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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禁止赌博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26:05  浏览:82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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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禁止赌博条例

陕西省人大


陕西省禁止赌博条例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1989年12月22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8月2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禁止赌博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严厉禁止赌博活动,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一切赌博活动。对进行赌博活动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予以处罚。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查禁赌博活动的主管部门。
查禁赌博活动,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农村基层组织,均有制止赌博和协助公安机关查禁赌博活动的责任。
公民发现赌博活动,有权予以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
第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是的,依法实行劳动教养:
(一)参与赌博,一次赌资在三千元以上的;
(二)参与并教唆、诱骗、胁迫他人赌博的;
(三)多次赌博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赌博的;
(四)多次为赌博提供场所、赌资、赌具、交通通讯工具的;
(五)多次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护场的;
(六)在道路、车站、码头、公园、客车、客轮等公共场所设赌的。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参与赌博,一次赌资不足三千元的;
(二)为赌博提供场所、赌资、赌具、交通通讯工具的;
(三)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护场的。
第八条 教唆或者诱骗、胁迫他人赌博的,以赌博行为处罚。
第九条 以赌博诈骗财物,假借查禁赌博名义抢劫赌场或者敲诈勒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拒绝、阻碍公安人员查处赌博,包庇赌博违法分子,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公安人员查处赌博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法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一)参与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能主动向公安机关交出赌资、赌具和非法所得、表示悔改或者检举揭发他人赌博经查证属实的;
(二)偶尔参与赌博且赌资较小的;
(三)被他人胁迫、诱骗参与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除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处罚外,由其所在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车船经营者或者驾驶人员提供交通工具作为赌场或者故意多次为赌博活动提供交通工具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除依照法律、法规处罚外,可以吊销其驾驶执照。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城镇、农村基层组织,对本单位或者本辖区内发生的聚众赌博活动放任不管,隐瞒不报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追究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 公安人员和其他执法人员在查禁赌博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凡徇私舞弊、敲诈勒索、侵吞赌资的,依法从严处理。
第十六条 赌资、赌具以及赌博所得的财物一律没收。
赌债一律废除。已经索取的,由公安机关没收。
罚款和没收的财物,全部上缴国库。
第十七条 对个人罚款超过二千元,单位罚款超过一万元,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所作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所作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7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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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


关于印发《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的通知

环发〔2009〕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根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为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我部制定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环保 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有效性审核 通知

抄 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保护部信息中心。

  

附件一: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转批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为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提供的监测数据(以下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是指环保部门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进行监督考核,确定其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在正常运行状态下所提供的实时监测数据,即为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第三条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合格后,其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在一定时段内认定为有效数据。

  日常运行监督考核合格后至下次运行监督考核,该时段内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认定为有效数据。

  验收不合格、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或不能正常运行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不得提供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第四条 有效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是国控企业计算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和确定达标排放的依据,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总量考核、监督执法、排污申报核定等工作的基础。

  第五条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由市(地)级环境保护部门(以下简称“市级责任环保部门”)负责。其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责任环保部门”)负责。

  

第二章 企业责任



  第六条 国控企业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1个小时自动采样一次,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2个小时自动采样一次,并整小时实时传输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国控企业对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负责。

  第七条 国控企业依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2007)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日常运行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台账。

  第八条 国控企业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进行巡检、维护保养、定期校准和校验,对异常和缺失数据按规范进行标识和补充。

  第九条 在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或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期间,国控企业要采取人工监测的方法向责任环保部门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第十条 国控企业应当配合责任环保部门开展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 国控企业每季度第一个月前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责任环保部门提交上个季度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自检报告。

  自检报告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分析、数据缺失和异常情况说明以及企业生产情况等。

  

第三章 监督考核



  第十二条 责任环保部门依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每季度考核一次,并将考核结果通知国控企业。

  对国控企业污染源新安装验收合格的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一个季度后,必须进行监督考核。

  第十三条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考核内容包括比对监测、制度执行情况以及设备运行情况检查等。

  第十四条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考核不合格的,国控企业应当严格按责任环保部门的要求限期整改。责任环保部门不接收整改期间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造假、违规设定仪器参数、违规运行或其他影响正常运行的严重违规行为,责任环保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上级环保部门对下级环保部门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责任环保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地方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事业化管理的污水处理厂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



  为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的污染源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提供的监测数据(以下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规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国控企业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以下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监督考核程序,制定本规程。

  一、监督考核依据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

  (三)《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四)《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五)《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

  (六)《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

  (七)《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试行)》(HJ/T352-2007)

  (八)《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号)

  二、监督考核内容

  (一)比对监测

  1、废水污染物浓度及流量比对

  2、废气污染物浓度、氧量、流量和烟温比对

  (二)现场核查

  1、制度执行情况

  (1)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记录

  (2)运行、巡检记录

  (3)定期校准、校验记录

  (4)标准物质和易耗品的定期更换记录

  (5)设备故障状况及处理记录

  2、设备运行情况

  (1)仪器参数设置

  (2)设备运转率、数据传输率

  (3)缺失、异常数据的标记和处理

  (4)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流量、排放总量的小时数据及统计报表(日报、月报、季报)

  三、监督考核方式

  通过比对监测和现场核查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进行监督考核,填写监督考核表。

  四、监督考核判定结果

  (一)相关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各类报表等不完善的,要求限期整改;

  (二)比对监测结果不满足相关技术规范的,判定为监督考核不合格;

  (三)擅自更改自动监测设备参数设定的,判定为监督考核不合格。

  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考核表》
http://www.zhb.gov.cn/info/bgw/bwj/200908/W020090807368061864768.doc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积极配合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活动加强收容遣送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积极配合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活动加强收容遣送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收容遣送工作,是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部分。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安定团结,各地民政部门应积极配合当前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罪犯的活动,切实加强收容遣送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抓住时机,加强收容工作。当前,全国各地根据六届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的决定,正在开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罪犯,这是搞好社会治安秩序的重大决定,也是进一步搞好收容遣送工作的有利时机。目前,辽宁、青海等省民政部门已对此作出部署。希望各地民政部门抓紧时机
,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积极配合这场斗争,及时将城市中的流浪乞讨人员收容起来,并使这一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改善城市治安秩序。
二、认真审查,分类处理。城市收容遣送工作的对象虽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些人却难以一时分清,特别是在全国严惩犯罪分子的统一行动中,有些罪犯更有可能混到流浪乞讨人员中来。因此,各地收容遣送站都要切实加强审查工作。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分子,应立
即交当地公安部门处理,不能使收容遣送站成为犯罪分子的“防空洞”、“避风港”。属于流浪乞讨人员的,要及时组织遣送。
三、加强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收容遣送站收容的对象比较复杂,集体闹事、伤人、逃跑事故屡有发生。因此,各站的领导同志应提高警惕,及时掌握收容对象的思想动向,切实加强管理,预作防范,并商同公安部门将问题处理在萌芽状态。若发生重大事故,要及时报告。



1983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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