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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02年第4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2:46:29  浏览:91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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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02年第4号

信息产业部


信息产业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02年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2002年第一季度信息产业部有关部门处理用户申诉的情况公布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02年第一季度信息产业部有关部门共受理用户申诉1272件,其中:采用电话方式申诉的有1038件、采用信函方式申诉的有47件、采用电子邮件方式申诉的有111件、采用传真方式申诉的有75件、采用来访方式申诉的有1件(详见附表一)。

  正式立案的申诉案件有64件,占受理申诉总量的5.03%,其它的申诉多为咨询、意见和建议等。在正式立案的64件申诉案件中,除去经营者确实没有责任的申诉案件共有47件,占立案申诉的73.44%。

  二、具体情况

  (一)各主要电信业务经营者被申诉的情况

  在正式立案(除经营者确实无责任外)的47件申诉案件中,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简称中国电信)被申诉15件,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简称中国联通)被申诉15件,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简称中国移动)被申诉17件(详见附表二)。

  (二)电信用户申诉的分类

  2002年第一季度,用户申诉主要集中在移动电话业务方面,在正式立案(除经营者确实无责任外)的 47件申诉案件中,移动电话业务方面的申诉31件,占65.96%;因特网业务方面的申诉7件,占14.89%;固定电话业务方面的申诉4件,占8.51%;IP电话及各类电话卡业务方面的申诉4件,占8.51%。

  在正式立案(除经营者确实无责任外)的47件申诉案件中,按用户申诉所反映问题的性质分类,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的申诉(详见附表三):

  1、申诉资费争议的12件,占25.53%;

  2、申诉服务质量的27件,占57.45%;

  3、申诉通信质量的8件,占17.02%。

  三、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情况

  截止到2002年4月15日,正式立案的64件申诉案件,已全部结案。

  附件:

  1、受理用户申诉基本情况表

  2、主要电信业务经营者被申诉情况表

  3、申诉分类统计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OO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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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科技部 建设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科技部
建设部

关于发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建城[2000]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环保局、科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已经审核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0年5月29日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一、 总则
1. 1为了引导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发展,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技术政策。
1. 2城市生活垃圾(以下简称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1. 3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垃圾从收集、运输,到处置全过程的管理和技术选择应用,指导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划、立项、设计、建设、运行和管理,引导相关产业的发展。
1. 4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指导下,制订与垃圾处理相关的专业规划,合理确定垃圾处理设施布局和规模。有条件的地区,鼓励进行区域性设施规划和垃圾集中处理。
1. 5应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加强对垃圾产生的全过程管理,从源头减少垃圾的产生。对已产生的垃圾,要积极进行无害化处理和回收利用,防止污染环境。
1. 6卫生填理、焚烧、堆肥、回收利用等垃圾处理技术及设备都有相应的适用条件,在坚持因地制宜、技术可行、设备可靠、适度规模、综合治理和利用的原则下,可以合理选择其中之一或适当组合。在具备卫生填埋场地资源和自然条件适宜的城市,以卫生填理作为垃圾处理的基本方案;在具备经济条件、垃圾热值条件和缺乏卫生填理场地资源的城市,可发展焚烧处理技术;积极发展适宜的生物处理技术,鼓励采用综合处理方式。禁止垃圾随意倾倒和无控制堆放。
1. 7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执行,加强垃圾处理设施的验收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过程中污染排放的监督。
1. 8鼓励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投资多元化、运营市场化、设备标准化和监控自动化。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垃圾减量、分类收集和回收利用。
1. 9垃圾处理技术的发展必须依靠科学技术进步,要积极研究新技术、应用新工艺、选用新设备和新材料,加强技术集成,逐步提高垃圾处理技术装备水平。


二、 垃圾减量
2. 1限制过度包装,建立消费品包装物回收体系,减少一次性消费品产生的垃圾。
2.2通过改变城市燃料结构,提高燃气普及率和集中供热率,减少煤灰垃圾产生量。
2.3鼓励净菜上市,减少厨房残余垃圾产生量。


三、 垃圾综合利用
3. 1积极发展综合利技术,鼓励开展对废纸、废金属、废玻璃、废塑料等回收利用,逐步建立和完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
3.2鼓励垃圾焚烧余热利用和填理气体回收利用,以及有机垃圾的高温堆肥和厌氧消化制沼气利用等。
3.3在垃圾回收与综合利用过程中,要避免和控制二次污染。


四、 垃圾收集和运输
4. 1积极开展垃圾分类收集。垃圾分类收集应与分类处理相结合,并根据处理方式进行分类。
4.2垃圾收集和运输应密闭化,防止暴露、散落和滴漏。鼓励采用压缩式收集和运输方式。尽快淘汰敞开式收集和处理。
4.4禁止危险物进入生活垃圾。逐步建立独立系统,收集、运输和处理废电池、日光灯管、杀虫剂容器等。


五、 卫生填理处理
5. 1卫生填理是垃圾处理必不可少的最终处理手段,也是现阶段我国垃圾处理的主要方式。
5. 2卫生填埋场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和管理应严格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理技术标准》、《生活垃圾填理污染控制标准》和《生活垃圾填理场环境监测环境技术标准》等要求执行。
5.3科学合于是地选择卫生填理场场址,以利于减少卫生填理对环境的影响。
5.4场址的自然条件符合标准要求的,可采用天然防渗方式;不具备天然防渗条件的,应采用人工防渗技术措施。
5. 5场内应实行雨水与污水分流,减少运行过程中的渗沥水(渗滤液)产生量。
5.6设置渗沥水收集系统,鼓励将经过适当处理的垃圾渗沥水排入城市污处理系统。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单独建设处理设施,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水体。渗沥水也可以进行回流处理,以减少处理量,降低处理负荷,加快卫生填理场稳定化。
5.7应设置填埋气体导排系统,采取工程措施,防止填理气体侧向迁移引发的安全事故。尽可能对填埋气体进行回收和利用;对难以回收和无利用价值的,可将其导出处理后排放。
5.8填理时应实行单元分层作业,做好压实和每日覆盖。
5.9填埋终止后,要进行封场处理和生态环境恢复,继续引导和处理渗沥水、填理气体。在卫生填埋场稳定以前,应对地下水、地表水、大气进行定期监测。
5.10卫生填理场稳定后,经监测、论证和有关部门审定后,可以对土地进行适宜的开发利用,但不宜用作建筑用地。

六、 焚烧处理
6. 1焚烧适用于进炉垃圾平均低热值高于5000KJ/kg、卫生填理场地缺乏和经济发达的地区。
6.2垃圾焚烧目前宜采用以炉排炉为基础的成熟技术,审慎采用其它炉型的焚烧炉。禁止使用不能达到控制标准的焚烧炉。
6.3垃圾应在焚烧炉内充分燃烧,烟气在后燃室应在不低于850C的条件下停留不少于2秒。
6.4垃圾焚烧产生的热能应尽量回收利用,以减少热污染。
6.5垃圾焚烧应严格按照《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等有关标准要求,对烟气、污水、炉渣、飞灰、臭气和噪声等进行控制和处理,防止对环境的污染。
6.6应采用先进和可靠的技术及设备,严格控制垃圾焚烧的烟气排放。烟气处理宜采用半干法加布袋除尘工艺。
6.7应对垃圾贮坑内的渗沥水和生产过程的废水进行预处理和单独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排放。
6.8垃圾焚烧产生的炉渣经鉴别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可回收利用或直接填理。属于危险废物的炉渣和飞灰必须作为危险废物处置。


七、堆肥处理
7.1垃圾堆肥适用于可生物降解的有机物含量大于40%的垃圾。鼓励在垃圾分类收集的基础上进行高温堆肥处理。
7.2高温堆肥过程要保证堆体内物料温度在55C以上保持5-7天。
7.3垃圾堆肥厂的运行和维护应遵循《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7.4垃圾堆肥过程中产生的渗沥水可用于堆肥物料水分调节。向外排放的,以处理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技术评价指标》要求。
7.5应采取措施对堆肥过程中产生的臭气进行处理,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7.6堆肥产品应符合《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技术评价指标》及《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有关规定,加强堆肥产品中重金属的检测和控制。
7.7堆肥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可以进行焚烧处理或卫生填埋处置。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二○○三年五月三十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自身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根据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常委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熟悉人大工作程序,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清正廉洁,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正确处理本职工作和常委会工作的关系,服从常委会工作安排。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应当通过常委会办公厅向常委会主任或者主持工作的副主任请假。常委会会议期间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全体会议、联组会议的,应当向秘书长请假;不能出席分组会议的,应当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 由常委会办公厅印发会议。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根据常委会会议通知的建议议程,准备审议意见。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应当遵守常委会议事规则和有关规定,服从会议安排, 保证会议顺利进行。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照民主、平等的原则,围绕常委会会议议题进行审议。审议意见要明确具体。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服从表决结果。
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除外。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有关视察、检查、调查和评议等活动。在上述活动中可以向被视察、检查、调查和评议的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应当经常进行调查研究,了解社情民意, 向常委会反映情况。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兼任专门委员会职务的,应当遵守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第十五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监督本守则的执行。

常委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守则规定的,应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检查。

第十六条 本守则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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