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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9:45:30  浏览:88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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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的通知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工作,保证司法鉴定机
构的仪器、设备达到所从事鉴定业务的基本配置标准和要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五条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司法部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了《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以下简称《配置标准》)。现将《配置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配置标准》按照鉴定类别逐项分别提出仪器设备的配置要求,既是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工作的具体标准,也是检查、评估的依据。对于申请开展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没有达到《配置标准》中对所申请鉴定项目具备仪器设备要求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登记;对于《配置标准》公布之前已经登记并公告的鉴定机构,应在一定期限内达到《配置标准》的要求。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司法鉴定管理局。

  附件:《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

   2006年7月18日

  

  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

  一、 法医类

  (一) 法医病理鉴定

  表1.1

  项目 仪器配置 单位 配置类型 备注

  死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伤病关系鉴定死亡时间推断损伤时间推断致伤物推断 尸体解剖室 必备

  尸体解剖台 台 必备

  尸体解剖及器官检查摄像设备 套 必备

  尸体解剖及器官检查录像设备 套 必备

  尸体解剖及器官检查器械 套 必备

  解剖器械消毒设备 套 必备

  生物显微镜 台 必备

  电子秤 台 必备

  X光机 建议配置

  石蜡切片机 台 建议配置

  组织病理实验室 建议配置

  病理脱水包埋系统 套 建议配置

  尸体冷藏柜 台 建议配置

  尸体运输车辆 辆 建议配置

  组织学检验 组织病理学实验室 必备

  病理脱水包埋系统 套 必备

  石蜡切片机 台 必备

  生物显微镜 台 必备

  

  (二)法医临床鉴定

  表1.2

  项目 仪器配置 单位 配置类型 备注

  一般活体鉴定(包括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人体伤残程度鉴定、医疗纠纷鉴定等) 活体检验箱(血压仪、听诊器、叩诊锤、量角器、尺等) 套 必备

  活体检验床 张 必备

  身高体重仪 台 必备

  X光片观片灯 个 必备

  耳镜 个 必备

  眼底镜 个 必备

  鼓膜摄像仪 台 建议配置

  视网膜成像系统 台 建议配置

  听觉功能鉴定 纯音测听仪(听力计) 台 必备

  中耳分析仪(声导抗检查仪) 台 必备

  听觉诱发电位仪或神经诱发电位肌电图仪 台 必备

  视觉功能鉴定 标准国际视力表 个 必备

  验光盘 套 必备

  裂隙灯检查仪 台 必备

  直接眼底镜 个 必备

  视觉电生理记录仪或多功能电生理检查仪 台 必备

  性功能鉴定 神经诱发电位仪 台 必备

  阴茎硬度扫描仪(RigiScan) 台 必备

  超声血流仪或彩色多普勒仪 台 必备

  

  (三)法医精神病鉴定

  表1.3

  项目 仪器配置 单位 配置类型 备注

  法医精神病鉴定 韦氏智力测验软件 套 必备

  韦氏记忆测试软件 套 必备

  瑞文标准推理测验软件 套 必备

  明尼苏达多相人格测验软件 套 必备

  焦虑/抑郁自评量表 套 必备

  简明精神病量表(BPRS) 套 必备

  脑电图或脑电地形图仪 套 建议配置

  

  (四)法医物证学鉴定

  表1.4

  项目 仪器配置 单位 配置类型 备注

  法医物证鉴定 PCR扩增仪 台 必备

  生物显微镜 台 必备

  离心机(6000r) 台 必备

  离心机(14000r) 台 必备

  振荡器 台 必备

  电子天平(1mg) 台 必备

  恒温水浴箱 台 必备

  电热干燥箱 台 必备

  低温冰箱 台 必备

  微量进样器(0-10μl,5-40μl,40-200μl,200-1000μl) 套 必备

  DNA定量检测设备 套 建议配置

  超净工作台 台 建议配置

  亲权(缘)鉴定 DNA自动遗传分析测序仪 台 必备 至少具备所列仪器之一

  DNA银染分析设备(电泳仪、恒温脱色摇床等) 套 必备

  个体识别 DNA自动遗传分析测序仪 台 必备

  骨骼DNA提取工具(电钻、粉碎机等) 套 必备

  

  (五)法医毒物鉴定

  表1.5

  项目 仪器配置 单位 配置类型 备注

  常见毒(药)物检验 普通化学实验室 必备

  气相色谱仪 台 必备

  薄层色谱设备 台 必备 至少具备所列仪器之一

  高效液相色谱仪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可替代液相色谱仪) 台 必备 至少具备所列仪器之一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可替代气相色谱仪) 台 必备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 台 必备 至少具备所列仪器之一

  气体分析仪 台 必备

  分析天平(0.1mg) 台 必备

  旋涡混合器 台 必备

  离心机 (4000r) 台 必备

  微量移液器 套 必备

  恒温水浴锅 台 必备

  烘箱 台 必备

  制纯水设备 台 建议配置

  高速离心机(10000r以上) 台 建议配置

  酒精检验 普通化学实验室 必备

  分析天平(0.1mg) 台 必备

  旋涡混合器 台 必备

  离心机 (4000r) 台 必备

  微量移液器 套 必备

  恒温水浴锅 台 必备

  气相色谱仪 台 必备

  金属毒物的检验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台 建议配置 在满足常见毒(药)物检验设备的基础上,需配置所列仪器之一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 台 建议配置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光谱仪 台 建议配置

  

  

  二、物证类

  (一)文书鉴定

  表2.1

  项目 仪器配置 单位 配置类型 备注

  笔迹鉴定 体视显微镜 台 必备

  高倍显微镜(200倍以上) 台 必备

  比对图片制作系统(包括图片输入、处理、编排、打印、输出等功能) 套 必备

  测量工具(距离、角度和厚度测定,精确到毫米以上) 套 必备

  放大镜 台 必备

  比较显微镜 台 建议配置

  文件检验仪(包括紫外、红外、可见分色及荧光检验功能) 套 建议配置

  静电压痕显示仪 台 建议配置

  文件技术鉴定 普通化学分析实验室(能进行普通的酸、碱测试、染色、溶解、结晶、焰色等化学分析) 间 必备

  体视显微镜 台 必备

  高倍显微镜(200倍以上) 台 必备

  比对图片制作系统(包括图片输入、处理、编排、打印、输出等功能) 套 必备

  测量工具(距离、角度和厚度测定,精确到毫米以上) 套 必备

  放大镜 台 必备

  文件检验仪(包括紫外、红外、可见分色及荧光检验功能) 套 建议配置

  静电压痕显示仪 台 建议配置

  薄层层析仪 台 建议配置 应至少配置三种设备

  气相色谱仪 台 建议配置

  热分析仪 台 建议配置

  紫外分光光度计 台 建议配置

  显微分光光度计 台 建议配置

  拉曼光谱仪 台 建议配置

  显微红外光谱仪 台 建议配置

  扫描电子显微镜 台 建议配置

  

  (二)痕迹鉴定

  表2.2

  项目 仪器配置 单位 配置类型 备注

  痕迹鉴定 放大镜 台 必备

  测量工具(距离、角度和厚度测定,精确到毫米以上) 套 必备

  比较显微镜 台 必备 枪弹痕迹鉴定中必备弹头弹壳夹持器

  材料显微镜 台 必备

  多波段光源 台 必备

  比对图片制作系统(包括图片输入、处理、编排、打印、输出等功能) 套 必备

  指纹显现设备(茚三酮显现箱、502指纹熏显柜等) 套 必备 至少具备二种

  指模提取设备 台 必备

  现场勘验和痕迹提取器材 套 必备

  普通化学分析实验室(能进行普通的酸、碱测试、染色、溶解、结晶、焰色等化学分析) 间 必备

  

  (三)微量鉴定

  表2.3

  项目 仪器配置 单位 配置类型 备注

  微量鉴定 扫描电镜(带能谱) 台 必备 至少具备所列仪器之一

  X射线荧光能谱仪 台 必备

  气相色谱仪 台 必备 至少具备所列仪器之一

  液相色谱仪 台 必备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可替代气相色谱仪) 台 必备

  薄层色谱仪 台 必备 至少具备所列仪器之一

  显微分光光度仪 台 必备

  拉曼光谱仪 台 必备

  红外光谱仪 台 必备

  普通化学分析实验室(能进行普通的酸、碱测试、染色、溶解、结晶、焰色等化学分析) 间 必备

  现场勘验和物证提取器材 套 建议配置

  体视显微镜 台 必备

  放大镜 台 必备

  测量工具(距离、角度和厚度测定,精确至少到毫米级) 套 必备

  

  三、声像资料鉴定

  声像资料鉴定

  表3.1

  项目 仪器配置 单位 配置类型 备注

  声像资料鉴定 录音资料输入、输出设备 套 必备 适用于模拟及各种声像数字信号的采集、读取

  录像资料输入、输出设备 套 必备

  语音分析系统设备 套 必备

  图像(动态/静态)分析系统设备 套 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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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
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椐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均应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成立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地区的义务植树运动和造林绿化工作。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同级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绿化任务较大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成立绿化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义务植树活动的宣传发动、组织协调、安排部署、督促检查和评比奖励工作。
第三条 凡居住在本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十一岁至六十岁,女十一岁至五十五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均应义务植树三至五棵,或者承担相应劳动量的整地、采种、育苗、抚育、管护以及栽绿篱、铺草坪、建花坛等义务劳动、劳动量一般按一个工作日计算,具体任
务和指标,由县级绿化委员会安排。
对十一岁至十七岁的青少年,应当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劳动,使他们通过参加义务植树活动,养成爱劳动和爱护花草树木的优良品德。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因地制宜, 讲求效益”的原则,制定义务植树的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各级绿化委员会应当切实组织和推动本地区内各部门、各单位,通过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全民义务植树、绿化祖国的重大意义,贯彻《决议》和《实施办法》,落实义务植树和绿化工作任务。
人口集中的城镇,当地绿化委员会要制定十年、五年的中长期阶段性义务植树规划,确定年度绿化工作的奋斗目标,并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做好选点、划片、验收等工作,确保计划指标的完成。
第五条 城市的义务植树,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义务植树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要做到责任明确,措施落实。
第六条 农村义务植树的安排和规划,应与村镇规划的要求和当地的地形、地貌及气侯特点相结合。重点搞好“四旁”绿化和农田防护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的建设。
第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都要结合环境治理,制定切实可行的义务植树规划,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本系统、本单位人员参加义务植树。对当地人民政府和绿化委员会分配的任务,应当积极负责,主动设法,包干完成。
第八条 全民义务植树任务随同国民经济计划一并下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各单位,均应按照参加义务植树的人数、种植计划,作出具体安排。
第九条 义务植树,可以采取多种形式。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义务植树基地,或者有计划地安排各单位群众到国营林场、国乡合作林场、乡村林场造林,或者参加重点造林绿化工程。
第十条 各地和义务植树任务较大的部门、单位,都要按照造林绿化设计的树种,有计划地培育苗木。现有国营苗圃和集体苗圃,应当加强经营管理,发挥示范作用。各地、市要建立中心苗圃,负责选育良种苗木,并向所辖县(市、区)和有关单位普及育苗知识,传授育苗技术,推广
先进经验。每个乡(镇)要办好一至二个骨干苗圃,培育速生、优质、适宜当地生长的壮苗。凡有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都要积极自办苗圃,做到自己培育树苗,自己造林绿化。
第十一条 对义务植树营造的林木,其所有单位或者管护单位应当根据情况建立专业管护组织,或者确定专职人员,划分责任区,建立管护责任制,确保成活成林,没有成活的,限期补栽或补交绿化费。
乡(镇)、村、街道和义务植树面积较大的单位,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发动群众制定爱林护林的乡规民约。
新造幼林,在郁闭前要实行封育。
第十二条 全省公民都有保护林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义务,有制止和检举破坏林木花草及绿化设施行为的权利。
第十三条 义务植树的林木权属,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定。各单位庭院中种植的树木、花草,归本单位所有;城镇公共地段种植的树木,归城建、园林部门所有;在交通沿线、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区、水库周围及水利工程用地上种植的树木和花草,归经营管理单位所有;在国营
林场、乡村林场、国乡合作林场种植的林木,归林场所有;在乡镇、村集体土地上种植的树木,归乡镇、村集体所有;没有明确经营管理单位的,由当地政府指定的单位、部门所有,或者按种植者、管护者双方协议、合同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义务植树所需资金,依照财政部、全国绿化委员会、林业部联合发布的《全民义务植树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造林绿化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办理。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的交通费,由各单位自理。各级绿化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解决。
第十五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视为完成了义务植树任务:
(一)一个单位属两个以上绿化委员会管辖,已经完成其中一个绿化委员会按单位总人数分配的义务植树任务的;
(二)在职人员在本单位或户口所在地一方完成了义务植树任务的;
(三)单位或个人为义务植树提供了一定数量的树种、花种、苗木及有关材料,经当地绿化委员会认可折抵义务植树任务的。
第十六条 各单位对有植树义务的公民都要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义务植树登记卡由各乡镇、各单位按要求据实填写,并于每年十二月底前统计汇总,层报各级绿化委员会。
第十七条 对于没有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或者谎报、虚报绿化成绩的单位,要追究领导责任,并由当地绿化委员会按每棵树不超过一元的标准收取绿化费,绿化费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征收,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专项用于全民义务植树和国家、集体的绿化建设。绿化费的使
用,由当地林业、城建(园林)部门提出计划,报所在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审定。
第十八条 国内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以及海外侨胞、外国人、外国组织捐赠的绿化造林资金、物资和图书资料,要建立档案,实行专管;并可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安排,植纪念树、造纪念林,或用于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区的绿化建设。
第十九条 对于积极参加义务植树、开展绿化活动并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对于保护绿化成果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表扬奖励。每年植树节过后,各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可以组织辖区内各单位开展一次绿化奖章评选活动。
第二十条 对于不积极组织开展义务植树活动,或者不积极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要责令其采取措施,限期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并可予以批评或通报。对于有植树义务而无故不履行的公民,由所在单位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补栽,并可按年处以三至五元的罚款。
对于盗伐、滥伐、毁坏林木,破坏绿化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后果严重,触犯刑律的,移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条 本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陕西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11月20日
逾期付息保护复利的法律依据

陈深红


  有《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但又如何落实这个“国家有关支付逾期利息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银发〔1999〕77号)《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20条的规定“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此规定是唯一对逾付息应如何计算利息的。这正说明只要逾期付息即可计算复利。
  还有《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对于借款的逾期付息,就是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笔者认为这个其他损失也正是复利与单利之差的损失。
  再有《合同法》第205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就上述规定看来,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如果每届满一年时未付息,都属逾期付息,债权人如果无权主张每届满一年时计复利,债务人就是不按年付息,债权人又有何能耐?这条规定岂不成了空话?所以本条法规的宗旨是每届满一年未付利息,债务人可以请求每年计复利。当事人对借款以外有利息的欠款也可请求每年计复利。
  到期的利息未还,为什么不也等于按贷款期内约定的利率又贷给债务人呢?所以,逾期付息计算复利有法律依据,也有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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