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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城镇房产管理暂行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48:38  浏览:96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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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城镇房产管理暂行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辽宁省城镇房产管理暂行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82年3月2日辽宁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公有房产管理
第三章 私有房产管理
第四章 房屋动迁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房产管理,充分发挥现有房产的作用,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城镇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行使房产管理职权的职能机构。各市(地)、县(区)房管部门负责管理城镇房产,并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协同有关部门组织住宅建设工作。

第二章 公有房产管理
第三条 凡城镇公有房产及其附属设备,均按其产权和用途,由房管部门分别实行直接管理和行政管理。
自管房产的单位(包括集体所有制单位),应认真执行党、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有关房产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统一的租金标准,接受房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凡已由房管部门经营管理的房产,一律不再交给使用单位自行管理。
第四条 凡租用和退还公有房产,必须在迁入、迁出之前,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申请用房和退房手续。经审查批准,发给住房、退房证明。凭上述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对未获批准,抢占公有房产的,产权单位有权令其限期迁出,也可会同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抢占公房的职工所在单位对其进行教育和处理。经教育无效,拒不迁出的,可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五条 凡取得公有房产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原申请用途使用,禁止转租、转让、私自交换和变相买卖公房使用权。违者,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并按租金的三至五倍罚款,还可收回房屋。
第六条 使用公房必须爱护房屋及其一切附属设备,未经批准,不准任意拆改;不准在木地板、楼板上搭火炕;不准在非生产用房中私自安装动力设备;不准在走廊、阳台、屋顶、天棚上堆放超重物资或放置影响市容的物品;禁止在非专用房屋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凡违犯本条规定而
损坏房屋或其附属设备的,应负责修复,赔偿损失;对情节严重的,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房产部门要切实加强房产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及时维修,保证安全,逐步改善,做到不倒、不塌、不漏。
第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执行省统一规定的租金标准。租用公房,必须按规定标准按月交纳房租。逾期不交的,每过一日加收百分之一的滞纳金。拒不交租的,由承租人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扣交。
单位租用公房的,租金由银行托收;职工个人租用公房的,租金应逐步实行由职工所在单位代扣代交。
第八条 凡由政府拨用的房产均为国有房产。机关、团体、部队、文教、卫生等单位使用的政府拨用房产,均不准自行买卖和交换。自管房产互相调拨时,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不论政府拨用房屋或自管房屋,非经市(地)、县房管部门批准,不得任
意拆除。
第九条 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房产,应向房管部门申请核发房产执照,国家依法保护其所有权。产权变动时,应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第三章 私有房产管理
第十条 根据宪法第九条的规定,国家保护公民对合法的私有房屋的所有权。允许产权所有人依法出租、买卖、继承、赠与和交换私有房屋。产权变更时,须经当地公证机关证明,由房管部门发给房产执照,办理契税手续。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不准购买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时,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违者,没收房屋,并追究责任。
禁止高价买卖房产、倒买倒卖房产或以房产、房证进行投机倒把。违者,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并处以成交额百分之二十至一倍的罚金。情节严重的,可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私房租赁由出租人、承租人双方协商,签订租约,经过公证,共同信守。出租人应及时维修房屋,保证居住安全,不得任意撵承租人搬家。承租人要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备,按时交纳房租。私房出卖时,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私房维修、改建所需材料,应纳入当地物资供应计划,给予供应。出租人不在当地或确实无力修缮的,经双方协议,可由承租人或其所在单位垫修,修缮费用由出租人分期偿还,或从租金中扣还。
私有房屋拆除,应报经房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私有住宅租金可略高于公有住宅租金标准。租用非住宅私房,可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租用公房的租金标准执行。严禁高租、押租或索取租金以外财物。

第四章 房屋动迁
第十四条 因国家(包括集体所有制单位)建设需要拆迁公房或私房,建设单位应按政策规定对持有房证的住户和房主进行妥善安置,对被拆除的房屋给予合理补偿。
拆迁社员自有房屋及其附属建筑,建设单位应按政府规定给予工料补助,按原建筑面积委托生产队包建,或由社员自行迁建。
被动迁的单位和住户必须服从国家需要,在限期内迁出。被动迁单位的上级机关和被动迁职工的所在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动迁工作。对借故不迁,无理取闹,教育无效的,动迁单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在动迁地段的公安派出所、房管所,自接到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之日起,应停止办理户口迁入、分户、调房和私房变动等手续。否则,一律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城镇住宅按照谁缺谁建的原则,职工缺房由其所在单位负责解决。对被动迁户或翻建户的住房,按原有房证居住面积进行安置。确需增加住房面积的,新增面积所用建设资金,原则上由居住人所在单位负担。
第十七条 为了统筹安排建设用地,合理负担动迁费用,各市(地)可按建设单位的建筑总面积或总造价征收一定比例的动迁费,调剂使用。
第十八条 动迁时,凡违反《辽宁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的违章建筑,一律不准转卖、转让、转借,由所有人在限期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逾期仍不拆除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凡因动迁而砍伐树木、损坏草坪、移动煤气管道、上下水道、电缆、热力管线,以及拆除厂房、车间和各种设施的,由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房产政策、法令,在房产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积极协助房管部门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或个人,经房管部门说服教育无效的,房管部门应会同其上级机关或本人所在单位、街道、派出所研究处理;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职权借故向建房单位勒索挤占房屋,违者,要严肃处理,并追回房屋。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市、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可根据本条例规定精神,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1982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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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社会信息资源汇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无锡市社会信息资源汇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0〕263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社会信息资源汇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无锡市社会信息资源汇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社会信息资源汇聚工作实施方案》,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按照“党委领导、政府牵头、公安为主、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信息共享、权限管理”总体工作思路,由政府牵头协调,推动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以市公安局为主,一体化开展社会信息资源汇聚工作,实现全市社会信息资源关联共享,全面提升社会信息资源应用工作水平。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由市政府社会信息资源汇聚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社会信息资源汇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具体负责各项汇聚工作的推进,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汇聚工作深入开展。

第四条 市各有关单位是全市社会信息资源汇聚工作成员单位,要在市应急办的统一协调下,积极配合市公安局,积极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管理的社会信息资源的汇聚工作。原则上,各类社会信息资源以无偿提供汇聚为主。

第五条 市信电局负责与社会信息资源汇聚工作相关投资项目的方案论证。

第六条 市发改委要做好与社会信息资源汇聚工作相关投资项目的立项和报批工作。

第七条 市财政局要做好与社会信息资源汇聚工作相关投资项目经费的财政保障,纳入年度预算。

第八条 市公安局相关业务部门要做好与汇聚工作成员单位的联系挂钩,积极协调配合市公安局技术部门(信通处)做好与各成员单位在社会信息资源汇聚过程中的联合调试,采取拷贝方式汇聚的,要按时向市公安局信息中心提供社会信息资源。

第九条 市公安局信通处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全市社会信息资源汇聚工作技术方案,负责汇聚工作所需相关投资项目的立项和报批工作,并对将要汇聚的社会信息资源进行关联整合,搭建汇聚环境,构建中心数据库。

第十条 市公安局办公室负责会议文字材料的准备;政治部、督察支队分别负责对本单位内部各部门履职情况的考核和督察;行政管理处配合信通处做好相关投资项目的立项、报批和向市财政局申请专项建设经费。



第三章 工作规范、机制

第十一条 社会信息资源汇聚工作是新时期的一项新任务、新挑战,任务重、时间紧,必须依靠全体成员单位的齐心协力、通力配合,才能建好、管好、用好,并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十二条 原则上,领导小组每阶段、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介绍汇聚推进情况和已经取得的实际成效,解决前一阶段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部署下一阶段的汇聚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或成员单位的提请,经领导小组组长同意,也可以召开临时性工作会议。

第十三条 各成员单位要根据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尽快研究确定本单位各项工作内容和措施,制定本单位社会信息资源汇聚的具体实施方案,并于部署后10个工作日内报全市社会信息资源汇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陈新伟,联系电话:82222955,传真:0510-82222961),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四条 根据各成员单位信息化建设应用实际情况,信息资源汇聚方式原则上采取实时交换的方式(即采取集中或分布方式),条件不成熟的单位可采取每周、月定期拷贝的过渡办法,今后条件成熟再并轨到实时交换信息资源的方式。

第十五条 对正在开展信息化建设暂时还不能提供社会信息采集的成员单位,要制定汇聚工作时间表,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 对不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将进行督办,对督办后成效仍不明显的单位,将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各成员单位要梳理、汇总本单位管理的社会信息资源的信息种类及其项目名称,填写《社会信息资源汇聚情况调研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 上报的汇聚信息资源种类及其项目和汇聚方式如有变更,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九条 市公安局相关业务部门要做好与自身联系挂钩成员单位的沟通和协调,采取拷贝方式汇聚社会信息的,负责定期从成员单位获取拷贝,提供给市公安局信通处。

第二十条 各成员单位、市公安局相关业务部门要按照上报的汇聚方式,共同配合市公安局信通处做好汇聚资源的联合调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社会信息汇聚长效工作机制,制定信息拷贝、运行情况日志检查、信息质量监控、信息安全保密、共享应用、严格授权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 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专人,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制作社会信息汇聚拷贝,不得延误。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要事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原因,一旦情况消除,尽快与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恢复正常上报。

第二十三条 原先明确报送的专人临时不能履行报送任务的,要事先做好工作衔接,保证汇聚工作按时完成。原先明确的专人需要变更的,要将变更后的专人名单、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采取集中、分布方式汇聚信息的成员单位,要加强运行情况日志检查,定期检查设备、系统和网络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及时与市公安局信通处联系(联系人:黄欣,联系电话:82222972)。

第二十五条 汇聚设备、系统和网络运行发生异常的,要查找原因,尽快恢复正常。异常发生之时起24小时内应及时通报市公安局信通处,原则上,应在48小时内排除故障,恢复正常。

第二十六条 各成员单位要做好信息质量监控工作,发现拷贝或传输的信息有误,要及时与市公安局信通处联系,并查找问题的原因。同时,各成员单位要采取措施,尽可能保证本单位管理汇聚的社会信息资源的准确、及时、全面。

第二十七条 各成员单位及市公安局相关部门都要树立信息安全保密意识,建立健全各项信息汇聚过程中的各项安全保密制度,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授权范围、程序,加强安全保密方面的检查监督,排除不安全的隐患。

第二十八条 各成员单位对汇聚归集的社会信息资源确因工作需要共享应用的,要书面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方可成为共享应用单位。

第二十九条 对社会信息资源汇聚工作行动迅速、措施得力、成效明显的单位,领导小组将其优先列为信息共享应用合作单位。

第三十条 各成员应用单位要制定对汇聚归集的社会信息资源授权管理规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访问的人员、权限、程序等,确保信息资源应用的安全保密。

第三十一条 授权人员不得泄露自己管理和访问的帐户、密码,要按照安全保密要求定期更改自己的帐户密码;非按规定,不得将自己管理和访问的帐户、密码,提供他人使用;非按规定,不得向他人泄露社会信息资源。违反上述规定,将按照安全保密等有关规定追究成员应用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政府全市社会信息资源汇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1998年度中国银行存款工作考核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1998年度中国银行存款工作考核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
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总行营
业部:
《1998年度中国银行存款工作综合考核办法》、《中国银行存款帮困方案》(试行)、《中国银行存款工作监测点制度》业经全国存款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正式下发各行,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总行。
特此通知。

附:一 1998年度中国银行存款工作综合考核办法
(略)

附:二 中国银行存款帮困方案(试行)
为促进中国银行系统存款业务发展与管理水平的整体提高,促进存款业务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存款帮困的目的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中国银行存款增长方式也开始由过去的靠增网点、增人员、增投入逐步转变为提高科技含量、改善服务质量,向集约化经营发展。在此过程中,具体如何转变思想观念,使中国银行的存款工作的组织能够始终贴近市场,在竞争中不断地提高市场份额,系
统内各分行都有一些好的方法。在深化改革的形势下,有组织地进行各分行之间存款工作的学习交流,尤其是通过存款帮困这种赋有新意的特定方式,不仅从理论上,而且从人力、物力上更为直接地加大沿海地区、中心城市与内地分行之间的横向交流与帮困,是加快中国银行存款增长方式
转变的需要,也是中国银行各项业务持续稳定发展的需要,借此达到全系统整体素质得以提高的目的。
二、存款帮困的组织方式
(一)存款帮困的形式存款帮困采用“走出去,请进来”相结合的形式。走出去即要求得到帮困的分行以派出管理干部到提供帮困的分行存款管理部门进行短期学习;请进来即要求得到帮困的分行请提供帮困的分行的存款管理干部来行短期协助工作,在管理岗位上通过互帮互学来达到学
习交流的目的。
(二)存款帮困的组织在同级行存款管理处室友好协商、自愿选择的基础上,确定帮困意向及主题,及时上报总行综合计划部。为不影响正常的业务管理工作,每个分行在同一时间内,只能同一家分行实行存款帮困。总行将以各分行的意向为基础,统一协调安排后,向有关分行下发确认
通知。
(三)参加存款帮困的对象存款帮困原则上暂在省级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与经济特区分行之间进行。参加对象也暂限于这些分行存款管理部门的处长、副处长或者科级干部及优秀所柜主任、优秀存款辅导员。
(四)存款帮困的时间无论是派出还是请入的存款管理干部,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
三、存款帮困的内容
存款帮困工作有利于中国银行整体素质的提高,为避免帮困工作流于形式,或重蹈各行之间大批人员互相观摩学习,甚至演绎成公费旅游。各分行在组织存款帮困前,必须明确主题,重点是存款管理的模式和吸存营销工作的机制,每次集中解决一两个主要问题。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
方面:
(一)管理的组织工作
管理的组织工作主要包括:存款的组织机制、奖励机制、制度建设、内部管理、存款调研和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等。
(二)业务的推进工作
业务的推进工作主要包括:以市场为中心的营销管理、对下属分支机构相关业务的指导、存款新品种的开发和推广、日常考核的实施和风险的防范等。
(三)科技手段的应用
科技手段的应用主要包括:如何运用科技手段开拓市场,提高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如何减轻柜面一线人员的劳动强度,如何根据存款业务需求配合信息科技部门做好应用软件的开发等方面,存款管理部门所做的工作和发挥的作用。
(四)人员培训的实施
人员培训的实施主要包括:对业务培训的组织和实施的方式,与教育部门的配合以及存款部门对自身工作人员和从事多功能网点机构管理人员培养的方式,以及到要求帮困的分行培训人员等。
四、对存款帮困的要求
存款帮困既是分行之间取长补短的一种必要方式,也是中国银行发挥整体优势,在管理方面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的有效手段。
(一)对提供帮困的分行的要求
本方案是中国银行存款管理的一种新的尝试,要求存款业务发展较好的各分行领导积极支持这项工作,根据兄弟分行提出的需求,精心选择业务骨干,开展有针对性的帮扶工作,支持总行这一工作的开展。
(二)对提出帮困的分行的要求
目前存款业务发展遇到问题较多的分行,特别是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案发率较高的分行,要抓住机遇,主动与兄弟分行联系并争取他们的支持,通过学习交流,虚心向他行请教,合理移植嫁接先进分行存款管理经验,尽快改变存款业务发展的被动局面。
(三)对参加存款帮困人员的要求
被挑选参加存款帮困的人员业务要熟练,具有存款业务管理或存款机构管理的经验。无论在交流形式上是派出学习还是请入指导,参加人员均要明确各自的职责和要求,正确认真对待这项工作,尽心尽职地履行职责。参加存款帮困后,须写出内容详实的存款帮困报告,该报告在报派出
分行存款管理部门的同时,还应报送总行综合计划部存款处。

附:三 中国银行存款工作监测点制度
为及时准确地掌握存款市场和工作动态,增强对市场反应的敏感性,为加强存款业务的四个研究提供决策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行推荐存款工作监测点的数量和要求
(一)数量分配:北京、上海、天津、深圳市分行,河北、黑龙江、辽宁、江苏、浙江、广东、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四川省分行各推荐3个监测点,分别确定为分行营业部、一个地市;湖南、安徽、江西省分行,重庆、哈尔滨、沈阳、南京、宁波、广州、厦门、青岛、武汉、成都? ⑽靼彩蟹中懈魍萍龇中杏挡课嗖獾悖蛔苄杏挡俊H泄布?0个监测点。各行按推荐要求选定后,将每个监测点的名称、监测人员姓名、联系电话、地理位置、各项存款余额(各项存款余额包括该网点的人民币储蓄存款、对公存款及外币存款按1∶1折算的余额合计)报总行备案(内容详
见附表)。
(一)推荐要求:
1.对分行营业部由各业务部门分别管理的分行,可推荐其他的监测点,但要求是地(市)分行营业部,各项存款余额超5亿元、存款业务实现电子化、业务发展均衡(不含存款大起大落网点)、能反映普遍情况的网点。
2.监测点的地理位置要求在市区的繁华地段,包括商业区、机关事业区、住宅区、金融机构密集区、厂矿区等;通讯条件较好,目前有E-mail设备的机构。
3.固定监测人员。选拔一两名监测人员,要求由具有一定的经济、金融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善于分析问题、观察问题、提出问题的人员担任。
二、上报内容
(一)国家重大经济、金融政策出台后,当地的动态、群众的反映,及对中国银行存款及其他方面的影响;
(二)当地或异地各类金融机构市场变化及对存款或银行其他业务的影响;
(三)反馈总行、分行制定的存款政策、制度、管理办法、操作规程、推出的新业务品种等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四)监测点的存款当日增减变化超过存款余额的1%时,要上报原因或说明(如是贷款派生造成当日存款变化可不上报);
(五)对开有结算户的本外币企业存款按行业、企业性质等分析存款变化和企业经营情况,对本外币储蓄存款的期限结构变化、提前支取情况定期进行分析;
(六)搜集、分析同业动向,如同业推出的新品种、新的组织存款的方式、市场占有情况、同业发展动向等;
(七)搜集客户对中国银行存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或总行布置的问卷调查;
(八)搜集有关各行基层网点电脑运行情况,如是否经常脱机、脱机的原因、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电脑软件和硬件系统运作的建议等;
(九)总行交办的有关事宜。
三、工作要求
(一)上报材料文字叙述要流畅、言简意赅、数据要准确,内容要具有代表性、建议性,不超过1000字。
(二)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上报方式。
1.定期上报:每月上述指定省级分行(包括辖属单列分行情况)、深圳市分行、总行营业部要认真分析本辖存款工作,对人民币对公存款、储蓄存款余额增减分别在2亿元(储蓄存款余额减少1亿元)以上时,外币对公存款、储蓄存款余额增减在2000万元以上时,分析增减变化原因;对当地
同业存款动向进行分析,对存款市场、存款发展趋势及特点等作出预测。于次月6日前上报总行综合计划部,若遇季末可与季度存款工作情况通报一并上报。
2.不定期上报:遇国家新的经济、金融政策,如利率变动、发行国库券等重大举措及中国银行大规模推出新业务等情况时,要求各监测点于3日内通过E-mail上报分行的同时上报总行。必要时可随时上报。
(三)监测点相对固定,每年确定一次,中途可换监测人,但不更换监测点。
(四)管辖行对监测人员负有管理、培训、指导等责任。
(五)总行工作任务:
1.对各行和各监测点上报的材料将逐次登记,定期汇总、分析,对有价值、敏感性的问题及时向行领导或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2.对有价值的分析文章由总行及时向《中行职工报》、《国际金融》等报刊杂志推荐发表;对有推广价值的经验材料,总行将向全行推荐学习;
3.建议被总行采纳的,由总行通报表扬或通过其他方式奖励;
4.总行对定期和不定期上报的监测报表、报文的质和量分别进行打分,对上报监测材料不及时或材料质量不高的监测点,总行将在次年取消其监测点资格,另选其他网点。同时总行每年末评出10个优秀监测点(先由各行推荐,再由总行选拔审定),在全行通报表扬。
四、上报时间
1998年5月20日前上报监测点情况;自6月1日起上报有关材料(5月份月报于6月6日前上报)。
总行联系电话:66159578,E-mail地址:存款处/综合计划部/总行/BOC。

附表:

中国银行监测点情况备报表
所属省行名称:
所属地(市)行名称:
-------------------------------------
| | 名称 | |负责人姓名 | |
| |----|--------|------|---------|
| |成立时间| | 所在地址 | |
| 基本 |----|--------|------|---------|
| |联系电话| |监测人姓名 | |
| |----|--------|------|---------|
| 情况 | 邮编 | |每周营业天数| |
| |----|-------------------------|
| |地理位置|■商业区 ■机关事业区 ■住宅区 |
| | |-------------------------|
| |(√) |■金融机构密集区 ■厂矿区 其他………… |
|----|------------------------------|
|监测人员| 文化程度 | |职务或职称| |
| |-------------|---|-----|------|
|素质情况|从事银行业务工作时间(年)| |能手级别 | |
-------------------------------------
续表
-----------------------------------------------------------
| | |机型及数量 | |第一次上机时间| |
| | |-----------------|-------------|-------|-----|
| |电脑情况|联网(指省/市/县) | |软件开发单位 |总行/分行|
| 监 | |-----------------|-------------|-------|-----|
| 测 | | | |是否综合柜员制| |
| 点 |----------------------|-------------|-------------|
| | |1995年末|1996年末| 1997年末 |
| |----------------------|------|------|-------------|
| 业 |开办的业务品种 | | | |
| 务 |----------------------|------|------|-------------|
| 发 |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万元) | | | |
| 展 |----------------------|------|------|-------------|
| 情 |人民币企业存款余额(万元) | | | |
| 况 |----------------------|------|------|-------------|
| |外币个人存款余额(万美元) | | | |
| |----------------------|------|------|-------------|
| |外币企业存款余额(万美元) | | | |
| |----------------------|------|------|-------------|
| |各项存款余额合计(外币按1∶1折算)(万元)| | | |
|------|--------------------------------------------------|
| 备 | |
| 注 | |
|(总行填写)| |
-----------------------------------------------------------
复核人: 制表人:
注:以上内容如表格内填不下,可在表外注明。
E-mail地址:存款处/综合计划部/总行/BOC



1998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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