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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1 18:38:06  浏览:90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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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水泥生产、经销、运输、使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省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全省散装水泥管理工作,并具体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地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行使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本地区发展散装水泥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按规定征收、管理、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四)负责散装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宣传教育、专业培训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五)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 水泥生产企业和基建、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使散装率达到国家和本省的要求,并保证装卸、运输、储备、使用设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防止粉尘污染。
第六条 凡新建、扩建或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必须配置占水泥生产能力70%以上的散装水泥发放设施。散装水泥办公室应参与水泥生产企业的设计审批、竣工验收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水泥生产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当将散装水泥供应量和散装率,作为考核水泥生产企业及其法人代表的指标之一。
第七条 为了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袋装水泥,对下列情况征收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一)水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袋装水泥的,按销售量每吨6元的标准,缴纳专项资金(即扶散费);
(二)单位和个人从省外购入袋装水泥的,按每吨20元的标准,缴纳专项资金;
第八条 水泥生产企业销售散装水泥,应按销售量每吨5元的标准缴纳节包费。节包费纳入专项资金。
第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组织征收:
(一)洛阳、平顶山、新乡、焦作、七里岗水泥厂,中国长城铝业公司水泥厂,海军安阳水泥厂等,由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征收。
(二)地方水泥生产企业(包括乡镇、村办、私营、个体、外商投资企业等),由市地散装水泥办公室征收。
(三)市地散装水泥办公室应征收的专项资金总额的5%上缴省散装水泥办公室。
(四)从省外购入袋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由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委托铁路货运部门代征,全额上交省散装水泥办公室;省散装水泥办公室按代征额的15%向代征单位支付劳务费。
第十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当于每月5日之前,向散装水泥办公室缴纳上月专项资金。铁路货运部门应当于每月5日之前将代征的上月专项资金上缴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市地散装水泥办公室按规定上缴省散装水泥办公室的专项资金,应当按季足额上缴。
第十一条 收取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统一使用由省财政厅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专项资金作为财政性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门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上级散装水泥办公室每年应对下级散装水泥办公室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解缴、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建设、购置散装水泥设施和设备;散装水泥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制和开发;奖励发展散装水泥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经财政部门核定的工作经费。
第十三条 市地散装水泥办公室每年年初应当制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审批,并报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备案后,由财政部门拨款使用。
第十四条 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每年从专项资金收取总额中提取5%——7%作为发展散装水泥的专项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超额完成散装水泥计划的企业、大型建设工程等项目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另行制订。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通知书前,必须根据当地规定使用散装水泥的比例,向工程所在地的市地散装水泥办公室交付每吨10元的使用散装水泥保证金,工程竣工后结算,完成使用比例的,保证金应当全部退还,未完成使用比例部分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列入专项资金。施工单
位包料的,其保证金由施工单位交付。
第十六条 水泥制品生产企业使用散装水泥,必须占水泥使用量的70%以上,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由当地散装水泥办公室监督检查。达不到规定用量的,由当地散装水泥办公室按每吨袋装水泥10元的标准征收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减征养路费,具体办法由省散装水泥办公室与省交通厅商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散装水泥专用车辆运送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应优先准予通行,以保证散装水泥的及时供应。
第十八条 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应当会同铁路部门对散装水泥火车加强管理,合理使用,保证水泥产销企业发运散装水泥。申报车皮计划时,月计划不核减,不受旬计划限制,实行散装水泥优先发运。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水泥生产企业漏报、拒缴或不按时缴纳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办公室根据情节轻重,处违反规定金额1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由其主管部门和省散装水泥办公室责令限期归还,并依照有关财经法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8月20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的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199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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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

国家环保局 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
国家环保局、对外经贸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环境保护局(厅)、经贸委(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局、办: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在我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即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越来越多。为了加强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更好地吸收外资和引进先进技术,特通知如下:
一、外商在我国境内投资建设必须遵守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外商投资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技术政策和有关要求。
二、严格控制从国外引进严重污染环境又难以治理的原材料、产品、工艺和设备,防止国外污染源向我国转移。
禁止引进严重污染、破坏环境又无有效治理措施并且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项目。限制引进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破坏环境或治理困难的项目。
对国内不能配套解决污染治理问题的项目,在引进时,应当同时引进先进生产工艺及相应的先进环境保护设施。
三、凡对环境有影响的外商投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我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制度。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按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
外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权限,由与批准设立外资企业审批机关同级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外资建设项目在办理企业设立申请之前,必须向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规模、产品方案、工艺、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措施等有关材料,并根据其要求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手续。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外资建设项目,经贸部门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审批机关不予办理企业设立的批准手续。
四、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应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意见为依据,并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进行设计。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规

定的标准。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地区,还应符合当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五、在项目投料生产及正式投产、使用前,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原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环境保护设施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六、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的建设项目,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1992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卡塔尔国建立外交关系联合公报

中国 卡塔尔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卡塔尔国建立外交关系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88年7月5日)
  从加强和发展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的共同愿望出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卡塔尔国政府决定自一九八八年七月九日起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卡 塔 尔 国 代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法兰       卡塔尔国驻法兰西共和国
  西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特 命 全 权 大 使
                   阿布杜勒·拉赫曼·本·哈
    周    觉          马德·阿勒-阿迪亚
     (签字)              (签字)

                        一九八八年七月五日于巴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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