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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新闻宣传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4:53:31  浏览:95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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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新闻宣传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国资厅宣传[2003]56号  




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新闻宣传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委内各厅局、直属单位、直管协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新闻宣传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委领导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新闻宣传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新闻宣传工作,及时准确地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维护国资委新闻宣传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推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资委新闻宣传工作是指以国资委名义,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的活动。新闻宣传工作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第三条 国资委的新闻宣传工作由国资委、国资委党委统一领导,宣传工作局、党委宣传部(以下简称宣传局)归口管理。

  第四条 国资委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包括以下主要范围和内容:

  (一)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参加国资委有关会议和重要活动,视察检查国资委和国有企业,以及有关重要批示的宣传报道。

  (二)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践活动,以及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宣传报道。

  (三)国资委出台的重要政策、规章、重大措施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及经济运行重要信息的对外发布。

  (四)国资委或者国资委党委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及委领导重要讲话、重要文章的宣传报道。

  (五)全国国有企业重大改革举措、重要成就和典型经验的宣传报道。

  (六)全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重大事项、重要情况的宣传报道。

  (七)中央企业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及群众组织工作重要情况和典型的宣传报道。

  (八)对国资委直属单位、直管协会和中央企业新闻媒体的管理与指导。

  第五条 对新闻媒体采访委领导或者向委领导约稿,由宣传局根据新闻单位的采访要求及采访提纲,报经委主要领导同意后,安排采访事宜。采访内容需经宣传局审核并报被采访领导审定或者由委领导委托相关厅局审核后方可登载。

  第六条 新闻媒体采访委内有关厅局、直属单位,由宣传局根据新闻单位的采访要求及采访提纲,报经分管新闻宣传工作的委领导或者新闻工作负责人同意后,商有关厅局、直属单位安排采访事宜。采访内容经被采访厅局、直属单位领导审定后方可登载。

  第七条 对涉及委内出台的重要政策、规章、重大措施等重要稿件的对外宣传,由相关厅局把关,宣传局报分管委领导审核,并经委主要领导审批。

  第八条 国资委设立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工作负责人。

  (一)新闻发言人由国资委秘书长或者副秘书长担任。新闻工作负责人由宣传局局长担任。委内各厅局及直属单位应当指定一名局级领导负责本单位新闻宣传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日常联络工作。

  (二)新闻发言人的主要职责:

  1.负责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的组织协调工作;

  2.代表国资委对外发布新闻.声明和有关重要信息;

  3.负责召集委内各厅局新闻工作负责人例会。

  (三)新闻工作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1.负责提出新闻宣传工作的思路和办法;

  2.拟定国资委年度新闻发布和对外宣传计划;

  3.组织实施国资委重大新闻宣传报道活动。

  第九条 国资委新闻发布会(包括记者招待会、新闻通报会)的组织实施。

  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由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同时可请委领导或有关厅局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新闻发布会由宣传局负责牵头组织,经委主要领导批准。

  (一)新闻发布会的办理。

  1.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名义举行的新闻发布会,由委领导或者新闻发言人统一协调,宣传局具体承办,委内有关厅局配合。

  2.以国资委名义举行的新闻发布会,需由申请厅局提前与宣传局联系,由新闻发言人或委领导统一协调,宣传局具体承办,委内有关厅局配合。

  3.以国资委名义举行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者中央企业作为新闻发言人的新闻发布会,须经宣传局审核并报新闻发言人及委领导审定,宣传局具体承办。

  (二)新闻发布会的要求。

  1.严格执行新闻宣传纪律,确保真实性和权威性,不得违反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2.规模适当,讲求实效,内外有别。

  3.国资委各厅局、直属各单位不得擅自举办新闻发布会。

  4.由宣传局统一对口各新闻单位,新闻单位根据新闻发布会内容撰写刊发有关新闻。

  (三)国资委新闻发布会程序。

  1.由宣传局或者有关厅局拟定新闻发布会主题,报国资委新闻发言人和委领导审批。

  2.新闻通稿、背景材料由宣传局或者主办厅局草拟,报新闻发言人和委领导审定。

  3.新闻单位记者由宣传局负责邀请并组织采访活动。

  4.新闻发布会的会务工作由宣传局牵头,办公厅和相关局协助。

  第十条 国资委重要会议的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一)宣传局根据会议主题和委领导要求,拟定新闻报道方案,经委领导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宣传局负责协调记者与会进行采访报道。

  (三)宣传局或者有关厅局负责草拟新闻通稿和提供有关参考材料,承办会议文件的厅局协助。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改革与管理典型经验的宣传报道工作。

  (一)宣传局商有关厅局拟定宣传报道方案。

  (二)宣传局与有关厅局负责调研和总结企业改革与管理的典型经验,提供拟宣传典型企业名单,并按规定的程序组织对拟宣传企业有关情况的核实。

  (三)宣传局负责组织对典型企业经验的宣传报道。

  第十二条 国资委对外发布的重要信息的汇总、分析、审核由相关厅局负责。

  第十三条 国资委机关各厅局、直属单位以国资委或国资委某部门名义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发表文章,需经宣传工作局审核后,履行有关报批手续。上述单位人员冠以在国资委任职名称,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发表文章或者谈话,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并报宣传局同意。

  第十四条 国资委直属报刊、网站、联系协会(包括直管协会和代管协会)所办报刊杂志刊登国资委非涉密文件或者委领导讲话,需经主办厅局审核,报宣传局备案。

  第十五条 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委内厅局须定期或者不定期将本厅局需要对外宣传报道的工作重点、重要信息向宣传局通报。

  第十六条 宣传局要进一步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定期向中央主要新闻单位通报国资委有关新闻宣传计划及要点。

  第十七条 安排新闻记者到中央企业或者地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采访以及组织专题新闻采访活动,由宣传局负责组织协调,与采访内容相关的厅局协助。

  第十八条 国资委新闻报道活动需邀请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新闻媒体参加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外事局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严格遵守新闻宣传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或者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宣传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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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公路字[2004]400号



关于做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

国务院第417号令公布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收费公路管理的行政法规,为各级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加强收费公路的管理,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收费站点过多、过密等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条例》总结了近20年来我国收费公路发展的成功经验,有利于拓宽公路建设融资渠道、促进公路事业发展;规范了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行为,有利于提高公路管理水平、改善公路服务状况;充分体现了执政为民的宗旨,兼顾了社会公众的合理需求,有利于为广大群众出行提供安全、便捷、畅通的公路交通环境。这部法规的颁布实施,对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规范我国收费公路建设、运营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运输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干部职工,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颁布施行的重要意义,把思想认识和行政行为统一到《条例》的各项规定上来,积极推进依法行政。

二、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和培训工作

认真学习、全面贯彻、正确实施《条例》是当前交通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结合本地方、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切实做好《条例》的学习和培训工作,把学习《条例》作为“四五”普法的重点,认真组织落实。要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分期分批对干部、职工进行培训。要通过学习,全面理解和正确把握《条例》的基本原则和各项具体规定,保证在今年11月1日条例实施前,使从事收费公路管理的工作人员都能熟知和掌握条例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要通过学习,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切实转变管理理念和管理职能,不断改进管理方式,进一步规范公路收费行为。

  三、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工作

  收费公路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出行息息相关。《条例》不仅规定了政府管理部门的职责和义务,还明确了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和社会公众的权利和义务,是一部专业性、社会性很强的行政法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互联网等各种舆论宣传工具,采取宣讲、解读、制作录像带和挂图等多种生动活泼的形式,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宣传内容既要包括条例施行的重要意义,又要包括条例的具体规定。特别是涉及社会公众切身权益的内容要进行重点宣传。通过宣传,为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使社会各界特别是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和公路使用者知法、懂法、守法,熟知自己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抓紧做好现有收费公路管理规章的清理整顿工作

《条例》颁布实施前,部及各地制定了一系列涉及收费公路管理的规章及地方性法规,促进了收费公路的健康发展。《条例》根据收费公路事业发展的需要,确立和重新规范了一系列法律制度。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文件抓紧清理,尽快修改或废止;对由地方人大和政府颁布的交通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地方人大和政府抓紧清理,提出立、改、废的建议,使其与《条例》的规定保持一致。同时,部将抓紧研究制定有关配套实施的规章,逐步建立协调、完善的收费公路管理法规体系。

五、依法加强收费公路行业管理工作

《条例》对收费公路建设和收费站的设置、收费公路权益的转让和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按照条例的要求,依法履行收费公路的行业监管职能。

一是坚持“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的基本原则,严把收费公路建设和收费站点设置关,对新设收费站点要从严控制,凡不符合《条例》规定的,一律不准设站收费;对《条例》施行前设置的收费站点不符合现行规定条件的,要加大清理整顿力度,逐步予以规范。

二是加强对已有的合法收费公路的监管,彻底改变重审批、轻监督的现象。要依法督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做好日常养护和管理工作,强化服务意识,努力提高收费公路的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做到“以人为本,以车为本”,确保收费公路完好畅通。

三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抓紧研究制定联网收费制度、统贷统还制度、收费公路信息公开和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等制度措施,切实减少收费站点、降低运输成本。

四是按照《条例》的规定,严格界定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实行分类管理,逐步理顺收费公路,特别是高速公路的管理体制。

五是要以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公路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收费行为,严厉打击公路“三乱”,促进收费公路健康、有序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切实做好煤矿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及节后复产验收工作的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切实做好煤矿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及节后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煤行〔2011〕18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0〕106号)精神,切实做好春节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及节后复产验收工作,防止煤矿事故反弹,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春节过后大量停产放假煤矿将陆续恢复生产,是事故的多发期。2010年发生的6起煤矿特别重大事故中有4起发生在第一季度,教训十分深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各煤矿企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一时段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结合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紧密结合实际,扎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和节后复产验收工作。

各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各地方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煤矿安全监管责任,总结以往煤矿安全生产和节后煤矿复产验收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监督煤矿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保障生产安全。

二、严密组织,均衡生产

春节期间正常生产的煤矿,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相关安全措施,严密组织,均衡生产,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要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及时解决作业场所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要加强春节期间在岗职工的安全教育,防止松懈麻痹情绪,杜绝疲劳下井、酒后下井等违章行为;要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严格把关,有序验收

停产检修的煤矿,要认真执行检修安全技术措施,确保供电、通风、排水和安全监控等系统的正常运行,对每一个检修项目,都要做到专人负责、专人盯守,确保停产检修期间的安全。节后复产的煤矿要严格落实复产安全保障措施,按复产验收程序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下达验收合格书面通知后,方可恢复生产,未经复产验收合格的矿井一律不得恢复生产。要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把关,有序验收,绝不允许搞形式、走过场。

四、依法监管,打非治违

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春节和节后复产验收期间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加大对已关闭矿井、技改矿井、新建矿井和停产整顿矿井的监控力度,坚决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节后煤矿复产验收工作的监察,对于验收程序不规范、验收标准不严格的,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提出书面监察意见;对未通过复产验收而擅自复产的煤矿要严格执法,严肃查处。

五、严格值班值守,及时报送信息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春节期间的值班值守工作,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所有值班值守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要认真落实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撤人命令的决策权和指挥权,严防处置不当、不及时造成伤亡事故。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及时掌握辖区内春节期间停产放假煤矿验收复产进度,加强跟踪调度,建立煤矿复产验收周报告制度,从2011年2月18日起,每周五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司上报相关安全生产信息(具体格式见附件,联系电话:010-64211843、64214078、64234662〈传真〉,电子邮箱:ddc@chinasafety.gov.cn),直至辖区内停产放假煤矿复产验收工作全部结束为止。

附件:全国各类煤矿复产验收情况周报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11/0130/122409/files_founder_3031521997/63268604.xls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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