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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1年~2005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纲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20:16:09  浏览:95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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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1年~2005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纲要》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印发《2001年~2005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纲要》的通知
环发[2001]85号
2001-05-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环境保护局、教育厅(教育委员会):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加大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力度,现将《2001年~2005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纲要》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参照《工作纲要》的精神,确定本地区“十五”期间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内容和目标,认真予以落实。

二〇〇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

2001年~2005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纲要

一、前言

1.世纪之交的全国环境形势是: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开始得到基本控制,部分城市和地区的环境质量有所改善;环境污染的结构正在发生变化工业污染比重趋于下降,生活和农业污染比重正在上升。环境形势仍然相当严峻,具体表现在:一是污染物排放总量很大,污染程度仍处在相当高的水平,一些地区环境污染还在发展;二是生态恶化加剧的趋势尚未得到有效遏制,部分地区生态破坏的程度还在加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已成为危害人民健康,制约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2.2005年环境保护的目标是:力争环境污染的状况有所减轻,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开始减缓,重点城市和地区的环境质量得到改善,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管理体系。

3.自1996年颁布《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以来,各级环境保护、宣传、教育部门认真贯彻实施《纲要》,开创了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新局面。中小学开展的环境教育活动丰富多彩,教师的环境意识和推动环境教育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提高,在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中,环境教育的广度和深度方面都有较大发展;环境宣传工作的社会化取得了明显的进步,公众参与机制正在逐步形成;环境宣传教育的对外交流与国际合作日益增多,环境宣传教育的能力建设有了较大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逐步增强。

4.同时,全国的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发展还不平衡,地区与地区、城市与城市之间仍有不小差距。全民的环境意识还不高,可持续发展战略尚未得到全面贯彻落实,环境宣传教育的公众参与机制还不健全。宣传教育的手段和形式不够丰富,与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要求以及《纲要》的目标相比还有较大距离。

5.面对严峻的形势和任务以及环保事业发展提出的要求,进一步加大环境宣传教育力度尤为重要。编制《2001年2005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纲要》,就是为了落实和实现《纲要》提出的阶段性目标和要求,改革和加强新形势下的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全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

6.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十五”工作纲要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针,着眼于环境保护事业的推进,着眼于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围绕全国环境保护中心工作,突出重点,面向公众,贴近生活,出效益,出成果,出精品,以扎扎实实的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纲要》目标的实现和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7.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十五”目标是:到2005年,广大青少年基本普及环境保护知识,各级决策层对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能力有一定提高。企业职工、农民的环境意识有明显增强,环保系统干部职工岗位培训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环境文化建设取得明显进展,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机制和环境宣传教育社会化机制初步建立;自觉遵守环境法律法规、自觉保护环境的社会风尚开始形成。

三、行动与措施

围绕环保中心工作,加强新闻宣传,营造有利于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舆论氛围

8.重视面向各决策层的环境宣传。继续通过内参(新华社及其他重要媒体内参、录像、环保总局及有关部委的内部简报、调研报告等)、环境状况公报(简报)等,定期向各级决策层通报全国及本地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状况及变化趋势,定期邀请各级决策层参加有关环境与发展的座谈会、研讨会,以及面向公众的环境宣传活动,及时向各级决策层传递各类环境信息,包括寄送各类环境报刊及国内外环境参考资料等。

9.各级宣传部门应把环境保护宣传作为重点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广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各项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环保知识和环保重点工作。对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律,破坏环境,危害国计民生的现象和行为,要抓住典型,开展批评,加强舆论监督。大力开展环境警示教育,要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严峻形势告诉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群众,增强环境忧患意识和环保工作的紧迫感。

10.配合全国环保重点工作开展新闻宣传活动。继续做好“三河”(淮河、海河、辽河流域)、“三湖”(太湖、巢湖、滇池)、“两区”(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一市(北京市)、一海(渤海海域),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要积极开展。长江三峡库区及其上游、黄河小浪底库区及其上游、南水北调的污染防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西部大开发中的环境保护、以及环保执法检查等重点工作、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适时组织“中华环保长江行”、“中华环保黄河行”、“中华环保西部行”等大型新闻宣传活动。

11.强化新闻宣传管理机制,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省市级环保部门要制定对外宣传管理规定,保证对外宣传及时、有效。建立和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充分利用新闻发布会、通气会等形式,及时宣传重大的环境保护活动和重要法律法规出台的意义。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宣传报道的制度。

12.精心策划和组织“6·5”世界环境日等重要环境纪念日的活动。开展有创意、有影响、有效应的“环境宣传月”、“环境宣传周”、“环境文化节”等大型活动,广泛发动、深入动员,激励公众踊跃参与。

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环境教育体系

13.逐步建立以教育部门为主导,环保部门积极配合,各级教育部门和环保部门共同参与的学校环境教育体制。

14.环境教育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采取多种方式,把环境教育渗透到学校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之中,努力提高环境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15.继续开展中小学“绿色学校”创建活动。要在巩固成果的基础上,使“绿色学校”创建活动向师范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拓展。制定并逐步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绿色学校指标体系和评估管理办法。

16.重视中小学课外环境教育活动的开展。通过夏令营、冬令营、知识竞赛和征文比赛等多种形式的课外活动,使学生受到丰富多彩的环境教育。引导学生参与植绿护绿、垃圾分类、废电池回收、爱鸟护鸟等一些力所能及的保护环境的行动。在小学生中间逐步开展“争当环境小卫士”活动。积极鼓励中小学生撰写环境论文、调查报告,以及进行环保方面的小发明、小设计。培养他们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良好的环境道德意识。

17.各级各类高等院校都要重视环境教育。努力提高学生的环境意识,帮助学生了解或掌握环保知识。非环境专业要开设环保课程或讲座。加强现有环境专业的建设,努力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加强环境方面的科学研究,出成果,出人才,上水平。各级各类师范院校要逐步把环保课列为必修课程或选修课程。

18.在全国高等院校逐步开展创建“绿色大学”活动。“绿色大学”的主要标志是:学校能够向全校师生提供足够的环境教育教学资料、信息、教学设备和场所;环境教育成为学校课程的必要组成部分;学生切实掌握环境保护的有关知识,师生环境意识较高;积极开展和参与面向社会的环境监督和宣传教育活动。环境文化成为校园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校园环境清洁优美。

19.加大对领导干部的环境教育和培训力度。县以上各级党校、行政院校和各类管理干部院校,各省、市环保培训基地要把普及环境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能力的内容纳入培训计划,并逐步开设环保课程。

20.大力开展岗位培训。举办各类切合实际的讲座和学习班,对企业干部职工进行环境法、可持续发展战略、清洁生产、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以及环境伦理等方面内容的培训教育,使节约资源、降低消耗、减少污染、增加效益成为员工的自觉行动。

21.各级宣传部门、教育部门要重视对本系统内在职干部的环境知识和环境政策法规的培训教育。要通过举办讲座,学习班和专题报告等多种形式,分期分批进行轮训,逐步增强各级宣传、教育干部的环境意识和参与环境宣传教育的自觉性。

22.各地环保部门要把在职干部培训纳入计划,加强领导。保证在职干部培训的经费,建立适应新形势需要的在职干部培训的运行机制,逐步实现在职干部培训的规范化、制度化。

23.重视对广大农民的环境教育,开展“环境宣传教育下乡”活动。各地要利用广播、电视、挂图、图书、幻灯以及文艺表演等多种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向农民传播环保知识,传递绿色致富信息,把环境教育同提高农民素质、科技兴农和农村脱贫致富结合起来,动员广大农民自觉地参与环境保护。

24.在环保部门、教育部门和有关出版部门组织和支持下,编辑出版各种分别适用于行政院校、各类管理干部学院、大中专院校的非环境专业教材,以及适合中、小学生阅读的科普材料。编好大中专环境重点项目教材。

25.各级环保部门应重视加强环境教育基地建设,进一步提高基地建设的水平和质量,调整完善和规范国家级环境教育基地标准,建设一批高质量的国家级环境教育基地。

推进环境宣传教育的社会化,探索和建立公众参与机制

26.继续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与宣传、教育、法制、新闻、出版、科技、文化、艺术等部门以及社区物业管理、社会团体等紧密合作,综合运行宣传、教育、法律、行政和舆论等手段,形成全社会对环保的关心和参与,鼓励支持社会各界以及非政府组织从事有益于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宣传教育活动。

27.各级环保、宣传、教育文化部门要积极引导、推动环境文化的健康发展,鼓励和支持以环保为题材的群众性艺术创作活动,倡导对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和理论探讨。在全国范围内,推动一批反映环境保护成就,讴歌环境战线先进人物,表达人们要求改善环境质量、追求洁净环境愿望的优秀剧目(戏剧、曲艺、舞蹈等)、优秀图书(小说、论著、译著、理论文章等)、优秀影视片(电影、电视剧、专题片等)和优秀音乐作品(歌曲、乐曲等)。

28.建立并逐步完善动员、引导、支持、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有效机制。形成以群众举报投诉、信访制度、听证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新闻舆论监督制度、公民监督参与制度等为主要内容的公众参与制度。公布环境状况和环保工作的信息扩大公众对环境的知情权,为公众关注环保,参与重大项目决策的环境监督和咨询提供必要的条件。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环保公益活动,为保护环境做好事、做实事;从现在做起,从自己做起,从身边做起。

29.努力将保护环境、合理利用与节约资源的意识和行动渗透到公众日常生活之中。倡导符合绿色文明的生活习惯、消费观念和环境价值观念。在47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逐步开展创建“绿色社区”活动,培养公众良好的环境伦理道德规范,促进良好社会风尚形成。各级宣传部门要把“绿色社区”的创建活动逐步纳入文明社区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目标之中。绿色社区的主要标志是:有健全的环境管理和监督体系;有完备的垃圾分类回收系统;有的节水、节能和生活污水资源化举措;有一定的环境文化氛围;社区环境要安宁,清洁优美。

进一步加强环境宣传教育的国际交流、能力建设和基础研究

30.推动环境宣传教育活动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进一步加强与国际、地区的环境保护组织、环境教育科研单位和友好人士的联系。建立交流渠道。不定期地开展环境保护人员培训、学术研讨、文化交流等活动。建立环境宣传教育网站,通过国际互联网对外交流。做好“全球500佳”评选推荐工作。组织编辑、摄制、出版一批高质量、有影响的环境保护对外宣传出版物。适时发布中国环境宣传教育国家报告。

31.加强环境宣传教育的能力建设。环境宣传教育的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要同环境保护事业发展水平相适应。应把培训基地的建设、环境宣传教育网站和视听资料库的建立、宣传教育培训手段的现代化,以及宣教干部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的提高,作为环境宣传教育能力建设的重点,积极推进,分步实施。环境宣传教育经费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建设和环保事业的发展逐年有所增加。逐步建立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评估体系和表彰奖励机制。

32.加强环境宣传教育的科学研究。通过举办研讨会、座谈会,组织国内外的专家学习考察,以及加强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环境宣传教育的科学研究,为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提供一些前瞻性、战略性的理论成果和工作思路,提高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水平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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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佛山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佛山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府办[2007]33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佛山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





佛山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防范重大事故发生,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2000)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登记、检测、评价、监控、应急救援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或设施)。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危险源共分为:贮罐区(贮罐);库区(库);生产场所;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相关的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 市、区、镇(街道、经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的评估、评审、监管、整改督办等相关制度,研究和解决重大危险源治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经贸、交通、消防、质监、公用事业局(或相应的城镇燃气管理部门)等承担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督管理;各行政主管部门对主管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的领导,将此项工作纳入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体系。



第二章 重大危险源的登记、申报与评估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按有关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的申报工作,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情况、重大危险源的名称、类别、数量、等级、位置以及基本特征、应急预案和周边环境基本状况等内容,并对这些内容及时更新。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核销。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委托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价(评估),并出具安全评价(评估)报告。安全评价(评估)中介机构对出具的安全评介(评估)内容和结论负责。

(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物品的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二)生产、储存、使用其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两年进行一次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

(三)除上述两点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三年进行一次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四)发生死亡事故的单位应在事故调查结束后立即进行安全评价。

第九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生产过程、危险物品的描述;

(二)安全评价(评估)的主要依据;

(三)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与分析;

(四)可能发生的事故的种类及严重程度;

(五)重大危险源类别和等级;

(六)安全组织管理和工程技术措施;

(七)应急救援措施;

(八)安全对策措施与建议;

(九)安全评价(评估)结论。

安全评价(评估)报告应当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方法科学,建议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安全评价(评估)报告所依据的检测检验数据必须由有国家或省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提供,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检验的结论负责。

第十条 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新的安全评价(评估),并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章 企业管理与监控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的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对存在隐患的重大危险源,所在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明确负责人,并及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同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重大危险源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进行定期检测,对重要设备和安全设施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做好检测和检验记录。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重大危险源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救援预案的各项措施,每年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必须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救援机构及职责;

(二)危险辨识与评估;

(三)应急设备与设施;

(四)应急能力与应急资源配置;

(五)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六)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七)保护措施;

(八)事故后的恢复;

(九)培训与演练。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后果及应急措施等信息以书面形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区、镇(街道、经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系统,对重大危险源各类信息实施动态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重大危险源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二级重大危险源,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理;

三、四级重大危险源,由镇(街道、经济区)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管理。

具体重大危险源的等级认定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区、镇(街道、经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镇(街道、经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半年定期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汇报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半年定期向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汇报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

市、镇(街道、经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实行“挂牌督办、专人负责、限期整改”的制度。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重大危险源都设立一个监管小组,定人跟踪,定期检查,限期整改,把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安全隐患,必须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排除;在排除前或者排除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必须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停止使用、暂时停产或者停业;难以立即整改的,要限期完成整改,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监控措施。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设立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举报。

对群众举报未按规定进行管理的重大危险源,监管部门应派出人员前往审查核实,依法进行监管。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的;

(二)未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未对重大危险源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的;

(五)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价(评估)的;

(六)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测、监控的;

(七)未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

危险物品:一种物质或若干种物质的混合物,由于它的化学、物理或毒性特征,使其具有易导致火灾、爆炸或中毒的危险。通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临界量:指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一种或一类特定危险物质的存量还不致于发生危险的最大数量。如果超过这个数量,就会发生重大事故,其设施就被定为重大危险源。

第二十七条 国家或省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有新的规定或标准,按新规定或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增发国债和1999年中央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增发国债和1999年中央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


(1999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了财政部部长项怀诚代表国务院对《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财政部增发国债用于增加固定资产投入和今年中央财政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议案》所作的说明,审议了国务院提请审议的增发国债和调整中央预算的议案。会议同意国务院提请审议的议案,决定:批准增发国债和1999年中央财政预算调整方案。
会议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议案审查报告中提出的建议。会议要求,国务院要充分总结去年增发国债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经验和问题,并将去年增发国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专题报告。要认真做好今年新增国债的安排使用工作,抓好在建项目的竣工建设,加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技术改造。对新上项目要严格项目审批程序,注意投入产出效果,坚决制止重复建设。要采取切实措施,解决配套资金不到位的问题。要加强国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防止贪污挪用和损失浪费;加强对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对建设项目要严格按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尽量采用国产设备。
各级人民政府要抓紧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各项政策措施,坚定信心,振奋精神,埋头苦干,扎实工作,为更好地完成今年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而努力!



关于提请审议增发国债用于增加固定资产投入和今年中央财政预算调整方案(草案)议案的说明

——1999年8月28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财政部部长 项怀诚

受国务院委托,我就今年增发600亿元国债用于增加固定资产投入和今年中央财政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议案作如下说明:
1998年以来,为了应对复杂的国内外经济环境,抵御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以加大基础设施投入、扩大国内需求为主要内容的积极财政政策。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了国务院提出的1998年中央财政预算调整方案,财政部向国有商业银行增发了1000亿元国债,重点用于农林水利、交通通信、环境保护、城乡电网改造、粮食仓库和城市公用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努力,我国经受住了亚洲金融危机和特大自然灾害的严峻考验,基本上实现了1998年的国民经济增长目标。据统计,实施这项措施大致拉动1998年经济增长1.5个百分点。
但是,今年三四月份以来,国际国内形势又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着更加复杂的外部环境,国内经济生活中的一些问题更加明显地表现出来,有效需求不足的矛盾尤为突出。一是外贸出口和外商直接投资下降。1~6月外贸出口同比下降4.6%,外商直接投资实际到位资金同比下降9.2%。外贸外资的这种状况,给我国经济增长和国际收支平衡带来相当大的压力。二是消费需求持续不振。近几年来,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缓慢,居民对未来支出的预期增强,储蓄倾向不断强化,消费意愿减弱。今年1~6月新增储蓄存款达5805亿元,比去年同期多增加1647亿元。1~6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长6.4%。由于消费需求不旺和供给结构不适应需求结构的变化,一般工业品出现全面过剩,粮食、棉花等主要农产品库存大大超出正常水平。三是固定资产投资增长放慢。一季度国有及其他经济类型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城乡集体和个人投资)同比增长22.7%,1~5月增长17.6%,1~6月降到15.1%。由于1998年国家安排的1000亿元国债资金已拨付完毕,今年预算安排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国债资金也基本拨付使用,若不采取措施,下半年投资增幅下降的趋势会更加明显。四是物价持续下降的趋势继续发展。今年以来,价格总水平进一步下降,截止今年6月份,全国商品零售价格总水平下降已持续了21个月,生产资料价格持续下降的时间更长。这种长时间、大范围的价格下降,造成了企业生产经营的重重困难,影响了投资者的信心,使下岗职工增多,就业机会减少,居民收入水平降低,低价倾销和恶性竞争现象增加。这种情况再继续下去,对经济发展全局会产生更加不利的影响。
从目前的情况分析,1998年以来采取的积极财政政策的效应正在逐步减弱,如果不及时采取有力措施,1998年下半年以来经济回升的良好势头就可能逆转,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将面临更大困难,财政增收的基础难以稳固,金融风险将进一步暴露,企业下岗人员增多,影响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因此,党中央、国务院统揽全局、权衡利弊,作出了进一步加大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力度的重大决策。主要内容,一是增加固定资产投资;二是调整收入分配政策,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救济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水平,增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收入,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三是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现行税率减半征收,对用于国家鼓励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国产设备投资实行按40%的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通过采取上述财政政策措施,并协调运用货币政策、价格等经济杠杆,进一步拉动消费、投资和出口需求,加快结构调整,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城镇中低收入居民收入、提高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和调整部分税收政策影响财政增支减收的部分,本应扩大财政赤字,为了落实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关于“预算超收收入应主要用于减少当年财政赤字”的精神,拟通过增加财政收入、调整支出结构予以解决,不再扩大财政赤字。
增发600亿元国债用于增加固定资产投入,不仅十分必要,而且也是可行的。第一,1998年增发的1000亿元长期国债,对全年国民经济增长基本达到预定目标起了关键作用。今年在出口需求对经济增长拉动下滑较多的情况下,再增发600亿元长期国债,用于增加固定资产投资,保持投资需求的较快增长,对于实现今年经济增长预期目标,是十分必要的。第二,目前储蓄增势很强。银行资金充裕,不仅得不到有效利用,而且还要增加银行利息负担。通过向银行发行国债,能够迅速将部分资金转化为投资,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刺激需求和改善金融资产质量。第三,国债资金占社会投资比重虽小,但具有见效快、导向作用大、拉动力较强的特点。这次增发的国债资金可以增加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资本金以及技术改造项目的贴息,会相应带动银行贷款和地方、企业配套资金的投入,扩大投资需求。而且相当一部分投资会直接转化为居民收入,促进消费增长。第四,经过一年的实践,我们已积累了利用国债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经验,在项目选择、资金拨付、监督检查等方面采取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办法,可以有效地防止乱铺摊子、搞重复建设和劣质工程,避免给财政背上新的包袱。
根据国务院对新增国债资金使用的有关要求和1998年国债资金的使用情况,结合今年经济发展形势的新变化,今年新增国债资金的具体使用安排必须坚持以下几项原则:一是优先安排弥补1998年国债专项投资中重点项目的资金缺口,确保这批项目早日竣工,发挥效益。二是用于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和高新技术项目的贷款贴息,支持国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增强国有企业的竞争力。三是转贷资金安排与地方政府财力相适应。凡是地方政府财力不足,1998年国债项目原定配套资金无法落实到位和今后偿贷无法得到保证的,今年安排增发的国债资金,主要用于弥补原项目资金缺口,一般不再安排新的项目。四是资金安排适当向中西部地区倾斜。中央拨款项目优先安排中西部地区,同时在转贷条件方面,将实行差别政策,支持中西部地区发展。
根据上述原则,新增国债资金项目安排的重点是:(1)基础设施建设。主要用于支持1998年1000亿元国债资金的续建项目。包括农村1800个县的电网改造,西藏自治区城市电网改造,资金困难的公路干线续建项目和国家级贫困县连接国道的地方公路建设,中西部地区的铁路和机场建设,几个大城市的地铁和轨道交通建设。(2)企业技术进步与产业升级。这是今年国债资金安排的重点。主要用于冶金、有色、石化、纺织、机电行业中产品有市场的骨干企业技改续建项目,以及一部分有一定工作基础的新项目;军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移动通讯设备产业化、高清晰电视产业化、稀土应用及软件产业、网络技术、专用集成电路、生物技术、新医药、低温核供热、环保技术、集约化农业技术推广应用等高技术产业化发展;城市轨道交通、环保设备国产化。(3)环保和生态建设。“三河三湖”(淮河、海河、辽河、太湖、巢湖、滇池)污染治理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长江、黄河中上游“坡改梯”、“退耕还林还草”,节水灌溉、畜禽良种及防疫;首都环保建设等。(4)教育文化设施。包括高等学校校舍建设,支持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等文化设施建设。这部分国债的使用,可以使1998年国债投入的在建项目尽快建成投产,改善投资和消费环境,加快企业技术进步,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扩大出口,为调整产业结构、增加劳动就业、保持社会稳定打好基础。
关键是管好用好国债资金,建立健全偿还机制。国债资金来之不易,因此,我们一定要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管好用好这笔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一是要树立财政投资风险意识和效益观念。要深刻领会进一步加大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力度的意义,认清国债资金性质,在国债资金的安排使用上一定要有风险意识和效益意识,增强偿还责任观念。二是要严格选择项目。在资金安排使用上要注意与科教兴国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及产业结构升级等结合起来,无论是基建项目还是技改项目,都要量力而行,统筹规划,必须经过严格的科学论证,充分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真正杜绝重复建设和“三边工程”、“胡子工程”、“豆腐渣工程”。三是要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查处资金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各地区、各部门的领导要高度重视资金管理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方面的法规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国债投资项目的审核,切实加强对资金和项目的源头控制,督促落实配套资金,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凡财政性资金投入项目,包括这次国债项目,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必须经过财政部门审定。财政部门要以资金的流动为主线,对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实行全过程的监控,严防资金被挤占、挪用和损失浪费。对查出的问题要责令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否则将停止拨付相关财政资金或调减投资项目。对违法违纪的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同时各地对所借国债资金和银行贷款一定要明确责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建立行之有效的还贷机制,确保按时还贷。
需要说明的是,在目前我国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还比较低的情况下,增发国债会加大中央未来偿债压力和调整支出的难度。但是,如果我们不采取上述措施,经济增长势必会继续下滑,推后解决就会付出更大的代价,财政面临的困难也会更大。为了缓解财政压力,在加大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力度的同时,要依法加强税收征管,严厉打击偷税骗税,清理欠税,减少税收流失,确保继续实现财政收入的较快增长。同时要大力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优良传统,反对铺张浪费,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大力压缩一般性支出,确保完成全年预算任务,并力争缩小财政赤字数额。
我的说明完了,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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