民对选民资格问题的申诉;
(四)按选区分配代表名额,汇总代表候选人名单和情况,按照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并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五)规定选举日期,主持或委派派出机构的人员主持选区的选举,汇总选举结果,公布当选代表,并颁发代表当选证书;
(六)接受对选举中违法行为和破坏选举的检举和控告,提交有关单位或司法机关处理;
(七)选举工作结束后,负责向本级和上级人大常委会作出选举工作总结报告,并将选举的全部文件、表册、印章、财务等交本级人大常委会保存。
第六条 公社、镇、街道办事处设立五至七人的选举工作组,作为县、自治县、市辖区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领导各选区的选举工作。
第七条 选区设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由三至五人组成,其主要任务是:组织选民学习《选举法》及有关文件;训练选举工作人员;进行选民登记;组织选民酝酿、提出和协商代表候选人;安排投票选举事务;协同选举委员会或派出机构的代表主持投票选举。
第八条 按照便于生产、工作和选民的活动,农村、牧区以生产队或作业组,街道以居民小组,厂矿以车间或班组划分选民小组,由选民推选正、副组长,组织选举活动。
第九条 选举工作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及其所属机构即行撤销。

第三章 代表名额分配
第十条 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确定,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便于召开会议、讨论问题和解决问题,并使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都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
(二)农村牧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第十一条 县、自治县、市郊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人口在三万以下的,不超过一百二十名;人口在三万至五万的,一百二十至一百五十名;人口在五万至十万的,一百五十至二百名;人口在十万至十五万的,二百至二百五十名;人口在十五万至二十万的,二百五十至三百名;
人口在二十万以上的,不超过四百名。
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一般为二百至三百名。
第十二条 选举委员会按人口数给各选区分配应选的代表名额,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分配少数民族代表名额,不给选区下达各类代表的比例和代表候选人名单。领导机关的领导干部可分配到熟悉他们的选区参加选举。
第十三条 县、自治县、市辖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省、市、州(地)所属企事业单位,因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一般不讨论他们的问题,对这些单位可以下按人口比例分配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十四条 县境内镇的人口多于农牧业人口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照农村牧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两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第十五条 驻县、自治县、市辖区境内的人民解放军(包括地方人民武装部),选举出席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不超过五名。他们的选举问题,按人民解放军的选举办法进行。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十六条 选区划分的原则,应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和选举的组织工作,便于选民了解代表和代表联系选民,便于选民监督代表和罢免代表。因此,选区不宜过大,一般以产生二至三名代表为宜。
第十七条 农村原则上以几个大队联合划分选区,居住分散的大队或较大的大队也可以单独划分选区;牧区一般以大队划分选区,没有大队的以一个或几个生产队划分选区。
第十八条 城镇居民原则上以几个居民委员会联合划分选区。街道办事处所办的企事业单位,参加所在地选区选举。
第十九条 县、自治县、市辖区直属的机关、学校、厂矿和其它企事业单位,可以单独划分选区,也可以按系统、行业划分选区,可以与邻近单位联合划一个选区,也可以划入所在地居民选区。
第二十条 县、自治县、市辖区境内的中央、省、州(地)所属单位,参加所在地的选举,有代表名额的,可以单独划分选区,不够产生一名代表的,可以与邻近单位联合划为一个选区或划入就近居民选区。代表名额较多的可以划分几个选区。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一条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凡应在当地参加选举的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要进行登记。计算年满十八周岁的时间,以当地选举日为止。为便于计算,应将农历出生的日期,换算出公历的日期告诉选民。不知道出生日期的,可采取群众评议的办法登记。
第二十二条 每个选区抽调专人成立选民登记小组,负责选民登记工作,选民登记采用普遍登记、重点审查的办法进行,经选区领导小组审核,报选举工作组批准后,由选民小组公布,并按《选举法》规定的时间发给选民证。
第二十三条 选民登记要做到不重、不漏、不错,使有选举权利的人都能依法行使选举权利。具体规定如下: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学生,由所在单位和学校登记;城镇居民在户口所在地登记;人民公社社员在生产单位登记。
(二)外地住本地的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家属,在居住地登记。
(三)请假探亲、结婚、治病、因公出差的人员,下乡知识青年,外出搞副业、当保姆的人员,下放倒流城镇的人员、上访、外流的人员,均由原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登记。
(四)经劳动部门批准的临时工、合同工,在所在单位登记,但应通知其户口所在地不再登记。
(五)来本地随亲属生活的无户口人员,本人要求在居住地参加选举,在取得原籍或居住地的选民资格证明后,可予登记。无户口的选民,其选民证不得作为报户口的依据。到外省、市随亲属生活的人员,如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不予登记,应由其户口所在地登记。
(六)从外地已经迁出,迁入地区又未落好户口的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居住地登记。
(七)驻军所属单位的无军籍人员,参加部队选举,军人家属,在居住地登记。
(八)由民政部门安置的无依无靠、生活无着落的人员,在安置单位登记。
第二十四条 在投票选举之前,对选民要进行一次核实,如有迁入、迁出、死亡等,应予补登或除名(收回选民证);如遇有特殊情况,原定选举日期推迟,新增加的十八周岁的选民,应予补登。
第二十五条 选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可以向选举委员会申诉,选举委员会应认真研究,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第二十六条 结合选民登记,清理有关积案,落实政策,使那些被错误地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恢复选举权利。
第二十七条 选民资格审查要严格依照法律办事,既要保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行使他们应有的政治权利,又要防止没有选举权的人窃取了选举权。下列人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一)尚未摘帽子的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反动资本家和其他坏分子;
(二)依法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未满的;
(三)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在押犯;
(四)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假释”的犯罪分子;
(五)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
第二十八条 一切在关押的已决犯、未决犯和正在拘役的犯罪分子以及“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刑事犯,虽然未剥夺政治权利,由于他们在服刑、监禁或羁押中,应当停止其行使选举权利,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劳动教养的人员,在劳教期间,停止其行使选举权利。
第三十条 经医院诊断证明或当地群众(包括亲属)公认的,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呆傻人员,不列入选民名单;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应予登记。
第三十一条 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外国人,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名
第三十二条 代表候选人应由本选区内的选民、党群组织和各单位提名产生。
第三十三条 在提名代表候选人时,选区领导小组要向选民讲清楚人民代表大会要有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适当数量的代表。知识分子、妇女、青年、非党群众、少数民族、归侨、宗教界、爱国人士等在代表中要有一定的比例。
第三十四条 酝酿推荐代表候选人一定要采取自下而上,几上几下的办法,一般以选民小组为单位组织选民酝酿提名,任何选民有三人以上附议都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第三十五条 选民和各党派、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均应向选举机构如实地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选民小组和选区在将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上报选举委员会或提交选民讨论时,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调换和增减。选举委员会应于选举日前二十天,将各方面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和情况,发给各该选区公布。
第三十七条 组织选民讨论代表候选人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反复讨论,民主协商,好中选优,然后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报选举委员会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代表候选人过多难以集中,可以进行预选,预选采取无记名投票方法,以得票多的人为正式代表候选人。
第三十八条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二分之一至一倍。
第三十九条 选举委员会必须将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和情况,于选举日前五天通知各该选区予以公布。
第四十条 各党派、团体和选民,在选举日前,都可以用各种形式实事求是地宣传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各选区要以各种形式组织正式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听取选民意见。代表候选人也可以自己介绍自己的情况。做到使选民对代表候选人知人、知名、知情,心中有数,便于选民了解
和挑选代表。

第七章 投票选举
第四十一条 选举时以设立投票站为主要投票方式,一个选区可根据选民的分布情况,设立一个或若干个投票站。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召开选举大会。选举一律实行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第四十二条 全县选民的投票时间一般一到三天。选举日一律停止宣传代表候选人。
第四十三条 做好选举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提前通知选民选举的日期和地点,组织选民参加选举,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确实不能回来参加投票的,由本人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事先须经选举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可。选民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二)准备好投票箱(包括流动票箱),布置好投票站或选举大会会场。
(三)选票由县、自治县、市辖区选举委员会统一印制,选票上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次以姓氏笔划为序。
(四)由选民推选计票员、监票员(包括流动票箱工作人员)若干人(人数根据票箱多少确定,代表候选人不能担任),并集中训练,明确职责和方法。
(五)召开选民小组会,讲清投票选举的注意事项和方法。
(六)投票场所设立发票处、解说处等。
第四十四条 选举投票站或选举大会由选举委员会或派出机构的代表主持。
第四十五条 选票凭选民证和委托书领取,并在选民证和选民登记表上分别加盖领取记号。选票上要加盖选举委员会的印章,选票可在选举投票时发给选民,也可以在选举日前一天发至选民,注意不要遗失。提前领取选票的由选民小组正、副组长统一领取。
第四十六条 选民要亲自到指定的投票场所投票。代为他人投票的选民,应向监票人员出示委托书。老弱病残等不便到场投票的,可以在流动投票箱投票。
第四十七条 选民对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十八条 票箱由主持选举的人员和监票、计票人员在本选区投票结束后统一开箱计票。计票结束后,由计票、监票人员核对投票人数和票数,作出记录,并由主持人、监票人签字封存。
第四十九条 选区汇总选举结果。每次选举所投票数,多于投票人数无效,少于投票人数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选票才能当选。如果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
表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遇到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如获得选民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选时,按二分之一的差额,从未当选的、得票较多的候选人中重新选举。另行选举时要作好协商
工作,力争一次成功。
第五十条 选举结束后,各选区由选举主持人将选举结果及选票一并报选举委员会审查确定有效后,予以公布名单,并颁发代表当选证书。
第五十一条 代表选出后,选区领导小组要召开当选代表会,组织代表深入选民,调查研究,搜集提案。特别要注意到没有代表的单位,走访座谈,广泛倾听选民意见。

第八章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第五十二条 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的监督。选民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罢免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选民通过。被罢免的代表可以出席罢免他的选民会议或者书面申诉意见。罢免的决议,须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五十三条 任何公民或者单位对违法乱纪或者严重失职的代表,都可以提出罢免的要求。要求罢免代表时,可以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受理机关必须及时组织调查,并应听取被指控代表的申辩。对代表的指控经查证属实后,提交原选区罢免。
第五十四条 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补选。

第九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五十五条 为了保证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要及时处理选举过程中选民的申诉和惩处在选举中出现的各种违法行为。
第五十六条 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
(一)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三)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哈萨克族自治区、人民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十八条 哈萨克族自治区、人民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或革委会)决定。
第五十九条 哈萨克族自治区、人民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与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在同一时期进行时,必须分别划分选区、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和投票选举。



1980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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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识“化名”报道?

郭旺生


  某报社记者对某地一卖淫嫖娼的事件,在报纸上予以报道。文章中使用化名张三对一个嫖客的经历进行报道。恰好该地就有一个人叫张三。于是张三向法院起诉,请求报社和记者以侵害其名誉权为由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判决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
  这里就引出这样一个问题了,文中的张三是否彼“张三”?这是认定是否侵权的关键所在。若不能认定,则原告的身份不适格。确定新闻作品中的人物是否确指原告,笔者认为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素:一是报道中的人物描述与现实中的那个人基本相似。就是说,文中描述的主角与原告的外貌,职业,行为举止,遭遇境况等等均相似。二是报道中的主角与原告的所处环境,所处的各种社会关系等相似。三是原告熟悉的人看了报道后会认为报道中的主角即为原告。不具备上述三项条件的,即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即原告不是适格的原告。
  现实生活中,媒体的各种报道,尤其是负面报道,都有可能使用化名进行描述。中国人口众多,同名同姓的人不计其数,化名也是如此,在报道中出现与无关人员同名同姓的事情时有发生。其实,对于这个问题,关键不在于名字是否相同,而在于负面报道是否能引导人向原告身上套。

郭旺生律师联系方式:QQ:1462647942 邮箱:dffy101@163.com

铁岭市行政事业(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


铁岭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


  《铁岭市行政事业(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业经铁岭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从201O年1O月1日起,凡不在公布目录之内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费。今后,市级政府部门需要新增、变更、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批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国家、省、市有关文件执行,同时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作适时调整。



市长:



二0一0年十月十七日




铁岭市行政事业(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155项)

一、市物价局

1.价格调节基金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3.建材产品质量检验费

4.无线电台(站)频率占用费

5.电工进网作业人员考核考务费

三、市教育局

6.教师资格考试费

7.初中升学体育加试费

8.高中会考费

9.初中升学报名考试费

10.全国高校统一招生文化课报名考试费

11.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费、宿费

12.高校、中专学生注册费

13.毕业生审定费

14.高考专业课加试费

15.教材费

16.铁岭广播电视大学学费、宿费

17.铁岭信息工程学校学费、宿费

18.高中公费学费

19.高中择校费

20.高中住宿费

21.高中课本费

22.中小学课本、作业本费

23.中小学宿费

24.幼儿园托费、管理费

25.城市教育附加费

26.地方教育附加费

四、市公安局

27.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28.外国人签证费

29.户口簿工本费

30.身份证工本费

3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32.行车证工本费

33.汽车安全技术检验费

34.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

35.消防设施配套费

五、市民政局

36.殡葬服务费

六、市司法局

37.司法考试费

38.公证服务费

七、市财政局

39.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

40.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

41.注册会计师报名考试费

42.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费

43.中级会计电算化考试费

44.票据工本费

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5.人事考试费

46.档案保管费

47.辽宁工程职业学校学费、宿费

48.职业技能鉴定费

九、市国土资源局

49.土地登记费

50.征地管理费

51.土地复垦费

52.耕地闲置费

53.耕地开垦费

54.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55.新增建设用j地有偿使用费

56.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57.农业发展基金

58.城市临时占地费

59.城市私房占地费

60.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占地费

61.矿产资源补偿费

62.探矿权使用费

63.采矿权使用费

64.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

65.土地抵押登记费

66.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十、市环境保护局

67.排污费

68.环境检测费

十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69.特种设备资格审查费

70.龙山风景名胜区临时占地费

71.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

72.城市道路占用和挖掘修复费

73.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74.城市污水处理费

75.市政设施、道路、绿地、园林损坏补偿费

76.铁岭建筑中等职业学校学费、宿费

77.绿地换建费

78.职业技能鉴定费

79.房屋登记费

80.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81.社区办公用房建设费

82.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十二、市交通局

83.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岗位考试费

84.船舶港务费

85.职业技能鉴定费

十三、市水利局

86.水资源费

87.占河费

88.清淤费

89.河道采砂管理费

90.水土流失防治费

91.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92.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

十四、市林业局

93.育林基金

94.森林植被恢复费

95.义务植树绿化费

96.森林植物检疫费

97.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98.狩猎证年检费

十五、市服务业委员会

99.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十六、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100.考古调查勘探挖掘费

101.图书超期使用费

102.图书损坏赔偿费

103.有线电视初装费

104.有线电视收视费

105.电视台、电视报广告费

106.电台经济信息广告费

107.《铁岭日报》订阅费

十七、市卫生局

108.医师资格考试费

109.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

110.医疗事故鉴定费

111.慢性病鉴定费

112.铁岭卫生职业学院学费、宿费

113.卫生监督防疫费

114.卫生质量检验费

115.预防性体检费

十八、市审计局

116.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

十九、市体育局

117.铁岭体育中等专科学校学费、宿费

二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118.城市占道费

二十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19.特种作业人员考试费

120.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费

二十二、市统计局

121.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

二十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122.行政执法培训费

123.仲裁案件受理费

二十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12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25.人防工程工事使用费

126.人防工程四项费用

127.人防战备设施拆除补偿费

二十五、市畜牧业发展局

128.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

129.兽医卫生条件审核费

二十六、市旅游局

130.导游人员资格报名考试费

131.导游资格培训费

二十七、市农机局

132.农业机械牌照工本费

133.农机驾驶员证照工本费

134.农机安全检测费

135.农机驾驶许可考试费

二十八、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136.市供销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学费、宿费

二十九、市中级人民法院

137.诉讼案件受理费

138.诉讼案件申请费

三十、市残疾人联合会

139.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十一、市委党校

140.函授学费

141.函授报名考试费

142.函授书费

三十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43.企业注册登记费

144.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三十三、市国家税务局

145.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146.票据工本费

三十四、市地方税务局

147.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148.票据工本费

三十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49.计量费

150.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151.计量检定费

152.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费

153.组织机构代码证证书费

三十六、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54.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三十七、市公路路政管理局

155.普通公路路产赔(补)偿费

经批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共87项)

一、市物价局

1.价格协会会费

2.价格评估费

二、市教育局

3.普通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服务费

4.考试查分费

5.民办教育费

三、市科学技术局

6.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费

四、市公安局

7.机动车存放服务费

8.因私出国照相服务费

五、市民政局

9.婚姻服务费

10.公墓穴位及服务费

六、市司法局

11.律师服务费

七、市财政局

12.建设工程项目审查服务费

l3.注册会计师执业收费

八、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4.产权交易服务费

15.资产评估费

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6.人才中心服务费

17.劳动保障代理服务费

18.社会化管理服务费

十、市国土资源局

19.地籍测绘费

20.土地价格评估费

十一、市环境保护局

21.环境影响咨询费

22.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环保检测费

十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3.工程勘察设计费

24.工程咨询费

25.工程监理费

26.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服务费

27.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28.市政工程设计费

29.城建档案技术咨询服务费

30.龙山风景名胜区门票、存车费

31.建设工程材料检测费

32.工程质量检查员培训费

33.市内公交费

34.燃气费

35.城市供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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