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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包运输奖励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5:57:40  浏览:97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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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包运输奖励试行办法

铁道部


行包运输奖励试行办法
1994年12月27日,铁道部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现有客运列车行李车和隔离行李车的运输能力,调动职工增运增收的积极性,增加运输收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包运输奖励应与行包运输工作数量和质量、效益紧密挂钩。
第三条 奖励范围:主要奖励直接从事行包运输的人员。
第四条 奖励标准:
1.行包运输收入以本单位上年度实际完成数为基数,对当年实际完成数超过基数部分,按2%给予奖励。
2.行包到达件数以本单位上年度实际到达件数为基数,当年完成的到达件数每超过基数一件奖励0.08元。
3.行包中转件数以本单位上年度实际中转数为基数,当年完成的中转件数每超过基数一件奖励0.10元。
奖金随完成的工作量和收入增减而浮动,如本年度未完成以上三款所列指标的基数,将分别按上述奖励标准同等扣减。
4.跨局列车每办理一件,奖励0.02元
第五条 奖金的预支与清算: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可根据本单位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按月预支奖金;部按年度进行考核,在工效挂钩工资结算中予以清算。当年结算奖金(不包括跨局列车奖金)核入下年工效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
第六条 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调动行包运输人员生产积极性,促进行包运输生产的发展,增加运输收入,并将实施细则报部备案。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劳动工资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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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发展小水电的若干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发展小水电的若干规定
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我省皖南和大别山区水力资源丰富。小水电是我省山区的重要能源,积极发展小水电,可以加快实现农村电气化。
第二条 凡总装机一万二千▲,单机六千▲及以下的水电站及其输变电工程都属小水电。

第二章 建设原则
第三条 小水电站要按流域进行规划,作好负荷预测,电站、电网布局要合理。建设要先易后难,择优安排投资省、见效快、经济效益显著的项目,有水库的电站,水库建设应结合考虑防洪、灌溉、养殖、水土保持、改善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等综合利用。
第四条 凡建设直接与大电网联网的小水电项目,建设单位应与有关供电部门签订并网或其他有关协议,作为设计文件附件随同设计文件一起上报审批。
第五条 在积极兴建小水电的同时,要抓紧对已建成的电站进行改造和挖潜,特别是输变电工程配套和增加调节库容,以充分发挥经济效益。
第六条 小水电建设应按基建程序办事,单站二千▲及以上的设计任务书由省计委审批;五百▲到二千▲的由省水利厅审批;扩初设计均由省水利厅审批;五百▲以下的,不编制设计任务书,只编制简要设计说明书,由地(市)水利(水电)局审批,其中:一百▲到五百▲的抄报省水
利厅核备。水电部门呈报工程项目或审批时,同时将有关资料抄送电力部门,凡要银行贷款的项目,应同时抄送同级银行。
第七条 县以上兴建或联办的小水电,在报审工程设计时,应明确主管单位,同时提出人员编制,列入劳动人事计划逐级上报,由劳动人事部门安排。
第八条 小水电建设施工实行责任制,要订立合同,明确资金来源和有关方面的责任,以保证工程质量,节约资金,按时投产。

第三章 经营办法
第九条 小水电实行“自建、自管、自用”为主的方针,发电、用电应先在本地自求平衡,并主要面向农村和县镇,为农业、地方工业和人民生活服务。
第十条 凡省、地(市)、县、社、队、企业、个人办或联办的小水电,均实行“谁建、谁有、谁管、谁受益”的政策。企业和个人入股联办电站的所得利润,根据入股协议按股分成。
第十一条 小水电建设资金,根据我省地方财政目前的实际情况暂作如下规定:
1、县办新建全民所有制电站和骨干输变电工程,省一次性补助总投资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七十,其余自筹和贷款;
2、县社联办的电站,可用省小水电基建和农田水利事业费共同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总投资的百分之五十;
3、集体所有制电站、省从农田水利事业费中按每▲五百元补助,其余自筹和贷款。
第十二条 小水电站、(包括全民和集体),按每年利润收入的百分之二交上一级管理部门作为管理费,用于组织人员培训、技术改造、科学试验、备品配件和材料供应等管理费用。
第十三条 小水电建设和维修所需“三材”,由省计委在年度计划中专项安排。对集体、个人办的小水电要积极给予支持。

第四章 并网管理
第十四条 凡与大电网连接后的小水电站(网)不作为统配电进行分配,作为自发自用电量,其与电网交换的电量,在全年自行平衡的基础上,由省经委视情况予以季节性调剂用电指标。
第十五条 小水电站(网)与大电网并网,原有趸售和直供体制均不改变。如一方要求改变,经双方协商,报水利电力部批准后改变。
第十六条 各级电力部门要积极配合搞好小水电站(网)的并网工作。要求并网的小水电站(网)应在建设前向大电网提出并网申请,并签订有关协议后方可联网。
第十七条 凡并网运行的小水电,必须服从电力系统的统一调度管理,遵守调度规程,执行调度命令,主动维护电网安全,保证电能质量。各级电力部门要积极支持小水电多发电、发好电,并帮助并网运行的小水电搞好安全生产,提高管理水平。
以防洪、灌溉为主的小水电站,电力调度要服从防洪、灌溉的需要。
第十八条 大小电网交叉供电的县、市、区为保持大、小电网的相对完整性和有利于加强管理,经过协商同意后,可适当调整供电区域。
第十九条 供电量的价格和电费结算:
(1)并网双方在产权分界点,装设电度计量表,作为结算电费的依据。电度计量表的安装、移动、变换、校验、启封、加封、接成、拆除,应按照水利电力部颁发的“电气测量仪表装置规程”规定,必须由供电局负责办理。
(2)小水电站(网)自己的发电能力、全年中有六个月向大电网送电者,视为互供,执行进出一个价,按月结算。
(3)并网的小水电站(网)视为互供电者,小水电站(网)向大电网供电的,有功电度每度不低于五分(税由小水电站、网交纳)。全年有六个月以上需大电网供电的小水电站(网)电能的结算按月预结、按季互抵后,执行不同的电价,有功部分小水电站(网)送大电网的每度不低
于五分(税金由小水电站、网交纳),大电网送小水电站(网)的执行国家规定的趸售电价。
(4)并网的小水电站(网),在并网点力率按零点八考核,如达不到规定力率,小水电少发无功,应向大电网交纳无功电费每度一分;如大电网需小水电站超发无功时,应由双方签订协议按规定向大电网发送无功,每度一分计费。

第五章 发展小水电的其他政策
第二十条 在小水电站(网)自己的供电范围内,为合理调整负荷和实行以电代柴,准予小水电实行丰水和枯水时期、高峰和低谷时不同价格的浮动售价,浮动电价由县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条 小水电实行“以电养电”政策,县办小水电的利润通过县财政预算作为小水电建议基金,用于发展小水电事业。小水电按国家税法规定纳税、对纳税有困难的,由企业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经报省审批,可以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第二十二条 以防洪、灌溉为主的水利工程结合发电的收入,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统一经营使用。
第二十三条 今后,小水电站(网)和大电网出现的问题,由省小水电建设领导小组主持,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1983年7月27日

医药部门自有货运汽车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医药管理局


医药部门自有货运汽车管理办法试行


1984年3月1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医药事业,充分发挥自有货运汽车的运载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提高运输效能,医药货运汽车必须组织起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根据医药的特点、车辆情况,分别建立车队(班、组)。
第三条 医药自有汽车,必须为医药生产服务,为医药流通服务。
第四条 车队(班、组)要全面贯彻“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保养、计划修理”的原则,努力提高车辆完好率、出车率,安全、优质、高效、低耗地完成运输任务。
第五条 加强车队领导。车队(班、组)在局、公司、站、厂的领导下,配备德才兼备、年富力强有专业知识的干部组成领导班子。培养一支技术精、作风好、纪律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职工队伍。

第二章 科学管理
第六条 汽车队(班、组)要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实行车队核算,单车核算或单车考核,按月检查公布各项生产指标、消耗定额、费用支出等执行情况。
第七条 要加强车队的经济管理、核定配件、燃料等合理库存,建立油料、配件、轮胎等的进出库手续和交接、保管使用制度,做到帐帐、帐货相符,节约开支,增加积累。
第八条 加强经济技术定额管理,制定先进合理的生产指标和消耗定额,即:货运量、周转量(吨公里)、完好车率、出车率、里程利用率、燃料消耗、车胎消耗、修理费用、营业收入、费用率、利润等。
第九条 加强车辆技术检查,车队、班组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技术检查人员,负责对车辆技术状况的检查。
第十条 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规定,把安全生产列入议事日程,对驾修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操作规程,开展群众性的安全行车竞赛活动。
第十一条 车队要有安全组织,要有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员,依靠群众,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发现事故苗子或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患于未然。根据季节气候和道路条件变化,及时提出安全生产注意事项和相应措施。
第十二条 装载的商品、物资、要捆绑牢固,轻装轻卸,重不压轻,一般商品、物资,与毒害品不混装,苫盖严密,不超高,不超宽,不超重,做好交接,防止差错、丢失、损坏、变质,保证在运输过程中的商品、物资安全和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 发生事故,要认真追查,严肃处理。要做到三不放过:即原因不清不放过,未受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情节严重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给以经济制裁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合理使用
第十四条 汽车队(班、组)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运输计划(任务),实行计划运输,组织双程运输和协作运输,挖掘车辆潜力,提高使用效能。
第十五条 汽车队(班、组)实行定车、定人,驾驶员一般三车四人为宜,并根据实际情况配备适当的修理人员。
第十六条 参加营运的车辆。要符合交通部门及国家有关规定:(一)装备齐全;(二)发动机运转良好;(三)底盘总成联接牢固,性能良好;(四)转向良好,制动有效可靠;(五)货车箱和驾驶室技术状况良好;(六)电气设备齐全、工作效能良好;(七)燃料消耗不超过国家标准等。
第十七条 车辆行驶在等外道路和通过险桥、险渡时,必须采取有效技术措施,确保行车安全,减少机件损坏和行车消耗,新车或大修车要有走合期。
第十八条 燃料消耗,要有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执行考核制度,总结推广节油经验。柴油车要严格执行柴油过滤,以延长车辆的使用寿命。
第十九条 轮胎使用要专人管理,定车使用,建立档案,定期盘存,妥善保管,合理搭配和翻面翻位,不应将外形大小悬殊或花纹悬殊的轮胎混同装在同一轴位上。按轮胎规定标准充气。翻新轮胎一般应装在后轮上。夏季行车,如轮胎过热,气压增高,应停驶散热,严禁采用放气降压。
第二十条 驾驶员要服从调度,坚持岗位练兵,对技术精益求精,树立安全礼让行车的优良作风,正确执行技术操作,爱护车辆。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作贡献。
第二十一条 车辆调度人员,要摸清货源、线路、车况、驾驶员、装卸力量等有关基本情况,做到大公无私,合理调度,室内调度和现场调度相结合,月有计划,旬有检查,日有进度,不断提高车辆利用率。

第四章 定期保养
第二十二条 汽车技术保养基本上分为一级保养(以清洗润滑,紧固为中心);二级保养(以检查、调整为中心);三级保养(以总成解体、清洗、检查、调整、消除隐患为中心)。
第二十三条 各级保养周期要根据汽车的结构、性能和运行条件等因素,自行制定。做好三检(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检查)及时排除故障,车辆不得带病行驶,以免扩大机件损伤,影响行车安全。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车辆在冬夏季顺利运行,应根据当地气候特点,冬季采取预热、保温、防冻、防滑等措施。夏季采取防暑、降温、防爆(轮胎)等措施。进入冬、夏季之前,应结合二、三级保养,进行一次季节性保养,换用冬、夏润滑油,并调整油、电路及电器等。
第二十五条 汽车队(班、组)要严格遵照交通部门对于车辆保养技术规范进行保养。日本汽车的保养工作,要根据柴油车和国产配件特点,参照交通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汽车保养计划是组织车辆按时进行保养的依据,应将各级保养计划纳入运行作业计划,以保证按期进行车辆的各级保养。

第五章 计划修理
第二十七条 实行计划修理,要根据汽车各总成的磨损情况和汽车技术状况的变化,通过技术鉴定,及时安排大修,保证汽车正常运行。
第二十八条 汽车队(班、组)对所有车辆要根据不同车况制定出大修间隔里程,在行驶到接近大修里程时,应及时进行鉴定,根据鉴定情况,需送修的即送修,不需送修的再确定其行驶里程,俟驶满后再作鉴定。
需要提前送修的汽车,除按上述规定进行技术鉴定外,应会同车队查明提前损坏原因,提出解决办法,驶满大修间隔里程而磨损不大、技术状况良好的汽车,也应进行技术鉴定。总结推广其先进经验。
第二十九条 汽车修理,要参照交通部颁布的“汽车修理技术标准”执行,进口汽车修理要针对本身的特点,不宜大拆大卸,参照进口车修理手册和国产配件的特性进行修配。
第三十条 机修人员要对技术精益求精,提高修车技术,减少返工率缩短修车时间,降低修理成本,提高车辆完好率。

第六章 政治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车队(班、组)要坚持疏导的方针做好政治工作。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进行党的优良作风的教育,提高觉悟,自觉遵守国家法令,树立为建设社会主义管好车、开好车、养好车的思想。
第三十二条 要定期评选安全行车好、完成任务好、经营管理好、保养好、节约油料好、服务质量好的驾、修人员,并总结推广他们的先进经验。
第三十三条 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实行固定工资加奖励的制度,推行超定额奖励、节约奖励,对先进驾驶员、修理员、管理人员给予奖励,违章造成损失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应有的惩罚,要有奖有惩,奖惩分明。
第三十四条 有条件的汽车队(班、组)可根据1979年11月1日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国家物资总局“关于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试行特定燃料、原材料节约奖励办法的通知”的精神,制订节油奖励,报经有关领导部门批准试行。
第三十五条 执行奖励制度度时,必须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教育,正确认识生产与安全、数量与质量、国家与个人利益的关系,提高社会主义觉悟。
第三十六条 领导要熟悉车队(班、组)情况,深入群众,及时解决政治和业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工作,关心群众生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地在试行中要因地制宜。各汽车队(班、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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