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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城市市容管理办法》修正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40:48  浏览:97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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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城市市容管理办法》修正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城市市容管理办法》修正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1997年11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三条,作为修正案的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其以下条款序号顺延):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非经营性行为,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
3万元;对经营性行为而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城市雕塑的;
(二)擅自在道路两侧或公共场所设置停车场、存车处的;
(三)擅自在街道两侧设置宣传栏、标语牌、广告栏的。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道路两侧随意堆放物品的;
(二)建筑施工现场未设围墙,堆放物料残土影响市容,竣工后未清理现场的;
(三)擅自在建筑物和公共设施上张贴、涂写广告的;
(四)擅自拆毁建筑物的墙体,增改门窗、阳台或封闭建筑物上原有的门窗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广场,在街道两侧摆摊床、设商亭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处罚。



199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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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

安监总安健〔2012〕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及《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六条的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编制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是指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分类监督管理的依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目录》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指导建设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

二、《目录》是在综合考虑《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和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的基础上,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主要行业进行的分类。《目录》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定期修订公布。

在实际运用中,如果建设项目拟采用的原材料、主要生产工艺和产品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与其在《目录》中所列行业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有明显区别的,建设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通过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作出综合判断,根据评价结果确定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

三、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实际情况,对《目录》作出调整补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

(2012年版)


序 号
类 别 名 称
严 重
较 重
一 般


采矿业




(一)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1
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




2
褐煤开采洗选




3
其他煤采选




(二)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1
石油开采




2
高含硫化氢气田开采




3
其他天然气开采




(三)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1
铁矿采选




2
锰矿、铬矿采选




3
其他黑色金属矿采选




(四)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1
常用有色金属矿采选




2
贵金属矿采选




3
稀有稀土金属矿采选




(五)
非金属矿采选业




1
土砂石开采




2
化学矿开采




3
采盐(井工开采)




4
采盐(其他方式)




5
石棉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




6
石英砂开采及加工




(六)
其他采矿业





制造业




(一)
农副食品加工业




1
谷物磨制




2
饲料加工




3
植物油加工




4
制糖业




5
屠宰及肉类加工




(二)
食品制造业




(三)
酒制造业




(四)
烟草制品业




(五)
纺织业




1
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2
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3
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4
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5
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




7
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六)
纺织服装、服饰业




(七)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1
皮革鞣制加工




2
皮革制品制造




3
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




4
羽毛(绒)加工及制品制造




5
制鞋业




(八)
木材加工和木制品业




1
木材加工




2
人造板制造




3
木制品制造




(九)
家具制造业




1
木质家具制造




2
竹、藤家具制造




3
金属家具制造




(十)
造纸和纸制品业




1
纸浆制造




2
造纸




3
纸制品制造




(十一)
印刷业




(十二)
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1
精炼石油产品制造




2
炼焦




3
核燃料加工




(十三)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1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2
肥料制造




3
农药制造




4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




5
合成材料制造




6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




7
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




8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十四)
医药制造业




1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2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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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船检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船检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
自一九八二年第一次全国地方船检工作会议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针对当时船检部门处于“机构政企不分、技术力量缺乏、执行规章不一、检测设备落后”的境况,按照交通部(83)交船检字72号《关于加强地方验船工作的通知》精神,在机构体制改革、建立
和健全规章制度、培训船检人员、开展船舶检验工作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对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发展水运事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目前地方船检工作的基础仍然十分薄弱,地方船检部门的机构设置和管理体制,船检人员的数量、素质和专业知识等,还不适应
当前船检工作的需要。特别是在经济体制改革的推动下,水运行业出现了“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新情况,形成了“多家经营”的新局面;经济政策的“放宽搞活”,促使乡镇船舶大量出现,同时出现了许多设备简陋、缺乏技术力量和质量管理的船舶修造工场,都需要检验和整顿。

船检部门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新问题和繁重的工作任务。为此,必须加快地方船检部门的建设,进一步加强地方船检工作。
为了进一步加强地方船检工作,适应我国地方航运事业发展的需要,我部于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五日至十九日,在安徽召开了第二次全国地方船检工作会议,在总结交流经验的基础上,讨论了进一步加强地方船检工作的措施。现将会议讨论的主要措施和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统筹规划,逐步建立一个完整的船舶监督检验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船检局)是国家对船舶、海上设施和有关的工业产品实施监督检验的主管机关。它在国内主要港口和工业区设置的直属船检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的地方船检机构,都是根据国家船检局的规定,实施监督检验的执行机构。国家船检
局应加强对地方船检机构的技术领导和行业管理,并根据船舶分散流动的特点,统筹规划,使地方各级船检机构和直属船检机构相辅相成,形成一个完整的船舶监督检验体系。地方各级交通部门应加强对当地船检机构的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国家船检局制定的规章和分工,积极做好法定的监
督检验工作,促使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
国家船检局直属船检机构和地方船检机构同为事业单位,是国家对船舶的专业性监督检验机构,要加强为运输生产安全服务的观点,不以盈利为目的,只能按照国家船检局的规定收取必要的检验费用。其检验费收入只能用于发展船检事业,促进水上安全。
二、进一步改革和理顺现有船检机构的设置和管理体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应根据当地船检工作的需要,按照本通知附件一《关于设置地方船检机构的暂行规定》,在省、地(市)、县设置必要的船检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处垂直领导,统一管理,以确保一切从事社会运输的船舶(包括营业的乡镇船舶)均
处于有效的监督之下,定期进行检验签证。现有的地方各级船检机构,不符合上述暂行规定要求的,应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改革、调整和加强。乡镇船舶较多的区、乡(镇)政府应配备水上交通管理员,加强对乡镇船舶的管理,并督促需要检验的乡镇船舶及时办理检验签证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处应是一个实在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设置或与港航监督部门联合设置,并能领导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船检工作,统筹绸济使用所属各地(市)、县船检部门的力量和经费,加快船检部门的建设,使各级船检机构都能正常有效地开展工作。该
船舶检验处的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和国家船检局实行双重领导。有关船检的制度、技术规范、方针、规划,以国家船检局的领导为主;日常业务和行政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领导。船舶检验处负责人的任免,应报国家船检局备案。
三、提高船检队伍的素质,充实船检技术力量,建立一支思想好、技术精、执法严、作风正的地方船检队伍。
船检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和政策性都较强的工作。船检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具有足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技术能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应制订船检全员培训的长远规划,有计划地切实抓好船检队伍的建设。船检工作必须紧紧围绕以船舶安全质量为
中心,促进航运事业发展为目的,牢固树立“质量第一,服务为本”的业务指导思想,积极做好法定的监督检验工作。因此,船检部门必须不断加强船检队伍的精神文明建设,进一步端正思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执行国家船检局制订的《船检人员守则》(见附件三),坚决防止以权
谋私和以行业为特征的一切不正之风。
第一次全国地方船检工作会议提出的专职船检人员定编标准,作为开展船舶检验工作的基本条件,从人员数量的配备上,一般是适用的、可行的。为进一步明确对人员素质、专业结构和配备标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会议讨论修改了《关于配备地方船检人员的暂行规定》(见附件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应继续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按照上述暂行规定的要求,配备和充实船检人员,并抓好在职船检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工作。
今后,凡从事船检工作的技术人员,必须严格进行考核,根据不同任务的要求,分类划分等级,发给相应的证书,或授予相应的技术职称,才能从事相应职责的检验工作。
四、增强全局观点,搞好分工协作,努力为船舶安全生产服务。
船检部门是整个造船、航运事业中安全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船检工作是发展水运事业不可缺少的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还要注意一些边远地区和偏僻地区,是否还存在有船无人管无人检验的情况,要面向全社会,不应出现无人监管的营业船舶。至于目前
有少数港口,由于船检机构重叠,分工不清,给船舶使用部门和工厂带来许多不便的问题,将由国家船检局统筹规划,协调解决。对于有条件调整的地区,应对船检机构进行适当的调整与合并;对于暂不具备条件或不能合并的,应通过协商,明确分工。未商妥之前,仍按现行管辖范围进行
工作。各船检部门应增强全局观点,搞好团结协作,充分发挥船舶监督检验体系的职能作用,努力为人民和船舶的安全生产服务。

关于设置地方船检机构的暂行规定

一、地方船检机构的性质和任务
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同)在本地区内设置地方船检机构,是国家的船舶监督检验体系的组成部分,应在省交通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船检局)双重领导下,按照政府的有关法令和国家船检局颁布的各种船检规章、技术规范及有关规定,对船舶和船用
产品实施法定的监督检验,促使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

二、设置地方船检机构的原则和管理体制
1.地方船检机构的设置,必须符合政企分开的原则。有条件的地区,船检机构应单独设置,条件尚不成熟的可港航监督部门联合设置。
2.各省应根据主管船舶的数量及其分布情况,考虑船舶工作的需要,在省、地(市)、县三级,按照本条第1点的原则,设置必要的船检机构。县级船检机构也可以跨县设置,兼办几个县的船检工作。有些地(市)船检机构下面,也可不设县级船检机构。单独设置或联合设置的省船
舶检验处都应是省交通厅下属的一个二级机构,领导全省船检工作。
3.省船舶检验处的工作,由省交通厅和国家船检局实行双重领导。有关船检的制度、技术规范、方针、规划以国家船检局的领导为主,日常业务和行政工作由省交通厅领导。

三、对地方船检机构设置的基本要求
1.省船舶检验处是全省船检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国家船检局颁布的有关规章,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审查重要的船舶设计图纸。为此,省船舶检验处应具有领导全省船检工作的能力和条件,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具有一定专业理论知识、熟悉船检制度和规范
标准、有审查船舶设计图纸和现场检验经验的技术干部。省船舶检验处的处长应由熟悉船检工作的处级干部担任,其技术负责人应由资深的船检工程师担任。
2.地(市)船舶检验所既是本地区船检工作的主要执行机构,又是直接领导所属各县船检站工作的管理机构,应具有足够的力量从事现场检验、审图和技术指导工作。地(市)船舶检验所必须按照《关于配备地方船检人员的暂行规定》的要求,配备各种专业技术人员。所长应由有船
检工作实践经验的干部担任,其技术负责人应由船检工程师担任。
3.县船舶检验站是地(市)船检所的派出机构,按照上级船检所规定的分工职责,从事现场检验工作。县船舶检验站应配备的技术力量,由上级船检所根据该船检站承担的任务和工作范围,参照《关于配备地方船检人员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核定,站长应由熟悉船检工作的干部担任。


4.地方各级船检机构应根据国家船检局有关规定的原则,制订下列责任制和管理制度:
(1)各级检验人员的技术责任制;
(2)船舶设计文件和图纸的审批程序和要求;
(3)船舶检验报告和证书的编写、审定、签发和管理;
(4)船舶技术档案的使用和管理;
(5)现场检验人员的管理和汇报制度;
(6)对船舶技术质量事故的调查研究。
5.地方各级船检机构应根据其检验任务和管理工作的需要,配备必要的船舶规范、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资料、船舶技术档案以及必要的设备和交通工具。

关于配备地方船检人员的暂行规定

一、基 本 要 求
1.配备数量和专业结构:
(1)各地(市)船舶检验所(包含其所属各县船舶检验站)应配备的船检专业人员总数,可按本管辖区应检验登记的船舶总数,每六千总吨配船体检验人员一人,每五千马力配机电检验人员一人。如船舶总数数量大而吨位小且船厂和船舶分布面广,交通不便的地区,其人数可适当增
加,但增加的人数不应超过上述配备数的百分之六十。反之,如小型船舶所占比例小,船厂和船舶分布比较集中等,则可酌情减少。如船舶总数不满六千总吨或不足五千马力,则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地(市)船舶检验所应配备的船检人员总人数,由省船舶检验处根据上述原则核定。


(2)县船舶检验站应配备的船检专业人员人数和专业结构,由上级船舶检验所根据该船检站的任务和工作条件核定,其人数包含在上级船检所的总人数内。
(3)省船舶检验处配备的船检专业人员的数量由省交通厅核定。按全省船检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八进行配备,且一般不少于3人。
2.基本素质和技术要求:
(1)船检人员应由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熟悉船检规章、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廉洁守法,并愿为发展我国造船和航运事业积极服务的技术人员担任。
(2)船检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理论知识,掌握必要的检验技术,经过考核,获得相应的船检技术职称,或经过培训考试,获得拟任职务的合格证书者,方能担任该职务的船检工作。

二、船检人员的技术职称
1.船检人员的技术职务名称,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分为船检高级工程师、船检工程师、船检助理工程师、船检技术员。
2.各级船检人员的技术职称具体考核标准,由国家船检局另行颁发。

三、船检人员的配备标准
各地船检人员配备的技术级别,应根据当地船舶的技术类型、当地船厂的修造任务和交通部(83)交船检字72号文关于各级地方船检机构的工作职责的规定,并参照下列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具有相应技术能力和职称的技术人员。
1.凡有下列工作任务者,应配船检工程师或船检工程师以上的人员担任或主持。
(1)总吨位在一百及一百吨以上的海船,主机单机功率在三百及三百马力以上的内河机动船,以及船长三十及三十米以上内河船的船舶设计图纸的审查;
(2)总吨位在五百及五百吨以上或主机功率在五百及五百马力以上的海船,以及船长三十及三十米以上的内河客船和油船等船舶的建造检验;
(3)各种特殊结构和特种用途船舶的设计图纸的审查及其建造检验。
2.凡有下列工作任务者应配船检助理工程师或船检助工以上的人员担任或主持。
(1)总吨位在一百吨以下的海船,主机单机功率在三百马力以下的内河机动船(包括机动渡船),以及船长三十米以下的内河非机动船等船舶设计图纸的审查;
(2)总吨位在一百吨以上五百吨以下及主机功率在五百马力以下的海上机动船,船长三十米以下的内河客船和油船,船长三十及三十米以上的内河非机动船,以及主机单机功率在三百及三百马力以上的内河机动船等船舶的建造检验。
3.凡有下列工作任务者应配船检技术员或船检技术员以上的人员担任。
(1)结构比较简单的小船设计图纸的审查;
(2)总吨位在一百吨以下的海上机动船,五百吨以下的海上非机动船。主机单机功率在三百马力以下的内河机动船(包括机动渡船),以及船长三十米以下的内河非机动运输船等船舶的建造检验。
(3)乡镇船舶的建造检验。

船检人员守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二、牢固树立“质量第一,服务为本”的思想,积极做好监督检验工作。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监督与服务的关系,全心全意地为人民、为祖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三、努力学习有关的科学理论知识,刻苦钻研船检技术,熟悉船检规章,不断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坚持原则,讲求实效,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在工作中要注重调查研究,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做到一检二帮三把关,促使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
五、服从组织分配,忠于职守,遵纪守法,秉公办事。自觉做到:不玩忽职守,不以权谋私,不从事与监督检验人员身份不符的工作以谋取不正当的收入。
六、要谦虚谨慎,平等待人,与被检验的单位搞好工作关系,做到及时检验;要虚心向生产人员学习,向工人群众学习;在工作中要充分发扬技术民主,商量办事,密切合作,讲求信誉。




1986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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