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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岗位培训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8:47:29  浏览:80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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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岗位培训的通知

财政部 组织部 人事部


关于开展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岗位培训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党委组织部、财政厅 (局)、人事厅(局)、经贸委,各中央管理企业,各有关金融企业,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央 《2001年-2005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精神,落实朱总理视察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时关于 “所有的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都必须到国家会计学院来培训”的指示精神,全面提高总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专业水平,经研究决定,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实行岗位培训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养目标与培训对象

  总会计师岗位培训的对象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含行使总会计师职责的财务总监,下同)以及总会计师后备人员和国有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省级分支机构财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及其后备人员。通过培训,培养一大批能够恪守 “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循准则,不做假账”,懂得市场经济运行规律,适应国内外多变的市场竞争环境,并通晓国际惯例的,高素质的国有企业高级财务管理人才。

  二、培训时间、地点与人数

  从2002年起,拟分期分批将全国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及其后备人员轮训一遍。每期脱产培训时间拟定1个月,每年计划培训4000人次,北京、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各培训2000人次(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建成后承担相应培训任务,下同),在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的基础上,从2002年1季度起,北京、上海两院同时开班。

  三、培训内容

  当前宏观经济政策、会计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会计职业道德、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和现代金融保险知识等。两所国家会计学院须根据“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岗位培训方案”(见附件1)制定培训实施方案,并按培训内容要求,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授课,为学员提供高水平的课程。

  四、课程开发

  根据上述培训内容,委托北京、上海、厦门国家会计学院着手研究开发“总会计师岗位培训系列课程及教材”,国家会计学院应设置“总会计师岗位培训课程开发专项费用”,专门用于该系列课程研发。财政部已经开发或正着手开发的培训教材,不再重复开发。凡涉及当前宏观经济政策、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等方面的教材,学院应主动与主管部门联系,取得他们的支持或共同开发。

  五、结业与证书

  学员学习期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予以结业。

  国家会计学院与学员所在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培训情况的考核、评定工作,并建立学员培训档案。

  学员结业时,由财政部、中组部、人事部、国家经贸委、中央企业工委、中央金融工委委托北京、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颁发“总会计师岗位培训证书”(样式见附件二),证书内容如实记载学员学习课程及成绩。

  六、组织分工

  财政部、中组部、人事部、国家经贸委、中央企业工委、中央金融工委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席会议,负责决定总会计师培训的重大事项。

  财政部牵头总会计师培训的协调工作,组织开发培训教材,指导北京、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的教学工作。

  财政部会同中组部、人事部、国家经贸委、中央企业工委、中央金融工委负责总会计师及后备人员分期分批参加培训的组织工作,并对学员实行跟踪管理。同时要求地方主管部门组织其所属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及其后备人员按要求参加培训。

  北京、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负责教学组织、课程开发、聘请教师及教务管理等工作。

  每期培训班招生通知由中组部、中央企业工委、中央金融工委、国家经贸委以及地方主管部门分别与北京、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联合印发。

  七、配套措施

   (一) 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每五年到国家会计学院培训一遍。从2003年起凡被续聘或任命为总会计师的,一般应到国家会计学员进行任职前培训后再上岗。学员学习期间,所在单位请不要抽回原单位工作或安排开会、出国等任务。

  (二)财政部拟修订《总会计师条例》,将总会计师岗位培训纳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范畴。

  八、培训费用

  北京、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按规定向学员收取食宿及培训费用。住宿费、培训费由学员所在单位负担;伙食费学员自理,所在单位可按标准给予补助。

  附件:一、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岗位培训方案

    二、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岗位培训证书样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

   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

   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一:

  国有大中型企业

  总会计师岗位培训方案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央 《2001年-2005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精神,为了落实朱总理视察北京国家会计学院的指示精神,决定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实行岗位培训,提高总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专业水平,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具体方案如下:

  一、培训目标

  通过培训使学员全面熟悉我国财政方针、政策和法规,掌握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熟练掌握会计理论知识,通晓国际惯例,恪守“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循准则,不做假账”,全面提高职业道德水准和执业水平。

  二、培训对象、地点和时间

  培训对象: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含行使总会计师职责的财务总监)以及总会计师后备人员和国有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省级分支机构财务主要负责同志及其后备人员。

  培训地点:北京、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建成后也将承担总会计师培训任务。

  培训时间:每期脱产培训一个月,每年计划培训4000人,北京、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各2000人。在做好准备工作的基础上,从2002年一季度起,北京、上海两院同时开班。

  三、课程设置

  针对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的现状,结合WTO和市场经济的要求,以及总会计师应具备的知识结构和职业道德,暂按以下五个重要方面的内容设置课程:

   1、 当前宏观经济政策。主要包括:“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国民经济‘十五规划’纲要”、“加入WTO与中国经济”、“世界经济全球化浪潮”以及“知识经济与信息化”等。

   2、 会计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会计法》、《企业财务报告条例》、新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政、税务、金融、合同、担保以及WTO规则等法规、制度、规则等。

   3、 诚信与会计职业道德。主要内容包括:会计职业道德与“以德治国”方略、会计职业道德与市场经济、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与修养、会计职业道德自律与他律机制构建等。

   4、 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主要包括:“企业财务管理”、“企业预算管理”、“企业战略与企业信誉”、“公司治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信息化与企业管理”等。

   5、 典型案例研讨。如:“银广厦事件与会计责任”、“海尔集团企业管理与战略实践”、“黑龙江斯达造纸公司经营管理与内部控制”、“潍坊亚星集团经营管理与内部控制实践”、“广东大亚湾核电站现代企业管理与内部控制”、“跨国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等。

  四、教学方法

  以案例教学、专题报告为主,并建立总会计师论坛,定期组织研讨,深化教学活动。

  五、考核与结业

  考核采用闭卷、开卷、撰写专题研究报告等多种形式。

  学员学习期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予以结业。国家会计学院与学员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培训情况的考核评定工作,并建立学员培训档案。

  学员结业时,由国家会计学院颁发《总会计师岗位培训证书》(样式见附件2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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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卫生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预防疾病,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下列范围:
(一)供居民生活饮用的集中式供水单位(包括单位自备水和农村自来水)。
(二)供居民生活饮用二次加压供、用水单位。
第三条 生活饮用水水质和卫生要求,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五条 供水单位主管部门应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指定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经常检查所属供水单位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状况。
第六条 供水单位应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责任制度,负责本单位供水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定期进行水质检验。
第七条 从事直接供水的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能上岗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人员,不得从事直接供水工作。从事直接供水人员,每年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发现上述疾病,应及时调换工作。
第八条 因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或饮用水受到污染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供、用水单位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监督机构。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九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企业系统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系统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并接受当地卫生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
(一)负责辖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评价和技术指导;
(二)参加新建、改建、扩建水源工程的卫生审查、水源选择和竣工验收;
(三)监督、检查供水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和体检;
(四)参加饮水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检查集中式给水水源防护地带。
第十二条 卫生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时,供水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卫生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对供水单位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卫生监督机构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
(一)饮用水水质和卫生要求或水源卫生防护不符合国家饮水卫生标准,经指出仍不改进,继续供水的;
(二)破坏水源防护地带,对饮水卫生造成危害的;
(三)未获“健康合格证”从事直接供水工作的;
(四)拒绝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和现场调查的;
(五)新建、改建、扩建水源工程未通过卫生验收,擅自供水的;
(六)卫生管理制度不健全,违反有关卫生要求,造成水质污染,致人中毒,发生传染病的。
罚款数额为五十元至一万元。
第十四条 罚款一律上交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尽职尽责,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收受贿赂,违者由本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或领导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的实施办法由卫生厅制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执行国家规定。原黑龙江省卫生厅、建设委员会联合颁发的《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即行作废。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8月10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快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析评议能力的指导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快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析评议能力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局直属各单位、各社会团体:

  为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分析评议能力,形成规范有序的竞争环境,为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提供有效支撑,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析评议能力的重要意义

  (一)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是指基于知识产权情报分析挖掘和调查研究,支持公共政策制定部门有效规避决策中的知识产权风险、实现科学决策以及帮助企业优化创新路线并妥善解决经营中知识产权问题的管理与服务活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分析评议业务的能力对科学制定政策、合理配置创新资源、增强产业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当前,社会各方对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需求日益旺盛,但从事分析评议服务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数量少、规模小、能力不足、基础设施相对薄弱、市场环境有待优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分析评议服务亟需培育、引导和规范。要充分认识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析评议能力对保障经济科技活动可持续开展、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的重要意义,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好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分析评议能力提升工作。

  二、明确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析评议能力建设的中长期工作思路和目标

  (二)工作思路。以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分析评议能力为核心,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能力培育与规范发展相结合、示范带动与整体推进相结合的原则,以优化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政策环境培育市场需求、以提升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能力满足社会需求、以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分析评议服务业务发展,积极推动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助力各类经济科技活动有序高效开展。

  (三)工作目标。到2020年,力争实现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从业人员达到万人的规模,培育形成一批知识产权分析评议能力突出的骨干示范服务机构。管理科学、服务规范、诚实守信、专业化程度较高的服务机构大量涌现,机构整体数量和综合能力较好地满足社会不同层次的需求。制度完善、竞争有序、环境优化的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业态基本形成。

  三、优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分析评议服务的政策环境

  (四)完善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制度机制。将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分析评议能力提升纳入全国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制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析评议能力提升计划,将其与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项目、知识产权集群管理项目、企业知识产权信息利用工程等有效衔接。积极拓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需求空间,分级、分类建立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制度,推动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通过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提高决策效率和市场活动效益。探索明确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产品的法律效力。

  (五)加强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供需对接。鼓励相关部门建立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需求指南发布制度和相关服务招标制度,向服务机构购买公益类分析评议服务。积极搭建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和分析评议服务合作平台,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之间、服务机构与用户之间围绕分析评议业务建立合作关系。推动行业协会、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知识产权联盟、园区和产业聚集区依托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开展知识产权集群管理。

  (六)拓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空间。支持和引导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创新分析评议服务模式,在企业并购、技术进出口、技术标准、招商引资、政府投资、科技创新、人才引进、境外展会等活动中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不断提高业务附加值。鼓励专利代理等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延展服务链,紧密结合代理、咨询等业务开展分析评议服务。建立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援助支持机制,鼓励东部地区优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参与中西部的分析评议项目。

  四、加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分析评议能力建设

  (七)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分析评议管理能力。制定并发布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管理标准和指南,引导服务机构建立科学的分析评议业务流程、质量控制、保密制度、服务产品定价等规章制度。制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析评议管理规范,探索开展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分析评议管理规范贯彻工作。

  (八)加强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人才培养。制定专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人才培养规划和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分析评议人才培养机制,并将其纳入各类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体系。加强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培训师资队伍建设。鼓励通过联合培养、远程教育、专题培训等方式培养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人才。鼓励和支持高校在知识产权学历教育中纳入有关分析评议的教学内容。健全人才评价体系,探索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执业资格认定试点。分级分类建立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专家库。

  (九)提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利用水平。积极推动知识产权信息加工机构与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机构间的合作,提高各类知识产权数据可及性。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以合理成本获取知识产权信息资源。推动构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和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的信息分享机制。开发和推广方便适用、功能齐备的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专业工具。

  (十)实施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培育工程。分行业、分领域遴选一批具有一定示范和带动效应的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示范机构,扶优扶强,重点支持示范机构的建设与发展。加强对示范机构的管理和考核,引导其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建立示范机构退出机制。定期开展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分析评议能力评比活动,积极推广先进经验。

  (十一)推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国际化发展。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参与各类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以及纠纷应对服务。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通过在海外建立分支机构、与外国机构合资合作等方式“走出去”开展分析评议服务。通过政府及民间多种途径,加强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五、规范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市场竞争秩序

  (十二)加强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规范。制定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标准和操作指南,引导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规范化、标准化的分析评议。对符合不同层次服务标准的机构给予确认,进行标识化管理,充分发挥分析评议业务能力领先的服务机构的引导和示范作用。探索构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分析评议市场信誉评价体系,建立信誉评价信息发布和查询制度。

  (十三)鼓励建立知识产权分析评议行业协作组织。支持知识产权服务行业组织开展与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相关的组织管理工作,鼓励其开展信息共享、业务交流、市场开拓、规范管理及人员培训等工作。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行业自律制度,形成行业行为规范和职业操守,倡导和监督有关机构及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共同维护。

  六、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十四)推动落实有关支持政策。推动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58号)确定的各项财税支持政策和土地管理政策,支持专门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业务的服务机构进入各类“孵化器”发展。地方政府加大资金保障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析评议能力提升专项资金。支持社会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分析评议。

  (十五)加大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的宣传力度。向全社会、尤其是各类企业普及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基本知识,大力宣传优秀分析评议项目和典型案例,帮助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充分认识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意义和重要作用,激发社会需求。

  (十六)加强工作落实和执行监督。建立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领域发展状况调查制度,及时发布领域发展态势,引导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加强分析评议能力建设。加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析评议能力提升工作的整体部署和相关政策的统筹协调,认真做好督导检查,推动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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