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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转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公布需经商检机构进行查验的出口纺织品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2:40:24  浏览:84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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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转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公布需经商检机构进行查验的出口纺织品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转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公布需经商检机构进行查验的出口纺织品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国检检〔1993〕178号 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各直属商检局:

  现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公布需经商检机构进行查验的出口纺织品目录

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国家商检局。

  附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需经商检机构进行查验的出口纺织品目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

       公布需经商检机构进行查验的出口纺织品目录的通知

   (〔1993〕外经贸管发第198号 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国家商检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

  根据一九九三年三月四日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和国家商检局《关于发布<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国家商检局关于禁止纺织品非法转口的规定>的通知》(〔1993〕外经贸管发第10号)第五条第二款"对需经商检机构进行查

验的出口纺织品目录,对外经济贸易部将予以公布",现公布需经商检机构进行查

验的出口纺织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详见附件。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目录的确定,结合了国家商检局公布的《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并考虑到了经常被用于非法转口而且数量较大的出口纺织品品种。本目录所列出口纺织品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1993年版)的商品编号。我部今后将视实际需要对本目录进行调整并公布。

  二、各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对本目录的宣传解释工作,使本地区有关出口企业和生产厂家主动就目录规定的出口商品范围向商检机构报验,并积极配合商检机构的查验工作。对不报验、不配合查验工作的有关企业,我部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

            需经商检机构进行查验的出口纺织品目录

        (1993年4月23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

 

序号     商 品 名 称           编 码      备注

1 针织或钩编的衬衫:

  棉制针织或钩编的男衬衫         61051000

  化学纤维制针织或钩编的男衬衫      61052000

  其他纺织材料制针织或钩编的男衬衫    61059000

  棉制针织或钩编的女衬衫         61061000

  化学纤维制针织或钩编的女衬衫      61062000

  其他纺织材料制针织或钩编的女衬衫    61069000

2 针织或钩编的T-恤衫:

  棉制针织或钩编的T-恤衫、汗衫、背心  61091000

  其他纺织材料制针织或钩编的T-恤衫、

  汗衫、背心               61099000

3 针织或钩编的套头衫、开襟衫、马甲

  及类似品                61101010 在种类表中

  羊绒制针织或钩编的套头衫、开襟衫、

  马甲及类似品              61101010 在种类表中

  羊毛制针织或钩编的套头衫、开襟衫、

  马甲及类似品              61101020 在种类表中

  兔毛制针织或钩编的套头衫、开襟衫、

  马甲及类似品              61101030

  其他动物细毛制针织或钩编的套头衫、开

  襟衫、马甲及类似品           61101090

  棉制针织或钩编的套头衫、开襟衫、马甲及

  类似品                 61102000

  化学纤维制针织或钩编的套头衫、开襟衫、

  马甲及类似品              61103000

  其他纺织材料制针织或钩编的套头衫、开襟

  衫、马甲及类似品             61109000

4 棱织上衣:

  羊毛和动物细毛制男式上衣         62033100 在种类表中

  棉制男式上衣               62033200 在种类表中

  合成纤维制男式上衣            62033300 在种类表中

  丝及绢丝制男式上衣            62033910 在种类表中

  其他纺织材料制男式上衣          62033990 在种类表中

  羊毛和动物细毛制女式上衣         62043100 在种类表中

  棉制女式上衣               62043200 在种类表中

  合成纤维制女式上衣            62043300 在种类表中

  丝及绢丝制女式上衣            62043910 在种类表中

  其他纺织材料制女式上衣          62043990 在种类表中

5 棱织裤子:

  羊毛和动物细毛制男裤           62034100 在种类表中

  棉制男裤                 62034200 在种类表中

  合成纤维制男裤              62034300 在种类表中

  其他纺织材料制男裤            62034900 在种类表中

  羊毛和动物细毛制女裤           62046100 在种类表中

  棉制女裤                 62046200 在种类表中

  合成纤维制女裤              62046300 在种类表中

  其他纺织材料制女裤            62046900 在种类表中

6 棱织连衣裙、裤子及裙裤:

  羊毛和动物细毛制连衣裙          62044100 在种类表中

  棉制连衣裙                62044200 在种类表中

  合成纤维制连衣裙             62044300 在种类表中

  人造纤维制连衣裙             62044400

  其他纺织材料制连衣裙           62044990

  羊和动物细毛制裙子及裙裤         62045100 在种类表中

  棉制裙子及裙裤              62045200 在种类表中

  合成纤维制裙子及裙裤           62045300 在种类表中

  其他纺织材料制裙子及裙裤         62045990

7 棱织衬衫:

  羊毛和动物细毛制男衬衫          62051000 在种类表中

  棉制男衬衫                62052000 在种类表中

  化学纤维制男衬衫             62053000 在种类表中

  其他纺织材料制男衬衫           62059090 在种类表中

  羊毛和动物细毛制女衬衫          62062000 在种类表中

  棉制女衬衫                62063000 在种类表中

  化学纤维制女衬衫             62064000 在种类表中

  其他纺织材料制女衬衫           62069000 在种类表中

8 棱织睡衣:

  棉制男睡衣                62072100

  化学纤维制男睡衣             62072200 在种类表中

  其他纺织材料制男睡衣           62072990

  棉制女睡衣                62081200

  化学纤维制女睡衣             62082200 在种类表中

  其他纺织材料制女睡衣           62082900

9 婴儿服装:

  棱织羊毛和动物细毛制婴儿服装       62091000

  棱织棉制婴儿服装             62092090

  棱织合成纤维制婴儿服装          62093000

  棱织其他纺织材料制婴儿服装        62099000

  针织羊毛和动物细毛制婴儿服装       61111000

  针织棉制婴儿服装             61112000

  针织合成纤维制婴儿服装          61113000

  针织其他纺织材料制婴儿服装        6111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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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城区早夜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城区早夜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榆政办发〔2009〕60号

  
  榆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榆林市城区早夜市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四日


  
榆林市城区早夜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早夜市管理,更好地发挥早夜市在搞活流通、繁荣市场、方便群众生活中的作用,保持城区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的整洁,规范早夜市经营秩序,根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心城区内从事早夜市及在早夜市从事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早夜市是指在指定的地段、规定的时间,从事餐饮、小商品和农副产品经营为主的场所。
  早夜市分专业早夜市和临时早夜市。专业早夜市是指利用城市空闲地,专门从事早夜市经营的场所。临时早夜市是指无固定场地,经批准临时占道经营的早夜市。
  临时早夜市分集中早夜市和出店早夜市。
  第四条 在城区内从事早夜市摊点,应当取得工商、卫生、建设部门的许可和市综合执法局批准,在市综合执法局划定的区域内经营,严禁在非指定区域摆摊设点。
  在道路分级管理办法确定的严禁街、城市风貌保护区内及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等单位门前禁止开办早夜市。
  第五条 专业早夜市不限定经营时间;其他早市出市不早于5时,收市不迟于7:30;集中夜市出市不早于19时,收市不迟于次日凌晨2时;出店夜市,周边有居住区的,出市时间不早于19时,收市时间不迟于24时;周边无居住区的,出市时间不早于18时,收市时间不迟于次日凌晨2时。
  第六条 早夜市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妨碍道路交通、行人及消防安全;
  (二)不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三)不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七条 早夜市摊点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就餐桌椅应按指定地点摆放,不得随意增设;
  (二)从事早夜市经营的摊点,应当铺设防油布垫,不得有油污污染路面;
  (三)经营者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做到衣着整齐、卫生,持证上岗,文明经营;
  (四)早夜市经营者应当设置标志牌,实行挂牌经营,便于监督管理;
  (五)早夜市经营者和开办单位应当按规定时间出市、收市。收市后,应当将所有经营设备全部清理,确保摊位及周围卫生清洁,随收摊随清理,做到摊撤地净;
  (六)早夜市经营者和开办单位应确保经营场所的供排水设施完好,垃圾收集、清运设备和措施到位,不得乱倒污水和乱丢杂物;
  (七)早夜市饮食经营者应当使用经消毒处理的餐具或一次性可降解环保餐具;
  (八)食品、饮食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禁出售腐烂变质等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九)早夜市出售的商品应当统一标明品种、单价,并在醒目的位置悬挂。
  第八条 职能部门职责分工:
  (一)市城建局负责早夜市占用城市道路的许可,并协助经营者做好自来水、排污等市政设施的建设和环卫设施的配备;
  (二)市、榆阳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早夜市摊点的卫生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达到规范标准;
  (三)市综合执法局负责早夜市摊点的规划建设;负责对无证经营的违规行为严肃查处;负责早夜市摊点噪声扰民、油烟污染等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负责对乱泼乱倒、损毁绿地、行道树等破坏公共设施违法行为的查处;
  (四)榆林市工商局榆阳分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早夜市经营者注册登记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开办早夜市实行谁投资谁受益、谁开办谁管理的原则。
  第十条 早夜市开办者因变更负责人或迁移、合并、分立、撤消等,需改变登记注册事项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城区早夜市摊点的设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优先安置城区下岗职工、低保户、残疾人等居民。
  第十二条 早夜市经营者使用的烧烤炉具及其他餐饮炉具均应使用电、液化气、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不得原煤散烧,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烟污染。
  第十三条 早夜市开办者、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占道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依法纳税,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长期或季节性在早夜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开办者申请办理固定摊位证。
  早夜市管理单位开办的早夜市,可以向经营者出租摊位,签订出租协议。
  第十五条 根据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工作发展的需要,夜市的设置地点需要调整的,各经营摊点应当服从、配合。
  第十六条 早夜市设置标准由市综合执法局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早夜市开办者或者经营者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早夜市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10月25日通过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受到人们的关注,如其中“网购七天无条件退货”、“电器产品举证责任的倒置”等都是消法历史上的首次规定,而其中第55条惩罚性赔偿条款同样也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具有重要意义。其一、形式上,《新消法》第55条是继《侵权责任法》第47条之后,第二个明确使用“惩罚性赔偿”词眼的条文,这进一步确认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侵权责任体系中的地位;其二、从内容上说,《新消法》第55条包括2款规定,第1款规定是对《旧消法》第49条双倍赔偿的扬弃,变双倍赔偿为三倍,并以五百元为兜底赔偿,加重了对经营者欺诈情形的惩罚力度,而第2款则是对《侵权责任法》第47条的确认和进一步解释,有利于明确后者的适用。

  惩罚性赔偿制度无疑是现代侵权责任法发展的一个新的趋势,尽管早在罗马法时代,就有惩罚性赔偿的影子,《十二铜表法》第八表第18—22条分别就利息超过一分的放高利贷者、不忠实的受寄人、侵吞被监护人财产的监护人、虚报土地面积的出卖人等,分别作出了予以4倍罚金、加倍罚金等规定。但近代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起源于英国,其后在美国法中得以完善发展起来。我国很早就规定了惩罚性赔偿,1993年的《旧消法》第49条的双倍赔偿第一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而随后的《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9条和第14条第2款都相继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2010年《侵权责任法》第47条更是第一次使用了“惩罚性赔偿”词眼,宣告了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此次《新消法》出台,第55条则延续了《侵权责任法》第47条这种形式理性,明确使用“惩罚性赔偿”词眼。

  传统的侵权责任法建立在主体人格平等的理论基础之上,以过错来限制侵权责任法的适用,个人行为自由和矫正正义成为其价值中心,填补性损害赔偿自然就成为主要的责任形式。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抽象人格平等受到猛烈批评,人们开始关注具体人格的差别,注重实质正义的实现。而实现中,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大规模侵权事件的普遍发生,使得侵权责任法不得不对其价值定位进行重视审视,以填补性赔偿为主的责任方式已不能满足社会对于侵权责任法的诉求,惩罚性赔偿制度渐渐成为侵权责任法责任方式的中一员。

  惩罚性赔偿制度相比传统的填补性损害赔偿,有其独特的优势。其一、补偿功能,传统的损害赔偿以填补损害为目的,但却并不能真正实现补偿受害人的目的,在损害发生之时,法官在判决赔偿数额之时,“往往会打上折扣,又考虑赔偿金支付的时间折旧问题”,受害人拿到手的赔偿金与损害差距甚大。而在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受损之时,受害人的损失更是传统的损害赔偿制度难以填补的,比较而言,惩罚性赔偿制度则能更好实现这一功能,给予受害人以充分的补偿,填补受害人的损害。其二、惩罚功能,这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相比填补性赔偿制度最大的特点。在适用惩罚性赔偿之时,侵权人付出的往往是一般侵权赔偿数额的几倍甚至更多,这使得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威慑功能巨大,当然惩罚性赔偿适用也仅仅是针对侵权人恶意侵权造成严重后果才适用,但这种惩罚性力度是必须的。如在2003年11月14日,美国阿拉巴马州的一个陪审团,在阿拉巴马州诉艾佛森石油公司欺诈案中,裁决被告支付6800万美元的补偿性赔偿金,外加118亿美元的惩罚性赔偿金。陪审团做出如此天价赔偿的理由也很简单,认为像艾佛森石油公司这样的大集团,如果不如此判决根本不能起到惩罚的作用。其三、预防功能,尽管传统的损害赔偿也有一定的预防功能,但是其效果并不明显,特别是在产品质量、环境侵权频频出现的今天,侵权者所获利益与付出的侵权成本不成正比,两者之间巨大的剪刀差成为侵权者不断出现的内在利益动力,不剥夺此剪刀差难以达到真正预防之目的,惩罚性赔偿正好能达此目的。

  从这个角度看,《新消法》第55条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那么解读条文就变得非常重要。第55条包括两款规定,第1款实质上是《旧消法》第49条双倍赔偿的升级版本,主要变化体现在惩罚力度的加强。该款可以从两个层面理解,其一,变双倍赔偿为三倍赔偿,如果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消费者要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的力度为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其二,五百元垫底,如果按照前半句三倍赔偿所获赔偿不足五百的,以五百计算,这种兜底性规定无疑是对《旧消法》第49条双倍赔偿不足的弥补。在现实生活中,经营者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单价很低,双倍赔偿或者三倍赔偿根本对其没有威慑力度,而此次五百元兜底性规定,能够很好的威慑经营者的行为。当然,经营者有欺诈行为之时,消费者首先要主动提出三倍赔偿,如果三倍赔偿数额不足五百,提请增加至五百。

  第55第2款的适用则需要做到内外兼顾。从第2款本身来说,既有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也有普通侵权赔偿的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49条、第51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规定的就是一般的侵权损害赔偿,第49条、第51条分别规定的是侵权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条都是传统的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而在依据第49条、第51条提前损害赔偿之外,还可以“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即有权要求惩罚性赔偿。而从条文外部适用看,第2款必须要与《侵权责任法》第47条协调,从某种程度上说《新消法》第55条第2款是对《侵权责任法》第47条的延续和进一步规定,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扩大了适用的客体,《侵权责任法》第47条是在第五章产品责任中,其适用的客体是产品,具体到第47条,适用的客体是有缺陷的产品,而《新消法》第55条第2款适用的客体不仅仅是有缺陷的产品,还包括有缺陷的服务,扩大了适用的客体范围;其二、明确了惩罚性赔偿数额的限度,《侵权责任法》第47条仅仅规定“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并无具体的确定方法,而《新消法》第55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为“损失的二倍”以内,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法理,在缺陷产品致人死亡或健康严重受损之时,惩罚性赔偿的力度为所受损失的两倍以内,而所受损失则应依据《新消法》第49条、第51条来计算。

  总之,《新消法》第55条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既包括对过去双倍赔偿的升级,也包含对《侵权责任法》第47条的进一步确定,两款条文的规定有利于遏制经营者不诚信之行为,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权益。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市南岸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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