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199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3:32:37  浏览:87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199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199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1998年3月1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经过审议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199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批准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陈锦华受国务院委托所作的《关于199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
会议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审查报告中为完成1998年计划提出的各项建议。会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坚决贯彻和认真落实中央确定的指导方针和政策,进一步推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继续贯彻稳中求进的方针,坚持和完善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抓住影响经济工作的关键环节,努力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全面推进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各项工作。确保经济增长率达到8%是必要的,经过努力是可以实现的。在计划执行过程中要狠抓落实。绝不能因为连年获得较好收成而放松和忽视农业,必须稳定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努力提高农民收入,保护农民利益,同时认真研究解决我国农业向现代商品农业转变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要认真解决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方面的问题,实行政企分开,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对国有企业的监督。要认真解决企业重组和改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把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实施再就业工程落到实处。在计划执行中,要适当增加基础设施的投资规模,把资金投向农林水利建设,加强能源、交通、通信、环保等设施建设,加快有市场前景、效益好的在建项目建设,增加对中西部地区的投资,加大高新技术产业的投入,提高技术改造投资比重,加快城镇居民住宅建设,积极开拓市场,扩大国内需求。与此同时,要严禁乱上项目,努力提高投资效益。要克服困难,想方设法完成今年的预算收入,同时严禁铺张浪费,下决心精简机构和人员,控制支出过快增长。要深化金融改革,加强依法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要加大工作力度,积极解决下岗待业职工的生活和再就业问题。要全面发展各项社会事业,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和领导干部一定要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艰苦奋斗,开拓进取,团结和依靠人民群众,为圆满完成1998年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而努力。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案情]

  2012年2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何某、彭某听说其朋友曹某家来了两位洽谈商务的浙江人,比较有钱,遂起歹意,欲行抢劫,于是来到曹某家,并当场对正在与曹某谈生意的胡某、张某等人实施抢劫,所抢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由于何某、彭某认识户主曹某,所以未对曹某进行抢劫。

  [分歧]

  本案的主要分歧是在主人家抢劫客人的财物是否构成入户抢劫。一种意见认为不构成入户抢劫。理由主要有:首先,本案被告人抢劫的对象系人而非户。被告人抢劫的对象是浙江商人胡某、张某,而非曹某及其家人。被告人虽以抢劫为目的非法进入他人住所,但对被害人来说,该住所不过是一个临时谈生意的场所,不具有家庭生活之实质内容,故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其次,被告人胡某、张某没有对户主曹某实施抢劫。曹某本人及生活并居住于该户内的人没有受到胡某和张某抢劫行为的侵害。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及户的权利亦没有受到侵犯,因此不能认定胡某和张某构成入户抢劫。另一种意见认为在主人家抢劫客人构成入户抢劫。

  [评析]

  入户抢劫系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不论抢劫行为是否造成严重的后果,只要该行为符合入户抢劫的构成要件,起点量刑即在10年以上。刑法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基于对户的极力保护。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元。户是家庭赖以生存的基础,是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屏障,也是人们观念中最安全的生活场所。如果公民在户内的安全都无法保障,那么其将失去对整个社会安全保护的信赖。同时,户不仅是公民个人生活的地方,而是整个家庭的栖息场所。行为人对户的侵害,在威胁家庭全部财产的同时,也会危及家庭每一位成员的生命安全。由此可见,入户抢劫的危害性极大,因此刑法对其科以较为严厉的处罚。 

  笔者认为在主人家抢劫客人应构成入户抢劫。理由如下:

  一、入户的非法性

  被告人何某、彭某在主观上意在入户实施抢劫,具有非法性的目的,属非法入户。

  二、符合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户”的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抢劫解释》)这样描述对“户”的范围的界定,“户”在这里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本案被告人所入侵的“户”即曹某家,无疑完全符合《抢劫解释》关于“户”的界定。

  三、入户抢劫应对户不对人

  入户抢劫作为抢劫罪的法定加重处罚情节,体现了刑法对“户”的着力保护。刑法侧重保护的是户的安全机能和居民对户的信赖利益,而非特定居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对客人实施抢劫,并不因为客人没有对户的使用权和居住权,或者没有实质的家庭生活内容,就判定其不受户的保护。刑法之所以将入户抢劫规定为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主要是因为入户抢劫的危害性极大。公民的家庭生活,户内所有在场的人及其财产,都不可避免地受到罪犯的侵害或威胁。被告人以抢劫的目的进入他人住宅,即使抢劫对象并非住宅主人,但客观上仍侵犯了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宪法权利。我国刑法也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即是指未经允许非法进入他人住宅或经要求退出无故拒不退出的行为。在户与外界相对隔离被害人孤立无援的情况下,该行为不仅严重危及户内所有在场人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而且也侵犯了客居住宅或者前来拜访、玩耍、临时逗留的人对于户的安全的信赖利益。

  “对户不对人”即只要在户内实施抢劫,不管抢劫对象系何人,都构成入户抢劫。

  由此可见,无论是从字面意思对户进行文理解释,还是以立法精神对户进行论理解释,都没有理由把入户抢劫的对象仅限定于户主及其家人。因此,非法进入他人住所实施抢劫,不管所抢为何人,都构成入户抢劫。


  (作者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专用印章及联行密押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专用印章及联行密押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1991年7月1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专用印章及联行密押管理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布置所属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随时向总行反映。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专用印章及联行密押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制度》,加强会计业务管理,确保国家资金的安全,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级行处分计部门在办理会计业务时必须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 各种会计专用印章、密押是本行签发结算凭证及划款凭证或受理客户凭证的印信及凭据,一经签署即要姑担承任。各级行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保管和使用。

第二章 会计专用印章
第四条 会计专用印章的种类和使用范围。
会计专用印章分为:会计专用章、业务用公章、结算专用章、票据清算专用章、受理他行票据专用章、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转讫章、联行专用章(包括全国及省辖)、票汇专用章等十种。
一、会计专用章用于向人民银行支取款项的印信,应予留给人民银行印模,凭以验对。
二、业务用公章用于签发拨款限额通知、查询、查复单,跨系统转汇清单、各种专项会计报表(资金平衡表除外)。
三、结算专用间用于委托收款,托收承付到期支付款项或通知单位付款。
四、票据清算专用章,按当地要求用于提出票据交换的收付款凭证。
五、受理他行票据专用章,用于受理开户单位在存入他行票据时,签盖进帐回单,该章必须刻有“他行票据、收妥抵用”字样。
六、现金收讫章用于现金收款凭证和签发现金存款回单。
七、现金付讫章用于现金付款凭证。
八、转讫章用于已处理的一切内部转帐凭证。
九、全国联行专用章用于签发联行往来(邮寄)_凭证,信汇第三联,联行对帐签证单及联行转划款清单。省辖联行专用章,用于签发省辖往来凭证及有关省辖联行事务。
十、票汇专用间用于签发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第五条 会计专用印章的设计、刻制。
会计专用印章的设计刻制分二级管理。
一、全国联行专用章、票汇专用章由总行负责设计、刻制和分发。
二、省辖联行专用章和其他各种会计专用印章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统一设计、刻制、分发。其他各种会计专用印章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设计、刻制和分发,也可以授权地(市)分支行按规定的设计自行刻制,分发所属。基层行处不得自行设计及刻制。
第六条 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转讫章、业务用公章、结算专用章、票据清算专用章、受理他行票据专用章,必须带有活动的 年 月 日标志。
第七条 全国联行专用章,省辖联行专用章,会计专用章、票汇专用章只能刻制一枚,其他会计专用印章或根据业务需要刻制,但必须编号,分清保管和使用责任。
第八条 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一、各种会计专用印章在启用前必须在“会计专用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上印模,填写启用日期,领用保管人要签名盖章。调换人员时,要办理交换手续,由会计负责人监交,并在登记簿上签名盖章。
二、“会计专用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由会计负责人登记保管。
三、会计专用印章的保管和用印必须坚持一人,不得随意分人用印。
四、各级行处要确保印章的正确使用、保证安全。各种会计专用印章,不 仅要有专人保管用印,而且不得散乱放置,各行处应配置带锁的铁皮盒存放印章。营业时打开铁皮盒,临时离柜,铁皮盒要上锁。做到“人在岗章在,人不在岗章盒上锁”。营业终了把锁好的铁皮印章盒存入保险柜保管。
五、严格掌握各种会计专用印章的使用范围,个人之间不得私自授受会计专用印章。因个人之间授受会计专用印章出了问题,原保管使用人员要承担连带责任。
六、各种会计专用印章停止使用时,在“会计专用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上注明停止使用日期和原因。联行专用章、票汇专用章在停止使用后,应编表连同印章逐级上交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由分行统一切角销毁。销毁情况要专题书面报告总行备案。其余会计专用章由原使用行切角销毁。

第三章 联 行 密 押
第九条 联行密押的种类
联行密押分为全国联行密押和省辖联行密押。
一、全国联行密押由总行统一编发。凡开办全国联行往来的各级行处一律使用总行制定的联行密押特约数码和密押编制办法。
二、省辖联行密押由分行统一编发。凡开办全国联行往来的行处,属于省辖的业务往来,一律使用分行制定的联行密押特约数码和密押编制办法。
第十条 联行密押使用于电划及邮划收款凭证。无密押的联行划收款凭证无效。由于漏编或错编密押而延误客户用款造成的经济赔偿,由签发行负责。
第十一条 联行密押编制办法和特约数码按全国金融系统保密规定,属于绝密级文件。各级行处必须按“绝密”级管理要求严格管理和控制知密范围。各级行领导必须加强保密安全检查,做到万元一失,保证绝对安全。
第十二条 联行密押编制办法和特约数码的保管及使用实行个人负责制。
一、基层行由经办联行人员负责保管和使用,发生丢失和泯密要负全责。联行业务较多的,可设专职编押人员并负责保管和使用。编押人员因故未上班的由会计主管人 员代行保管和编押。
二、管辖行保存联行密押编制办法及特约数码(含现用和备用),由会计主管人员或指定人员保管。保管人员只有保管责任,不能直接编押。
第十三条 保管联行密押的人员变动,必须办理移交手续,由会计主管人员进行监交。编押人员不得私自授受。
第十四条 联行密押编制办法不得在教学和业务学习时讲用。
第十五条 已宣布停止使用的编制办法及特约数码由分行按“号码”验证收回,集中销毁。销毁情况书面报告总行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总行制定和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行情况作补充规定。
第十七条 本细则从1991年8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印章和密押的规定与本细则有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