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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6年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8:47:13  浏览:81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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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6年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2006年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建办城函[2006]11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

  2005年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景区面貌进一步改善,景区服务更加规范,景区管理的总体水平得到较大提升。但也存在地区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今年是综合整治工作的第四年,工作好坏直接关系到明年综合整治工作的验收。为进一步做好2006年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工作重点

  为保持工作的延续性和进一步扩大整治成果,2006年整治工作仍然以理顺管理体制、查处违章建设、加快规划编制与报批、加快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和规范标志、标牌设置等五方面为主要内容。工作重点是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和整治工作后进单位。各地和各风景名胜区要结合实际,对照整治标准,在搞好普遍整治的同时,狠抓薄弱环节,力争在重点整治领域和薄弱环节改进方面取得重要突破。

  二、加强监督检查

  根据2005年在黄山召开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会议要求,为进一步推动综合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今年将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分三个步骤:

  (一)自查。2006年7月31日前,各地要组织完成本地区的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的自查工作。

  (二)互查。2006年8、9月份我部组织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的同志,由有关负责同志带队赴各地展开互查。

  (三)督查。根据检查情况在适当时间,我部将邀请国务院有关部门同志和专家,对综合整治工作差距较大的风景名胜区进行督查。

  三、严格掌握标准

  综合整治考评工作中,要严格统一考评标准,严格把握考评要求;做到公平公开、客观公正、求真务实。考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档。在具体操作中,要注意把握以下原则:

  (一)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不得定为合格:

  1、管理机构职能不到位或管理体制没有理顺的;

  2、尚未完成总体规划编制上报工作的;

  3、没有划定核心景区范围的;

  4、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标志、标牌设立不规范的;

  5、没有设立界碑、界桩的。

  (二)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定为不合格:

  1、没有建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

  2、没有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

  3、没有设立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标志的;

  4、没有建立监管信息系统的;

  5、违章建设造成资源明显破坏和不良影响的。

  四、规范上报材料

  今年,各地综合整治自查工作的汇总材料应以正式文件报我部城建司,不再附景区单独材料。文件内容包括:

  (一)本年度综合整治工作的基本情况,其中拆除违章建筑面积、处理违章案件等能够量化的概念要有详实数据;

  (二)景区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建议;

  (三)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专项成果推荐名单和意见;

  (四)对本地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结果进行分类排序,确定考核档次。

  五、表彰奖励

  2006年综合整治表彰限于专项成果,综合考评不合格单位不列入专项的评选范围。

  (一)管理体制改革专项奖:重点表彰在健全景区统一管理机构、强化景区行政管理职能、推进景区综合执法等方面取得重要突破,并在全行业产生积极影响的风景名胜区。

  (二)核心景区划定专项奖:重点表彰率先搞好核心景区划定,并在核心景区保护规划、保护管理等各方面取得突出成果的风景名胜区。

  (三)违章建设拆除专项奖:重点表彰拆除违章建设力度大、成果显著、没有发生拆迁上访事件,且近两年来没有出现新的违章建设的风景名胜区。

  (四)监管信息系统建设专项奖:重点表彰风景名胜区领导高度重视,专职人员、专项资金、专用设备和办公场所四落实,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成效显著的风景名胜区。

  今年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的关键一年。各地、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综合整治工作的认识,认真总结三年来整治工作的经验和不足,坚持不懈,狠抓落实,既要确保巩固综合整治成果,又要在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上有所突破,真正通过综合整治,解决实际问题,促进风景名胜区事业的健康发展。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的自查报告,请于2006年8月10日以前报我部城建司。

  联系人电话:马莉,010-58934361,58934579(传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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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客货运输票证印制管理办法

铁道部


铁路客货运输票证印制管理办法
1991年11月5日,铁道部

第1条 总 则
铁路客货运输票证是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的合同或合同的组成部分,属于有价证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有关条文规定,为加强铁路客货运输票证的印制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铁路客货运输票证印制权的审批
铁路客货运输票证(包括有价表格、标志),必须在铁道部批准的铁路印刷厂印制(《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卡片式客票(含卡片式站台票)的印制按铁道部指定范围分别在中国铁道出版社北京印刷厂、沈阳铁路局印刷厂、成都铁路局印刷厂印制;国际联运运行报单在沈阳铁路局印刷厂印制。其他客货运输票证,在铁道部批准的铁路印刷厂印制。
铁路印刷厂印制客货运输票证,必须向铁道部(财务司)提出“印制铁路客货运输票证申请审批书”。经审查批准后发给“铁路客货运输票证印制许可证”。“审批书”、“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第三年复查报批注册。申请批准后的印刷厂,承印的铁路客货运输票证业务不得委外印刷。
第3条 印刷厂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责任心强、印制客货运输票证专业技术的业务骨干和管理干部;
2、印制铁路客货运输票证必需的设备和技术;
3、印制铁路客货运输票证的独立车间或班组;
4、维修印刷机械的设备和技术力量;
5、票证质量检验的组织编制和专职人员;
6、防火防盗、防湿等安全防范设施;
7、存放客货票证的库房;
8、运送客货票证的运输工具;
9、健全的印制、存放、检验、运送、保密安全管理制度;
10、设有完整的客货票证计划、印发台帐。
第4条 铁路局(分局)票据库的基本条件
铁路局(分局)根据需要设票据库。票据库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业务熟练的专职管理人员;
2、具备单独的客货票证库房及票柜、票架等设备;
3、库房有防火、防盗、防湿等安全防范设施;
4、有完整的客货票证收发、结存的票据帐;
5、有严格的安全、保密交接管理制度;
6、配备取送票据的专用运输工具。
第5条 客货运输票证计划管理
客货运输票证的印制,实行有计划有组织的管理。各铁路分局每年11月底前编制次年印制各种客货运输票证的计划单(卡片式按年分月、其他票据按年分季),由铁路局汇总后,报铁道部财务司,抄印刷厂。卡片式客票计划由铁道部财务司下达,其他票据计划由铁路局财务处下达并报部备案。
各印刷厂按照各用票单位的计划单,合理组织,均衡生产,保证印制计划的实施。遇有客货票证的票价、格式等变动时,由铁道部通知铁路局和印刷厂增加印票计划。
第6条 客货运输票证的交接和管理
客货票证的入库、运送、接取等环节必须建立严格的手续和管理制度,确保票证的安全。
印刷厂印票车间对印制完毕的客货运输票证入库及出库均要建立入出库登记签认手续。
通过客车运送的卡片式客票和零星票据必须包装牢固,按局用品凭交接单递送;同一到站的其他票据,需起包裹票时,必须使用专用票据袋(箱、盒)加封按贵重品递送。


各营业站段应按照《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有关规定加强票证管理。要设专人、专库、专柜管理,建立严格的防火防盗、防湿等安全责任制。严格票据出入库交接手续。铁路分局应定期对站段票据管理情况进行实地检查,防止事故发生。
第7条 客货运输票证印制、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印刷厂必须做到:
1、按铁道部批准的票据种类、供应范围印制票证;
2、按铁道部公布的票证格式、底纹、规格、颜色印制;
3、不得转让、外借票样、底纹版、号码机和印票专用机械设备;
4、印刷的废票、纸边、碎纸等必须集中妥善管理,定期由专人负责监销;
5、印刷完毕的票证,必须逐号检查。卡片式客票在每捆侧面加盖封印,其他票证每本(册)中部必须穿封;
6、不承印与铁路客货运输票证规格、格式相同或相似的非铁路运营票证;
7、保证铁路客货票证不积压、不脱销、均衡订印。客货票证的印制时间为3个月。印刷厂要把印制铁路票证工作放在首位,确保客货票证的使用;
8、印刷厂要采取积极措施,保证印制质量。必须做到:卡片式客票出厂张数百分之百准确,其他票据不缺张少页;客票票面质量差错按承印张数计算不准超过十万分之一。
(二)铁路局(分局)票据管理部门必须做到:
1、在铁道部规定的印刷厂订印客货运输票证;
2、按铁道部公布的票证种类、格式、规格订印票证;
3、除客货运输票证使用量大的车站可直接印上发站、承运日期戳外,不得增减票证项目;
4、及时向印刷厂提报年度印票计划和订印单;
5、客票票据请领单必须填写清楚,不准使用自造字,发、到站名按《铁路客货运输运价里程表》为准;
6、建立帐票分管和定期清点制度,保持帐票相符;
7、收到票证后及时清点入库、分类、顺号、存放,并凭订印单入帐。
第8条 事故的责任划分和处理
(一)客货运输票证在印制、保管、寄送和发放过程中,发生丢失、被盗、短少(包括半成品)均属于事故。事故分为三等:
1、重大事故,折合金额10000元及其以上;
2、大事故,折合金额5000元及其以上,至不足10000元;
3、一般事故,折合金额不足5000元时。
(二)发生票证事故时按以下规定计算经济损失:
1、卡片式客票和印有金额的票证,按票面金额总值计算经济损失。
2、代用票、区段票按剪断线最高金额的80%计算经济损失。
3、其他未印金额的票证按下列标准计算:
现付货票(包括国联、水联、军运后付)每组100元;货运杂费收据每组70元;客运杂费收据每组50元;包裹票每组50元;行李票每组30元;其他有价表格按售出价计算。
4、票证虫咬、污秽、水湿等,根据实际情况由铁路局确定事故等级,按成本计算。
(三)发生客货运输票证事故时,按以下原则处理:
1、经办人失职,不执行规章制度,交接不清等原因造成的事故,由责任者负经济赔偿责任;
2、印刷厂由于保管设备不全,制度不健全造成的事故,由铁路局财务处在印刷厂留利中扣减经济损失;
3、经有关部门审定,事故不属个人或单位责任的经济损失额,列单位非生产性支出科目;
4、由于特殊情况,责任人无力负担事故损失,报铁路局财务处审批减免,其减免金额列非生产支出科目;
5、印刷厂印制客票票据达不到第七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标准时,除按印票协议执行外,每超一件质量差错,印刷厂向铁路局支付100元罚金。
上述票证事故除按以上原则处理外,必要时对责任者及有关领导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除列单位非生产性支出的事故赔偿和罚金外,均由所属铁路局财务处以收款凭证核收,转列其他收入上缴。
第9条 客货运输票证印制管理的监督与检查
铁路客货运输票证印制业务的监督与检查权属铁道部财务司、铁路局财务处。其行使以下职权:
1、检查印刷厂的印票业务和各种台帐;
2、对检查出的问题限期改正;
3、由于印刷厂印票条件、设备、质量、安全、交接等不符合要求,又不积极改进的,令其停产整顿,直至收回“铁路客货票证印制许可证”。
铁路局应定期组织对印刷厂印票业务和铁路分局及站段票据管理进行检查。铁道部每年要组织对印刷厂印票业务和各级票据管理部门进行检查,对客货运输票证印制、管理达到标准的铁路局、印刷厂给予表彰。
第10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执行。
第11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附件略)


检察机关侦查工作弊端之我见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卓英武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是指专门机关为查清犯罪事实,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和有关强制性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将侦查权赋予了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长期以来,以上机关通过有效行使侦查权,有效地查清犯罪事实,有力地打击了各种刑事犯罪,为维护我国正常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秩序,保卫国家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民主权力作出了巨大贡献。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多年与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作斗争的过程中,积累了大量行之有效的的侦查经验和方法,为有效打出各类职务犯罪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特别是97刑事诉讼法修改来,检察机关侦查工作面临着不少的困难和挑战,原有的侦查模式和办案方法也远远跟不上形势需要,虽然各级检察机关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和研究,但在实际办案中,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侦查工作中有以下问题需得到及时解决和明确,以得于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反腐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关于立案问题
立案是检察机关侦查活动的启动 和开始。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侦查机关即可启动侦查程序。但是,检察机关所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所管辖的案件,一般来说其犯罪事实的发生都是显而易见的,往往都是根据犯罪事实去查找作案人。而检察机关(特别是反贪部门)所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其犯罪手段有高度的隐密性,往往都是根据作案人去寻找犯罪手段和犯罪事实,所以,对“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问题较难把握。比如:某单位负责人反映单位出纳员用虚假单据提取了本单位公款,从现象上看,有证据证明了这一事实,根据检察机关现有的办案立案标准规定,一是要求有出纳员用虚假单据提取了本单位公款的证据,二是要求虚假单据提取本单位公款达到一定的要数量,也就是要求达到5000元的立案标准;只有满足这样的条件才能立案。在现在的侦查工作中,检察机关立案和撤案都受到一定的考核指标限制,造成了在侦查部门在一些案件上不敢大胆的立案,有的甚至错过了立案的大好机会,一方面使犯罪的人逃脱了法律的惩罚,另一方面广大人民群众对此很有意见,使我们的工作处于被动。
在检察机关,每年上级检察院都要下达立案指标,大部分基层反贪部门为完成上级下达的立案指标,干警们几乎连年都是“超负荷运转”,而查办大发案件所花的精力、警力、物力和时间与查办一些小案是无法相比的,这就可能导致基层反贪部门为完成立案数而放弃大发案件的办理,或案件金额达到大案标准后,放弃深挖余罪现象的发生。在一些基层检察院,为了完成办案指标,还会出现将一些本来可以一案处理的案件分为两案或多案处理,造成司法成本的提高,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同时,立案指标的设定也不符合我们党实事求是的指导思想,在一个地方,本来就没有发生这么多案件,你却要求这些检察院完成办案指标,显然是不客观的。应当以是否有案必查为考核标准较为科学。
现在基层检察机关普遍存在着这样的一种认识,由于办案指标的设立,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同办案对立起来,其原因是预防职务犯罪搞好了,犯罪的人少了,就没有案子可查了,所以对预防职务犯罪不太重视,违背法律的预防宗旨。 
在上级检察机关的考核指标中,还设定了大要案比例考核,这种考核必然导致一些检察院为完成大要案比例,对一些小案查而不立或者就不查,使这些犯罪嫌疑人不能受到法律的惩处。这样既不利于打击犯罪,也不利于司法公正,群众对此很有意见,从而影响检察机关的社会形象,影响干群关系。
二、不诉率、撤案率的限制,会给侦查工作带来诸多不利
如前所述,立案侦查只是侦查机关认为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从而对犯罪嫌疑人启动侦查程序,查清案件事实的过程,侦查终结后,针对侦查中所获取的证据对案件依法作出起诉、不起诉、撤案等决定,只要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均属正常现象,但人为地对不诉率、撤案率加以限制,反贪部门为了使不诉率、撤案率不“超标”,在不得以的情况很可能采取“不破不立”的做法去应对,从而影响侦查工作的进行,甚至会造成严重后果。“不破不立”是在初查时必须查清至少有一桩犯罪事实,且证据要求基本达到批捕、起诉标准后才立案侦查,这种现象在基层反贪部门一定程度上还普遍存在,但它带来的后果则是:1、立案前由于不能使用侦查措施,造成侦查措施的“闲置”;2、过早地接触了被调查对象,在突审不成功的情况下,容易导致被调查对象串供、毁证甚至逃跑;、容易提前暴露侦查目的;4、初查时证据收集稍有不充分,会导致初查不成功,浪费案件线索资源;5、部分侦查办案人员会产生急功近利思想,为了尽快破案,在立案前非法使用侦查手段及措施,一方面会导致违法取证,所取证据在法庭上得不到使用,另一方面如对被调查对象采取或变相采取了限制人身自由等措施,而导致办案人员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
由于受到不起诉率的限制,在一些基层检察院还会出现将本来应当撤案的案件起诉到法院地,通过一些不正当手段使案件在法院消化,这些现象的存在,不利于维护检察机关的公正形象,不利于司法公正。
三、完善反贪工作考核内容之我见
1、对反贪工作的考核要彻底打破以立案数的多少作为衡量打击力度的观念,建立一套既注重政治效果、又注重社会效果、经济效果和打击效果的科学考核办法,充分检察机关侦查人员的积极性,真正达到打击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
2、建立以省地指挥中心为主体,集中调动侦查力量,集中优势兵力,重点查处大要案件和有影响的案件,充分体现检察机关打击职务犯罪的力度;同时还可以使办案工作受到一些人为因素的干扰,从而达到准确有力打击职务犯罪。
3、对基层反贪部门业绩的考核,应以“有案必办、有案必查”为原则,不下达或变相下达立案任务,可根据上级院、同级党委、政府、人大等机关交办的案件线索和举报中心受理的案件线索初查率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所受理的案件线索及初查情况必须报上级业务部门审查监督,以保证办案的政治效果。
4、办案的目的之一就是挽回经济损失,因此强调侦查终结率和挽回经济损失数是体现我们办案经济效果的重要标准,是体现办案的打击力度的重要标准;需要我们在办案中不断挖掘潜力,尽量挽回经济损失,减少国家和人民的经济损失。
5、严格掌握案件的有罪判决率,以移送起诉的案件为基数,而不是以立案数为基数,使一些应当撤案的案件依法撤案,以体现检察办案的严肃性,体现司法公正,以此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
6、建立大要案件侦查奖励机制,对办理大办案进行个案奖励,提高积极反贪部门办理大要案的积极性,通过大要案的办理,体现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从而体现检察反腐败的浩大声势。
7、改革现行的检察立案案件的级别管辖制度,以法律规定的标准作为立案的维一标准,从而排除对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侦查的外部影响因素,促进反腐败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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