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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5:22:24  浏览:80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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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已经省政府2002年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代省长:贾治邦



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作如下修改:



1、第二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主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实施,劳动保障、人事、财政、税务、工商、审计、统计等行政部门予以指导和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业务。”



2、第三条修改为:“有本省常住户口、且符合法定劳动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本人有就业要求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无业残疾人,为本办法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已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以及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不属于本办法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3、第四条修改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性企业事业单位除外。安排一名盲人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4、第五条修改为:“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由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推荐,也可以自行向社会招聘。”



5、第七条修改为:“各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本单位上年度《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报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6、第八条修改为:“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差额人数每年以所在县(市、区)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计算,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的缴纳数额由县以上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定。”



7、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各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当地地方税务部门代收,上缴全省统一账户,其中80%返还设区市和县(市、区),20%由省残疾人联合会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制定。”



8、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使用陕西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并加盖省残疾人联合会印章。”



9、第九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企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单位经费或者收支结余中列支。”



10、第十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因经费困难,企业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确需缓缴或减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可以缓缴或减缴。”



11、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逾期缴纳的部分按日加收5‰滞纳金”。



12、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劳动监察范围,依法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合法权益。”



13、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五条,第四项修改为:“(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和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其收支情况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14、第十七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02年11月25日起施行。”



《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1995年7月13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2年10月1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主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实施,劳动保障、人事、财政、税务、工商、审计、统计等行政部门予以指导和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业务。



第三条 有本省常住户口、且符合法定劳动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本人有就业要求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无业残疾人,为本办法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已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以及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不属于本办法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性企业事业单位除外。安排一名盲人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第五条 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由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推荐,也可以自行向社会招聘。



第六条 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根据其残疾程度,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残疾人就业应参加和接受职业培训,签订劳动合同。



第七条 各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本单位上年度《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报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第八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差额人数每年以所在县(市、区)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计算,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的缴纳数额由县以上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定。



第九条 各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当地地方税务部门代收,上缴全省统一账户,其中80%返还设区市和县(市、区),20%由省残疾人联合会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制定。



第十条 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使用陕西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并加盖省残疾人联合会印章。



第十一条 企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单位经费或者收支结余中列支。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因经费困难,企业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确需缓缴或减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可以缓缴或减缴。



第十三条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逾期缴纳的部分按日加收5‰滞纳金。



无正当理由拒绝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劳动监察范围,依法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三)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和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其收支情况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制定。



第十六条 鼓励经济效益好的单位多安排残疾人就业。对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残疾人联合会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批准后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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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政办综[2005]8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四日



哈尔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政府系统的政务信息工作,提高政务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水平,逐步实现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本着坚持标准、突出质量、加强指导、规范发展、注重实效的原则,旨在推进全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的深入开展,更好地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高效、优质的信息服务。

  第三条 全市政府系统所属各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均按本办法进行;参与全市目标考核工作的中直、省属在哈单位,按本办法考核政务信息工作;向市政府报送信息,积极参政、议政的其他各单位,参照本办法考核政务信息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方法

  第四条 政务信息工作考核的内容分政务信息基础工作、政务信息报送工作、政务信息采用情况等3个方面。

  第五条 对各单位政务信息基础工作的考核,采取各单位自检自查、市政府办公厅不定期抽查和组织各单位分组互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报送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根据各单位报送信息的情况进行考核;采用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厅每月进行一次统计,并予以通报。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厅根据各单位政务信息工作考核情况,年终进行综合评比,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章 评分标准

  第七条 基础工作共8项,每项5分,总计4O分,对不达标的按分值扣分。

  (一)有明确的分管领导、主管领导、信息员三级负责制的组织机构;

  (二)有健全的工作制度;

  (三)有一支由专兼职信息员组成的信息工作队伍;

  (四)形成覆盖本系统的运转有效的工作网络;

  (五)每年开展信息员业务培训活动;

  (六)有规范的信息报送载体;

  (七)信息工作所需设施齐全;

  (八)积极参加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会议、活动,按时限完成市政府政务信息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八条 报送工作共4项,每项15分,总计60分,对不达标的按分值扣分。

  (一)能坚持经常报送信息,区、县(市)政府及各驻外办事处平均每月至少报送15条,各委、办、局及参与全市目标考核工作的中直、省属在哈单位至少报送10条;

  (二)紧急重要信息不漏报、瞒报、迟报;

  (三)专约、专报信息能按时、保质报送;

  (四)调研及反馈信息能经常、及时报送。

  第九条 信息采用情况评分根据信息采用载体的等级和信息得到领导批示的种类给予打分。

  (一)在市政府办公厅主办的各种信息载体上采用:一般动态信息1分,小型调研信息2分,大型调研信息5分,紧急重要信息3分;

  (二)在省政府办公厅主办的各种信息载体上采用:一般动态信息2分,调研信息8分,紧急重要信息5分;

  (三)在国务院办公厅主办的各种信息载体上采用:一般动态信息10分,调研信息15分,紧急重要信息10分;

  (四)市级领导批示:一般性批示(如阅研类批示)每条加2分,重要性批示(如对内容肯定性批示)每条加5分,决策性批示(如要求纳入政府及部门工作方案中实施的批示)每条加8分;

  (五)省级领导批示:一般性批示加5分,重要性批示加10分,决策性批示加15分;

  (六)国务院领导批示每条加20分。

  第四章 评选项目

  第十条 评选政务信息工作标兵单位和先进单位两项。

  (一)标兵单位以考核评比总分排序,区政府序列排在前2名、县(市)政府序列排在前3名、委办局序列(含参与全市目标考核工作的中直、省属在哈单位)排在前10名和驻外办事处序列排在前2名的单位为政务信息工作标兵单位。

  (二)先进单位以考核评比总分排序,区政府序列排在第3名到第5名、县(市)政府序列排在第4名到第7名、委办局序列(含参与全市目标考核工作的中直、省属在哈单位)排在第11名到第30名和驻外办事处序列排在第3名到第5名的单位为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

  第十一条 评选优秀组织者和优秀信息员两项。

  (一)优秀组织者在政务信息工作标兵单位和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的分管政务信息的领导中产生,每年评选20名左右;

  (二)优秀信息员在政务信息工作标兵单位和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的信息员及在政务信息报送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的信息员中产生,每年评选60名左右。

  第十二条 评选优秀信息。主要是调研信息,以信息纳入领导决策领域,领导对信息有重要性批示或决策性批示,在领导指导工作、科学决策中起到重要作用为标准,每年评选1 0篇左右。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三条 成立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办公厅主管信息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厅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核的组织工作。

  第十四条 每年由市政府办公厅制订考核工作方案,经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十五条 为促进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的深入开展和考核工作有序进行,根据各单位职能特点和政务信息工作的需要,全市确定21家政务信息专报单位(见附件1),作为政府系统政务信息报送工作的重点联系单位;将政府系统及参与全市目标考核工作的中直、省属在哈单位共计130家政务信息报送单位分成9个信息工作组(见附件2),每个工作组设组长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工作组各单位信息工作的交流、研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表格1:政府系统专报信息责任分工表]

附件2

  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报送单位分组名单

  第1组(8个)
  组长单位:道里区政府
  成员单位:道里区政府 道外区政府 南岗区政府 香坊区政府 动力区政府 松北区政府 平房区政府 呼兰区政府

  第2组(11个)
  组长单位:阿城市政府
  成员单位:五常市政府 双城市政府 阿城市政府 尚志市政府 巴彦县政府 宾县县政府 依兰县政府 延寿县政府 木兰县政府 通河县政府 方正县政府

  第3组.(15个)
  组长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员单位: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市政府研究室 市政府经研中心 市信息产业局 市信息中心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事局 市编委办 市政府法制办 市外侨办 市接待办 市民政局 市老龄办 市地志办 市残联

  第4组(18个)
  组长单位:市财政局
  成员单位: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 市商务局 市经济合作促进局 市旅游局 市商业银行 市信用合作社 市贸促会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市审计局 人行哈中心支行 工行省分行营业部 建行省分行营业部 农行省分行营业部 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 人寿保险哈分公司 人民保险哈分公司

  第5组(20个)
  组长单位:市统计局
  成员单位:市政府国资委 市经委 市中小企业局 哈开发区
市发改委 市统计局 市地调队 市农调队 市企调队 市城调队 市农 委 市林业局 市水务局 市农机局 市畜牧局 市粮食局 市供销社 市农开办 哈渔业集团 市气象局

  第6组(17个)
  组长单位:市建委
  成员单位:市建委 市综合整治办 市国土资源局 市城市规划局 市房产住宅局 市城管局 市城管行政执法局 市人防办 市交通局 市环保局 市地震局 市供水办 市供热办 哈燃化总公司 市建工集团 哈供排水集团 哈物业供热集团

  第7组(19个)
  组长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市科技局 市教育局 市文化局 市新闻出版局 市卫生局 市人口计生委 市广电局 市体育局 哈尔滨学院 市公安局 市安全局 市司法局 市信访办 市监察局 市工商局 市民族宗教局 市安全办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市食品药品监督局

  第8组(15个)
  组长单位:哈药集团
  成员单位:哈药集团 哈进出口集团 哈航集团 哈电集团 东轻公司 哈轴集团 市国际公司 市烟草公司 哈电子仪表总公司 哈机械控股公司 哈轻工资产经营公司 市国际工程咨询中心 省通信哈分公司 哈电业局 哈邮政局

  第9组(7个)
  组长单位:市政府驻北京办事处
  成员单位:市政府驻北京办事处 市政府驻上海办事处 市政府驻广州办事处 市政府驻天津办事处 市政府驻大连办事处 市政府驻厦门办事处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


鹤壁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政策规定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鹤政〔 2003 〕37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政策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三日

鹤壁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政策规定

  为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我市在全省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率先实现工业化的奋斗目标,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吸引更多的外来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兴业,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外来投资是指本市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固定资产投资形式投入我市的现金和设备。其所兴办的企业为外来企业。其投资者为外来投资者。

  第二条 凡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各种渠道为我市引进外来资金的,通称中介引荐人。

  第三条 对外来企业实行政策优惠和保护,对中介引荐人实行奖励。

  第四条 凡在我市投资的外来投资者均依照国家、省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采取“一事一议”、“政策随项目”的办法,特事特办。
    (一)世界500强和国内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
    (二)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
    (三)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四)其它认为需要“一事一议”的项目。
  第六条 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享受以下土地优惠政策。
  (一)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用地,可以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也可按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期可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使用期满后,使用者可优先续期。
  (二)新建工业项目,给予以下优惠政策:
    1、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免收土地出让金地方受益部分;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者,土地出让金地方受益部分优惠60%。
    2、其他新建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者,土地出让金地方受益部分优惠50%;投资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者,土地出让金地方受益部分优惠40%。
  (三)在鹤山区、山城区、淇滨区投资兴办农业产业化的项目,土地出让金地方受益部分优惠30%。
  (四)鼓励兼并、收购我市现有国营、集体企业。利用市内现有企业场地投资兴办企业的,如原企业场地属行政划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由新企业使用;改变土地用途的(不含房地产开发及非生产性项目),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土地出让金地方受益部分可减让80%。实行租赁方式的,年租金按(根据土地级别)0.8---3元/平方米,年限不超过50年。
  (五)外来投资者投资开发建设城市公用基础设施以及教育、科技、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可以通过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也可以通过协商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六)对在我市新区投资兴办大型批发市场及在市工业园区、高教园区内投资的外来投资者,可享受更为优惠的土地政策。其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依据国家税法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二)对外来投资者在我市独资兴办的工业或生产性农业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2年,由所受益的地方财政部门以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全部用于对该企业的发展扶持;第3年至第8年,按其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50%用于对该企业的发展扶持。合资、参股、控股组成企业,按外来投资者出资比例计算执行。
  (三)外来投资者的投资所得利润在本市进行生产性固定资产再投资,或增加企业注册资本,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根据所投资占原投资比例,继续享受上述政策优惠。


  第八条 凡在我市兴办的外来投资企业,可享受以下收费优惠政策。(一)对所有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凡国家、省有明确规定收费幅度的,均按低限征收。(二)办理外来投资项目相关手续时,在我市办理各种证照除收取工本费和代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三)新办外来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除城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地下水资源费、废气、废渣排污费及超标噪声排污费、污水处理费、工本费以及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市级及市级以下收入。(四)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减半征收水资源费,废气、废渣排污费、超标噪声排污费和污水处理费。
  

  第九条 对中介引荐人的奖励(不含房地产开发):
  (一)按投资规模奖励:1、引进外来投资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对中介人进行奖励;2、引进外来投资1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5%对中介人进行奖励;3、引进外来投资1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对中介人进行奖励;4、引进外来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5%对中介人进行奖励。(二)按企业性质进行奖励:
外来投资在100万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按下列标准奖励:
  1、属世界500强和国内500强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进行奖励。
  2、投入高科技领域,属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或属国内上市公司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5%对中介人进行奖励。
  3、投入工业、农业产业化等生产性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对中介人进行奖励。
  4、投入教育、卫生、文化、旅游、体育事业、经营性公用事业等,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5%对中介人进行奖励。
  5、投入其他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对中介人进行奖励。
  (三)引进国内外个人或组织无偿捐献资金、设备、高新技术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1、引进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的6%;2、引进设备投入高新技术、工业、农业产业化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6%;投入其他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4%。3、引进高新技术的,按其评估价值的6%



  第十条 对提供招商引资信息、牵线搭桥的其他组织和个人,项目见效后给予资金奖励。
  

  第十一条 资金的计算。境外资金按实际到位时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兑换率折算为人民币;境内资金按照实际到位数额计算 。

  第十二条 奖励的认定及兑付方式
  (一)受益人在政府制定的奖励政策幅度内,根据自身的收益情况,与引荐人就奖励的金额、方式、认定程序等问题自愿达到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解决奖励兑现中的争议以协议为基础。
  (二)外来资金到位情况应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三)外来投资企业已在工商注册部门登记注册,资金全部到位后, 先兑付20%的奖金;项目竣工投产后,再兑付30%的奖金;企业产生效益后,再兑付剩余的50%奖金。
  (四)无偿捐献的款项到帐、设备到位、技术投入使用,即可按标准兑付奖金。
  (五)奖金以货币资金支付。也可经双方协商以其他形式支付。引荐人所获奖励的税金自理,由奖励部门在核发奖金时代扣代缴。
  (六)凡按以上奖励规定,有交叉的,按高限奖励。


  第十三条 奖励程序
   (一)奖励申报。引荐外来资金成功后,引荐人应持有关材料到市外经贸局领取并填写《外来资金引荐登记表》,经投资方和受益方确认后,提出奖励申报。引荐人在申报奖励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是委托协议;二是外来企业的合同、章程批准证书;三是工商营业执照;四是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金到帐的银行凭证;五是受奖者身份证明。
   (二)奖励审查。市外经贸局接到引荐人奖励申报后,3个工作日将登记表及有关材料提交市招商引资审核委员会组织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招商引资审核委员会由市外经贸局、计委、经贸委、财政局、工商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外经贸局。

  第十四条 奖金兑付单位。中介引荐人为我市引进外来资金,符合奖励标准并获得成功的,经申报审核后,有具体受益单位的,由受益单位兑现奖励。 其奖励在不突破本规定奖励标准的幅度内,可计入当年的法人经营成本;属外商独资企业或无具体受益单位的,按企业的税收级次,由同级财政(县区级以上财政)兑现奖励。兑现方式包括直接兑现或以所投资项目形成的地方财政受益部分兑现。
  

  第十五条 市政府每年评出若干家优秀外来投资企业,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对投资额大,贡献突出的外来投资者,授予鹤壁市“荣誉市民”的称号。

  第十六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的审批办证实行全程专人跟踪负责制和联合审批制。 由市外经贸局提出,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工商局负责,组织市计委、经贸委、财政局、工商局、技术监督局、国税局、地税局、环保局、消防支队等部门参加,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七条 各级、各部门要规范对企业的检查行为。除法律法规要求或国家和省有统一部署外,对企业的执法检查要提前报经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下发检查通知单。凡没有市政府下发的检查通知单的检查,企业予以拒绝,并向市政府举报。


  第十八条 建立收费项目通告制度。物价部门要于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度取消、变更、新增的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通告。

  第十九条 对企业收费实行登记簿制度。凡向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在收费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市经济环境治理办公室每半年抽查一次,发现多收费、乱收费的要依法依纪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条 禁止向企业摊派和拉赞助。


  第二十一条 外来投资者在用水、用电、供暖、供气、交通、通迅、就医、户籍和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方面,与本市市民享受同等待遇,从优服务。

  第二十二条 外来投资企业与本市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凡是本市企业能够享受的优惠政策,均适用于外来投资企业。外来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兴办属国家扶持的项目,涉及国家政策、资金支持的,市政府积极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地争取上级的支持。
  

  第二十三条 市内新办企业参照上述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所出台文件与本规定相悖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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