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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01:00  浏览:85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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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1995年3月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主席团(164人,按姓名笔划排列)
  丁关根   刀爱民(傣族)      于永波(满族)
  于是之   马万祺   马思忠(回族)      王丙乾
  王汉斌   王光英   王维山(蒙古族)     王朝文(苗族)
  王 群   韦 钰(女,壮族)    毛冬声   毛致用
  亢龙田   方惠坚   邓小平   艾斯海提·克里木拜(哈萨克族)
  布 赫(蒙古族)     卢功勋   卢嘉锡   叶公琦
  田纪云   田期玉   田富达(高山族)     史来贺
  生钦·洛桑坚赞(藏族)  成克杰(壮族)      曲格平
  朱世保   朱 良   乔 石   任现春(瑶族)
  任继愈   全树仁   刘夫生   刘长瑜(女) 刘方仁
  刘华清   刘国光   关山月   江泽民   阮崇武
  孙起孟   孙鸿烈   孙维本   苏晓云(土家族)
  李长春   李先猷(哈尼族)     李 后   李克强
  李沛瑶   李泽民   李绍珍(女) 李 振   李登海
  李瑞环   李锡铭   李 灏   杨 凤(纳西族)
  杨文贵(黎族)      杨代蒂(女,彝族)    杨白冰
  杨汝岱   杨纪珂   杨初桂(女,侗族)    杨析综
  杨 明(白族)      杨泰芳   吴仁宝   吴邦国
  吴阶平   何竹康   何 康   余秋里   张万年
  张兴让   张克辉   张勃兴   张彦宁   张健民(满族)
  张绪武   张 震   陆文夫   陆载德
  阿木冬·尼牙孜(维吾尔族)      陈光健   陈作霖
  陈希同   陈章良   陈焕友   陈舜礼   陈慕华(女)
  陈邃衡   林兰英(女) 林丽韫(女) 林 若   罗尚才(布依族)
  帕巴拉·格列朗杰(藏族) 周正庆   周 南   周 觉
  周冠五   孟连崑   孟富林   赵东宛   赵梓森
  郝诒纯(女) 荣毅仁   胡锦涛   柳随年   姜春云
  宦爵才郎(藏族)     费子文   费孝通   贺光辉
  秦基伟   热 地(藏族)      耿昭杰   贾庆林
  贾志杰   顾诵芬   顿珠多吉(藏族)
  铁木尔·达瓦买提(维吾尔族)     倪志福   徐采栋
  高德占   高 潮   唐佩珠(女,壮族)    陶大镛
  黄 菊   曹龙浩(朝鲜族)     曹 志   章师明
  章瑞英(女) 阎海旺   梁广大   尉健行   屠由瑞
  彭士禄   彭清源   董建华   惠永正   程思远
  程维高   傅全有   傅铁山   普朝柱   曾庆红
  温家宝   谢 军(女) 谢 非   谢铁骊   蓝丁寿(畲族)
  雷洁琼(女) 蔡子民   廖 晖   滕昭蓉(女,苗族)
  滕 藤   颜龙安   薛明伦   薛 驹   霍英东
秘书长
  田纪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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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各级劳动服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各级劳动服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劳动服务公司在统筹劳动就业、兴办集体经济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服务公司是新型的社会劳动组织形式。既担负着统筹就业,组织社会劳动力,进行经济活动,又担负着各级劳动部门的部分行政职能。
第三条 劳动服务公司的基本任务是统筹劳动就业,兴办集体经济事业,输送和管理企业临时用工,开展就业训练。
第四条 市、县、区的劳动服务公司,接受同级劳动部门的领导,对下级劳动服务公司实行必要的管理,在业务上负责指导。
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劳动服务公司,按照谁办谁管的原则,由主办单位领导,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劳动服务公司的指导。
第五条 市、县、区劳动服务公司是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可根据需要由同级劳动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编委审批。机构设置由同级劳动部门确定。
企业主管部门的劳动服务公司,可以是事业单位,也可以是企业单位。属于事业的,须报请同级编委审批。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由企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确定。
企、事业单位的劳动服务公司,是主办单位领导的一种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人员配备和机构设置由主办单位确定。
新办的劳动服务公司,按照规定和程序,报经劳动人事部门审批。
第六条 市、县、区劳动服务公司的经费。可从自办企业收取的管理费和提取临时工管理费及手续费中开支。如开支确有困难,可按规定从就业经费中酌情补助,也可按规定提请财政部门从地方财政拨款解决。
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劳动服务公司的经费,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所属集体企业收取的管理费中解决,或由主办单位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
第七条 各级劳动服务公司及所属集体经济企业单位的职工,政治上应同全民所有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各条战线评选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及表彰奖励,都要分给适当的名额。同时根据党、团员和职工数量,建立党、团和工会组织,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第八条 市、县、区劳动服务公司除统筹劳动就业外,为了起示范作用和补充经费的不足,可以办一些必要的经济事业。其具体任务是:
(1)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加强社会劳动力资源管理,制定劳动就业计划,组织和指导劳动就业。
(2)搞好经济预测,开展培训、就业预测预报。
(3)按照“先招生,后招工,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组织城镇待业青年进行就业前训练,搞好统筹、协调、指导、管理、服务,并开展技术等级考核发证工作。
(4)指导招工考核,负责职业介绍,办理招工手续,向企业输送临时用工,开展劳务输出。
(5)发展经济事业,安置待业青年就业有计划地吸收企业有劳动能力的富余人员。
第九条 企业主管部门的劳动服务公司,除了担负本系统内企业单位的统筹就业任务和兴办集体经济事业外,还负责对本系统的劳动服务公司的组织、管理和指导工作,以及开展劳动服务公司干部和本系统的待业青年的培训工作。
第十条 企事业单位的劳动服务公司,主要任务是兴办集体经济事业,方便职工生活,广泛开辟新的生产服务门路,做好待业青年就业安置工作;搞好就业前职业技术培训;有计划、有条件地吸收企业的富余人员从事新的生产劳动。
第十一条 各级劳动服务公司为了扩大就业容量,应重点发展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第三产业。同时为了拾遗补缺,应急解难,积极开展跨地区、跨系统、跨行业的横向联合。经有关部门批准,也可吸收外资,引进先进技术,走合资办经济事业的路子。
第十二条 各级劳动服务公司兴办的各种集体经济事业,都要在当地政府的统筹规划和指导下,遵循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劳分配,民主管理的原则。并注意保持和发挥集体所有制的优越性,不断完善经营管理,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三条 各级劳动服务公司兴办的集体经济企业单位的自主权应当受到尊重。依照国家有关政策,企业有权支配和使用自留的各项基金。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收取管理费和无偿平调、侵占企业的财物。
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服务公司组织的集体经济事业,有关部门和主办单位应从资金、设备、银行贷款、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但必须划清集体与全民两种所有制的经济界限,做到互不侵占。对于主办单位扶持的财物,要合理作价,逐步归还。如双方同意,也可以作
价入股联合经营。
第十五条 各级劳动服务公司所属企业需用的原料、燃料、设备等,如属于计划分配的物资,应与其它集体企业一样,有关部门要给予适当的照顾。其中兴办商业、饮食业需用的粮油,粮食部门在供应上,要给予照顾。
第十六条 各级劳动服务公司所属集体企业,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原则下,职工劳动报酬不受国营企业模式的限制。对于交纳税利后的纯收入部分,一般用于扩大再生产的资金应占百分之五十,集体福利资金占百分之三十,奖金部分占百分之二十。
第十七条 各级劳动服务公司所属集体企业,按照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照顾。减免税期满后,出现特殊经济困难的企业,经市、县、区劳动服务公司审核,报请同级税务部门批准,视其情节可给予适当的减免税照顾。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服务公司所属集体企业,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应逐步建立和试行社会保险制度。可采取国家和集体多交、个人少交的办法筹集保险基金,为因病、工伤及年老退休或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社会保险使用。
第十九条 各级劳动服务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因工作需要调入国家干部(包括技术人员)和全民所有制职工,仍保留其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并享受原有企业的劳动保险待遇。所在企业根据本企业经济能力和个人贡献大小,可对其实行浮动工资或加发奖金。
第二十条 各级劳动服务公司及其所属集体企业,要坚持自力更生,因陋就简,勤俭节约的原则,搞好财、物管理,严格财经纪律,反对铺张浪费。上级对下级劳动服务公司及企业的财务、计统工作,有权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政府部门兴办的劳动服务公司和各企事业、机关、部队、学校、群众团体等单位兴办的劳动服务公司。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人事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1985年5月29日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1999]73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由人民银行分行转发):
现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扩大国内需求,开拓国内市场,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立足点和长期战略方针。积极稳妥地扩大消费信贷,是金融系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各有关商业银行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积极开展工作。各行要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
法,在确保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同时,有效扩大消费信贷规模。各行在执行本“指导意见”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告。

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
积极开展个人消费信贷(以下统一简称消费信贷),对促进消费,扩大内需,推动生产,支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以及调整信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促进和规范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稳步推进和拓展消费信贷业务。从1999年起,允许所有中资商业银行开办消费信贷业务。各有关金融机构要抓住这次业务发展的战略性机遇,提高对消费信贷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消费信贷业务作为新的业务增长点。在认真总结近年开办消费信贷业务经验的基础上,采取积极
有效措施,逐步建立和完善消费信贷业务的制度和办法,在做好传统的生产开发信贷业务的同时,把积极稳妥地开展消费信贷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
二、建立健全消费信贷职能机构。消费信贷的操作比较复杂,业务量较大,对信贷人员要求较高。为做好此项工作,各商业银行要视各银行具体情况建立和健全消费信贷机构,配备专门的营销人员和管理人员,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培养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消费信贷工作人员队伍,以适
应业务不断发展的需要。
三、加大消费信贷投入。消费信贷工作是今年信贷业务发展的重点。各有关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各自的发展目标;要在年度信贷计划中安排适当的增量,以后逐年递增。
1999年各商业银行对住房消费贷款和汽车消费贷款的投入要高于1998年的投入比例。个人住房贷款可扩大到借款人自用的各类型住房贷款。在严格防范信贷风险的基础上,各行可根据情况掌握条件,对购买住房、汽车的贷款的比例可以按不高于全部价款的80%掌握,具体贷
款比例由各银行按风险管理原则自行掌握。
四、逐步扩大消费信贷的服务领域,开发新的消费信贷品种。发展消费信贷要立足于国产品牌,将支持消费与支持国产品牌的生产相结合。在继续做好个人住房、汽车消费贷款的同时,各银行可在具备条件的地区,试办一些新品种的消费贷款,如耐用消费品贷款、教育助学贷款、旅游
贷款等等。同时,为生产厂家和商家提供多种形式的金融服务,促进开展信用销售。鼓励将银行卡作为个人消费行为的支付工具,可开办个人支票帐户存款业务。在严密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各行可在特定的有信用的客户中发行信用卡(贷记卡)。为适应这一发展需要,人民银行将抓紧修改
和制定新的有关银行卡和个人支票帐户的管理办法。
五、合理确定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促进消费信贷的发展。为适应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的需要,各行可根据消费信贷的业务特点,针对不同的消费信贷品种和贷款对象,在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方面,向消费者提供多种选择。利率方面,在人民银行有关利率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可按
照贷款品种、方式、期限等不同,为客户提供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等多种选择方式。贷款期限方面,可以适当增加档次。还款方式方面,可以提供分期还款和到期一次还款等多种选择。
六、提供全方位优质金融服务。消费信贷在我国是一项新的信贷业务品种,各有关金融机构要加强宣传,向群众普及消费信贷知识。要根据各自业务特点,确定自己的营销策略和服务内容,积极开展消费信贷咨询业务,为客户作好参谋,提供适当的中介服务。同时要积极采取措施方便
顾客申请贷款,缩短贷款评估和审批时间,提高办事效率。
七、逐步建立个人消费贷款信用登记制度。信用制度是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的重要条件。在当前我国个人信用制度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各有关金融机构要先从银行信用记录做起,对每一位消费贷款客户建立个人档案,登录有关情况作为历史资料留存,同时要做好信用记录信息共享,
为有效地防范消费信贷中的金融风险创造一定的条件。为此各行要加强电子信息网络的建设,在业务发展之初就要注重业务发展的高起点和现代化,将已开办的个人住房贷款、汽车贷款业务处理建立在标准的计算机软件基础上。
八、积极主动地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争取有利的外部环境。消费信贷工作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各有关金融机构要围绕涉及消费信贷的各个环节,积极主动地与有关部门沟通,加强联系,在消费政策、中介服务、担保、抵押及抵押登记等诸多方面,争取得到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
合。
九、强化管理,防范和化解风险。消费信贷与企业信贷相比,管理的频度和复杂程度更高。为有效防范风险,各行必须加强管理。一是要对每个消费信贷品种和方式制定科学、周密的制度和办法。二是要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先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开展,不要盲目推开
。三是要强化日常的信贷管理,提高信贷人员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对发放的每笔贷款,都要做到“三查”,落实抵押和担保。
十、加强组织领导,总结经验,完善办法。为推广和规范消费信贷工作,人民银行将在适当时候出台《个人消费信贷管理办法》。各金融机构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行的特点,制定具体措施,落实消费信贷工作;要注意跟踪了解住房信贷和汽车贷款的进展情况,认真总结和积累经
验,遇到问题,及时研究改进。对消费信贷发展规划、计划推出的品种方式和有关的实施办法,各有关金融机构可自行制定并组织实施,但必须报人民银行备案。各行要对消费信贷设立专门的会计科目和统计指标,将执行情况报人民银行总行。各级人民银行要积极组织和督促辖区内的各商
业银行落实有关的消费信贷政策,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



1999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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