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授予邓东华等同志第五届肇庆市"十大杰出青年""十大优秀青年"称号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5:19:43 浏览:84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关于授予邓东华等同志第五届肇庆市"十大杰出青年""十大优秀青年"称号的决定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授予邓东华等同志第五届肇庆市"十大杰出青年""十大优秀青年"称号的决定
肇 府[200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涌现出一批为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作出积极贡献的优秀青年。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广大青年在不同的岗位上积极进取、努力开拓、勇于创新,市人民政府决定,授予在全市范围内评选出来的邓东华等10位同志第五届肇庆"十大杰出青年"称号,同时授予邓仲明等10位同志第五届肇庆市"十大优秀青年"称号。
希望被授予上述荣誉称号的同志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再创佳绩。同时,希望全市广大青年以"十杰"、"十优"为榜样,勤奋学习,努力工作,为实现我市加快发展、跨越发展、协调发展,为我市三个文明建设和祖国的繁荣富强作出新的贡献!
附:第五届肇庆市"十大杰出青年"、"十大优秀青年"名单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一月八日
附 件
第五届肇庆市“十大杰出青年”名单
邓东华 肇庆市自来水公司副经理兼三榕水厂厂长
冯 毅 肇庆天龙油墨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永昌 封开县龙昌水泥有限公司总经理
邹剑佳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罗振明 肇庆森茂集团总裁
赵柏良 肇庆市第一人民医院内科副主任
贾东亮 广宁县八一生态农场场长
黄文锋 高要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四中队指导员
黄国洪 广东肇庆中学教育科学与技术中心主任
雷锡基 广东省四会市石膏矿矿长
第五届肇庆市“十大优秀青年”名单
邓仲明 肇庆市皮肤病医院院长
邬德强 肇庆市第一中学校长
陈向前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医院院长
陈 浩 肇庆市侨兴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湛洲 德庆县卫生局局长
汪旭飞 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区分局刑警大队重案中队副中队长
梁德胜 德庆县香山中学校长
黄创业 广宁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三中队副中队长
温振明 肇庆星柏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谢锦贤 肇庆旅游学校校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3年6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5日起施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为了正确审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 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关于印发洪湖湿地保护区拆围渔民安置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洪湖湿地保护区拆围渔民安置方案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6〕85号
洪湖市、监利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洪湖湿地保护区拆围渔民安置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洪湖湿地保护区拆围渔民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洪湖生态建设现场办公会议纪要〉的通知》(鄂办发〔2005〕1号)精神,为了切实做好洪湖湿地保护区拆围渔民安置工作,维护湖区稳定,促进洪湖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安置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根据《洪湖湿地生态建设综合规划》和2005年4月18日省长办公会议精神,在突出保护的前提下,对符合安置条件的渔民进行安置,以维护湖区稳定,促进洪湖及周边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安置对象
洪湖湿地保护区拆围渔民安置对象是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的渔民:
(一)2004年在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内有固定养殖水面,且直接从事渔业养殖生产,已按要求拆除养殖围网;
(二)在湖上有单独的固定生活船只,1999年底以前全部家庭成员或者家庭全部劳力至今仍在船上居住生活;
(三)在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外无养殖水面,且在岸上未分配责任田(渔池),在保护区内有低矮围的除外;
(四)1999年12月31日以前,公安机关为洪湖湿地保护区渔民核发的《居民户口登记簿》,为这次确定安置对象的必要依据。
三、安置方式
(一)对愿意离湖上岸自主择业的安置对象,经过批准并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给予船只补偿(每户认定座船一只,补偿5000元,认定行船一只,补偿1000元)和渔池建设补助费(每户6000元),离湖后不得再下湖从事养殖和其他渔业生产活动。
(二)对不愿或不能离湖的安置对象,可到市洪湖湿地局指定的区域内从事养殖生产,每户安排20亩养殖水面(不含生活区),优先办理湖区捕捞许可证和其他产业从业许可证,同时不再享受其他安置政策。
(三)原来在核心区内从事围网养殖的安置对象,按每人每月150元标准给予最多7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不服从安置的安置对象,在安置工作结束后,视为自动放弃安置资格。
四、安置步骤
(一)两县市拆围指挥部和市洪湖湿地局要通过新闻媒体和散发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和解释湖区渔民安置政策,争取渔民对安置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二)两县市拆围指挥部组成工作专班,深入湖区认真调查,并指导符合安置条件的渔民填写渔民安置申请。安置对象向所在乡镇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的主要内容包括:安置方式的选择、补偿要求及今后守约的承诺等。
(三)由乡镇负责,严格按照安置对象的4个条件,对提出申请的渔民安置资格进行逐条核实,登记造册。对有疑问的对象要认真调查取证,确保准确无误后,以村、场为单位在渔民聚居地、交通要道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两县市拆围指挥部和市洪湖湿地局派人到各村、场听取意见。公示无异议的安置对象,填写《洪湖湿地自然保护区渔民安置补偿申请表》或《洪湖湿地自然保护区渔民安置申请表》,由乡镇审查盖章、领导签字,经所在县市拆围指挥部核实报市洪湖湿地局审核汇总后,报市洪湖湿地自然保护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四)根据市洪湖湿地自然保护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审批意见,由所在县市拆围指挥部与安置对象签订补偿或安置协议。对在湖区安置的渔民由市洪湖湿地局给每户分配20亩养殖水面;对离湖上岸安置的,由县市拆围指挥部兑现补偿资金。
五、标准养殖区的建设与管理
(一)本着方便生产、便于管理和远离核心区、缓冲区的原则,在全湖划定5个养殖小区。洪湖市:官墩至蒋桩湖养殖小区、新咀至太马湖养殖小区、太马湖至坛子河养殖小区、洪狮至柳口养殖小区;监利县:古井坛至陈曹湾养殖小区。具体方位由市洪湖湿地局作固定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养殖面积,不得移动、损坏标识物。
(二)本着方便、整齐、美观、便于管理的原则建设标准养殖区。标准养殖区分为生活区和养殖区,每个标准养殖区由两个生活区和两个养殖区组成,养殖区朝外,生活区朝内,两个生活区相连,自然形成一条河道。标准养殖区、生活座船呈直线排列,生活座船每5—10只可连成一片。单个养殖圈建设标准为:面积:20亩;形状:长方形,长200米,宽667米;养殖圈间距:33米;生活区宽度:60米(包括河道,两个生活区相连,共120米)。
(三)标准养殖区由市洪湖湿地局在充分征求两县市意见后划定、分配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标准养殖区内以渔业养殖为名收取任何费用。
六、组织领导
成立荆州市洪湖拆围渔民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副市长吴方军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罗会林任副组长,洪湖市、监利县政府和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信访局、市洪湖湿地局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洪湖湿地局,市洪湖湿地局局长张和平兼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洪湖拆围渔民安置的组织、协调和检查督办工作。两县市负责做好有关政策宣传、调查摸底、张榜公示、审查核实和安置实施等各项工作,同时要认真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确保湖区稳定。市委宣传部负责督促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做好有关资金衔接、落实工作,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有关单位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规范操作程序组织实施,对在工作中发现营私舞弊、乱开口子或不作为、乱作为等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市公安局负责协调两县市公安部门,及时处理湖上发生的治安事件。市民政局负责做好渔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工作。市信访局负责做好湖区渔民来信、来访的回复、接待工作,宣传政策,化解矛盾。市洪湖湿地局要在认真做好规划拟定、安置人员审核等工作的基础上,负责有关信息收集,并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做好协调、督办和组织实施工作,以确保洪湖拆围渔民安置工作的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