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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对美国出口蜂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5:50:56  浏览:84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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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对美国出口蜂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印发《对美国出口蜂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5年10月25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外贸中心,食品土畜商会,各总公司:
根据我部同美国商务部签订的《关于中止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蜂蜜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协议》,经商海关总署同意,我部制订了《对美国出口蜂蜜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该《暂行办法》将于1995年11月1日起生效,请各单位迅速转发给有关
企业,并按照执行。

附件:《对美国出口蜂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执行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与美国商务部签订的《关于中止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蜂蜜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协议》(以下简称《中止协议》),有效地维护对美国出口蜂蜜的秩序,根据《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
及其实施细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规则实施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一)外经贸部是对美国出口蜂蜜的管理机关,负责与美国就中止协议的有关事项进行磋商,协商解决《中止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组织实施对美出口蜂蜜配额有偿招标工作,授权并检查有关部门签发输美蜂蜜的“中国对美国蜂蜜出口配额证书/原产地证明”(以下简称“配
额证书”)。
(二)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食土商会)负责提供蜂蜜出口协调价格,负责处理蜂蜜出口有关具体事务性工作。
(三)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事务局)负责根据外经贸部的授权签发对美出口蜂密“配额证书”,并负责出口统计工作。
(四)中国海关负责对所有向美国出口的蜂蜜实行监管,凭有效出口许可证和对美国出口蜂蜜的“配额证书”查验放行货物。
第三条 产品范围
本办法适用的配额产品范围指所有天然蜂蜜、天然蜂蜜占重量50%以上的人工蜂蜜和食品助剂,包括零售包装或批量散装的所有等级和颜色的蜂蜜,含液体、拌乳、蜂巢及蜂巢切装形式或块装形式。
第四条 设限地区
根据《中止协议》规定,中国蜂蜜对美国出口设限地区系指对美国所有的关税区(美国50州,哥伦比亚特区和波多黎各)和美国境内的对外贸易区的直接或间接出口。
第五条 配额年度。
对美国出口蜂蜜配额按照配额年度计算,每年8月1日至次年7月31日为一配额年度。
第六条 配额证书制度。
外经贸部对向美国出口蜂蜜实行配额证书管理制度。“配额证书”是含配额证书和原产地证明的一种文件。所有中国对美国出口(包括直接和间接出口)的蜂蜜都必须配有此证书。
“配额证书”一式四联。第一联交进口商凭以清关提货;第二联(海关查验放行联)交中国海关查验放行后留存;第三联海关加盖“验讫盖”后交出口企业退原签证机关,由签证机关核销后报送外经贸部(贸管司);第四联由签证机关留存。
“配额证书”应严格按照外经贸部编制的《“配额证书”填制说明》用计算机填制。配额证书一经签证机关签发,持证企业不得自行涂改。
出口企业仍需按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实施细则》,持《申领配额有偿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到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然后再到事务局领取“配额证书”。
第七条 配额的管理原则和方式。
(一)原则:为有效地执行《中止协议》,维护良好的出口秩序,配额的使用应相对集中,不宜分散。
(二)方式:出口企业通过招标方式取得配额。配额每年分两次招标,每次招标最高数量不超过年配额的60%,时间为每年5月和12月。配额的转、受让只能在有投标资格的企业中进行。
第八条 “配额证书”的申请与签发。
(一)已获配额的出口企业在每批货物出运前1个月内凭出口许可证、出口合同、商业发票和信用证或本票以及填妥的“配额证书/原产地证明申请表”向签证机关申领“配额证书”。
(二)签证机关须对上述文件内容进行审核,并依据中标通知书和当时有效的协调价格严格审核配额和价格事项,签证时间一般为3个工作日。“配额证书”总有效期为3个月。
(三)结转配额证书的签发;某一配额年度的“配额证书”在7月31日之后,一般不得再签发。但对该年度中未签“配额证书”的剩余配额,在报经外经贸部核准结转后,签证机关可在下一配额年度的前3个月签发相应配额证书,其数量不得超过下一年度配额总量的15%,此类“
配额证书”内所列配额年度应为上一配额年度。

(四)预借配额证书的签发。经外经贸部核准后,签证机关最早可于上一年度的6月1日签发总数不超过15%的下一年度的“配额证书”。
(五)“配额证书”内第六栏HTS编码项下,签证机关按美国海关10位税则号填写,我海关按8位税则号负责监管。海关在“配额证书”第一、二、三联上第十五栏内加盖统一的海关单证专用章。
(六)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配额证书”签证费。签证费的使用办法将另行规定。
第九条 出口协调价格。
自《中止协议》生效之日起,美国商务部定期提供参考价格,外经贸部委托食土商会对参考价进行审核,食土商会应据此制订中国蜂蜜对美国出口协调价格,并按时通知中标企业和发证机关执行。如发现参考价格脱离实际,难于执行,食土商会应立即报告外经贸部。对低于协调价格的
,发证机关不得签发出口许可证和“配额证书”。
第十条 出运期限。
出口企业在领取“配额证书”后,须在“配额证书”签发之日的1个月内将货物出运,逾期海关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统计与报告。
(一)事务局须每月将所签发“配额证书”情况用电脑打印统计汇总表报外经贸部(贸管司),同时抄送食土商会,须每半年将“配额证书”所列信息按固定格式用电脑打印汇总报外经贸部(贸管司),同时抄送食土商会。
(二)视情况需要,外经贸部将责成食土商会汇总我蜂蜜出口有关信息。外经贸部授权的出口许可证签发机关须将所签发的销往美国及美国以外所有国家和地区的蜂蜜出口许可证所列信息按要求用电脑打印报外经贸部(贸管司),同时抄送食土商会。
(三)外经贸部委托食土商会对上述(一)、(二)项所列文件的信息进行汇总,并按要求分别于3月15日前和于9月31日前报外经贸部(贸管司)。
(四)食土商会和对美蜂蜜出口许可证及配额证书的签发机关及出口企业,须妥善保存与执行《中止协议》的有关全部资料以便备查。
第十二条 反规避。
所有出口蜂蜜的各类外贸企业,在对其他国家和地区出口蜂蜜签订的销售合同中,须注明该合同项下销售之蜂蜜不得再出口、转运或换货到美国,或被用来规避《中止协议》对美出口蜂蜜的限制。所有出口许可证签发机关,对合同中没有上述注明的出口企业,不得签发出口许可证。
第十三条 罚则。
对于下列情况,视情节轻重依次给予通报批评、扣减配置、吊销配额、或取消其对美出口蜂蜜经营权;
(一)擅自超用配额的出口企业;
(二)出口价格低于协调价格的出口企业;
(三)占有配额但不出口也不上交、不转让的出口企业;
(四)倒卖配额的出口企业;
(五)非法利用第三国/地区产地证或标签转口我国蜂蜜或换货至美国的出口企业;
(六)私自更改或伪造“配额证书”的出口企业或个人;
(七)出口商品商标使用及其质量违反我有关法规和出口标准的企业;
(八)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避《中止协议》行为的企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5年11月1日起执行,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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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宣城市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宣城市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宣政办〔2008〕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意见》(皖安监一〔2008〕116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宣城市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宣城市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提高矿山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徽省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意见》(皖安监一〔2008〕116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截止2008年9月底,全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数量121处,其中,生产矿山76处,基建矿山45处。到2010年底,现有生产矿山数量减少30%以上,生产能力提升20%,安全标准化达标率80%以上,力争使全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设施得到明显改善,抗灾能力得到加强,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明显提高。
二、整顿的重点
对9月20日安徽日报公告的我市应予关闭和停产整顿的矿山企业,各地应按规定由县级政府下达关闭决定书和由县级安全监管部门下达停产整改指令书,并监督实施。
对达不到以下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必须重点进行整顿:
(一)矿山应当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其证照应在有效期内。
(二)矿山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保证矿山安全生产投入到位并有效实施。
矿长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具有必要的矿山专业知识,并经安全培训考核,依法取得安全资格证。
矿山技术副矿长必须具备矿山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或相当学历,且不得在其它单位兼职。
无技术副矿长的矿山,必须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三)矿山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取得资格后方可任职。
(四)矿山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矿山特种作业人员须经专门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五)矿山应当依法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
矿山应按照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按原矿产量非金属矿山每吨2元,金属矿山每吨8元,不足部分据实列支,专用于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治理,不得挪作它用。
(六)矿山必须具有经批准的有资质单位编制的设计,并及时更新填绘附图。图纸主要包括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和井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等。
矿山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七)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其距离应不小于30米。
井下每个生产水平(中段)、每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八)矿井在用巷道净断面应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
在不稳固岩层或破碎地带的井巷应加强支护,并进行定期检查。
(九)矿井必须具备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其风质、风量、风速应当符合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的要求。
矿井应使用安装在地面或者回风井巷道中的矿用主要通风机(主扇)进行通风。
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必须安装局部通风机(局扇)进行通风。
矿井主要进风风流不得通过采空区和塌陷区,需要通过时,必须砌筑严密的通风巷道引流。
(十)矿山应调查核实矿区范围内的老采空区、积水区、含水层、地质构造等详细情况,并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
矿井井口的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矿井应有完善的防排水系统,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必须有水害防治措施和探放水设备。
(十一)矿井应保证来自不同变电所的双回路电源供电,不具备双回路供电时,必须配备功率满足要求的备用电源。
井下电气设备不应接零。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不应用于向井下供电。
井下电气设备三大保护装置(接地、过流、漏电)应当齐全、可靠。
(十二)矿井提升运输应当使用矿用提升机,且安全保护设施齐全可靠。
竖井升降人员应当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并装设防坠保护装置。斜井运送人员应当使用专用人车,并装设防跑车装置。
提升运输系统应有可靠的声光信号装置和通讯设施。
主要提升运输设备应当有定期检验合格的报告,且该报告须在检验有效期内。
(十三)矿井应有完善可靠的通讯系统,保持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主要作业地点通信畅通。
(十四)爆破作业必须有爆破设计或爆破说明书,有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的安全预防措施,爆炸物品应有严格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和清退登记制度,并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
(十五)矿井应实行人员出入矿井的登记和检查制度,入井人员应携带照明灯具,按规定佩带防护用品。
矿山对入井人员应进行挂牌管理,并配备一定数量的备用照明灯具和劳动防护用品。
(十六)露天开采转地下开采的,必须按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查批准,并采取有效防止透水淹井、坍塌等事故的安全措施。
(十七)矿山应当加强采空区等危险源监控管理,防范冲击地压、塌陷灾害。
在开采岩体的移动范围内有村庄及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应按设计采取搬迁或留设保安矿柱等安全措施。
矿山设计中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十八)矿山应当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管理,制定冒顶片帮、中毒窒息、透水、坠井、放炮等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事故并积极组织抢险救灾。
(十九)矿山应当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不具备单独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小型矿山,应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专业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二十)矿山应当加强粉尘等职业危害的检测和防治工作,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十一)多独立生产系统的矿山或公司,应建立健全对各生产系统进行统一管理的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有效进行安全管理,安全管理不得层层转包或“以包代管”。
三、关闭的对象
对以下10类矿山实施关闭:
(一)超层越界拒不退回的,以及非法开采或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二)被责令停产整顿明停暗开、擅自组织生产的,或经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三)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擅自从事生产的。
(四)方解石矿山生产能力5万吨/年以下(含本数,下同),铁矿、硫铁矿、磷矿、白云岩3万吨/年以下,铜矿、钼矿、银矿2万吨/年以下,金矿、铅矿、锌矿、钨矿、萤石矿、高岭土和陶瓷土矿1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矿山生产能力比照地下矿山执行)。
(五)各地列入资源整合范围的地下矿山,被整合的地下矿山必须接受整合,拒不接受整合的予以关闭。
(六)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明令关闭淘汰的。
(七)不同采矿权人,其被许可的采矿范围在垂直方向上相互重叠,经安全论证后,影响安全生产的,只保留一个矿井,其它关闭。
(八)在大矿开采许可证范围内开采,影响大矿安全生产的;
(九)对小型地下矿山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的或一年内累计死亡3人的;
(十)其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应该关闭的。
四、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2008年10月底前):以全面排查和制定方案为工作重点。各地对照整顿重点和关闭对象的要求,对辖区内地下矿山进行全面排查,进一步摸清底数,认真制定本地区地下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确定具体的停产整顿、资源整合以及关闭企业名单,报市地下矿山整顿关闭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监管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一),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
第二阶段(2008年11月—2009年12月):以实施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为工作重点。对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对矿山下达执法文书,责令整改。对存在重大隐患责令停产整顿的,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企业应当按要求制定停产整改方案,报安全监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对具备资源整合或提升生产能力的矿山,企业提出资源整合或技改工程方案,报县级以上国土资源和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再严格按照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完善相关审批程序后实施(具体程序详见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对被纳入整合的矿山,必须按照批准后的整合方案实施。对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的且不具备资源整合的矿山,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到期的,一律不予延续,到期后依法实施关闭。
第三阶段(2010年1月—12月):以验收和巩固整顿关闭成果为工作重点。对停产整顿的矿山,整改结束后,由企业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组织初步验收并签署意见,经县以上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恢复生产,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关闭。对资源整合或提升生产能力的矿山,整合或技改工程结束后,由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重新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关闭的程序
(一)对照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和标准,各地进行认真摸排,确定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名单。
(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关闭决定,并向社会公告,同时抄报上一级颁发证照部门。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安全监管、国土资源、公安、工商、供电等有关部门对公告关闭的矿山实施关闭。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安全监管、国土资源、公安、工商、供电等有关部门对关闭现场处置和关闭情况进行核查,确保关闭到位。
(五)关闭工作结束后,由省地下矿山整顿关闭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安全监管、国土资源、公安、工商、供电等有关部门对照关闭标准,对关闭矿井进行验收。
六、关闭的标准
(一)安全监管、国土资源、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吊销或注销相关证照。
(二)拆除矿山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采掘、加工等直接生产设施、设备。
(三)公安部门清理收缴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
(四)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五)矿井井筒应炸毁、填实,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平整工业场地,恢复地貌。
七、工作要求
(一)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落实 9月 17日全省矿山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9月24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研究和部署整顿关闭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广泛发动,精心组织,针对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整顿关闭工作取得实效。
(二)各地要把小型地下矿山整顿关闭与整顿规范矿业秩序工作结合起来,按照“关闭一批,整合一批,提高一批”的原则,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破坏和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小矿山,力争用两年多时间解决小型地下矿山目前存在的数量多、规模小、办矿水平低、破坏和浪费资源、威胁大矿安全、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全市矿山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各地要把小型地下矿山整顿关闭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结合起来,通过深入开展小型地下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大力推进资源整合,淘汰落后产能,鼓励和扶持矿山企业做大做强,逐步建立法人治理结构。
(四)各地要建立健全由地方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开展联合执法活动,提高执法权威和效果,增强政府、企业和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法制观念。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08〕18号文件明确的职责要求,恪尽职守,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

附件一:市地下矿山整顿关闭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二: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资源整合程序
附件三: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提升生产规模程序
附件四: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提升设计能力程序






附件一:

市地下矿山整顿关闭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市安监局 余来寿(联席会议召集人)
市经委 丁江林
市公安局 周海洋
市监察局 刘 晶
市财政局 刘富贵
市劳保局 乐长斌
市国土局 张来凤
市工商局 方洪平
市总工会 刘 宪
宣城电力公司 李伟延








附件二:

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资源整合程序

一、拟进行资源整合的企业提出资源整合方案;
二、县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对企业提出的资源整合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原件);
三、关闭原整合矿山并验收合格;
四、申请新设立矿山企业(按皖政办〔2006〕46号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附件三:

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提升生产规模程序
(采矿许可证规模提升的)

一、企业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按提升后的生产规模变更采矿权;
企业应向国土部门提交如下申请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
2.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拐点坐标)(原件);
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
5.资金证明文件(原件);
6.矿产资源储量复核报告、评审结果及汇交资料的证明文件(储量变动较大的)(验原件,交复印件);
7.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申请登记表(原件);
8.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开采方式、生产规模变动较大的)(原件);
9.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预评价报告的评审备案或审查审核意见(原件);
10.修改后的环保方案及环保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原件);
11.采矿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企业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交国土资源部门提升生产规模后的采矿许可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进入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提升设计能力程序。




附件四:

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提升设计能力程序

一、不变更采矿许可证的提升设计能力程序
(一)主要生产系统(如通风系统、提升运输系统、排水系统等)发生较大改变的(包括在采矿许可证范围内对现有的多系统进行整合的技改工程)
1.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单位对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评审、备案;
2.安全预评价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后,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含安全专篇设计),并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进行施工建设;
3.基建工程完成后,企业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单位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并报请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4.竣工验收通过后,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资料,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
(二)主要生产系统未发生较大改变的
1.企业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单位对现有生产系统从资源、设备、管理和组织等方面是否具备相应规模的生产能力进行专项安全评价;
2.专项安全评价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查核准(必要时,安监部门对报送的专项评价报告组织评审后进行核准);
3.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提升生产能力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审查后,出具书面核准意见。
二、变更采矿许可证的提升设计能力程序
1.企业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单位对扩建工程进行安全预评价,并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评审、备案;
2.安全预评价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并取得扩大范围的采矿许可证后,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扩建工程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含安全专篇设计),并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进行施工建设;
3.扩建工程项目基建完成后,企业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单位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并报请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4.竣工验收通过后,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资料,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




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卷烟、雪茄烟使用商标、文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工商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卷烟、雪茄烟使用商标、文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工商局



在今年4月份开始的全国卷烟商标和价格检查中,发现一些烟厂的产品模仿外国卷烟盒皮,滥用外文,甚至个别产品盒皮和条包装上无一汉字,还有不少牌号卷烟的盒皮未标明厂名。这些情况不利于对卷烟商标和价格的管理,容易使计划外烟厂的产品鱼目混珠,使消费者在选购卷烟时
因误认而受损失。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烟草专卖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卷烟商标和价格管理,禁止计划外烟厂产品进入市场,以便广大消费者辨认卷烟生产厂家,更好地对卷烟商标和价格进行监督,现对卷烟、雪茄烟使用商标文字等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凡卷烟、雪茄烟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并应当注明“注册商标”四字或者标明(注)或(R)标记。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一律不得生产和销售。
二、卷烟、雪茄烟盒皮上必须以汉字标明商标和厂名(同时可使用汉语拼音或其他文字作为衬托),联营产品和监制产品应以汉字标明生产企业和监制企业名称。
三、卷烟、雪茄烟条包装、听包装以及其他特殊包装上的文字、亦按卷烟小盒皮的文字要求执行。
四、对出口卷烟、雪茄烟使用商标及文字的要求,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五、各烟厂对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并经中国烟草总公司批准价格,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卷烟、雪茄烟的盒皮,应在重印时予以改正。
六、烟厂不再使用的注册商标,应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办理商标注销手续。
七、从1986年1月1日起,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卷烟、雪茄烟,不得进入市场,违者将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烟草专卖条例》的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1985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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