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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外经贸局南通市出口信用保险资助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5:37:45  浏览:96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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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外经贸局南通市出口信用保险资助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外经贸局南通市出口信用保险资助暂行规定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4〕1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南通市出口信用保险资助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南通市出口信用保险资助暂行规定
(市财政局 市外经贸局 二○○四年十月)

  为积极引导企业运用出口信用保险,努力促进我市外贸出口的稳定增长,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苏政发〔2003〕43号)要求,决定对我市出口企业投保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给予资助。特作如下规定:

  一、资助范围和条件

  市区(包括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从事一般贸易出口业务的各类企业,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出口信用保险资助:

  (一)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南京分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已申报实际出运,并缴纳保费取得保费正式发票。

  (二)在外经贸业务、财务、出口退税、外汇管理、海关监管等方面无严重违规行为。
县(市)企业申请本项资助,还需已获得当地政府出口信用保险资助,且资助比例不低于实缴申报保费的20%。

  已缴纳预收保费和最低保费的企业,在未办理出运申报前,不能享受资助。

  二、资助标准

  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市区企业按其实缴申报保费的50%资助,县(市)企业按其实缴申报保费的25%资助。以外币缴纳保费的,按企业缴纳保费当月第一天国家外汇牌价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金额作为计算资助资金的依据。

  三、申报资助程序

  (一)企业填写上年度出口信用保险资助资金审批表(见附件),连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费正式发票(复印件),向市外经贸局申报。县(市)企业还需提供当地财政部门拨付出口信用保险资助资金的银行结算凭证(复印件)。

  (二)市外经贸局根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南京分公司提供的出口企业投保数据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核后送市财政局审定。市财政局对经审定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凭出口企业开具的收款凭证向企业拨付资金。

  四、附则

  市出口信用保险资助资金每年拨付一次,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出口保险资助申请日期为次年1月份。
相关附件:
南通市出口信用保险资助资金审批表.doc
http://www.nantong.gov.cn/NanTongWeb/readRealImages.aspx?id=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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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
【颁布时间】 1999-7-27
【实施时间】 1999-7-27
【内容分类】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标  题】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实施科教兴州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
学技术进步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黔南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州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
公民。
第三条 坚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面向经济建设和
社会发展的基本方针,发展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服务组织
,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与经济密切结合、互相促进的运行机制,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
建设的发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确定科学技术及与科学技术密切
相关的重大项目,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 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制。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科学技术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其它有关部门依照工作职责范围负责相
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六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和其它科技社会团体应大力开展科学普及、学术交流
、青少年科技活动。
第二章 科学技术网络和科学技术工作者
第七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是科学技术管理机构,负
责作好科技推广、科技示范、科技培训及指导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有领导分管科学技术工作,并有科技管理工作人员。
第八条 建立健全农业技术推广网络和服务体系,加强县、乡两级农业技术推广
机构建设,传授先进适用技术,普及农业科技知识。建立和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科学
技术经济合作组织和技农工贸一体化经营实体,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综
合配套技术服务,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第九条 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县(市)、乡(镇)科学技术培训体系,
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提高劳动者的科学技术水平。
在农村逐步推行绿色证书制度,农业劳动者经考核达到一定专业水平后,可按照
有关规定评定农民技术职称。
企业应建立健全技术培训制度和技术工人考试、技术考核晋升定级制度,推行工
人技师考评和聘任制度。
第十条 科学技术工作者指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且从事专
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科学技术工作者继续教育制度,有计划地通过岗位培训、专
业进修等,提高科学技术工作者的专业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三章 科学技术管理与服务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对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
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中有成效的重大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和促进企业科学技术进步,协调企业在发展中遇到
的人才、技术、资金问题,鼓励企业根据市场需要,建立健全技术开发机构,加强多
层次、多渠道的技术交流。
第十四条 开展政府、民间并举的省内、国内、国际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加
强同周边地区、沿海开放地区的区域性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保护合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加强对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综合性软科学研究,发挥
其在国民经济重大项目决策和管理中的作用。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依法在本州独资或合资合作创办科技企
业;鼓励社会力量创办民营科技研究开发机构。
有关部门对社会力量创办的研究开发机构在审批、贷款等方面给予支持;在项目
申报、科学成果评审和技术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国有科研开发机构享有同等待遇,其合
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八条 社会事业部门应当把科学技术进步纳入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逐步完善科技服务体系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为科学技术进步提供社会化服务保障。
建立健全技术市场、人才市场,推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
第四章 科学技术经费
第十九条 建立以政府拨款、金融贷款、企业自筹和吸引民间、国外资金的多渠
道科学技术投入体系。全州研究开发经费,逐步达到国内生产总值的1.5%。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用于科技进步经费的增长幅度,应高于同级财政经
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财政每年安排的科技三项费应逐年增加。当年州、县(市)本
级财政预算支出中安排科技三项费的比例,应达到省的规定。乡级财政也应适当安排
用于科技进步的经费。
科技三项费主要用于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以及相关的科技
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等科技活动。科技三项费由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掌握使用,根
据所支持项目的不同情况,实行无偿和有偿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同时接受同级审计、
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州、县(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政府拨款、回收科技三项
费、筹集社会资金等方式依法设立科技发展基金,用于发展科技事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鼓励各类企业不断增加科技经费投入,使其逐步成为科
技经费投入的主体。
第五章 奖励和优惠待遇
第二十二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必要时可设立专项科
学技术奖。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事业中采用
先进科学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推广科学技术成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颁发
荣誉证书并给予物质奖励。
企业对在群众性合理化建议、开展技术革新、技术协作、技术竞赛中作出贡献的
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并可从实施科学技术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
进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改善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工作、学习条
件,逐步提高生活待遇。对基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待遇,国家和省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没有规定的,实行下列优惠待遇:
(一)对在民族乡和州、县人民政府认定的贫困乡中工作一年以上的科学技术工
作者向上浮动一档职务工资,连续工作满八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者,浮
动的职务工资转为固定工资,转为固定工资后继续享受浮动工资待遇。贫困乡脱贫后
,三年内仍可执行本项规定。
(二)对在乡(镇)工作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工龄满三十年,在乡(镇)工作累
计满二十年的,退休工资提高5%,但不得超过退休前工资的100%。
第二十四条 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科研所、大中专院校和企业、事业单位要
注重选拔、培养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及青年技术骨干,在工作条件和经费上给予优先扶
持。对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工作者按规定给予政府特殊津贴、破格晋升职称和其它
优惠待遇。
第二十五条 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事业单位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创办、领办乡镇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和其它非公有制企业;以个人合法拥有的专有技
术、知识产权、资金到乡镇企业和其他企业入股,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
的,撤销其奖励和荣誉称号,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
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滥用职权,压制技术革新和合理化建议的;
(二)侵犯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和科学技术工作者合法权益的;
(三)干扰、妨害科学技术活动的;
(四)挪用、克扣、挤占、截留科学技术经费的;
(五)玩忽职守对科学技术试验和科学技术成果推广造成经济损失的;
(六)侵占他人科学技术成果和擅自转让单位科学技术成果、职务科技成果的;
(七)利用虚假技术或国家明令禁止技术造成危害社会后果的。



浅谈超期羁押的成因及对策

蔡仕强


  超期羁押是指由于办案单位在诉讼活动中没有遵守法律规定的期限而违法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限羁押所造成的违法现象。它在很大程度上违背了立法精神,破坏了刑事诉讼的正常程序,妨碍了公正司法,同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构成了侵害,严重地侵犯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既不能及时有效地打击和惩处犯罪,又不利于监管场所的安全与稳定。因此,如何正确认识超期羁押的成因及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防范和纠正,成为摆在司法机关面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本文就检察机关如何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公正司法,切实解决这一问题,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超期羁押的主要原因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法定诉讼期限,各地检察机关也把解决超期羁押问题作为执法监督的重点,积极采取措施,强化监督,收到一定成效。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超期羁押问题仍然存在,这既违反了刑事诉讼法,也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从实践中看,造成超期羁押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办案人员依法办案意识不强,没有及时、准确、合法地处理案件。个别办案人员思想认识不足,“重实体,轻程序”,按图索骥,只注重案件事实和质量,认为只要把案件查清楚,在事实认定和定罪量刑上不出问题就行了,羁押的时间反正可以折抵刑期,而忽视了执法的严肃性和对被羁押人员权益的保护。因此,将案件搁置不管或忙于其他案件,超法定时限也不结案,不发执行通知,以致造成在押人员在看守所超期羁押或无辜羁押,无人过问,久拖不决。另外,个别办案人员素质差,工作不负责任也造成案件超期办结,《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个别办案人员业务素质较低,先入为主,头脑中抱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门三分罪”的错误观念,重视有罪证据,忽视无罪或者罪轻证据,不能分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罪犯的界限,认为超过一点期限也无所谓,造成停案不办,超期关押,在社会上和人民群众中产生不良影响。

  2、一些“问题”案件处理不当导致超期羁押的发生。公正司法,一个极为重要的内容在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主观随意断案的后果必将使司法公正成为一句空话。因此,办案人员对一些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问题”案件的审理极为谨慎,以免节外生枝。于是将这些案件相互交流,集思广益,看似人人负责,实际上人人都不敢负责。“问题”案件主要有: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多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团伙作案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归案影响到其他案犯审理的案件:同案犯多,涉及面广,案情复杂的案件;流窜作案,取证困难的案件;公检法三家在证据、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出现分歧,对案件处理持不同意见的案件;司法机关在管辖、受理上互相推诿的案件;司法机关内部请示或上诉,上级部门未能及时批复或裁定的案件。等等。这类案件往往因案情重大,改变强制措施担心放纵了犯罪,捕判又心中无数,所以办案单位互相扯皮,互相推诿,无法在法定期限内结案,造成超期羁押。

  3、地方财政困难,办案经费紧缺,造成案件超时限。超期羁押问题是当前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司法腐败现象,影响了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信任程度。要取信于民,必须是及时办准办好案件,震慑犯罪,维护稳定。而这一切都离不开大量人力物力的投入。但是,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办案经费仅靠地方财政拔款,而一些地方财政困难,连发放工资都难以维持,更谈不上加大办案经费投入,即使地方党委政府有心“倾斜”,也只是杯水车薪,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办案经费不足的问题,致使司法机关办案经费紧张,给依法结案带来很大困难。这一点在侦办疑难复杂案件和追捕在逃犯时更加暴露无遗。“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司法机关面广事杂,捉襟见肘的经费安排,对一些财力投入较大的案件显得力不从心。这些案件往往跨地区、涉及人员多、取证量大,办案机关无法在法定期限内结案,导致超期羁押。

  4、监督滞后,监督的力度不够。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对超期羁押问题进行法律监督的职责主要由监所检察部门承担。监所检察部门近年来在催办案件,纠正超期羁押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一些监所部门人力少,只设置一、二名检察干部,虚有其名,根本无法正常开展业务,人员较多的监所检察部门也是只监督,不办案,办案与执法相脱节,严重影响到监督效果。从总体上来讲,检察机关监督力度远远不够,大多数催办只是口头上讲一讲,至于对方是否采纳并纠正,没有具体的约束力,因而出现了办案单位对催办意见置若罔闻、不予重视的情况,致使检察机关的监督显得软弱无力。

二、重视解决超期羁押问题,努力维护公正司法

  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权,对超期羁押的违法现象多次进行清理整顿、专项治理等监督活动,超期羁押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缓解,但仍时有发生,不能掉以轻心。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这一顽症:

  1、统一思想,提高对超期羁押危害性的认识。要提高办案人员的思想认识,尤其是要提高司法部门各级领导的认识。从保护人权的高度来看待超期羁押问题,切实从思想上树立起实体与程序并重、实体与时限并重、打击与保护并重的执法观念。充分认识到超期羁押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这一问题是否得到解决,将直接影响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我们要敢于面对这一问题,只要我们各级领导和办案人员都能正视这个问题,超期羁押现象是不难杜绝的。“两高一部”对因超期羁押引起的法律后果也作出了规定:办案机关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上级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纠正意见后,在一个月内不予纠正的或者在超期羁押期间造成被羁押人员伤残、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办案机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我们认为对那些因工作责任心不强而造成违法超期羁押的办案人员,要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造成国家赔偿的,还要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2、公正执法,严格办案。根据刑诉法第124、126、127第的规定,办案的期限,一般侦查终结不得超过二个月;凡属于案情复杂的,经上级检察机关批准可延长一个月;对符合刑诉法第126条规定的4种案件和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延长二个月。我们应当强调办案的期限,不能一个案子久拖不决。一是要严格执行换押制度,按照“两高一部”1999年83号文件《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制度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切实理顺制度,严格遵守。对于不换押、不及时换押的一律作超期羁押处理,看守所不予提审。二是严格依法办案,切实落实刑诉法和中政委1999年22号文件《关于严格依法办案坚决纠正超期羁押问题的通知》和“两高一部”的有关规定。只要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就必须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三是对那些久拖不决的“问题”案,要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公检法三家加强沟通,互相协调,统一认识,不纠缠枝节问题,尽快将案件办结,保证案件在各个诉讼环节上畅通。

  3、积极争取各方支持,加大办案经费投入。政法机关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对超期羁押问题的高度重视,从而对办案机关为杜绝超期羁押现象而在人力、财力上给予大力支持,充实办案力量,不断更新侦查、审查技术设备,提高办案效率。特别是加大对监管场所的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完善看守所和驻所检察室办公设施,并根据被关押人员的数量及时扩建羁押场所。政法机关要加强后勤保障体系,努力解决资金问题,开源节流,履行节约,计划用好每一分钱,把有限的政法经费尽量用到办案中去。

  4、监所检察部门要加大对超期羁押监督的力度。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七十五条对超期羁押问题专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这一规定,不但给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也为检察机关在实施法律监督过程中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监所检察部门应从三个方面抓好超期羁押问题的监督工作:一是未雨绸缪,实行提前告知制度。把预防超期羁押作为监所检察工作重点之一,对于羁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如果看守所没有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收到移送报捕通知书或换押证,监所检察人员应向办案单位发出防止超期羁押预告通知书,提示其抓紧在法定期限内结案。二是登记催办,个案跟踪。驻所检察室要坚持案件诉讼时效登记制度,做好在押人犯在侦查、起诉、审制三个阶段羁押期限的登记,同时对复杂疑难、久押未决的案件实行个案跟踪办法,掌握诉讼全过程,做到心中有数。三是清查核对,限期纠正。对一些超期羁押和即将超法定办案期限的案件,除督促看守所及时发出催办通知书外,监所检察部门要经常到各办案单位清查核对,敦促抓紧审理,对已超期的,不能只停留于口头催办或书面催办的形式上,应郑重其事地向办案单位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限期进行纠正。

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蔡仕强
二O一0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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