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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0:48:41  浏览:99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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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07]53号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8月2日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八月七日




嘉峪关市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多层次、广覆盖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保障我市城市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居民健康水平,根据《甘肃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辖区内持有本市城市户口,凡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市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加,其他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参加。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三条 城市居民医疗保险费按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的办法筹集,具体为:
(一)城市居民统筹标准为150元。其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8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
(二)中央、省属院校大、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学生统筹标准为100元。其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60元;中央所属院校从中央财政拨付的医疗费中每人每年补助40元;省属院校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
(三)市属院校大、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学生统筹标准为120元。其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6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
(四)中、小学生统筹标准为120元。其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6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
(五)在国家再就业政策实施阶段,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本人交费部分,可从再就业资金中每人每年补助40元。
(六)大、中专特困学生个人缴费部分,由学校提供资料报市民政局审核认定后,市财政局和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四条 城市居民医疗保险金按年缴纳,每年的第四季度缴纳下一年度的医疗保险金。
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按参保人数直接划入城市居民医疗保险财政专户。城市居民个人缴纳的部分,由城市居民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到本人户口所在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缴纳。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使用省财政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票据,收取个人缴纳的费用;大中专在校学生个人缴纳的部分,由所在学校负责收取,统一缴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第五条 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含利息收入)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费,确保基金本金利息全部用于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负责征缴,并及时转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三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六条 城市居民按规定办妥参保手续并缴费的,可从缴费次月起享受一个年度即12个月的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支付范围,暂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甲类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执行。
第七条 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分为住院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补助两部分。不建立个人帐户。
(一)住院医疗保险:
城市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200元;二级以上医疗机构400元。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按下列比例给予报销:
1、一级医疗机构按下列比例给予报销:
200元以上至3000元报销35%;
3000元以上(含3000元)至6000元报销40%;
6000元以上(含6000元)至9000元报销45%;
9000元以上(含9000元)至13000元报销50%;
13000元以上(含13000元)至16000元报销55%。
2、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按下列比例给予报销:
400元以上至3000元报销35%;
3000元以上(含3000元)至6000元报销40%;
6000元以上(含6000元)至9000元报销45%;
9000元以上(含9000元)至13000元报销50%;
13000元以上(含13000元)至16000元报销55%。
最高报销金额不得超过6600元。
(二)大病医疗保险:从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中按每人每年15元的标准筹集,为其建立大病医疗保险。
城市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为16000元,最高封顶线为26000元。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住院费用,16000元以上至26000元报销45%。
第八条 因病确需转外住院治疗的,按《嘉峪关市基本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和报销管理办法》给予办理转院手续,报销标准在第七条规定报销比列的基础上个人负担增加5%。
第九条 对享受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补助后,个人住院医疗费用负担仍过重的贫困居民,由市民政局按规定给予社会医疗救助,市卫生局按规定给予医疗费用减免。
第十条 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除急诊或按规定办理了外转诊手续的患者外,在本市非定点或本市区域外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一条 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报销医疗费时,须持嘉峪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发的居民医疗保险手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及复印件、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出院记录、急诊和外转诊患者还须提供病历和对外转诊审批表,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报销医疗费。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城市居民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城市居民医疗保险的各项经办业务。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做好资金的保障工作,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到位和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 市民政局负责进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居民的社会医疗救助工作。
第十五条 市卫生局负责落实医疗机构对贫困居民的医疗费用减免政策。
第十六条 市审计局和市监察局负责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局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营情况,提出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的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嘉峪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零零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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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终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需要经过多长时间在什么情况下当事人才可重新起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终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需要经过多长时间在什么情况下当事人才可重新起诉问题的批复

1964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64年9月25日(64)民字第44号,关于终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需要经过多长时间,在什么情况下,当事人才可以重新起诉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经过终审判决不准离婚后,当事人又提出申诉或重新起诉的案件,一般都是比较难办的案件。这类案件所以难办,主要是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有的案件本身复杂,一方面是法院处理案件时,没有很好地贯彻“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民事审判工作方针,这是造成难案的根本原因。因此,对于这类案件,首先应当特别强调贯彻民事审判工作方针,依靠群众进行处理。
根据上述精神,对于终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在审判过程中和判决后,都应深入群众调查研究,依靠当事人的组织和亲友、邻里等作好思想教育工作,力促他们和好;经过细致的工作后,确实不能和好的,如当事人再起诉,可以做为新案受理。至于经过多长时间,才可以作新案受理,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院进行工作的情况,具体掌握,不宜作死的规定。
二、这类离婚案件,哪种情况应作为新案由一审受理,哪种情况应按审判监督程序由原终审法院处理,在原则上我们认为:原终审判决正确,经过耐心工作,过了一定时期(具体掌握,不要定死),仍然不能和好,当事人又起诉的,可以作为新案受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不当,判决不正确,当事人又提出离婚的,可按审判监督程序,由原终审法院处理。
三、第一审法院受理新案后,应主动与原终审法院联系,共同研究处理。
此复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2年2月2日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二○○二年二月九日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下列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一、 苏州市汽车维修与配件经营行业管理办法(1995年9月30日,政府令第14号)
二、 苏州市城乡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1989年9月4日)
三、 关于整顿、治理运输市场的意见(1989年6月25日)
四、 苏州市航道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8月1日)
五、 苏州市公路环境综合整治暂行办法(1996年2月9日)
六、 苏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暂行办法(1996年11月8日)
七、 苏州市航道工程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1月22日)
八、 苏州市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若干规定(试行)(1987年11月4日)
九、 苏州市城镇内河治安管理暂行办法(1989年3月27日)
十、 苏州市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奖惩暂行规定(1989年5月24日)
十一、 苏州市印刷业管理实施细则(1990年3月8日)
十二、 苏州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1990年10月17日)
十三、 苏州市公民维护社会治安立功奖励暂行办法(1990年12月1日)
十四、 苏州市区蓝印户口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5月5日)
十五、 关于鼓励外地人员在苏发展第三产业的实施意见(1992年8月14日)
十六、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外地离休干部来苏定居住房问题的通知(1983年9月6日)
十七、 关于调整直管的非居住用房租金的报告(1984年12月31日)
十八、 关于城市私有房屋买卖的暂行规定(1984年5月17日)
十九、 关于调整直管的非居住用房租金的补充报告(1985年5月21日)
二十、 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居民新村室外管理和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的请示报告的通知(1982年6月22日)
二十一、 关于市区住房使用交换的试行办法(1988年2月29日)
二十二、 关于处理空关和转租、转让、转借公有住房的若干规定(1990年5月28日)
二十三、 苏州市商品房境外销售管理办法(1993年11月25日)
二十四、 苏州市白蚁防治管理办法(1996年6月20日)
二十五、 苏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2000年11月2日)
二十六、 苏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试行)(1985年9月9日)
二十七、 苏州市区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1993年8月30日)
二十八、 批转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职工教育办公室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若干问题的报告(1982年1月19日)
二十九、 关于农业税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问题的通知(1985年7月18日)
三十、 关于贯彻《江苏省地方建设基金征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1985年10月19日)
三十一、 印发《关于企业经营活动中招待费用开支的规定(试行)》的通知(1986年6月18日)
三十二、 印发《苏州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1986年11月15日)
三十三、 批转市财政局、卫生局《关于改革我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报告》的通知(1984年12月24日)
三十四、 关于苏州市契税征收管理办法(1993年3月8日)
三十五、 关于苏州市筹集防洪保安资金实施办法(1992年2月12日)
三十六、 苏州市农业特产农业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1994年10月18日)
三十七、 苏州市筹集防洪保安资金实施办法(1997年3月3日)
三十八、 苏州市市级外贸发展基金暂行管理办法(1996年9月22日)
三十九、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社、队、场圃不得再办公墓问题的通知(1981年12月8日)
四十、 城镇义务兵优待奖惩暂行办法(1985年9月20日)
四十一、 苏州市优待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和革命残废军人、复员军人办法(1987年8月15日)
四十二、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义务兵优待奖惩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1988年1月26日)
四十三、 苏州市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收缴使用办法(1994年5月3日)
四十四、 苏州市建筑设计预防性卫生监督办法(1986年10月17日)
四十五、 苏州市蚊蝇孳生场所管理细则(1987年4月27日)
四十六、 关于进一步实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决议(1987年9月25日)
四十七、 苏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细则(1987年5月7日)
四十八、 苏州市个体开业行医及社会办医管理实施细则(1989年5月22日)
四十九、 苏州市除四害管理办法(1995年8月31日)
五十、 苏州市建设工程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9年4月23日)
五十一、 执行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1986年4月17日)
五十二、 苏州市征收排污水费暂行规定(1986年5月20日)
五十三、 苏州市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暂行规定(1988年2月5日)
五十四、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1988年8月30日)
五十五、 苏州市乡镇企业环境管理实施细则(1988年9月24日)
五十六、 苏州市环境污染案件处理暂行办法(1990年10月22日)
五十七、 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1月12日)
五十八、 苏州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1992年6月24日)
五十九、 苏州市城市水域功能区划分实施意见(1993年8月30日)
六十、 苏州市自来水源保护暂行办法(1987年10月29日)
六十一、 关于苏州市城乡工业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5年9月30日)
六十二、 关于重申严格执行酒精和配制酒生产管理“三个规定”的若干意见(1987年9月7日)
六十三、 关于取消生活用水“包费制”实行装表计量及按量收费的意见(1984年2月8日)
六十四、 苏州市技术开发基金暂行办法(1986年9月20日)
六十五、 苏州市加强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规定(1986年4月2日)
六十六、 苏州市节约能源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5月17日)
六十七、 苏州市计划用电包干管理办法(1990年6月30日)
六十八、 苏州市新产品开发评审奖励暂行办法(1991年5月23日)
六十九、 苏州市电镀工艺专业化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3日)
七十、 关于苏州市工业企业改制资产出售的试行办法(1997年12月9日)
七十一、 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规定(1987年12月1日)
七十二、 关于鼓励多出口多创汇的若干规定(1985年9月5日)
七十三、 关于加强承包工程、技术服务、劳务合作、援外项目及其出国人员管理的请示(1986年7月21日)
七十四、 关于苏州市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1987年4月24日)
七十五、 关于鼓励开展对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的试行办法(1988年5月11日)
七十六、 关于鼓励出口商品生产扩大创汇的试行办法(1988年5月11日)
七十七、 关于加快利用外资步伐的若干意见(1988年8月28日)
七十八、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领办法(1989年4月18日)
七十九、 苏州市外经贸企业专业人员流动的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6月25日)
八十、 苏州市企业留成外汇调剂和管理暂行办法(1986年8月5日)
八十一、 关于外贸出口退税的意见(1991年4月27日)
八十二、 关于鼓励和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若干意见(1991年7月13日)
八十三、 关于鼓励大中型企业吸引外资兴办合资、合作企业的意见(1993年7月20日)
八十四、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通知(1997年3月5日)
八十五、 99年度市区进出口企业创汇奖励办法(1999年3月23日)
八十六、 关于改革物资经济体制的试行意见(1984年7月24日)
八十七、 关于试行计划内外钢材同一市场价格的意见(1987年8月20日)
八十八、 关于推进城市经济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5月31日)
八十九、 关于对企业承包经营者实行奖赔办法的暂行规定(1987年12月20日)
九十、 关于放开搞活国营小型商业企业的报告(1986年12月2日)
九十一、 关于招标选聘经营者的暂行规定(1988年5月16日)
九十二、 苏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1991年3月14日)
九十三、 苏州市股份合作制企业试行办法(1993年7月27日)
九十四、 关于加强城乡集市贸易管理的报告(1985年11月23日)
九十五、 关于加强苏州市区户外广告管理的意见(1987年4月17日)
九十六、 关于制止伪劣、变质商品进入市场的报告(1987年7月12日)
九十七、 关于加强对旅游商品经营活动管理的报告(1987年7月17日)
九十八、 关于取缔无证经营加强个体工商户管理的通知(1989年7月17日)
九十九、 关于积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意见(1993年7月15日)
一○○、 关于重申因公出国人员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的报告(1985年8月19日)
一○一、 关于进一步做好外汇调剂工作的通知(1987年1月25日)
一○二、 苏州市金融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8年3月29日)
一○三、 苏州市企业内部集资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4月3日)
一○四、 苏州市企业债券管理实施意见(1993年4月3日)
一○五、 关于在全市开办团体简易人身两全保险的报告(1987年2月19日)
一○六、 关于加强书画收售管理的报告(1983年1月8日)
一○七、 苏州市农村集镇文化中心管理办法(1986年3月14日)
一○八、 苏州市贯彻《江苏省有线电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88年12月16日)
一○九、 苏州市办公自动化保密工作暂行规定(1993年5月3日)
一一○、 苏州市限制生产和使用粘土实心砖积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暂行办法(1992年2月27日)
一一一、 关于进一步明确在框架结构建筑中不得使用粘土实心砖做填充墙的规定(1995年10月23日)
一一二、 苏州市城市卫生管理办法(1991年4月30日)
一一三、 关于禁止乱倒垃圾杂物、乱吐痰、乱设摊、乱堆放、乱搭建、乱招贴的通告(1991年3月20日)
一一四、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环境管理处罚的通告(1995年6月20日)
一一五、 苏州市区2000年街景灯光建设工程实施意见(2000年4月1日)
一一六、 关于鼓励在河西新区投资办企业的暂行办法(1991年6月21日)
一一七、 关于鼓励在河西新区发展新兴技术产业的暂行办法(1991年6月21日)
一一八、 关于鼓励台湾同胞在河西新区投资的暂行办法(1991年6月21日)
一一九、 苏州市城市建设开发补偿费的收交和管理暂行规定(1985年3月6日)
一二○、 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意见(1984年10月8日)
一二一、 关于加强农村建筑市场管理工作的意见(1987年11月19日)
一二二、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线工程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的报告(1985年12月18日)
一二三、 苏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1983年8月19日)
一二四、 苏州市住宅小区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9月11日)
一二五、 苏州市工程建设预(决)算审查审计办法(1991年12月4日)
一二六、 苏州市建设监理办法(1992年6月16日)
一二七、 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2年7 月27日)
一二八、 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3年1月1日)
一二九、 苏州市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办法(1995年7月4日)
一三○、 关于苏州市城区防洪综合治理工程的实施意见(1999年11月23日)
一三一、 关于搞活人才流动的试行意见(1984年7月7日)
一三二、 苏州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升级、记大功奖励办法(1993年2月25日)
一三三、 关于加强全市国家行政机关奖励工作综合管理的意见(1993年11月15日)
一三四、 关于继续搞好清理非农业用地若干意见的报告(1987年8月7日)
一三五、 关于收取耕地补偿费的通知(1988年4月16日)
一三六、 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调整意见(1989年12月2日)
一三七、 关于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实施意见(1990年11月6日)
一三八、 关于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的若干意见(1996年5月30日)
一三九、 关于长江、太湖堤防管理办法(1983年5月9日)
一四○、 苏州市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1987年10月19日)
一四一、 关于对劳动合同制工人及县属以下城镇集体经济组织职工试行养老金和医疗保险的请示(1985年1月2日)
一四二、 苏州市全民企业离退休基金统筹办法(试行)和苏州市集体企业离退休基金统筹办法(试行)(1985年12月9日)
一四三、 苏州市国营农林场圃职工离、退休基金统筹办法(试行)(1986年4月24日)
一四四、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补充意见的通知(1986年9月29日)
一四五、 关于实行就业前培训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4年6月20日)
一四六、 苏州市工人技术考核暂行规定(1986年8月8日)
一四七、 贯彻执行《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1983年9月13日)
一四八、 苏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试行办法(1988年4月16日)
一四九、 苏州市跨地区流动劳动力管理暂行办法(1989年5月10日)
一五○、 关于优化劳动组合几个问题的意见(1988年11月18日)
一五一、 关于贯彻《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补充意见(1988年12月6日)
一五二、 苏州市女职工生育费用补偿暂行办法(1989年11月30日)
一五三、 苏州市职工待业保险暂行办法(1992年8月12日)
一五四、 关于调整征用土地后剩余劳动力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1994年7月26日)
一五五、 苏州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1997年2月27日)
一五六、 苏州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和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3月19日)
一五七、 苏州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1997年6月5日)
一五八、 苏州市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1997年6月10日)
一五九、 关于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1996年5月13日)
一六○、 苏州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修订稿)(1998年3月25日)
一六一、 关于发展农村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若干规定(1986年7月14日)
一六二、 关于提高民办教师待遇的意见(1985年12月21日)
一六三、 苏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1992年2月17日)
一六四、 苏州市民办学校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9月27日)
一六五、 关于深化全市小学素质教育的意见(1998年7月2日)
一六六、 转发省政府《批转省计经委关于改革废钢铁计划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1985年6月3日)
一六七、 关于改革计划工作,实行简政放权的若干意见(1985年8月15日
一六八、 关于苏州市区国营企业举办综合服务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5年8月29日)
一六九、 关于控制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意见(1987年4月25日)
一七○、 关于恢复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的请示(1984年8月30日)
一七一、 关于苏州市企业留成外汇调剂和管理暂行办法(1986年8月5日)
一七二、 关于市区地方留成外汇收取经济建设开发基金的请示(1987年3月17日)
一七三、 关于进一步办好国营场圃若干问题的意见(1986年2月24日)
一七四、 关于改进生猪产销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1987年11月18日)
一七五、 关于改革城市中等教育结构,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若干规定(1984年1月24日)
一七六、 苏州市废金属管理办法(1990年7月4日)
一七七、 关于对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决定的实施意见(1989年3月27日)
一七八、 关于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的意见(1989年5月5日)
一七九、 关于严格控制“农转非”的实施意见(1990年7月2日)
一八○、 关于扶持校办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1988年9月3日)
一八一、 关于征收育林基金、收缴绿化费、筹集苗木费的报告(1984年12月15日)
一八二、 苏州市城市绿化保护管理办法(1984年10月16日)
一八三、 关于苏州市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的若干规定(1985年6月8日)
一八四、 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和监督管理的通知(1987年4月17日)
一八五、 关于加强对外开放的港口地区、旅游点和宾馆管理的通知(1985年9月24日)
一八六、 关于改进外宾接待工作的意见(1985年10月25日)
一八七、 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苏州、无锡、常州市自行审批临时出国或赴港澳人员和邀请国外人士来华事项通知》的施行细则的通知(1987年6月2日)
一八八、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活动礼遇规格管理的请示(1988年10月7日)
一八九、 关于完善乡镇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意见(1987年12月4日)
一九○、 苏州市加强乡镇工业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1985年11月4日)
一九一、 苏州市市级先进企业标准和实施意见(试行)(1988年12月15日)
一九二、 认真贯彻《江苏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5年6月5日)
一九三、 关于建立内部审计监督制度的报告(1985年11月14日)
一九四、 关于开展承包经营责任审计工作试行办法(1988年8月28日)
一九五、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贯彻实施意见的报告(1985年3月9日)
一九六、 关于市属独立研究所若干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1987年7月15日)
一九七、 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若干试行意见(1987年10月6日)
一九八、 关于放宽放活科技人员管理政策、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的试行办法(1987年10月6日)
一九九、 苏州市重奖工业战线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的办法(试行)(1992年10月9日)
二○○、 关于对《苏州市重奖工业战线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的办法(试行)》进行修订补充的通知(1994年8月13日)
二○一、 苏州市行政监察举报工作暂行规定(1989年3月23日)
二○二、 苏州市计划生育暂行规定(1989年2月14日)
二○三、 苏州市计划生育办法(1993年5月4日)
二○四、 关于独生子女医疗费报销办法(1995年12月18日)
二○五、 苏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规定(1995年11月27日)
二○六、 苏州市经营集邮票品管理办法(1997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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