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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广应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管理信息系统(网络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3:17:02  浏览:92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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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广应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管理信息系统(网络版)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文件

国土资厅发[2007] 221 号


关于推广应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管理信息系统(网络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执法监察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促进执法公正,提高执法效率,进一步完善基层重要信息及时报送制度,进一步加快执法监察网络系统的建设,逐步实现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信息化,部决定在全国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推广应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管理信息系统(网络版)(以下简称“系统”)。自2008年1月1日起,全国31个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84个重点城市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实时开通网络,全面应用“系统”。其他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尽早开通网络。在开通网络之前,也要应用“系统”开展案件查处等执法监察工作。


开通网络的地方,要保障网络畅通,保证“系统”在网络环境下正常运行,确保执法监察数据通过网络逐级实时上传。尚未开通网络的地方,要建立违法案件电子档案逐级报送制度。县(市)级、市(地)级、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要求通过“案件查处子系统”分别向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所有违法案件电子档案。


对于违法案件综合统计数据,要通过“案件统计子系统”按要求及时上报数据;对于卫片数据,要按照卫片执法检查的时间安排,通过“卫片汇总子系统”上报相关数据;对于执法监察机构、队伍及人员信息,要及时更新,由省级执法监察机构汇总后于每年1月20日、7月20日通过“机构信息子系统”报部执法监察局。


为切实做好上述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从组织、人员、经费等方面对“系统”的推广应用给予充分支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指定专门人员,安排专项经费,配备必要的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数码摄像机、照相机等硬件设备,为“系统”的推广应用提供充分的人、财、物保障。


二、认真负责,确保数据准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应用“系统”从事案件查处、卫片汇总、案件统计、案件督办等工作时,一定要“准”字当头,实事求是,严禁瞒报漏报。


三、加强培训,提高应用水平。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培训工作。省级执法监察人员以及市(地)级执法监察骨干人员的培训工作由部执法监察局和部信息中心负责,其余执法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系统”应用列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培训内容,作为执法监察人员持证上岗的考核内容之一。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领导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按上述要求,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推广应用。推广应用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部执法监察局。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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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04年市级财政决算的决议

湖南省娄底市人大常委会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04年市级财政决算的决议
【http://www.hnloudi.gov.cn/更新时间:2005-6-30】



  (2005年6月29日娄底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娄底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财政局局长朱锦屏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 2004年全市及市本级财政总决算的报告》、听取了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会议决定批准市本级2004年市级财政决算,同意市财政局局长朱锦屏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04年全市及市本级财政总决算的报告》。

  会议同意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2004年市级财政决算的审查报告及提出的各项建议。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市人大批准的预算,切实维护预算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进一步加大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改革力度;进一步规范转移支付资金和非税收入的使用并纳入人大监督的范围;强化税收征管,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加强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继续加强审计监督工作力度,逐步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扩大审计范围,对审计中查出的问题,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认真整改,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整改情况和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落实情况。



国家开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与信息技术应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信息产业部


国家开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与信息技术应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开行发[2006]160号





各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业性机构信息技术应用主管部门、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信息办,国家开发银行总行营业部、各分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和国家开发银行为落实两部门签订的《支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与信息技术应用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共同制定了《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与信息技术应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与信息技术应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暂行办法



                                                   二OO六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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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与信息技术应用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与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签订的《支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与信息技术应用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信息企业与信息技术应用单位申请使用开发银行项目贷款必须符合现行的国家鼓励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和信息技术应用的相关政策、法规和条例,以及信息产业与信息技术应用“十一五”发展规划、电子信息产品投资指南;必须符合开发银行项目资本金比例和信用建设要求,执行开发银行贷款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章  贷款对象、贷款领域、贷款品种和利率
第三条 贷款对象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子信息产业类企业和信息技术应用类企业以及相关应用单位;
(二)地方政府为信息技术应用项目指定的借款平台。
第四条 贷款领域
(一)软件、集成电路、计算机与数字化3C产品、通信产品、数字音视频产品、电子基础产品、信息安全产品等重点自主研发与产业化项目及“走出去”项目;
(二)信息产业与信息服务业发展相关重点平台建设项目;
(三)列入国家信息技术应用“倍增计划”的重点项目;
(四)服务于“三农”,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信息技术应用项目;
(五)城市应急联动和社会综合服务系统工程项目;
(六)煤矿、危险化学品及化工、重大危险源等安全生产领域重点信息技术推广应用项目;
(七)列入国家金卡工程的行业与地方IC卡应用工程项目,以及RFID电子标签应用试点工程项目;
(八)信息产业部与开发银行认为需要支持的重要项目。
第五条 贷款品种和利率
开发银行对电子信息企业与信息技术应用项目贷款分为中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币种分为人民币贷款和外币贷款。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政策执行。
第三章  贷款申请
第六条 电子信息企业或信息技术应用单位申请贷款,需将申请材料及所在地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行业与地方信息技术应用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的推荐意见,一并报项目所在地开发银行分行(含开发银行总行营业部,下同)。
大型骨干企业和重大项目可将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信息产业部电子信息产品管理司,电子信息产品管理司出具推荐意见后,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推荐到开发银行业务发展局。
第七条 申请资料
(一)贷款申请函
(二)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三)有权部门关于项目、土地、环保以及规划的审批文件(核准或备案),特殊项目除外;
(四)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说明及近三年财务报表;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章 贷款评审与决策
第八条 开发银行贷款评审采用“信用评审与贷款评审分离,信用评审先行”的二元评审方式。开发银行分别对贷款企业的企业法人和建设项目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可以承诺贷款。
第九条 信用评审结论审批权限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申贷额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由总行决策;申贷额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由开发银行分行评审决策。
第十条 开发银行根据需要委托规范的信息产业中介机构对贷款项目进行技术和市场审查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第五章 贷款合同签订及贷款管理
第十一条 贷款承诺后,开发银行分行与贷款企业以及担保人签订信贷合同。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贷款企业负责将合同副本报省级主管部门或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十二条 借款合同签订后,贷款企业需在开发银行分行开立贷款账户、存款账户。开发银行将按照合同约定向企业发放贷款,并按期收回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开发银行贷款应专款专用。在出现贷款企业挤占挪用贷款、资本金不到位、企业经营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时,开发银行有权停止贷款,并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 贷款企业应按合同要求定期将项目建设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上报开发银行分行,开发银行有权对贷款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五条 开发银行分行要加强贷款管理,并按照开发银行总行规定,将贷款承诺、合同签订、贷款发放、本息回收、资产质量、贷后管理等情况按季上报开发银行总行。
第十六条 开发银行业务发展局与信息产业部电子信息产品管理司应建立定期的信息通报与交流机制。信息产业部电子信息产品管理司应与省级主管部门建立情况与信息的月度通报制度。
第十七条 省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贷款项目的后续服务与跟踪工作。省级主管部门和开发银行分行发现重大问题后要及时上报信息产业部和开发银行总行,信息产业部与开发银行共同商定解决办法。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和开发银行负责解释与修改。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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