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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3:41:44  浏览:81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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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

[文件编号]威政令第47号

[颁布日期]20030613

[实施日期]20030801



威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47号


《威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宋远方

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威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是指事业单位与职工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立单位和个人的人事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用人制度。
  第三条 市及县级市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人员聘用的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聘用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有事业单位(以下称聘用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所有人员(以下称受聘人员)。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必须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


第二章 人员聘用和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六条 聘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编制限额和工作需要设置岗位,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和聘用条件,通过公开招聘、考试或者考核的方法择优聘用工作人员。事业单位新进人员,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考。
  第七条 聘用单位应成立与人员聘用工作相适应的聘用工作组织。聘用工作组织一般由本单位人事、纪检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八条 聘用单位应当按以下程序聘用工作人员:
  (一)公布拟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三)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组织考试或者考核;
  (四)按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受聘人员;
  (五)签订聘用合同,公布聘用结果。
  第九条 受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五)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应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六)聘用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
  第十一条 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 聘用合同期限;
  (二) 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三) 岗位纪律;
  (四) 岗位工作条件;
  (五) 工资待遇;
  (六) 聘用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的条件;
  (七) 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聘用合同除上述规定的必备条款外,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双方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
  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岗位或者职业需要,可签订期限相对较长的中长期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上述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
  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满10年,如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
  第十三条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受聘人员为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的,试用期可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可以由任免机关或者其委托的主管部门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单位副职领导人员,可以由任免机关或经任免机关同意由法定代表人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五条 聘用单位聘用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
  第十六条 聘用单位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应当尊重本单位现有人员意愿,一般应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聘用单位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必要时可以增加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


第三章 聘用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十八条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九条 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经双方同意,可以续签聘用合同。
  第二十条 在聘用期内,经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三)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
  第二十二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一)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二十三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五)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或者依法服兵役的;
  (三)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五条 涉密岗位受聘人员的解聘或者工作调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


第四章 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及经济补偿


  第二十六条 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违反规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聘用单位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聘用单位出资培训受聘人员,双方应当约定培训后的服务期及违约责任。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合同的约定补偿。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给予受聘人员经济补偿:
  (一)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二)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经济补偿数额,按被解聘人员在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计算;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第二十九条 聘用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应当妥善安置人员;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到相应单位就业而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当按照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
  第三十条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或者请求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协调不成的,按有关规定向同级政府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五章 受聘人员的待遇


  第三十一条 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应贯彻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按照所从事的工作岗位确定。聘用单位应保留受聘人员原档案身份和工资标准。
  第三十二条 受聘人员享有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三十三条 受聘人员的工时制度、公休假日、女职工保护、因工负伤致残和死亡、非因工负伤和患病等应享有的福利待遇,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享有接受国家规定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民办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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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3(21.75)天在日常中的运用

孙斌


每月实际工作日或者每月计薪日是否按20.83(21.75)天计算,这是很多HR在日常计算工资都遇到的问题。由于20.83(21.75)天是按年实际工作日总额(250天)或者年计薪日总额(261天)为标准计算的每月平均实际工作日或者每月平均计薪日,因而日常计算工资时应如何运用20.83(21.75)天成为关键:
根据2010年每月各类时间统计(本统计个别数据在实际操作中有调整)情况看:
1、2010年1-12月实际工作日分别为:
1月 20天 2月 17天 3月 23天 4月 21天 5月 20天 6月 21天
7月 22天 8月 22天 9月 21天 10月 18天 11月 22天 12月 23天

2、2010年1-12月计薪日分别为:
1月 21天 2月 20天 3月 23天 4月 22天 5月 21天 6月 22天
7月 22天 8月 22天 9月 22天 10月 21天 11月 22天 12月 23天

3、2010年每季度实际工作日分别为:
一季度 60天 二季度 62天 三季度 65天 四季度 63天

4、2010年每季度计薪日分别为:
一季度 64天 二季度 65天 三季度 66天 四季度 66天

5、上、下半年实际工作日、计薪日分别为:
上半年实际工作日 122天
下半年实际工作日 128天

6、上、下半年计薪日分别为:
上半年计薪日 129天(含7个法定节假日)
下半年计薪日 132天(含4个法定节假日)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如果以21.75天作为计算每月日工资标准的话,将必然出现每月计薪日与21.75天不一的情况。如员工中途入职或者离职该月工资计算下来其结果总对一方不利,因此笔者认为每月日工资的天数应按每月计薪日为标准,而21.75天可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标准。
每月平均工作日按20.83天计算同样存在上述问题。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上,每季度(半年度)的工作时间也应按实际的工作日计算。就工资计算而言,每月平均工作日20.83天在实际操作中没有任何借鉴、参考作用。

兰泉进言:
1、每月加班工资计算公式:
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总额÷21.75天÷8小时×加班小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加班时间确认公式:
(按季度) 当季实际工作天数—当季度实际工作日
(半年度) 半年内实际工作天数—半年内实际工作日

作者: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孙斌律师
地址:武汉市解放大道686号武汉世界贸易大厦27层
博客:http://blog.sina.com.cn/sunlvshi2008
兰泉员工关系室 http://blog.chinahrd.net/space/?uid=784991

印发银洲湖纸业基地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银洲湖纸业基地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江府办[2010]8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银洲湖纸业基地发展扶持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六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银洲湖纸业基地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战略部署以及市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依托银洲湖纸业基地加快打造千亿造纸产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09]84号)精神,为加快银洲湖纸业基地的发展,确保目标任务能按时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专项财政扶持政策:

(一)在我市重大项目税收分享机制未出台前,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纸业基地内新上企业所产生的税收上缴市部分,以及增资扩产项目按所产生的税收比上年增加额上缴市部分,由市作专项资金补助给双水镇,用于纸业基地公共设施建设。

(二)新会区政府每年安排不少于300万元纸业基地专项扶持资金。

(三)本办法有效期内新上项目(含增资扩产)的土地出让金全额留成给双水镇,农业土地开发资金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专款专用。

(四)上述扶持资金只能用于基地内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出让金所包含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除外),账户设在双水镇政府,收支情况报新会区财政局备案监管。

第三条 实行环保扶持政策:

(一)环保指标重点向纸业基地倾斜,市、区在分配环保排污总量指标时,优先考虑纸业基地的需求。

(二)除纸业基地外,江门市辖区内其它地方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造纸、制浆企业,不再分配用于造纸及相关纸业配套项目的排污指标。

(三)江门市辖区内需搬迁的造纸企业必须转移到纸业基地,企业环保排污指标同时转入纸业基地。

(四)目前基地内所有企业及本办法有效期内新上企业(含增资扩产)所上缴的环保排污费,市、区留成部分,按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支出范围全额安排用于基地污染防治项目。

第四条 实行土地扶持政策:

(一)市、区在分配建设用地年度指标时,优先考虑纸业基地的需求,相关部门积极争取将基地具体项目上报省立项,使用省用地指标。

(二)纸业基地在具体项目用地报批时,市国土资源局落实专人跟进,优先办理用地手续。

第五条 实行收费优惠政策:

(一)除国家、省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政策规定不能减免的地方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外,属市、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各有关行政单位在投资项目办理申报手续时直接免收。应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的,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

(二)享受收费优惠的范围:本办法有效期内落户纸业基地的造纸、制浆、纸制品企业以及上下游相关产业,新上的公共配套项目。

第六条 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确保纸业基地用电、用水、用汽等的需求,并执行规定范围内的最低收费标准和不高于同类型纸业基地的收费标准。

第七条 对优质项目,实行个案处理,给予进一步的优惠扶持,具体由双水镇与投资者洽谈商定后报上级审批实施。

第八条 本办法暂定5年,即从2010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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