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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商业部关于改革农村商品流通体制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的通知(已失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3:48:36  浏览:91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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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商业部关于改革农村商品流通体制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的通知(已失效)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商业部关于改革农村商品流通体制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的通知

1983年2月11日,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国家体改委、商业部关于改革农村商品流通体制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国务院认为,全面改革商品流通体制,开创商业工作的新局面,是保证“六五”计划顺利实现的一项重大措施,特别是面对着当前农村商品生产迅速发展和商品交换规模日益扩大的新形势,农村商品流通体制的改革,已经是势在必行,必须加快步伐,先走一步,否则就会严重阻碍农村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在改革中要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作用,疏通各条流通渠道。国家体改委和商业部提出的关于这方面改革的试行规定是积极的、可行的。在试行中,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大力支持这项改革;各地应在实践中认真试点,及时地总结经验,以便在这个基础上进一步全面改革和逐步完善我国农村的商品流通体制。

国家体改委、商业部关于改革农村商品流通体制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大好形势。随着以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形式的各种生产责任制的推行,随着多种经营的广泛开展,农村商品生产迅速发展,农民购买力大幅度提高,工农业商品交换规模日益扩大。现行的农村商品流通体制已经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农民“卖难”、买难”已成为当前农村经济生活中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为了尽快改变这种状况,进一步发展农业生产,繁荣农村经济,必须加快改革农村商品流通体制的步伐。
改革农村商品流通体制,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维护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坚持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在保证完成国家统一计划任务的前提下搞活市场;坚持国营商业的主导地位,实行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多种流通渠道、减少流转环节的商品流通体制;调动国营、集体和个体商业的积极性,更好地为工农业生产服务,为城乡人民生活服务。

一、实行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多种流通渠道,改变统得过多、独家经营、渠道单一的做法。
凡属国家统购派购的农副产品和国家统购统销(包括统配)、计划收购的工业品,一切国营商业企业和供销合作社都必须保证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国家计划任务。通过签订经济合同,落实国家任务,无论哪一方面违反合同,都要承担经济责任。纳入国家计划的品种,应当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商品供求关系的变化而逐步减少,扩大议购议销商品的范围。各种国家计划产品,有的规定收购基数,有的规定购留比例,都应给予生产单位和生产地区一定的处理权。完成国家计划任务后的农副产品(不包括棉花)和工业消费品(不包括烟酒专卖),以及国家计划没有规定任务的一切商品,允许国营、集体、个体商业通过各种流通渠道,采取各种方式经营。
商业行政管理机关应一方面保证国营商业的主导地位,一方面积极支持供销合作商业和其他形式的集体商业,适当发展个体商业,合理调整、统筹安排各种经济形式的商业在社会商业中的经营比重。
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商业在农村经营的范围,既应合理分工,又应密切合作。一般工业品的批发,以国营商业为主经营;农业生产资料以供销合作社为主经营。农副产品的批发,由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暂按现行分工分别经营。农村中的饮食业和服务业,除由供销社经营外,应当放手让其他形式的集体和个体经营。商品经营虽有分工,但都不能垄断。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的零售商品可以交叉经营,也允许其他形式的集体商业或个体商业经营。
必须打破城乡封锁、条块分割的局面,疏通各条流通渠道。各条渠道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根据经济合理的原则,国营商业可以下乡设点经营批发,兼营必要的零售业务;供销合作社可以进城设点经营批发,兼营必要的零售业务。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场地、经营条件等方面提供方便。集体和个体等其他商业,也可以出县、出省长途贩运,但限于经营完成国家交售任务后允许上市的农副产品。撤销原来实行的关于粮食议购议销只由粮食部门统一经营、省际调剂议价粮需由省粮食厅(局)批准等不利于农村商品流通的各项有关规定。
个体商户必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汜,领取营业执照,依法纳税。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外,其他任何机关、街道单位,都无权发放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向个体商户收取的费用,必须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归口管理,统筹安排,合理负担,不得各自为政,以任何名义自行征收费用。
鼓励各种经济形式的商业企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开展多种多样的经营方式,如农商联营、工商联营、商商联营、商贸联营、委托经营、租赁经营、承包经营、代购代销、代运代销,等等。要大力发展农村商业网点,特别是在边远山区增设固定或流动摊点。“双代店”可以改为队办商业,也可以改为供销社的分销店,或供销社和大队联营的商店,小村庄还可以改由个体经营。

二、合理设置批发机构,搞好农副产品收购和工业品下乡,解决农民“卖难”、“买难”的问题。
农副产品和工业品的批发,要打破行政区划的限制,根据商品的合理流向设置机构,尽量减少流转环节,发挥县城或集镇在农村商品流通中的集散作用。
农副产品的批发机构,应当设在农副产品集散中心的县或镇。凡是城乡都需要的农副产品,要优先供应城市。根据农副产品收购的季节性和收购对象分散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多条渠道,把千家万户的农副产品,尽快收购集中起来,及时调运出去。要尽量实行产销见面,减少流转环节,直接运往销地。特别是肉禽蛋、水产、水果等鲜活商品,要大力组织直达供应,快收购,快调运,快销售。大中城市要逐步建立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
工业品批发机构,要大力组织供应农村适销对路的商品。农业生产资料的品种和包装,要适合农业技术水平,耕作方法和多种经营的需要。工业消费品的种类和花色品种,要适应农村市场变化的需要。凡是城乡都需要的工业品,要优先供应农村。国营商业要降低批发起点,积极开展同供销合作社的联营,或者委托供销合作社和其他形式的集体商业代批、代销,充分发挥农村各种商业网点和设施的作用。工业品的批发机构,除了国家计划分配的商品必须从指定的单位进货以外,可以不受批发层次和地区的限制,自行选择进货单位。
无论是农副产品的批发机构或工业品的批发机构,都要对各种经济形式的零售、饮食、服务单位一视同仁,按照国家政策办事,不得歧视,在货源供应和业务经营上要给予支持和指导。

三、加快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的步伐。
供销合作社是联结城乡经济的一条重要纽带。要继续发挥它在促进农村商品生产、繁荣城乡市场、方便群众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供销合作社一身二任,一方面承担国家计划产品的购销任务,一方面为农民推销产品,供应生产和生活资料,提供生产前和生产后的服务。
恢复基层供销社的合作商业性质。制订供销合作社章程,恢复理事会和监事会,通过社员代表大会选举领导机构和领导人员。恢复和发扬供销合作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的优良传统。
县供销社改成县联社,作为基层社的经济联合实体,是合作商业。原属县供销社领导的专业公司,按现行建制不变,作为县联社内部的专业经营单位。县联社必须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商品收购和调拨计划,并根据国家计划和市场信息,指导基层社开展业务经营,办理基层社力所不及的购销、加工、仓储、运输等业务。县联社也要制订章程,恢复理事会和监事会,通过社员代表大会选举领导机构和领导人员。
县联社和基层社要通过多种形式、多层次的联营,把各种集体企业、专业户、重点户和个体户,团结在自己周围,逐步办成供销、加工、仓储、运输、技术等综合服务中心,指导和促进农民发展多种经营,把农村的经济活动,逐步引导到有计划发展的轨道上来。
县联社和基层社现有的自有资金,包括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仍分别归县联社和基层社管理和使用(其中属于国家所有的资金,交由供销社无偿长期使用)。任何其他部门或单位都不得挪用或抽调。基层社要认真清理社员的现有股金,积极扩大农民入股。基层社和县联社应按股金和交售农副产品的数额,实行分红制度,把供销社的经营成果同农民的经济利益紧密结合起来。
县联社和基层社分别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由于执行国家指定的计划任务而发生的政策性亏损,由国家补贴,经营性亏损,自行负担。县联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从基层社税后盈余中集中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兴办公共经营设施,增辟新的商业网点。
供销合作社原有的国家职工,政治、经济待遇不变。新增职工,应主要从农村招收,并由县联社统一考试,择优录用,不把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表现好的,可以长期留用,表现差的,可以辞退,逐步做到职工能进能出。民主选举的领导人员,享受国家同级干部政治待遇,逐步做到干部能上能下。技术人员和专业管理人员可以实行招聘制,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职工工资制度和奖励办法,要逐步改革。

四、建立商业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提高经济效益。
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都要大力推行以承包为中心的经营责任制,实行责权利相结合,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多劳多得,打破“大锅饭”,克服平均主义,把企业的经营成果同职工的经济利益挂起钩来。责任制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小型零售店、饮食服务业、修理业可以集体承包,也可以个人承包,有的还可以租给集体和个人经营。要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兼顾国家、企业、职工和消费者的利益,提倡上级为下级服务,批发为零售服务,零售为消费者服务,全心全意为八亿农民服务。要恢复和发扬好的经营方式和传统,克服“官商”作风,从经营思想和作风上来一个大的转变。要教育商业职工遵纪守法,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要整顿企业,调整和加强领导班子,改善经营管理,合理安排购、销、调、存,降低流通费用,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经济效益。

五、相应地调整与农村商业体制改革有关的政策。
逐步调整部分商品的价格政策。对国家统购、派购的一、二类农副产品,必须坚持国家牌价;国家超购部分,按照国家规定,分别实行牌价或浮动价格;完成国家统购、派购和超购任务以后的剩余部分,按照国家规定的浮动幅度,由购销双方协商定价;其余农副产品的价格,随行就市,实行市场调节。鲜活商品的价格要适当放活。
凡是国家有牌价的工业品,一律按照国家牌价执行;国家规定放开的小商品价格,由产销双方协商定价。工业品要按质论价,实行优质优价,低质低价。有关商品的价格,按照物价分级管理权限的规定,分别确定。
有些时令性商品,应有季节差价。产地和销地的同种商品,应有地区差价。批零差价要有利于零售单位经营,特别是小商品和滞销商品,要扩大批零差价。
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商业,既要放开手脚,积级参予市场调节,又要承担保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的责任,运用手中掌握的货源和资金,协调市场供求关系,平抑物价,打击投机诈骗活动。
调整税收、财政、信贷政策。国营商业企业和县联社要实行“利改税”。在不减少国家财政收入的原则下,具体征税办法和国营商业企业税后利润上交、分配办法,由财政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行。基层社仍按现行税收稽征办法不变。银行对农副产品收购和农业生产资料经营的季节性贷款,应当给予优惠利率。饮食、服务业和各种集体商业、个体商贩的税收稽征办法,按照税法有关规定执行。各级政府要适当增加商业系统的基建投资,兴办仓库、冷库、商店等各种经营基础设施。
要鼓励增加运输工具。运输部门应当根据商品多渠道流通的要求,制定相应的运输管理办法,特别是铁路运输部门,要在首先保证国家计划商品运输任务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合理组织商品运输;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制止偷税、漏税、投机活动;要教育运输系统的职工杜绝营私舞弊、行贿受贿等不正之风。

六、改革的方法和步骤。
农村商品流通体制的改革,要结合各地农村的实际情况,进行试点,总结经验,由点到面,逐步推开。形式可以灵活多样,不搞一刀切。今年内,首先把商业企业的经营承包责任制逐步推广开来。基层社和县联社的改革,争取在今年年底以前分步骤完成。商业部拟于近期召开会议,制定供销社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国营商业和县联社的“利改税”,要在今年上半年拿出具体办法。其它各项改革,也都要积极进行,并为今后的进一步改革做好准备。
搞好农村商品流通体制的改革,必须加强领导。一方面要放开手脚,放宽政策,一方面要加强管理,工商行政、税务、银行、物价、运输、公安等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各项法规和具体管理办法。
改革城乡商品流通体制,是振兴农村经济、繁荣城乡市场、巩固工农联盟的一项重大措施。各级领导必须充分认识这一改革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进一步清除“左”的思想影响,破旧创新,大胆实践,积极改革,开创农村商业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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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企业安全资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企业安全资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2年10月23日)

深质技监〔2002〕158号


  为了加强对深圳市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企业安全资格的管理,促进电

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市场健康发展,避免和减少电梯事故,根据《深圳经济

特区电梯及自动扶梯安全管理条例》,我局对《深圳市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

养企业安全资格管理规定》(深质技监〔1999〕82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企业安全资格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市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企业安全资格的管理,

促进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市场健康发展,避免和减少电梯事故,根据《深

圳经济特区电梯及自动扶梯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梯、自动扶梯维修保养,是指维修保养企业受电梯、

自动扶梯业主的委托,对电梯实施维修和保养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电梯、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企业,是指取得《深圳市电梯及自动

扶梯维修保养安全资格证》(以下简称《安全资格证》)并经工商登记注册的

企业。

  第三条 在深圳市范围内从事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

取得《安全资格证》。
  第四条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依法对

电梯及自动扶梯质量与安全实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资格申请与认证

  第五条 凡从事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业务的企业,应当向市主管部门申

请《安全资格证》。
  第六条 申请《安全资格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注册安全主任;
  (二)有与其业务量及资格种类相适应的注册安全检测员;
  (三)有与其业务量及资格种类相适应的工程技术人员;
  (四)有与其维修保养的电梯及自动扶梯相关的原理图、接线图、零部件

结构图和其他的技术资料;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质量保证体系和必要的安全设备。
  第七条 申请《安全资格证》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三)营业执照;
  (四)审查条件中对应的各项证明材料。
  第八条 市主管部门每年四月份对《安全资格证》申请资料进行集中受理审

查。
  审查由市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按《深圳市电梯维修保养企业安全资格

审查表》(见附件)所列标准进行评分。
  专家委员会的人数一般为5人或以上的单数,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单每

年公布一次。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条件如下:
  (一)具备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
  (二)有5年以上的电梯行业技术和管理工作相关经验;
  (三)愿意参加审查工作;
  (四)与当次审查的申请单位无直接利益关系。
  第九条 审查自收齐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时经市主

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经审查合格的企业,发给《安全资格证

》。《安全资格证》有效期为二年。经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发给审查意见通知

书。

  第十条 取得《安全资格证》的企业,应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增加电

梯维修保养营业范围的登记注册,经审查登记注册后,方可开展电梯维修保养

业务。


第三章 安全资格证书管理

  第十一条 《安全资格证》中认可的梯种与范围分为五类:一类为梯速小于

等于1m/s的各种品牌的电梯;二类为梯速小于等于1.75m/s各种品牌的电梯和自

动扶梯;三类为限定品牌的梯速小于等于2.5m/s电梯;四类为限定品牌的梯速

小于等于4m/s电梯;五类为不限梯速,限定具体品牌的电梯。三、四类资格覆

盖二类资格。

  第十二条
《安全资格证》是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单位从事维修保养业务的安全资格

证明,在承接电梯维修保养业务时应向电梯业主出示《安全资格证》。

  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企业必须按《安全资格证》中审查的梯种与范围

开展维修保养工作,不得擅自超越范围承接维修保养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涂改或伪造《安全资格证》。
  第十三条
电梯维修保养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市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后

,再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一)变更认可的梯种与范围,应当在年审时向市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

审查后,换发相应的《安全资格证》;
  (二)歇业或者其它原因终止在深圳业务,应当向市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

记,并交回《安全资格证》;
  (三)单位改变名称或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变更,应向市主管部门办理《

安全资格证》变更手续。
第四章 安全资格年审
  第十四条 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企业安全资格实行年审制度。
  年审时,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企业应按当年的年审通知提供资料、填

报年审表。
  第十五条
市主管部门组织专业人员按照《深圳市电梯维修保养企业安全资格审查表》中

所列的标准进行年审。对年审合格者,换发《安全资格证》。对年审不合格者

,根据《条例》规定分别作出警告、责令改正、罚款、吊销安全认可证等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31日发布的《深圳市电梯及自动扶

梯维修保养企业安全资格管理规定》(深质技监〔1999〕82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电梯维修保养企业安全资格审查表
项目 审查内容 审查细则 审 查 要 求 评 分 标 准 审核情况
一、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人员、办公场所
1.企业持有效工商营业执照 ·法定名称
·注册所在地
·有效期
·经营范围
·注册资本 1.企业具有独立的电梯维修保养营业执照,法定名称与申请单位

相一致;
2.工商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为深圳市区域范围内;
3.工商营业执照的注册日期和复审日期,审查时应在有效期内;
4.经营范围应有电梯维修保养业务项目;
5.注册资本对申请梯速小于等于1m/s不小于80万元人民币;对申请梯速小于

等于1.75m/s或单一电梯保养品牌的单位不小于100万元人民币;对申请梯速小

于等于2.5m/s的单位不小于200万元人民币;对申请梯速小于等于4m/s不小于50

0万元人民币。
以上某一项不符合要求,均终止审查。
2.组织机构完善,有与从事电梯维修保养、检验工作相适应的工程技术人员

和技术工人 ·组织机构设置
·工程技术人员
·维修保养人员
·检验人员
·安全主任
·用工合同、保险1.组织机构设置合理,能满足开展业务的需要;各部门负

责人经正式任命;
2.配备的工程技术人员中,对申请梯速小于等于1m/s的单位,机电专业工程

师不少于1名;对申请梯速小于等于1.75m/s的单位或单一电梯品牌的单位,机

械工程不少于1名,电气工程师不少于1名;对申请梯速小于等于2.5m/s的单

位,机械工程师不少于1名,电气工程师不少于2名;对申请梯速小于等于4m

/s的单位,机械工程师不少于2名,电气工程师不少于3名。上述工程师须经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举行的电梯基础知识考核合格;
3.配备维修保养人员,申请梯速小于等于1m/s的单位或单一电梯品牌的单位

,维保人员不少于10名,电工、焊工各不少于1名;对申请梯速小于等于1.75m

/s的单位维保人员不少于15名,电工不少于4名、焊工不少于2名;对申请梯

速小于等于2.5m/s的单位维保人员不少于30名,电工不少于8名、焊工不少于

4名;对申请梯速小于等于4m/s的单位维保人员不少于60名,电工不少于15名

、焊工不少于8名。上述维保人员须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

员操作证,电工、焊工证件在有效期内;
4.配备注册安全检测员,对申请梯速小于等于1m/s、小于等于1.75m/s及单一

电梯品牌的单位不少于1名;对申请梯速小于等于2.5m/s的单位不少于3名,

对申请梯速小于等于4m/s的单位不少于5名。检验人员须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颁发的电梯注册安全检测员证,证件在有效期内;
5.配备专职安全主任不少于1名,证件在有效期内;
6.以上人员均应签有劳动合同,办齐工伤、养老等社会保险,且有不少于80%

的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在三个月以上(少于80%的那部分人员不计入以上人员)。
标准分:
a.梯速≤1m/s的资格为100分;
b.梯速≤1.75m/s或单一电梯品牌的资格为150分;
c.梯速≤2.5m/s的资格为200分;
d.梯速≤4m/s的资格为250分。
扣分标准:第1项不符合要求扣10分;缺一名工程师、安全主任或注册安全检

测员扣35分;缺一名维保人员扣25分。得分低于80%的终止审查。

3.办公场所满足开展业务要求 ·企业实际办公地点
·办公场所面积
·资料室、仪器室
·仓库 1.企业实际办公地点应与营业执照“住所”相一致;
2.办公面积和仓库面积:对申请梯速小于等于1m/s办公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仓库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对申请梯速小于等于1.75m/s或单一电梯品牌办公

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对申请梯速小于等于2.5m/s

办公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对申请梯速小于等于4m

/s办公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3.企业设置了独立的资料档案室、仪器设备室;
4.维修车间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标准分:20分
扣分标准:第1项不符合要求扣10分;第2项、第4项每少1平方米扣1分;第3

项不符合要求扣5分。
二、电梯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 国家有关电梯安装维修保养的法律、

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齐全
·法律、法规与规章收集情况
·国家标准收集情况
·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管理情况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收集齐全,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广东省查

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深圳市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

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锅炉压

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广东省特种机电设备作业人员培

训考核管理规定》、《深圳经济特区电梯及自动扶梯安全管理条例》、《深圳

市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企业安全资格管理规定》等;
2.国家现行电梯标准收集齐全,包括GB7588、GB10060、GB16899、GB/T7024

、GB/T7025、GB/T10058、GB/T10059、JG/T5072等;
3.以上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管理规范,统一。 标准分:20分
扣分标准:每缺少一个标准或法规扣5分;第3项不符合要求扣10分。
三、技术资料、工艺文件 1.电气原理图、接线图、型式试验报告齐全;零部

件手册完善 ·有关电气原理图、接线图
·形式试验报告
·电梯零部件手册
1.电气原理图(包括主回路或动力回路、安全回路、门锁回路、抱闸回路、

检修回路、紧急操作回路)齐全;
2.接线图(包括控制屏、轿顶、井道接线图)齐全;
3.各安全部件型式试验报告齐全;
4.电梯零部件手册(包括规格、型号、编号)完整。 标准分:80分
扣分标准:每一项不符合要求各扣20分。得分低于80%的终止审查。
2.各部件、系统安装图及安装工艺齐全;维修保养及大修工艺完整;有完整

调试手册 ·各部件、系统安装图及安装工艺
·维修保养及大修工艺
·电梯调试手册
1.电梯各部件、系统(包括控制屏、曳引机、悬挂系统、轿厢、对重、厅门

、轿门、安全钳、限速器、选层器、井道信号系统、缓冲器、补偿装置、导靴

)的安装图及安装工艺应齐全,正确;
2.电梯维修保养工艺手册经本企业颁布执行;维修保养工艺的种类与申请的

速度、品牌相匹配;编制的维修保养工艺应内容齐全、要求明确、工艺工序正

确,有各部件或工序的维修保养方法说明,文字清晰、图示清楚;
3.主要机械、电气设备(部件)和整机的调试、检测手册完整。 标准分:60


扣分标准:每一项不符合要求各扣60分。得分低于80%的终止审查。
三、技术资料、工艺文件 3.自检验收规范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验收规范
·验收报告书
1.自检验收规范经本企业颁布执行,内容齐全,能充分反映设备的品质及安

全性能,各项要求不低于国家标准要求;
2.自检验收报告书格式统一规范、内容齐全正确。 标准分:40分
扣分标准:每一项不符合要求扣20分。
4.电梯维修保养年度计划完善、维保项目具体 ·年度保养计划
·维修保养表格 1.电梯维修保养年度计划及维修保养项目经颁布执行;
2.维修保养计划、项目内容齐全,项目设定及时间编排合理;
3.记录齐全。 标准分:40分
扣分标准:第1、2项不符合要求各扣10分;第3项扣20分。
5.维修保养相关资料齐全,并建档 ·资料种类
·建档
·责任人
1.相关资料(保养合同、保养计划、保养记录、检查记录、整改记录、故障

记录)齐全(年审查记录,新申请企业审查有关表格、制度);
2.建档规范,查阅方便;
3.有专人负责管理。 标准分:50分
扣分标准:第1项不符合要求扣30分;第2、3项各扣10分。
四、仪器、工具、设备配置 1.维修保养仪器、工具、设备配备齐全,能满足

实际工作需要 ·种类
·数量、性能、精度
·档案
1.检测、检验仪器、工具、设备配备齐全,有测量电流、电压、电阻、功率

、温度、转速、速度、噪声、长度、距离、力量等所需的仪器;
2.性能、精度能满足实际使用要求;用于检测、检验的仪器、工具、设备每

位检测员应有一套;
3.仪器、工具、设备建档规范。 标准分:40分
扣分标准:第1项不符合要求扣20分;第2、3项各扣10分。
2.仪器、工具、设备经计量检验和校准,在计量有效期内使用 ·计量检验和

校准记录
·领用记录 1.有完整的定期计量记录;
2.合格(准用)、停用等标签使用正确,日常管理规范,有借用记录,领用

手续齐全。 标准分:20分
扣分标准:每项不符合要求各扣10分。
四、仪器、工具、设备配置 3.通讯、交通工具满足维修保养业务的需要 ·

通讯工具清单
·交通工具清单 公司应配有作业对讲机,每个保养作业小组应配有通讯工具


各保养点的设置、交通工具的配置应满足1个小时内到达保养电梯的现场。

标准分:40分
扣分标准:每项不符合要求各扣20分。
五、质量安全生产管理 1.建立维修保养质量安全管理网络; ·管理机构
·人员(岗位)
·职责 1.建立健全电梯维修保养质量、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
2.确定了人员;
3.明确了职责。 标准分:30分。
每项不符合要求各扣10分。
2.电梯技术安全培训正常进行 ·培训制度
·培训记录 1.应有对新员工、新技术、新岗位,公司内、公司外的培训制度


2.有正常(定期和不定期)的培训活动,记录齐全、完整;对于单一品牌厂

家提供支持的单位,员工应有厂家的培训记录。
标准分:20分。
每项不符合要求各扣10分。
3.备品备件采购、领用有严格制度 ·制度
·记录 1.制度完善;
2.采购、领用规范,记录齐全。 标准分:20分。
每项不符合要求各扣10分。
4.电梯安全运行、作业安全检查严格执行 ·制度
·记录 1.制度完善;
2.有检查、有整改、有记录。 标准分:40分。
每项不符合要求各扣20分。
5.各种安全操作规程得到贯彻实施 ·安全操作规程
·培训记录 1.制定维修工、电工、焊工、钳工、起重工等安全操作规程;
2.作业人员经培训,严格掌握。 标准分:40分。
每项不符合要求各扣20分。
五、质量安全生产管理 6.事故隐患报告、处理制度得到实施 ·制度
·记录 1.制度符合各项规定,要求24小时值班;
2.记录齐全。 标准分:20分。
每项不符合要求各扣10分。
7.劳保用品正常发放使用 ·使用规定
·记录 1.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使用有明确规定;
2.有发放使用记录。 标准分:20分。
每项不符合要求各扣10分。
8.遵规守法,确保电梯维修保养质量和生产安全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


·安全生产情况
·维保质量情况
1.在审查前两年内未发生违反《质量法》第三十五、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

条的行为及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2.未发现申报情况有明显弄虚作假行为;
3.本年审周期内未发生重伤以上伤亡事故;不存在发生伤亡事故隐瞒不报的

情况;
>p ALIGN="JUSTIFY">未发生两次以上用户质量、安全投诉(情况属实,且责

任在被投诉方的)事件;
4.维修保养的电梯年审质量安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标准分:100分。
扣分标准:第1、2项不符合要求扣50分;第3、4、5项(只适用于年审)各扣

30分。
六、大于1.75m/s资格的品牌规定
有电梯厂家全面技术支持文件或有合理的关于技术能力胜任、配件渠道畅通

的书面说明 ·厂家书面支持文件
·技术能力
·配件渠道
三、四、五类资格须有所申请品牌的电梯厂家全面技术支持文件或有合理的

关于技术能力胜任、配件渠道畅通的书面说明。
标准分:50分。
扣分标准:有厂家全面技术支持文件得50分;无厂家全面技术支持文件但有

合理书面说明得30分;均无者不得分。

  说明:标准总分如下:一类的资格为800分;二类的资格为850分;三类的

资格为950分;四类的资格为1000分;五类的资格为900分。

  审查合格的条件为:1.单项得分不低于该项目标准分的50%且符合评分标准

的要求;2.总得分高于标准总分的70%。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发重新修订的《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发重新修订的《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93)国资办发第58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资产评估行业的管理,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几年来评估机构管理实践,对1990年5月发布的《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改后的《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第91号令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国资办发(1992)第36号文,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公司(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资产评估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的工作,并直接管理中央级的资产评估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经省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监督本级的资产评估机构。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工作中不符合《细则》和本办法规定的做法,有权进行纠正。
第四条 凡持有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受委托的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均可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第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是社会公正性服务机构,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不受地区、行业限制,实行有偿服务。
第六条 欲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资产评估资格: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与开展评估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固定的办公地点;
2.具备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专业评估专职人员,其中会计经济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共不少于10人(其中土地建筑、机电设备、会计、经济人员分别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占50%以上;专职的职龄人员不得少于40%,最低不得少于8人;
资产评估专职人员只能在一家评估机构专职从业;
3.经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要达到30%以上。
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应在机构内设立专职的资产评估部门,配备专职评估人员;
5.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凡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要求,申请资产评估资格,需向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资产评估资格申请书和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申请表。
2.资产评估机构的组织章程。
3.评估人员名单。注明评估人员中有关专职和外聘兼职的情况;同时,附送评估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件的复印件。
4.法人代表和评估部门负责人简历。
5.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评估专业培训证明或大专院校评估专业毕业证书。
6.两个以上资产评估试评或模拟案例。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8.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文件资料需使用中文书写。
第八条 新建独立的资产评估公司(事务所),应向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申请文件、初组人员名单、章程等,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出具同意设立该资产评估公司(事务所)的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获得法人资格后,再按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产评估资格。
第九条 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所、分公司),用总所(公司)名义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由总所(公司)负法律责任。总所(公司)应制定严格的监督管理和复审签章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欲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必须单独申请资产评估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不得使用总所(公司)的资格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第十条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审查中央级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资格,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受托的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地方各级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资格,颁发资格证书,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印制、盖章、编号。地方和其他部门印制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无效。
第十二条 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受托的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本级资产评估机构过程中,对基本具备从事资产评估业务能力的机构,可以给予临时资产评估资格,并在临时资格证书上注明“临时资格”字样及有效期限,有效期最多不超过一年。
评估机构在临时资格到期前,可向授予其资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转为正式资格,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要求重新报送材料。
第十三条 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地价评估事务所等专业性评估机构从事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国有房产等资产评估业务,应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评估资格并领取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外国及港、澳、台地区的资产评估机构与我国境内评估机构共同设立合资、合作资产评估机构时,中方是中央级的评估机构,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中方是地方级的评估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受托的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则: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
2.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工作中必须坚持独立、客观、公正。
3.应按委托单位和资产评估机构签订的协议中确定的期限完成评估工作。
4.资产评估机构对委托单位所提供的数据资料以及评估结果,应严格保守秘密,并应有完善的评估档案保管制度。
5.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如与委托单位或者其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单位或者其他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6.资产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中发现当事人和有关单位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否则,视同评估机构弄虚作假或营私舞弊。
7.资产评估机构应以良好的服务质量赢得客户,不得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承揽业务,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8.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规则。
第十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接受资产评估委托后,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应签订资产评估协议(合同),内容包括被评估资产项目名称、评估目的、评估范围、评估期限、收费办法和金额、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工作结束后,应按协议规定期限向委托方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资产评估报告书,必须经直接从事该项资产评估工作的项目负责人、评估部门负责人及评估机构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资产评估机构印章后方可生效。资产评估机构对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公正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凡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一般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具体处理办法按《细则》和《违反财经法规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情节严重并触犯刑律的,应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评估机构进行年检。每年年检的内容和要求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规定。
年检由审批资产评估资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授予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检查。对年检合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在其评估资格证书上加盖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规定的年检专用章,方可继续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第二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的名称、法人代表、评估部门负责人、通信地址等有变动的,应在十五天内通知原发证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并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申请表、资产评估机构专职人员名单表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资 格 申 请 表
机构名称:
资格类型: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批准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
------------------------------------------------------------------------
|机构名称| |法人代表| |评估部负责人| |
|--------|----------------|--------|------|------------|--------|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
|所有制性质| |批准机关| |营业执照号码| |
|----------------------------------------------------------|--------|
|注册资金| |注册机关| |注册时间| |
|--------------------------------------------------------------------|
|资格批准机关| |批准时间| |证书号| |
|--------------------------------------------------------------------|
|机构专职人员数| |专职评估人员数| |其中:评估专职职龄人员| |
|--------------------------------------------------------------------|
|职龄人员占评估人员比例| |参加资产评估专业培训人员总数| |
|----------------------|--------------------------------------------|
|资| | 会计经济类 | 工程技术类 | |
| | 分类 |--------------|--------------| 合计 |
|产| |会计类|经济类|土建类|机电类| |
| |------------------|------|------|------|------|------------|
|评| |本类人员合计 | | | | | |
| |专|--------------|------|------|------|------|------------|
|估|职|其|高级职称 | | | | | |
| | | |----------|------|------|------|------|------------|
|人| |中|中级职称 | | | | | |
| |--|--------------|------|------|------|------|------------|
|员| |本类人员合计 | | | | | |
| |兼|--------------|------|------|------|------|------------|
|情|职|其|高级职称 | | | | | |
| | | |----------|------|------|------|------|------------|
|况| |中|中级职称 | | | | | |
|------|------------------------------------------------------------|
| 业 | |
| 务 | |
| 开 | |
| 展 | |
| 情 | |
| 况 | |
|------|------------------------------------------------------------|
|内 制| |
|部 度| |
|机和建| |
|构 立| |
|设 情| |
|置 况| |
------------------------------------------------------------------------
------------------------------------
| |名|1. |
| |称|2. |
| |--|------------------------|
|案|评| |
|例|审| |
|情|意| |
|况|见| |
|------|------------------------|
| 审 | |
| 批 | |
| 意 | |
| 见 |签字: 年 月 日|
------------------------------------
资产评估机构专职人员名单表
--------------------------------------------------------------------------------------------------
|序号|姓 名|性别|年龄|学历|所学专业|职 称|职 务|在机构内何部门工作|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
| | | | | | | | | | |
--------------------------------------------------------------------------------------------------
注:专职人员名单由上级单位的人事部门加盖人事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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