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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收费管理司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00:27:26  浏览:97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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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收费管理司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计委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收费管理司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计划委员会



复函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
你委员会《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否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请示》(闽价〔1998〕费字132号)收悉。经与财政部综合与改革司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明确规定:“行政性收费中的管理性收费、资源性收费、全国性的证照收费和公共事业收费,以及涉及中央和其他地区的地方性收费,实行中央一级审批”。按现行收费管理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作为资源性收费
,属于行政性收费,应由物价、财政部门进行管理。收费单位必须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的专用收费票据。各级物价部门有权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情况进行年度审验,但不应收取年审费。



1998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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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民政部等


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建保[2008]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房地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务局、国土资源局:

  为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工作,经国家统计局同意,现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报表制度》)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住房保障统计工作的重要性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是建立住房保障体系的基础性工作,对于科学制定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合理安排住房保障资金和建设用地等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建设(住房保障)、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从保障和改善民生、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出发,充分认识住房保障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保证住房保障统计工作顺利实施。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落实专门人员和工作经费,具体承担统计任务,切实负起牵头责任。

  二、认真做好数据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

  各级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按照《统计法》和《报表制度》规定,建立健全统计制度,落实统计责任,主动协调相关部门,认真做好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工作。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向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及时提供资金、土地、建设项目等有关数据,确保数据完整、统一。要加强统计资料的分析利用,及时编写统计分析报告,客观反映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为完善政策、改进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三、及时做好统计报表汇总和报送工作

  各级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按照规定程序,通过住房保障统计报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逐级审核汇总,逐级报送统计报表。县(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利用信息系统填写统计报表,形成电子文件,报市(地、州)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市(地、州)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县(市)统计报表审核、汇总后,报省级建设(住房保障)部门;省级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对全省报表审核、汇总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各级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在上报统计报表的同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本报表制度从2008年起施行。省级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上报报表的时间,季报报表为季后15日前,年报报表为年后2月底前。2007年年报报表和2008年第1季度、第2季度报表,请于7月15日前一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把住房保障统计工作情况作为规范化管理考核的内容,纳入考核制度并进行通报。各地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与公积金监督管理司。

  附件:1、《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制度》

     2、《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执行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国统制[2008]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
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8年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
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本制度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目 录

第一部分 总说明 2
第二部分 报表目录 3
第三部分 调查表式 4
一、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条件情况 4
二、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情况 5
三、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条件情况 6
四、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户数、人数情况 7
五、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户数、人数情况 8
六、廉租住房建设投资、竣工(筹集)、配租情况 9
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竣工、销售情况 10
八、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集、支出情况 11
第四部分 统计指标解释及填写说明 12
一、保障条件、标准指标 12
二、保障(供应)户数、人数指标 13
三、住房建设投资、竣工(筹集)、配租(销售)指标 14
四、保障资金筹集、支出指标 15


第一部分 总说明
一、为了解全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宏观管理提供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属于部门统计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共同的基本需要。地方特殊需要的统计资料应通过地方统计调查和部门统计调查收集,并尽量避免与本统计调查相重复。
三、本报表制度执行范围为所有的设市城市(建制镇以上区域)、县城(城关镇)。
四、本报表制度包括城市廉租住房制度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保障对象条件和保障标准情况,保障户数、人数情况,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投资、建设、配租(售)情况,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集、支出情况等四个方面内容。
五、本报表制度的报告期别为季报和年报制度。各报表的报送时间、受表机关及报送方式按规定执行。各填报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填报,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六、报送要求
季报报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制度规定的表式于季后15日前向建设部报送。
年报报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制度规定的表式于年后2月底前向建设部报送。
七、各表金额指标一律不取小数。
八、本报表制度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部分 报表目录
表号 表 名 报告期别 填报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及方式 页码
廉租1表 一、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条件情况 年报 辖区内全部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年后2月底前网络 4
廉租2表 二、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情况 年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5
经房1表 三、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条件情况 年报 辖区内全部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同上 同上 6
廉租3表 四、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户数、人数情况 季报 辖区内全部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同上 季后15日前网络 7
经房2表 五、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户数、人数情况 季报 辖区内全部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同上 同上 8
廉租4表 六、廉租住房建设投资、竣工(筹集)、配租情况 季报 辖区内全部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同上 同上 9
经房3表 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竣工、销售情况 季报 辖区内全部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同上 同上 10
廉租5表 八、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集、支出情况 季报 辖区内全部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同上 同上 11

第三部分 调查表式
一、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条件情况
表 号: 廉 租1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市、州、盟) 县(区、市、旗) 制表机关: 建 设 部
行政区划代码: □□_□□_□□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200 年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08]8号
综合机关名称: 有效期至: 2010年1月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甲 乙 丙 1
一、收入条件 — — —
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 101 元
 按户标准: 1人户家庭月收入 102 元
    2人户家庭月收入 103 元
    3人户家庭月收入 104 元
    4人户家庭月收入 105 元
    5人户家庭月收入 106 元
    6人户以上家庭月收入 107 元
二、住房条件 — — —
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108 平方米
 按户标准:1人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 109 平方米
    2人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 110 平方米
    3人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 111 平方米
    4人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 112 平方米
   5人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 113 平方米
    6人户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 114 平方米
三、资产条件 — — —
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资产 115 元
 按户标准:1人户家庭资产 116 元
    2人户家庭资产 117 元
    3人户家庭资产 118 元
    4人户家庭资产 119 元
    5人户家庭资产 120 元
    6人户以上家庭资产 121 元
四、 符合保障对象条件的户数 122 户
符合保障对象条件的人数 123 人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20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报送时不汇总。2.本表统计范围为辖区内全部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3.本报表为年报,报送时间为年后2月底前。报送方式为网络报送。




二、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情况
表 号: 廉租2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市、州、盟) 县(区、市、旗) 制表机关: 建 设 部
行政区划代码: □□_□□_□□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200 年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08]8号
综合机关名称: 有效期至: 2010年1月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甲 乙 丙 1
一、市场平均租金 101 元/月·平方米
二、公有住房平均租金 102 元/月·平方米
三、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 103 元/月·平方米
四、租赁补贴的租金标准 104 元/月·平方米
五、保障面积标准 — — —
  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住房保障面积 105 平方米
   按户标准:1人户家庭住房保障面积 106 平方米
        2人户家庭住房保障面积 107 平方米
        3人户家庭住房保障面积 108 平方米
        4人户家庭住房保障面积 109 平方米
        5人户家庭住房保障面积 110 平方米
        6人户以上家庭住房保障面积 111 平方米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报送时不汇总。   2.本表统计范围为辖区内全部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3.本报表为年报,报送时间为年后2月底前。报送方式为网络报送。





三、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条件情况
表 号: 经房1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市、州、盟) 县(区、市、旗) 制表机关: 建 设 部
行政区划代码: □□_□□_□□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200 年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08]8号
综合机关名称: 有效期至: 2010年1月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甲 乙 丙 1
一、收入条件 — — —
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 101 元
 按户标准: 1人户家庭月收入 102 元
    2人户家庭月收入 103 元
    3人户家庭月收入 104 元
    4人户家庭月收入 105 元
    5人户家庭月收入 106 元
    6人户以上家庭月收入 107 元
二、住房条件 — — —
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108 平方米
 按户标准:1人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 109 平方米
    2人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 110 平方米
    3人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 111 平方米
    4人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 112 平方米
   5人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 113 平方米
    6人户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 114 平方米
三、资产条件 — — —
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资产 115 元
 按户标准:1人户家庭资产 116 元
    2人户家庭资产 117 元
    3人户家庭资产 118 元
    4人户家庭资产 119 元
    5人户家庭资产 120 元
    6人户以上家庭资产 121 元
四、 符合供应对象条件的户数 122 户
符合供应对象条件的人数 123 人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20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报送时不汇总。2.本表统计范围为辖区内全部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3.本报表为年报,报送时间为年后2月底前。报送方式为网络报送。





四、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户数、人数情况
表 号: 廉租3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市、州、盟) 县(区、市、旗) 制表机关: 建 设 部
行政区划代码: □□_□□_□□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200 年 月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08]8号
综合机关名称: 有效期至: 2010年1月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合计 按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分
租赁住房补贴 实物配租 租金核减 其他方式
甲 乙 丙 1 2 3 4 5
本期末累计申请登记户数 101 户
其中:本期申请登记户数 102 户
本期末累计申请登记人数 103 人
其中:本期申请登记人数 104 人
本期末正在实施保障户数 105 户          
其中:本期新增保障户数 106 户          
本期末正在实施保障人数 107 人          
其中:本期新增保障人数 108 人          
本期末累计退出保障户数 109 户          
其中:本期退出保障户数 110 户          
本期末累计退出保障人数 111 人          
其中:本期退出保障人数 112 人          
本期末累计已实施保障户数 113 户          
本期末累计已实施保障人数 114 人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送。   2.本表统计范围为辖区内全部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3.本报表为季报,报送时间为季后15日前。报送方式为网络报送。   4.本表逻辑审查关系:1栏=2栏+3栏+4栏+5栏;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05+109;114=107+111。





五、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户数、人数情况
表 号: 经房2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市、州、盟) 县(区、市、旗) 制表机关: 建 设 部
行政区划代码: □□_□□_□□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200 年 月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08]8号
综合机关名称: 有效期至: 2010年1月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期末累计 本期
甲 乙 丙 1 2
申请登记户数 101 户
申请登记人数 102 人
供应户数 103 户  
供应人数 104 人
退出户数 105 户  
其中:上市交易 106 户  
政府回购 107 户  
退出人数 108 人  
其中:上市交易 109 人  
政府回购 110 人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送。   2.本表统计范围为辖区内全部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3.本报表为季报,报送时间为季后15日前。报送方式为网络报送。   4.本表逻辑审查关系:105≥106+107;108≥109+110。




六、廉租住房建设投资、竣工(筹集)、配租情况
表 号: 廉租4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市、州、盟) 县(区、市、旗) 制表机关: 建 设 部
行政区划代码: □□_□□_□□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200 年 月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08]8号
综合机关名称: 有效期至: 2010年1月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合计 按筹集方式分
集中新建 配建 收购存量住房 捐赠 其他
甲 乙 丙 1 2 3 4 5 6
自开始建设累计完成投资 101 万元 —
其中:本期完成投资 102 万元 —
累计供应土地面积 103 平方米 — —
其中:本期供应土地面积 104 平方米 — —
房屋施工面积 105 平方米 — —
其中:新开工面积 106 平方米 — —
本期末累计竣工(筹集)住房建筑面积 107 平方米
  其中:本期竣工(筹集)住房建筑面积 108 平方米
本期末累计竣工(筹集)住房套数 109 套
其中:本期竣工(筹集)住房套数 110 套
本期末累计竣工(筹集)住房平均套型建筑面积 111 平方米
  其中:35平方米(含)以下套型数量 112 套
35-50平方米(含)套型数量 113 套
尚未配租住房建筑面积 114 平方米
尚未配租住房套数 115 套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送。   2.本表统计范围为辖区内全部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3.本报表为季报,报送时间为季后15日前。报送方式为网络报送。   4.本表逻辑审查关系: 1栏=2栏+3栏+4栏+5栏+6栏;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07÷109。







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竣工、销售情况
表 号: 经房3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市、州、盟) 县(区、市、旗) 制表机关: 建 设 部
行政区划代码: □□_□□_□□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200 年 月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08]8号
综合机关名称: 有效期至: 2010年1月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合计 经济适用住房(不含集资合作建房) 集资合作建房
集中新建 配建 其他
甲 乙 丙 1 2 3 4 5 6
自开始建设累计完成投资 101 万元
其中:本期完成投资 102 万元
累计供应土地面积 103 平方米
其中:本期供应土地面积 104 平方米
房屋施工面积 105 平方米
其中:新开工面积 106 平方米
本期末累计竣工住房建筑面积 107 平方米        
  其中:本期竣工住房建筑面积 108 平方米        
本期末累计竣工住房套数 109 套        
其中:本期竣工住房套数 110 套        
本期末累计竣工住房平均套型建筑面积 111 平方米        
  其中:35平方米(含)以下套型数量 112 套      
35-50平方米(含)套型数量 113 套      
50-60平方米(含)套型数量 114 套      
60-70平方米(含)套型数量 115 套      
70-80平方米(含)套型数量 116 套      
本期末累计销售住房建筑面积 117 平方米      
其中:本期销售住房建筑面积 118 平方米      
本期末累计销售住房套数 119 套      
其中:本期销售住房套数 120 套      
平均销售价格 121 元/平方米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送。  2.本表统计范围为辖区内全部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3.本报表为季报,报送时间为季后15日前。报送方式为网络报送。   4.本表逻辑审查关系: 1栏=2栏+6栏;2栏=3栏+4栏+5栏;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7≥118;119≥120;111=107÷109。

八、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集、支出情况
表 号: 廉租5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市、州、盟) 县(区、市、旗) 制表机关: 建 设 部
行政区划代码: □□_□□_□□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200 年 月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08]8号
综合机关名称: 有效期至: 2010年1月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期末累计  本期 
甲 乙 丙 1 2
一、按各资金渠道筹集总额 101 万元
其中: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补充资金 102 万元
     土地出让净收益提取资金 103 万元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104 万元
      市县预算拨款 105 万元
      省级预算补助资金 106 万元
中央专项补助资金 107 万元
      中央投资补助资金 108 万元
      社会捐赠资金 109 万元
      其他资金渠道资金 110 万元
二、按用途资金支出总额 111 万元
   其中:租赁住房补贴资金 112 万元
实物配租房源筹建资金 113 万元
其中:集中新建住房资金 114 万元
配建住房资金 115 万元
    收购存量住房资金 116 万元
    其他筹建方式资金 117 万元
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资金 118 万元
三、租金核减资金 119 万元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送。   2.本表统计范围为辖区内全部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3.本报表为季报,报送时间为季后15日前。报送方式为网络报送。   4.本表逻辑审查关系: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8;113=114+115+116+117。



第四部分 统计指标解释及填写说明
行政区划代码:第一、二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第三、四位是地(市、州、盟)代码;第五、六位是(区、市、旗)代码。
一、保障条件、标准指标
1--8项指标只用作统计分析,不汇总。
1.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
指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明确申请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收入条件,具体标准由各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以户为标准确定收入条件的,不填写“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指标。
以人均为标准确定收入条件的,不填写“1人户家庭月收入—6人户以上家庭月收入”指标。
使用年收入标准的,要折算成月收入。
2.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指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明确申请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房条件,具体标准由各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以户为标准确定住房条件的,不填写“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指标。
以人均为标准确定住房条件的,不填写“1人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6人户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指标。
按使用面积或居住面积计量的,要折算成建筑面积。
3、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资产
指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明确申请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资产条件,具体标准由各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以户为标准确定资产条件的,不填写“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资产”指标
以人均为标准确定资产条件的,不填写“1人户家庭资产—6人户以上家庭资产”指标。
4.市场平均租金
指市县一定区域内住房租赁市场价格的平均值。
5.公有住房平均租金
指本行政辖区内公有住房的平均租金水平。
6.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住房保障面积
指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由各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保障对象可享受的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积标准。
以户为单位确定保障面积标准的,不填写“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指标。
以人均为单位确定保障面积标准的,不填写“1人户家庭住房保障面积—6人户以上家庭住房保障面积”指标。
按使用面积或居住面积计量的,要折算成建筑面积。
7.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
指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由各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对实物配租住房实施的优惠租金价格。一般按照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租金价格计量。
按使用面积或居住面积计量的,要折算成建筑面积。
8.租赁补贴的租金标准
参照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
9.符合保障对象条件的户数、人数
指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收入、住房、资产等方面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户数、人数。
10.符合供应对象条件的户数、人数
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收入、住房、资产等方面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条件的户数、人数。
二、保障(供应)户数、人数指标
1.本期末累计申请登记户数、人数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报告期内,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并经审查符合保障条件且已登记的户数、人数。
2.本期末正在实施保障户数、人数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到报告期末,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依据已签订的廉租住房保障合同(协议),通过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和其他方式,正在实施保障的户数、人数。该指标以报告期末正在实施保障的户数、人数为准,不包含已经实施保障后又退出的户数、人数。
3.本期新增保障户数、人数
指报告期内,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通过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方式新实施保障家庭户数、人数。
4.本期末累计退出保障户数、人数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到报告期末,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对已经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因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等原因,按规定退出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的户数、人数。
5.本期退出保障户数、人数
指报告期内,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对已经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因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等原因,按规定退出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的户数、人数。
6. 本期末累计已实施保障户数、人数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到报告期末,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通过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等方式,累计已经实施保障的户数、人数,包括期末正在实施保障户数、人数和期末累计退出保障户数、人数。
7.供应户数、人数
指从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到本期末、报告期内,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累计、本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户数、人数。
8.退出户数、人数
指从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到本期末、报告期内,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通过上市交易、政府回购等方式,累计、本期退出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户数、人数。
三、住房建设投资、竣工(筹集)、配租(销售)指标
1.自开始建设累计完成投资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完成的用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建筑工程、土地开发工程及其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等的投资额。
2.本期完成投资
指报告期末,完成的用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建筑工程、土地开发工程及其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等的投资额。
3.累计供应土地面积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经济适应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由政府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其供应土地面积按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分摊。
4.本期供应土地面积
指报告期内,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经济适应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由政府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其供应土地面积按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分摊。
5.房屋施工面积
指报告期内施工的全部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包括本期新开工面积和上年开工跨入本期继续施工的面积,以及上期已停建在本期恢复施工的面积。本期竣工和本期施工后又停建缓建的面积仍包括在施工面积中。
新开工面积以单位工程为核算对象,按整栋房屋的全部建筑面积计算,不能分割计算。
6.本期末累计竣工(筹集)住房建筑面积、套数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竣工廉租住房的建筑面积、套数以及通过收购存量住房、捐赠等方式筹集廉租住房的建筑面积、套数。
7.本期竣工(筹集)住房建筑面积、套数
指报告期内,竣工廉租住房的建筑面积、套数以及通过收购存量住房、捐赠等方式筹集廉租住房的建筑面积、套数。
8.本期末累计竣工住房建筑面积、套数
指从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竣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套数。
9.本期竣工住房建筑面积、套数
指报告期内,竣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套数。
10.本期末累计竣工(筹集)住房平均套型建筑面积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到报告期末,累计竣工(筹集)廉租住房的总建筑面积除以累计竣工(筹集)廉租住房的总套数。其中分别统计35平方米(含)以下、35-50平方米(含)套型数量。
11.本期末累计竣工住房平均套型建筑面积
指从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累计竣工经济适用住房的总建筑面积除以累计竣工经济适用住房的总套数。其中分别统计35平方米(含)以下、35-50平方米(含)、50-60平方米(含)、60-70平方米(含)、70-80平方米(含)套型数量。
12.本期末尚未配租住房建筑面积、套数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竣工和筹集的廉租住房中,尚未配租住房的建筑面积、套数。
13.本期末累计销售住房建筑面积、套数
指从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累计已经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套数。
14.本期销售住房建筑面积、套数
指报告期内,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套数
15.平均销售价格
指报告期内,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总额与销售总面积之比。
四、保障资金筹集、支出指标
1.按各资金渠道筹集总额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报告期内,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通过各资金来源渠道筹集的资金总额。
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补充资金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报告期内,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实际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
3.土地出让净收益提取资金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报告期内,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实际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4.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报告期内,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廉租住房获得的租金收入。
5.市县预算拨款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报告期内,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市县地方财政纳入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
6.省级预算补助资金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报告期内,按照有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对所属城市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7.中央专项补助资金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报告期内,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等规定,中央财政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8.中央投资补助资金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报告期内,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等规定,中央财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的廉租住房建设投资补助资金。
9.社会捐赠资金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报告期内,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通过社会捐赠渠道归集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10.其它资金渠道资金
指除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补充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提取资金、市县预算拨款、省级预算补助资金、中央专项补助资金、中央投资补助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外,通过其它资金渠道归集的资金。
11.按用途资金支出总额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报告期内,依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用于对保障家庭实施廉租住房保障支出的资金数量。
12.租赁住房补贴资金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报告期内,用于发放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的支出。
13.实物配租房源筹建资金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报告期内,用于筹建实物配租房源的资金支出。
14.集中新建住房资金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报告期内,通过集中新建方式筹集实物配租房源的资金支出。
15.配建住房资金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报告期内,通过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等项目中配建实物配租房源所发生的资金支出。
16.收购存量住房资金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报告期内,通过收购存量住房筹建廉租住房房源所支出的资金。
17、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资金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报告期内,使用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和通过一般预算安排实际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的资金
18.租金核减资金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报告期内,房屋产权单位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核减的租金总额。
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执行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制度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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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案件的举证责任

                北安市人民法院—刘宇

  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体现在法律上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就借贷纠纷案件来说,关于举证责任,须明确以下问题:
  一、债权人承担何种举证责任
  在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作为债权人行使债权请求权,应该主张其请求权成立并已经届期,为此其应该向法院提供其权利发生并已经届期的法律要件事实成立的证据。由于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履行有先后顺序,债权人主张合同的权利的发生,其应该为两个要件事实的成立负举证责任,一个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个是其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义务。
二、债务人应如何举证
  债务人抗辩的种类很多,其有可能对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主张证据本身有问题,这时债务人应当提供针对债权人所提交的证据的反驳证据;如果债务人主张债权人的权利受到妨害,或者受到制约,或者已经消灭,其应该就权利妨害法律要件、或者权利制约法律要件、或者权利法律要件负举证责任;当然,债务人还可以提出反证,证明债权人所主张成立。如果债务人没有上述主张,则债权人不承担举证责任。
三、时效中断的证据是否在举证时限内提交
  目前法律限定了原告原告提出诉讼请求的时间,但是并没有限制被告提出抗辩的时间,虽然有司法解释规定被告在答辩期内提交书面答辩状归属于义务,但是并没有规定“答辩失权)的法律后果。如债务人在一审过程中没有主张时交问题的抗辩,时效是否超过法院不予审查,债务人的其他抗辩又不成立,于是一审法院判决债务人败诉。债务人经过咨询,发现了债权人的诉讼时效已经超过,其又以一审的证据为基础以诉讼时效超过为理由提出上诉,由于法律没有限制债务人抗辩的时间,二审法院应当对此进行审查。在审查的时候债权人主张时效曾经中断,该主张是针对任务人新主张的主张,就该主张债权人会提供证据予以支持,此时债务人往往又会以债权人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且已经超过举证时限为由不予质证,法院此时若强行质证又苦于没有法律依据。目前笔者认为对此问题的解决办法是将该类证据视为新证据而告知债务人对此进行质证,以平衡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此问题的由来是法律规定的缺失。因此,建议在制定证据的时候,对此予以规制。
四、邮寄送达催收通知的证据认定问题
  在借款合同中,金融机构保全自己权利的方式就是对贷款及时地催收,以避免诉讼时效的中断。在催收的各种方式中,成本最低最常被金融校对机使用便是邮寄送达催收通知。但是,一旦产生纠纷而形成诉讼,债务人经常抗辩没有收到债权人邮寄送达的催收通知。或者虽然收到了,但是其邮寄的不是催收通知,而是别的文件,有的任务人还抗辩其收到的是一个空信封,信封里什么文件都没有。
对此问题笔者的观点是到达主义。到达主义就是指债权人必须证明其邮寄送达的是催收通知,并且该催收通知已经到达债务人。如果债权人的证据不能证明上述要件事实的成立,则不构成法律上所规定的“主张权利“,也就不能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
  在关于邮寄催收问题上,不管是按照一般善良人的标准还是从统计学的角度来看,作为债权人的金融机构在促使其债权时,是应该尽到应有的注意的,不会不将催收文件装入这种情形发生的概率也极低。因此,债务人进行“空信封”可者“不是催收文件”抗辩的,举证负担应该转移到债务人。如果其没有证据证明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抗辩成立,应由债务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同理,债权人将催收文件向邮政局交寄以后,邮政局虽然也有可能出现错投、误投、漏投等现象,但是这种情形的发生与邮政局正确投递相比,概率极低。因此,如果债务人没有充足的证据予以反驳,法院应按照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认定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到达了债务人,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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