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山西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地、市、县的环境保护职责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0:10:16  浏览:80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山西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地、市、县的环境保护职责暂行规定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地、市、县的环境保护职责暂行规定
山西省政府


一、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机构的职责
1、监督、指导全省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会同有关部门草拟本省的环境保护规范,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城市主要污染物的控制指标。
3、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环境保护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井督促实施。
4、负责审批本省辖区内大型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施方案和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大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厂址选择、扩初设计和竣工验收。
5、组织环境监测,掌握全省环境质量状况和发展趋势,提出改善环境的对策,编制全省环境质量报告书。
6、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环境科学研究和环境宣传教育,推广国内外环境保护先进经验和技术。
7、处理重大污染事故和环境污染纠纷,协调各部门之间的环境保护工作。
8、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自然环境合理利用、保护及风景游览区的建设管理工作。

二、工业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性的环境保护职责
1、督促检查本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2、拟定本行业环境保护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根据“谁污染、谁治理”和“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制定企业环境保护考核指标,组织实施所属企业的限期治理计划。
4、负责预审本部门大中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
5、按照“三同时”规定,负责本系统建设项目的厂址选择、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落实年度计划有关防治污染工程的资金、材料、设备。
6、组织本系统环境监测,开展污染源调查和建档工作,提供防治污染的科学依据。
7、推广本系统环境保护的先进经验和技术,开展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工作。

三、重点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
(一)省计划委员会
1、编制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时,要同时编制环境保护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2、在审批开发建设项目规划、上报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计划任务书时,应同时审批环境影响初评报告或环境影响报告书,否则不予批准或上报。
3、负责安排治理污染的示范工程和环保部门自身基本建设的费用。
(二)省经济委员会
1、编制全省技术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时,要同时编制防治污染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规划和年度计划。
2、在审批技术改造项目时,必须有符合环境要求的防治污染设施,否则不予批准。负责从更新改造费用中保证按规定安排污染源治理费用。
3、监督实施生产指令、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同时,监督环境保护考核指标的实施。
(三)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1、编制科学技术规划和年度计划时,要同时编制环境保护的科研规划和年度计划。
2、组织开展环境科学基础理论、环境管理、环境经济、综合治理的研究,探索有害物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3、收集、交流国内外的环境科技情报,推广先进技术。
(四)省农牧厅
负责土地资源、草地资源的保护,监督农药、化肥的合理使用;监督指导城市污水和工业废水的灌溉利用,维护农业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

(五)省林业厅
负责森林生态类型的自然保护区、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制定绿化造林规划,并组织实施。
(六)省水利厅
负责水资源、水产资源的保护;会同环保部门制定流域污染的防治规划;组织开展水系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制定合理开发水资源、防止水源枯竭的措施。
(七)省文化厅
负责国家文物、古代建筑、古文化遗址的保护、管理;审查建设项目选址中的文物保护工作。
(八)省卫生厅
负责食品卫生的监督、检测和人体健康方面的环保工作,督促、推动医院污染物的治理。
(九)省财政厅、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
负责监督、检查建设项目中环境保护工程投资的使用,发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漏项或投资不足时,要建议计划部门追加投资;协助环保部门搞好排污费的征收、使用。
(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环保部门对企业环境保护的审批意见,发放或吊销营业执照。
(十一)省乡镇企业管理局
负责本系统环境规划,搞好乡镇企业的合理布局;推广新技术,发展无污染和少污染的企业;调整和改造污染严重的企业。

四、各地区行政公署和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环保部门在环境保护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
1、检查督促辖区内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
2、负责组织制定辖区内环境保护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3、根据建设项目分级管理规定,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参与大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参与建设项目的厂址选择、设计方案审查、竣工验收。
4、监督检查本辖区老企业的污染治理。
5、责成有关部门做好征收排污费的工作,管好、用好排污费。
6、组织辖区内的环境质量监铡调查和评价,搞好污染源调查和建档工作,掌握环境状况,研究防治对策。
7、组织推广辖区内环境保护先进经验和先进技术,组织辖区内环境科学研究和环境宣传教育。

五、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用环保部门在环境保护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
1、对本县、区有关部门执行国家和本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
2、负责编制本县、区环境保护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3、监督检查、组织实施老企业污染治理。
4、负责审批县营及县营以下企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参与县营以上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及厂址选择、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5、搞好本县、区的环境监测和污染源调查,提出防治措施。
6、做好污染事故处理和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1986年6月23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去年10月份以来,接连发生多起特别重大煤矿安全事故。2004年10月20日,河南省郑煤集团大平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引发的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48人;2004年11月28日,陕西省铜川矿务局陈家山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66人;2005年2月14日,辽宁省阜新矿业集团公司海州立井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213人,尚有1人下落不明。这些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也反映出一些地方和企业安全生产制度、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应急预案不完善。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立即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井下被困人员,救治受伤人员,并严防事故再次发生;同时派出国务院工作组,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督促指导抢救工作。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责任

  煤矿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严峻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把确保煤矿安全摆在突出位置,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的关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做到不符合安全规定不生产,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各级领导干部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一线,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要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地方政府负责同志要分工联系本地区重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帮助解决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煤矿企业负责同志要深入井下带班作业,检查督促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二、立即开展全国范围的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

  各产煤省(区、市)要立即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检查的重点矿井是: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已经发生过瓦斯动力现象还没有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矿井,采用放顶煤工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组织精干力量,对本地区煤矿企业瓦斯治理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采掘部署情况,瓦斯治理责任制落实情况,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超能力生产情况等进行深入的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建立隐患整改责任制,确保事故隐患得到全面整改。各煤矿企业要立即组织开展自查工作,对本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建档立案,责任到人,安排资金,逐项整改。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将组织对重点产煤省(区、市)的煤矿特别是瓦斯灾害严重的煤矿进行检查,对各地区开展安全大检查的情况进行抽查。

  三、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督导,深入开展瓦斯集中整治

  各产煤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由负责同志任组长的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组织本地区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成瓦斯治理督导组,进驻国有重点煤矿,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特别是瓦斯灾害防范工作的监督检查,进驻时间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到12月底。督导组要以瓦斯防治为重点,对所督导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督查,督促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发现问题及时曝光,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责令停产整顿;同时,对因督查不到位发生事故的,要承担相应责任。各煤矿企业也要向所属矿井派驻瓦斯治理工作组,认真落实瓦斯治理有关规定和技术措施。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要对各地区、各煤矿企业派驻瓦斯治理督导组情况开展巡回检查指导。

  四、加强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煤矿生产行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小煤矿安全生产的检查,进一步规范其安全生产行为,防止事故发生。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的要求,落实关闭非法小煤矿的责任,凡按规定应关闭的矿井,必须坚决予以关闭;县(市)发现2处、乡镇发现1处非法生产或属"四个一律关闭"应关未关的煤矿,要按有关规定追究县、乡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对已关闭矿井、报废矿井和基建矿井等要搞好巡查和监控,采取有力措施,防止私自招工、非法生产。

  五、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大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力度

  各产煤省(区、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 号),抓紧建立健全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并对其职责做出具体规定。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机构要切实担负起煤矿安全生产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煤矿安全整治,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督促检查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察执法力度,认真开展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严格执法,依法加大对违法生产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超通风能力生产、未经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矿井及其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矿井,要坚决予以停产整顿;同时,要加大对事故责任人员的查处力度。要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制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督促煤矿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国务院办公厅

  2005年2月20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体改委《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股转让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体改委《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股转让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现将国家体改委《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股转让问题的复函》转发予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体改委《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股转让问题的复函》
1994年8月26日 厅函生〔1994〕124号
中国证监会:
你会上市公司部来函询问职工股转让事宜,现答复如下:
在《公司法》实施前,按我委《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设立的有内部职工股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其内部职工股的转让仍应执行《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体改生〔1993〕114)。向内部职工配售股份的社会募集股份公司,其职工股的转让仍应执
行《关于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向职工配售股份的补充规定》(体改生〔1994〕15号)。
一、定向募集公司的内部职工股的转让应执行《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即“内部职工持股的定向募集公司转为社会募集公司时,应按《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内部职工持有的股份从配售之日起,满三年后才能上市转
让。”
二、社会募集公司向职工发行股份的转让应执行《关于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向职工配售股份的试点规定》第一条第三款,即“向职工配售的股份,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即可上市转让。但公司与证券交易所订有多于六个月期限协议的,可从其协议。”已上市的职工股与
该公司其他上市股在送配股的转让方面不再区别对待,统一按公司送配股转让的办法办理。
《公司法》生效后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目前还不能发行内部职工股。如国家根据《公司法》颁布了内部职工持股的新规定,职工股的发行和转让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1994年8月31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