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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化工建设项目建议书内容和深度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7:48:58  浏览:92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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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化工建设项目建议书内容和深度的规定

化工部


中外合资经营化工建设项目建议书内容和深度的规定
1992年12月28日,化工部

一、总则
(一)为了做好中外合资经营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根据国家计委、国务院外国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计贸〔1987〕808号文《关于编制、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的规定》(内部试行)中对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与要求,结合化工建设项目的特点及编制项目建议书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二)项目建议书是中方合营者向其审批机关上报立项的文件,主要是从宏观上论述项目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应就项目所涉及的合营对象、市场、建厂条件、技术和经济等各主要方面作出初步的估计并提出相应的建议。项目建议书的主要方面应与中外合营各方的合资意向书相一致。项目建议书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才能进行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中心的各项工作。
(三)向审批机关呈报项目建议书时,视审批机关要求可同时报送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和深度要满足审批项目建议书的要求,主要是应所建议项目的国内外市场、生产规模、建设条件、工艺技术、主要原材料和燃料、动力的供应、资金筹措、投资估算、经济效益、外汇平衡情况以及中外合营各方的基本情况等进行初步的研究。
(四)编制项目建议书要支持事求是的原则,要对项目的各要素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并据实进行测算分析,同时要注意符合我国有关中外合资经营的法规和政策。
(五)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中外合资经营化工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小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参照本规定有关内容要求,在满足投资决策需要的前提下适当简化。

二、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和深度
(一)概述
⒈中外合资经营项目名称及举办地址。
⒉中外合营各方基本情况,包括合营各方单位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以及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和国籍等,并说明中方合营者的主管单位名称。
⒊项目提出的背景、合营的目的与范围,要眷重说明合营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其中应包括:①中方合营单位生产经营状况、设备和技术条件、公用工程供应能力等;②国内该行业概况,市场需要情况;③外方的资信、技术、经济实力等。
⒋合营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和合营各方出资比例。
⒌合营期限。
⒍结论性意见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二)市场需求预测分析
⒈产品国内外市场现状与变化趋势,包括国内外现有的生产能力和生产量,在建的生产能力,国内外市场需要量的中、短期预测,以及进出口情况。
⒉产品国内外销售渠道、销售方式、销售地点的设想与建议,以及内外销价格的初步估计。
(三)产品方案与生产规模
产品和副产品和品种、规格、质量指标及拟建规模(以日和年生产能力计)。
(四)工艺技术方案
主要说明拟选用的工艺技术和主要设备的先进性、适用性和可靠性,以及主要的消耗指标。对引进技术和设备的项目,要说明引进的内容、范围和引进的理由。
(五)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的供应
⒈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的品种、规格、年需用量以及供应来源。
⒉水、电汽和其它动力的小时用量及年需用量,并说明供应方式和供应条件。
(六)建厂条件和厂址初步方案
建厂条件简述和厂址方案的初步意见,包括地理位置、气象条件、地质条件、交通运输情况,水、电、汽供应条件,可提供用地情况以及当地社会经济状况和城镇、地区规划情况等。必要时可进行厂址方案的比较,并附厂址区域位置示意图。
(七)环境保护
⒈初步预测拟建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指出污染物的种类、有害成份、排放量及排放浓度。
⒉提出保护环境治理“三废”的措施。
(八)工厂组织和劳动定员估算
⒈工厂体制和管理机构的初步设想。
⒉生产班制及定员的初步计划。
(九)项目实施初步规划
(十)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
⒈投资估算
⑴建设投资的估算内容,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开办费和预备费。
⑵流动资金估算可采用大指标估算法或国际上通用的分项详估法。
⑶估列项目所需外汇额(以美元计,使用非美元外汇的要注明折算率)。
⑷初步计算建设期利息。
⒉资金筹措设想
⑴资金来源和贷款条件,包括注册资本额、合营各方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如以场地使用权、专利权、其它特许权、厂房和设备出资,则要说明作价的依据)以及合营项目的借贷资金来源渠道,贷款条件等。
⑵逐年资金筹措数额和安排使用设想。
(十一)经济评价
⒈产品成本估算。
⒉财务分析。
⑴盈利性分析。计算以下指标:①投资利润率;②投资利税率;③资本净利润率;④投资回收期;⑤内部收益率;⑥净现值。
⑵借款偿还平衡分析。
⑶外汇平衡分析。
⑷不确定性分析。
⒊国家效益分析,以国内投资为计算基础,计算内部效益率指标,或者简单计算分析国家收益。
⒋国民经济评价(根据审批机关要求决定是否包括该项内容)。
⒌中方合营者借款偿还平衡分析。
⒍社会效益初步分析。其内容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包括:①对节能的影响;②对环境和生态平衡的影响;③提高产品质量对用户的影响;④对提高国家、地区和部门科技进步的影响;⑤对发展地区或部门经济的影响;⑥对就业的影响;⑦对创汇的影响。
(十二)结论与建议
综述对项目初步研究的各个方面,提出推荐意见,并应存在问题或需着重进一步研究的部题提出建议。
项目建议书应有的主要附件:
⒈中外合营各方举办合资经营企业的意向书;
⒉外商资信调查情况表;
⒊国内外市场需求情况调研和预测报告。
⒋有关主管部门对主要物料(包括能源、交通等)安排的意见;
⒌有关部门对资金安排的意向书。

三、附则
(一)本规定如与国家现行法规和政策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规定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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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降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杨 涛


  据<<法制日报>>报道:“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比例逐年上升,未成年人初始犯罪年龄越来越低。以江苏为例,10至13岁年龄段的低龄犯罪占到70%。”由于他们都不到刑事责任年龄,往往对法律肆无忌惮。近日,《扬子晚报》一则消息说,一少年惯偷受审语时出惊人:“到16岁就不再作案了”。为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有人建议采取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做法。
  严格地说,10至13岁年龄段的未成年人违反刑法的行为不能称为犯罪,但这不是本文要讨论的,本文关心的是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是否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对所有的犯罪都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古今中外,不尽相同。在古代中国,秦朝法律以身高作为成年标志,大约低于六尺五寸为未成年人,不负或减轻刑事责任。唐律规定以7岁、10 岁、15岁为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不同年龄,分别给予不同的减免。在当代西方各国,英国将未成年人划分为不满10周岁、已满10周岁不满14周岁和已满14周岁以上三个阶段分别给予不同的减免处罚,美国一些州也可以在成人法庭审判10岁的少年犯,而在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也是14周岁。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确定,各国要考虑的包括儿童发育状况、本国的地理气候条件、教育发展水平及刑事政策等等。从刑法意义上讲,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确定最主要是考虑儿童的主观意识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意识和意志因素,而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提高有赖于生理和心理状况的成熟。14周岁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确定,对于70年代未的中国儿童发育状况也许是适合的,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儿童营养结构的改善,儿童生理和心理状况的成熟也加快,其主观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也有较大的提高。因此,如能进行实证研究加以证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在刑法理论上是能讲通的。
然而,笔者认为,为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采取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做法却是迷信刑罚万能的陈旧观念。首先,这种观念与当今世界刑罚轻缓化、非刑罚化国际潮流格格不入,与人道主义精神不符。刑罚是最严厉的处罚,刑法是社会防卫的最后手段,而预防和为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是全社会的责任,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治理。用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其实也是国家、社会和家庭在推卸责任。其次,采取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做法并不能起到很好成效。刑罚预防犯罪功能有两种,一是特殊预防,防止其本人再危害社会,二是一般预防,警告社会上不稳定分子。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送未成年人进监狱,易产生交叉感染,并不利于其改造,特殊预防成效并不大。而对于其他未成年人而言,其犯罪成因复杂,社会阅历肤浅,刑罚对其有多大震慑效果,一般预防能产生多大奏效,也是值得怀疑。再次,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可能造成地域上的处罚上实质不平衡。事实上,正如上面所讲,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并非仅从刑法意义上考虑,教育发展水平、地理环境及刑事政策等等都是要考虑的因素,在考虑经济比以前更发达的情形下,我们也要考虑东西部的经济、教育各方面差异的因素造成儿童生理和心理状况的成熟的不同,西部不成熟的未成年人与东部成熟的未成年人一样要承担刑事责任,这在某种程度上造成处罚上实质的不平等。因此,我们是否能考虑采取其他措施,以达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预防犯罪能产生的利,而避免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过度刑罚化不人道等弊端呢?
要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全社会的关心,需要来自政府、学校、家庭各方面的努力,需要从道德、法律多角度的教育,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治理,这些都是老生常谈。但笔者认为,现在关键要做的是有效预防那些经常违反刑法、有严重违反刑法的行为和未违反刑法但轻徽违法不断有违反刑法的行为倾向而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少年”犯罪问题,在此,笔者认为,我们需要的不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而迫切需要的是完善我们的保安处分体系。所谓保安处分是指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对可能进一步危害社会的无责任能力人、限制责任能力人以及特定具有危险性格的行为人进行娇治、医疗、感化教育等处置的特殊方法。在西方,保安处分有收容于精神病院、收容于戒除设施、收容于安全保管设施、行状监督、职业禁止等等,通过实施保安处分这种非刑罚措施能,较好预防了“问题少年”的犯罪。我国刑法第17条第4款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侯,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对于这一款,正如有学者说青少年走向违法犯罪,本身就是家长或者监护人管教失败的后果,再指望他们管教,对社会是不可靠的。而政府收容教养在现实中因为经费、人员、机构等等问题不容乐观,我们在很大程度上是放任这些“问题少年”在社会。因此,现在是到了政府和全社会承担责任的时候了,立法上要完善保安处分措施,建立各种教养场所,完善软硬件设施,培养专业人才。对于那些有严重违反刑法的行为和未违反刑法但轻徽违法不断有违反刑法的行为倾向的“问题少年”,政府要强制收容教养,但这种强制应在法院审理决定,特别应做好实体和程序上的保障,而不是一味追求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对“问题少年”的犯罪预防。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原油、成品油、橡胶、农药、农膜原料、食糖、涤纶、腈纶类化纤进口管理办法

经贸部


原油、成品油、橡胶、农药、农膜原料、食糖、涤纶、腈纶类化纤进口管理办法
经贸部


(1989年4月1日经贸部印发)


一、根据当前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指示精神,为加强进口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二、原油、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煤油、重油(低硫、高硫燃料油、渣油)〕、橡胶〔包括天燃胶(含天然乳胶)、合成胶〕、农药、农膜原料、食糖〔包括原糖、白糖〕、涤纶腈纶类化纤(腈纶短纤维、腈纶毛条、腈纶丝束、腈纶纱、腈氯纶、涤纶短纤维、涤纶毛条、涤纶丝束
、涤纶长丝、涤纶加工丝),是国家规定的一类进口商品,即统一代理订货商品。农膜原料是指用于生产农用薄膜的高压聚乙烯、线性低密度聚乙烯两种。为防止出现多头对外,抬价抢购的局面,上述商品的进口仍坚持统一经营的原则,即原油、成品油、橡胶、农药、农膜原料由中国化工
进出口总公司统一代理订货,食糖由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统一代理订货。涤纶腈纶类化纤由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和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统一代理订货。
三、凡用于进料加工出口、外贸包装的高压聚乙烯、线性低密度聚乙烯进口,仍按现行做法办理。
四、从今年起经贸部不再切块下达原油、成品油、橡胶、农药、农膜原料、食糖、涤纶腈纶类化纤小额零星自行进口额度。对各地少量急需部分的进口均应由省市经贸厅(委、局)指定的,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核同意的一至二家公司委托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
司、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和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或其海外采购网点订货,并据以申领进口许可证。
五、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自行进口上述商品的,经贸部将严格审核,逐项审批。经批准后,由省市经贸厅(委、局)指定的,经本文第四条规定的有关公司办理自行进口业务;指定公司在对外签订合同前,应在价格条件上征求主营公司的意见,接受其价格协调,主营公司应在三日内予以
答复;指定公司凭有关部委下达的进口计划配额及省市经贸厅(委、局)批准自行进口批件申领进口许可证。
六、其他特殊贸易方式包括中外合资、合营、外商独资企业自身生产所需的进口、进料加工、来料加工、补偿贸易等项下的进口,均按现行规定办理。
七、受理统一代理订货的公司应负有下列责任与义务:
(一)按委托对进口商品品质、价格、交货期等方面的要求,及时对外询购,力争早订货、早到货。
(二)在订购过程中,如因特殊情况发生延误问题,要及时与委托方取得联系,共商解决办法。
(三)、及时交流有关商品国际市场供求状况,价格变动等信息。定期向经贸部及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通报进口成交情况和价格,并接受经贸部的指导。
(四)加强对本公司国外采购网点的领导和管理,理顺渠道、沟通情况,协调价格,以适应国内进口工作的需要。
八、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以前所发文件中如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内容,以本规定为准。附:橡胶、原油、成品油、农药、农膜原料、食糖、涤纶腈纶类化纤海外采购网点(略)



198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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