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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帮助刚果贡贝农场恢复生产的换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2:12:13  浏览:96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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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帮助刚果贡贝农场恢复生产的换文

中国 刚果


关于中国帮助刚果贡贝农场恢复生产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1年8月4日 生效日期1981年8月4日)
             (一)我方去文

刚果人民共和国农业畜牧部穆昂邦扎部长阁下
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根据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帮助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恢复贡贝农场的生产。
  为实施该项目,刚方聘请八至十名中国农业专家到该农场工作。恢复农场由中方提供的设备和材料所需费用(包括海洋运保费)在一九七七年六月十八日两国政府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恢复农场所需的当地费用由刚方自理。有关具体事宜,双方将另签合同。
  如蒙阁下复函确认,本函和阁下的复函即作为两国政府一九七七年六月十八日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的组成部分。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刚果人民共和国大使馆
                         临时代办
                        朱 克 勤
                         (签字)
                      一九八一年五月三十日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刚果大使馆代办
阁下:
  继您1981年5月30日第FB/65/81号信件后,我已收到该信的复印件。
  为恢复贡贝农场,我谨荣幸地向您确认如下:
  A.刚方邀请八至十名中国农业专家到贡贝农场工作;
  B.恢复农场由中方提供的设备、材料所需费用(包括海洋运保费)在一九七七年六月十八日两国政府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
  C.恢复农场所需的当地费用由刚方自理;
  D.有关具体事宜,双方另签合同。
  顺致崇高的敬意。

                          刚果农业、畜牧部部长
                             穆昂邦扎
                             (签字)
                           一九八一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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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工业区外商投资项目用地暂行管理办法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府发〔2002〕27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工业区外商投资项目用地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工业区外商投资项目用地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宜春市工业区外商投资项目用地暂行管理办法

为了合理利用和管理宜春市工业区(以下称工业区)土地,进一步吸引外来投资,加速工业区的发展,根据《宜春市工业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宜府发[2002] 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业区用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用地申请
外商(含本市以外的国内客商,下同)在工业区投资项目用地,须提交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等技术文件,以及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银行资信、法人身份证、项目进区协议等资料,向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提出用地申请。
二、用地安排
管委会接外商投资项目用地申请后,根据工业区规划、功能分区及产业归类的情况,按照项目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项目选址和用地位置,并与外商签订用地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包括:
1、用地面积:一般按项目实际需要或投资规模的资金额比例确定安排用地面积。
2、用地方式:一般采用划拨、租赁、出让等方式,具体由管委会与外商协商确定。
3、开工时间:一般项目在协议签订后二个月内应当开工建设。
4、项目投资的进资方式与时限:根据入区投资项目合同约定的进资方式,以项目的实际建设周期为基础,确定进资时限。一般项目完成进资时间不得超过开工后的12个月。
5、土地用途:主要明确外商使用工业区土地的具体用途,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变。
6、违约处置:已签订用地协议的外商投资项目未能按协议进资开工建设的,管委会有权收回其土地并另作处置;项目虽开工建设,但因投资方资金未到位致使项目无法按期竣工,超过6个月以上者,管委会有权无偿收回其土地并处置其地面建筑物及构筑物,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后果由违约方负责。项目用地如遇管委会作出规划性调整而影响投资者使用的,管委会应及时作出相应用地安排,并补偿投资者在土地使用上已经实际发生的投资损失。
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管委会根据外商取得土地的方式以及国家有关土地使用的法律、法规规定,发给外商相应的土地使用证。
1、申请划拨方式用地的项目,应在项目建成或项目资金到位后,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并据此计算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然后根据投资额按宜府发[2002] 8号文件的规定,核定应无偿划拨土地的面积。超过划拨面积的部分,可以由外商通过购买或租赁的方式一并取得土地使用权。市政府按一事一议方式批准的特例项目,按市政府批准意见办理。
2、申请租赁方式用地的项目,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签订租赁土地协议,确定土地租赁价格(每月每平方米价一般不高于0.5元人民币)及支付租赁费的时间与方式。待项目建成后,由管委会将土地使用证发给项目业主。
3、申请出让方式用地的项目,一般按照受让方的付款方式,分别情况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手续。一次性付清土地款的,在收款后七个工作日内办给土地使用证;分期付款的,一般在其付清全部土地款后七个工作日内办给土地使用证。特殊情况,投资外商确需利用土地融资的,经市政府或管委会批准,可在其未付清土地款的情况下,先办给外商土地使用证,但管委会与外商应签订相应协议,约定土地款清结期限、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
四、土地使用监督
所有取得使用权的项目用地,其规划建设面积必须达到江西省建设厅赣建规[2002] 8号文件(《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规定的控制指标(见附件)。凡规划建设面积未达到要求的,管委会可按差额部分每年每平方米6元人民币的标准加征闲置土地使用费。
五、特殊情况用地安排
根据市政府优惠政策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及留学归国人员创业项目,可按实际需要无偿划拨土地。享受此项政策优惠的项目,须向管委会提供以下资料,经管委会批准后方可划拨:
1、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国外学历、学位证书;
2、省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证明文件;
3、要求进区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的申请。
六、附则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之日前依法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依照原约定履行。具体施行解释权归市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附件: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新区)。


宜春市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二OO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关于饮食服务企业实行提成工资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

北京市劳动局 市财政局 等


关于饮食服务企业实行提成工资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
北京市劳动局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分局、县税务局、市财政二分局、各区、县劳动局:
为了进一步调动以劳务为主的饮食服务企业职工的劳动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解决城市人民生活中存在的“几难”问题,使这些企业职工的工资同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挂钩,打破分配上的平均主义,根据市政府《关于国营和集体商业、服务业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
,现对这些企业实行提成工资制度的有关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实行范围
市饮食服务总公司、市一商局、市供销合作联合社所属以劳务为主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饮食、理发、浴池、洗染、照相、旅店、弹花、修理、钟表眼镜修配、服装零活加工和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实行提成工资制度。其他区、县、局、总公司所属企业(不包括外事、旅游、劳动服务
公司、街道联社企业和乡镇企业)与上述单位经营业务范围相同的,也可以实行提成工资制度。
二、实行条件
1、经营情况比较稳定;
2、财务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3、劳动组织比较合理;
4、各种规章制度健全,经济责任制得到较好落实;
5、修理企业从事修理业务的职工人数和营业面积必须都在75%以上;
6、服装零活加工企业,零活加工收入要单独核算;
三、提成工资的具体形式
提成工资分为全额提成工资和超额提成工资两种形式。
实行全额提成工资的企业,职工的标准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各种奖金全部从提成工资中支出。
实行超额提成工资的企业,职工的各种奖金从提成工资中支出,标准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仍按原规定列支。
四、提成率的确定和修订
1、提成率的确定
实行提成工资制度的企业,一般以上年的工资和利润为基数确定提成率。
(1)工资基数
一九八六年实行全超提成工资制度的企业,工资基数包括:一九八五年工资改革前职工年基本工资额、附加工资额、保留工资额;按全年十二个月计算的工资改革允许进入成本的数额;一九八五年实际发放的奖金数额〔人均发放水平低于两个月标准工资额(人均月标准工资以67.5
0元计算,下同)的,按两个月计算;超过八个月标准工资额的,超过部分不计入基数〕。
实行超额提成工资的企业,工资基数为一九八五年实际发放的奖金数额(人均发放水平低于两个月标准工资的,按两个月计算;超过八个月标准工资的,超过部分不计入基数)。
(2)利润基数
一九八六年实行全额提成工资和超额提成工资的企业,一般以一九八五年的实现利润加上核定的工资基数中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部分,作为利润基数。
对中途开业和新办的企业,因利润基数难以核定,当年暂不实行提成工资制度,属于国营企业的,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核定税后留利中奖励基金及其他各项基金比例的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属于集体企业的,按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3)提成率的计算公式
核定的上年工资基数
提成率=--------------×100%
核定的上年利润基数

2、提成率的修订
实行提成工资制度的企业,提成率在正常情况下应保持稳定,一般一年审查修订一次,安排在次年二月底以前进行。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考虑修订提成率:
(1)国家、地方物价部门明文规定调整主要原材料、燃料或产品、服务项目价格对企业利润有较大影响时;
(2)国家税制改革、税率调整对企业利润有较大影响时;
(3)国家投资进行改造、扩建使企业利润大幅度增加的。
五、提成工资的提取和使用
1、实行提成工资制度的企业,提成工资按照核定的提成率,每月从企业提取提成工资前的利润(简称提成前利润)中提取。提成工资在税前列支。
凡经财政、税务部门调增的利润,不能提取提成工资,调减利润的要相应核减已提取的提成工资额。
2、提成工资的使用要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加强考核,严格按照经济责任制的完成情况进行分配,拉开档次,打破平均主义。
3、企业当年提成工资有结余的,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4、实行提成工资制度的企业,税后不再提取职工奖励基金。集体所有制企业税后提取的公积金和公益金不再用于发放职工奖金。除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外,企业不得另行列支加班工资和加时费。
5、实行提成工资制度的小型企业,按照核定的提成率提取的工资,不属奖金范围,不计征奖金税。
六、提成工资工作的管理
1、市饮食服务总公司、市一商局、市供销合作联合社以总公司、局、社为单位,由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审核下达提成率。总公司、局、社在不超过下达的提成率以内,核定所属各区、县公司和直属企业的提成率,并将下核的结果按企业(或区公司)汇总抄报市劳动局
、财政局、税务局备案,以便监督执行。各区、县公司在核定所属企业的提成率时,应商得同级财政税物部门同意后下达。
其他区、县、局、总公司所属企业实行提成工资制度的,由主管区、县、局总公司提出,全民所有制企业报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审批、集体所有制企业报市劳动局、市税务局审批。
为了防止企业单纯追求利润、降低服务质量、损害消费者利益,在下达提成率的同时,还要根据企业的特点,规定三至四项考核指标,考核指标应以反映社会效益的指标为主,考核指标没有完成的,要按一定比例扣减提成工资额,扣减比例一般不超过提取提成工资总额的30%,具体
考核指标和扣减比例由主管区、县、局、总公司提出并负责考核。
2、年度的提成率的审查修订工作由批准部门负责。市饮食服务总公司、市一商局、市供销合作联合社所属企业年中需要调整提成率的,在不超过核定的提成率以内,由总公司、局、社在内部调剂,并商得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同意后下达。
3、实行租赁经营和经营亏损以及改变了经营性质的企业应停止实行提成工资制度。停业修建企业,职工参加修建工作的,按标准工资的15%发给综合奖,在工资项目列支。
4、本规定只适用于独立核算的基层企业。企业各级管理单位不实行提成工资制度。
5、本规定由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198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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