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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5:11:59  浏览:80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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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精神,现将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以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卫生院、医院等医疗机构形式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及售药等服务活动,应当以该医疗机构取得的所得,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自行连续从事医疗服务活动,不管是否有经营场所,其取得与医疗服务活动相关的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
二、对于由集体、合伙或个人出资的乡村卫生室(站),由医生承包经营,经营成果归医生个人所有,承包人取得的所得,比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乡村卫生室(站)的医务人员取得的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受医疗机构临时聘请坐堂门诊及售药,由该医疗机构支付报酬,或收入与该医疗机构按比例分成的人员,其取得的所得,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所得为一次,税款由该医疗机构代扣代缴。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而取得许可证(执照)的个人,应当在领取执照后3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而自行开业的个人,应当自开始医疗服务活动后3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以前的规定或答复与本文不符的,应以本文为准。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总局报告。



1997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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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994年3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994年3月)


自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以来,有5名全国人大代表逝世:辽宁杨烈宇、武迪生、爱新觉罗·溥杰(满族),河南范好古(回族),四川高贤华。辞职1名:山东焦祖光。罢免2名:云南王正光(苗族),新疆徐效成。
最近,地方人大常委会补选了八届全国人大代表9名:辽宁张荣茂、梁增镖,吉林郑龙哲(朝鲜族),福建金能筹,山东李荣勤(女,回族),河南李长春,广西韦继松(壮族),贵州陈士能,新疆张秀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补选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确认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张荣茂、梁增镖、郑龙哲(朝鲜族)、金能筹、李荣勤(女,回族)、李长春、韦继松(壮族)、陈士能、张秀明等9人的代表资格有效。特此公告。
现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2980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4年3月5日




云南省民航机场建设费征收使用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民航机场建设费征收使用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办法
为了加速云南地方民航机场建设,决定在云南省内机场征收“云南省民航机场建设费”。
一、征收范围和标准
1、征收范围:凡在省内民用机场(含军民使用机场)乘坐民航班机和空军联合航空公司的乘客,均征收“云南省机场建设费”。
2、征收标准:在现行的基础上,每人收取“云南省机场建设费”15元。
二、征收部门和使用范围
1、征收部门:“云南省机场建设费”由民航云南省局及所属航站代为组织征收,使用云南省统一印制的收据。收取的资金由民航云南省局汇总后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实收的款额汇交到省财政厅专户储存。
2、使用范围:云南省机场建设费为云南省机场建设的专用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除每月(或季度)按汇交总额的3%返回民航云南省局作劳务支出,另按昆明机场汇交总额的一定比例拨给省口岸办专用于昆明口岸机场作为口岸联检机构、设施的建设、维护及其他工作费
用(此由民航云南省局会省口岸办编报计划,省计委年初一次下达,具体比例由省计委会省财政厅、口岸办确定)外,其余全部用于云南省机场建设。具体用款计划由省计委下达,省财政厅按计划拨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擅自动用。
三、联合航空公司使用民航和省里投资建设的机场,按30元征收机场建设费。其使用范围与第二条相同。
四、云南省机场建设费免交各种税费。
五、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六月一日起实行。期限暂定为五年。
六、本办法由云南省计委负责解释。



199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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