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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对上饶市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拘留郭琳的情况报告的有关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0:10:40  浏览:84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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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对上饶市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拘留郭琳的情况报告的有关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对上饶市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拘留郭琳的情况报告的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2年1月7日,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经济审判庭赣法(经)函〔1991〕5号及转来的《上饶市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拘留郭琳的情况报告》收悉。经审查,提出以下意见:
一、上饶市人民法院制作的支付令,委托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又移至濮阳市市区人民法院送达。濮阳市市区人民法院经济庭证明,该院是1991年8月3日送达被申请人的。上饶市人民法院所派人员于1991年7月25日向债务人送达支付令后,于8月3日即拘留了债务人的委托代理人、副经理郭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上饶市人民法院的支付令送达后未满十五日,就将郭琳拘禁至上饶市,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二、在《上饶市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拘留郭琳的情况报告》中,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郭琳妨害诉讼的行为已达到应当拘留的程度。
鉴于上述情况,上饶市人民法院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剥夺被申请人自动清偿债务或提出书面异议的权利,拘留郭琳是错误的,应立即释放。如果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应终止督促程序,由债权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你院迅速责成上饶市人民法院纠正错误,并妥善处理有关事宜。全部情况及处理结果望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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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工程设计与工程监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工程设计与工程监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务院有关部门:
近一个时期以来,工程设计单位能否监理自己设计的工程以及如何对工程设计实施质量监督的问题,引起各地和一些部门的广泛关注。为使我国的建设市场运行机制逐步完善,使之更有利于改革开放并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使有关规定符合工程建设的客观规律,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现
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允许取得监理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自己设计的工程进行施工监理
设计单位监督其设计工程的施工过程,有利于工程设计意图的实现,有利于工程质量的提高,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十条(四)项也明确:注册建筑师可以“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设计单位监理自己设计的工程施工不属
于“同体监理”的范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允许取得监理资质的设计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自己设计的工程进行施工监理。
二、设计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取得工程监理资格
工程设计单位开展工程监理工作时应按照建设部第16号部令《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取得监理资格。为便于工程设计人员直接参与施工过程的监理,符合监理条件的设计单位既可以以设计单位的名义申请取得工程监理资格;也可以在设计单位内成立实体监理
公司并申请取得工程监理资格。
取得监理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工程监理工作时,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证监理工作的质量。
三、关于对工程勘察设计阶段的质量监督
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其承担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建立和完善设计咨询、设计审查制度,是确保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重要措施。在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其他勘察设计单位通过咨询的方式对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的勘察设计成果文件进行评估和优化,各地、各
部门应当按照我部《关于开展建设项目设计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建设〔1999〕208号文)执行。按规定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初步设计文件报送有关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按国家规定必须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报送政府认可
的设计审查机构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的审查,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为加强工程勘察设计阶段的质量管理和监督,要采取措施切实推进设计咨询和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开展,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并及时研究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各地区、各部门勘察设计管理部门和工程监理管理部门应加强配合协作,各负其责,共同为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做出自己的贡献。



1999年10月19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证照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证照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4年6月23日,国家计委、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劳动部:
为加强对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以下简称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管理,保护应聘受雇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劳动部决定对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证制度。经研究,同意劳动部门发放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证时每证收取证件工本费10元。除此之外,对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以及对外国人在华就业,均不得收取就业管理费。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证的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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