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铁路货物集装化用具准运证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0:07:04  浏览:91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铁路货物集装化用具准运证管理办法

铁道部


铁路货物集装化用具准运证管理办法

1990年3月10日,铁道部

第1条 为了加强集装化运输质量管理,确保行车、货物、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在铁路货物运输中,用于将散装、小件包装货物组成特定单元后运输的用具称为集装化用具。
第3条 经铁路运输的集装化货物,将逐步实施集装化用具准运证制度。集装化用具目录和实施计划,由铁道部运输局根据运输生产需要,按年度提出。
第4条 铁路货物集装化用具准运证统一由铁道部运输局审核、颁发。集装化运输方式及集装用具的生产技术条件审查和质量检验,监督工作由部运输局组织,委托有关技术部门进行。
第5条 集装化用具准运证的实施细则和检验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组织制定。
第6条 集装化用具准运证实施细则应包括以下内容:
1.采用的技术标准;
2.采用的产品图纸和技术文件资料;
3.明确规定技术检验项目;
4.明确规定技术考核项目的合格标准;
5.明确规定技术和质量管理的考核内容;
6.明确规定监督检验的方式和期限;
7.明确规定质量检验的抽样方法;
8.明确规定准运证的有效期限;
9.有关的其它事项。
第7条 申请集装化用具准运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的集装用具制造厂或集装用具的直接使用人。
2.集装化用具符合铁道部《铁路货物集装化运输组织管理办法》中第十五、十六、十七条规定。
3.集装化运输方式或集装化用具已经通过有关技术部门的技术鉴定。
4.经过三次以上铁路试运,每次运量不少于一车,并取得了到站和收货单位的试运情况证明。
5.必须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检验与测试手段。
6.必须有能够保证该产品质量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质量、检验人员。
7.产品生产过程必须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系统。
第8条 申请发放集装化用具准运证者应提出申请书及有关技术资料,经铁路局货运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铁道部运输局。申请书的格式、项目以及审批程序在实施细则内规定。
第9条 集装化用具准运证有效期限为三年,到期后企业应另行提出申请。
第10条 所有投入到铁路运输的集装化用具的明显位置应安装集装化用具准运标牌或印刷准运标记。标牌及标记的式样和管理发放办法由实施细则做详细规定。
第11条 对取得集装化用具准运证的集装化用具质量应做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及日常质量监督。
第12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注销集装化用具准运证:
1.不再生产或使用该集装化用具者;
2.该集装化用具被淘汰;
3.已超过集装化用具准运证规定的有效期限,未继续申请者;
4.因技术标准、生产图纸有重大修改,需重新办理申请者;
5.经复查、抽查确定产品质量下降,不能在限期改正者。
第13条 铁路各货运站在受理已施行集装化用具准运证的集装化货物时,应查验发货人的集装化用具准运证,承运该货物时,应查验集装化用具准运标牌或标记;没有集装化用具准运证或没有在集装化用具上安装准运标牌或印刷准运标记的集装化货物,铁路不予承运。
第14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仿制集装化用具准运证、集装化用具准运证标牌及准运标记。对伪造、仿制集装化用具准运证、集装化用具准运标牌及准运标记的有关人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15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解释。
第16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0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常州市数字化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常州市数字化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常政发〔2009〕24号


各辖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2009年常州市数字化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五日

2009年常州市数字化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工作实施意见

  自2007年实施城市长效综合管理工作以来,在各区和市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形成了以区为主、重心下移、属地管理的城市管理新格局,建立了有效的综合考核机制和办法,促进了城市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在此基础上,去年我市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实施了数字化城市管理,建立了“二级监督、二级指挥、三级考评、四级联动、分口处理”的数字城管新模式。根据标准化、制度化、数字化、人性化的新要求和数字城管的运行特点,现制定2009年数字化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整合城市管理资源,优化社会管理,建立长效综合管理标准化体系,完善城市长效综合管理制度,全面落实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到人的责任体系,实现城市管理由粗放式向精细化、由被动管理向主动管理、由单一管理主体向多元管理主体转变,确保城市管理“及时、高效、精细、规范、长效”。
  二、实施内容
  1. 数字化城市长效综合管理事件,主要包括日常保洁管理,“五小”行业管理,菜市场管理,城市交通管理,道路容貌管理,市区河道管理,城市绿化管理,住宅小区管理,废品收购、车辆清洗、摩托车修理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地管理,城中村、城郊结合部管理,除“四害”管理等13大类103小类。事件部分的实施区域包括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全部行政区域(其中武进区和新北区重点区域详见附件2)。
  2. 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主要包括公共设施、道路交通设施、市容环境设施、园林绿化设施、房屋土地设施等7大类98小类。部件部分的实施区域为数据普查范围。
  三、责任主体
  数字化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责任单位包括:各辖区政府及市公安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计生委、环保局、园林局、城管局、人防办、国土局、常州日报社、投资集团、供电公司、电信公司、邮政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铁通公司、广电信息网络公司等市相关部门和单位。
  四、考评体系
  按照数字化城管运行机制,建立三级考评体系: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负责对各区、市各相关职能部门、责任单位进行综合考评(具体考评办法详见附件1);各区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负责对所属街道和区属部门进行考评;各街道负责对所属社区(村委)进行考评;市相关职能部门、责任单位负责对所属单位进行考评。各区及街道对本辖区内由市相关职能部门、责任单位负责的部事件问题应及时上报至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
  五、考评措施
  1.坚持领导暗访制度,每年不少于2次。
  2.改革考核办法,对各辖区以网格检查为主,辅之以其它形式。市对各区、市相关职能部门及责任单位考评成绩,每月在《常州日报》、常州电视台等媒体进行公布。
  3.每季度召开一次点评会,由市政府领导进行点评。
  4.各区、市相关职能部门全年的考评成绩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各区、相关职能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范围。

  附件:1. 常州市数字化城市长效综合管理工作考评办法
     2. 武进区、新北区数字化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评重点区域
     3. 常州市数字化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评标准及计分细则

附件1:

数字化城市长效综合管理工作考评办法

  一、考评标准
  为进一步巩固提升城市长效综合管理取得的成效,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国家生态市考核指标》、《常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手册》和数字城管长效化的要求,制定常州市数字化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评标准及评分细则。
  二、考评方式
  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负责对各区、市相关职能部门及责任单位进行综合考评,采取以网格式检查为主,专项检查、样本抽查等其它方式为辅进行现场考核,并对市“12319”平台立项派遣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考评。
  (一)网格式检查:根据网格化管理的要求,对单元网格进行全面检查。
  (二)专项检查:按照十三项城市长效综合管理的要求,根据不同时期城市管理的重点,对特定项目内容进行专项检查。
  (三)样本抽查:在建立长效综合管理样本点的基础上,按比例随机抽取检查样本点。
  (四)立项整改情况:根据市“12319”平台立项派遣的完成情况,统计考核各区、市各职能部门及责任单位的整改情况。
  三、计分办法
  每月成绩由现场考评得分、立项整改情况扣分及媒体曝光扣分等三部分组成。
  (一)网格式检查、专项检查、样本抽查的得分,根据不同阶段要求确定比例,总分为100分。
  网格考评标准,按照《常州市数字化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评标准及计分细则》(附件3)中的“考评内容”和“扣分依据”执行,每个网格总分为100分,发现问题每处扣1分(五小行业管理、住宅小区管理、城中村和城郊结合部管理每处扣0.5分),扣完为止。部件考评要求按《常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手册》(常政办发〔2008〕77号)执行。
  样本抽查、专项检查的考评标准和计分细则按照《常州市数字化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评标准及计分细则》(附件3)执行。
  (二)领导批办和市“12319”派遣的立项问题,按未及时整改的项数扣分,每项在总分中扣0.5分。
  (三)只涉及部件的部门(单位),总分为100分,按未及时整改的项数扣分,经查实,每项扣5分。
  (四)对《常州日报》、常州电视台等媒体上曝光的有关城市长效综合管理事、部件问题,经查实,每项在总分中扣0.5分。
  四、评定标准
  按照年度平均得分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年度平均分95分以上(含95分)为优秀,85-95分(含85分)为良好,80-85分(含80分)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

附件2:

武进区、新北区数字化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评重点区域

  一、武进区
  1.区域:东至丽华南路(原夏城路),南至武南路,西至长江南路,北至与天宁、钟楼交界。
  2.区域外的主要路段:长虹西路、新312国道武进段、青洋路武进段、中吴大道武进段(老312国道)、东方东路武进段(原东方大道)、龙城大道武进段(原机场路)、常金线武进段、常溧线武进段、戚月线(武进段)。
  3.主要出入口:沪宁高速横山桥出入口、沿江高速常州南出入口、沿江高速戚墅堰出入口(武进区遥观区域)。
  4.重点地区:河苑社区周边武进段、丽华南村及周边、常州技术师范学院周边武进段、湖塘纺织城。
  二、新北区
  1.区域:东至江阴、天宁交界,南至天宁、钟楼交界,西至龙江路,北至新四路。
 2.区域外的主要路段:龙城大道新北段(原机场路)、常澄路、通江大道、龙江路、长江路、黄河路、338省道至长江取水口道路。
  3.主要出入口:沪宁高速罗溪出入口、沪宁高速薛家出入口、沪宁高速龙虎塘出入口。
  注:上述“区域外的主要路段”中的道路清扫保洁由该路段的责任单位负责,道路两侧以外由区政府负责。

附件3:

  详见附件下载
附件: 常州市数字化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评标准及计分细则.xls
http://www.changzhou.gov.cn/PortalIPS/Library/Portal/9719914b-b486-4efd-aadf-0ce04830f2bb/732b0457-9a40-478a-b4df-be6c41a6c933.xls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扣留没收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林业局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扣留没收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林业局2008年3月3日以粤林〔2008〕29号发布 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中扣留、没收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管理,妥善处理依法没收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原林业部《关于妥善处理非正常来源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通知》(林护通字〔1992〕11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接收、移交、处理扣留、没收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所称陆生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陆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本办法所称陆生野生动物处理是指对扣留、没收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救护、饲养、保管、放生、利用和销毁等行为。

  第四条 没收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是野生动物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截留、私分、挪用、调换、破坏或者擅自处理。

  没收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经检疫合格后,方可予以处理。没收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不得按食用动物处理。

  第五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野生动物救护中心或者指定救护单位(以下简称“接收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或者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区域内没收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接收和处理工作。

  本地区不具备救护、饲养条件的市、县,由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邻近市、县野生动物接收单位或省野生动物救护中心负责其没收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接收和处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林业及公安、工商管理和海关等执法部门在执法中收缴、截获或扣留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交当地或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接收单位接收、养护和保管。

  公路运输、铁路、航空、航运、邮政等部门截获、扣留的非法运输、携带、邮寄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交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安排接收单位做好接收、养护和保管工作。

  执法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后,应通知接收单位。决定返还的,办理相关手续后,予以返还;决定予以没收的,由接收单位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各接收单位对移交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当设立专项帐册登记和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和健全单位内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接收、验收、登记、保管、利用、销毁和定期结算等制度。必要时应拍照或录像存档。

  第八条 接收移交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接收单位必须向移交单位出具《广东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接收专用收据》(以下简称《接收专用收据》)。《接收专用收据》由省林业局统一印制。

  第九条 接收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属于活体野生动物的,应及时救护并安排饲养,防止逃逸伤亡;属于死亡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妥善保管,防止损坏、变质或遗失。

  第十条 没收的陆生野生动物活体在本地区有自然分布且适宜放生,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接收单位提出放生方案,报省林业局批准后选择适当地点放生;属于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由接收单位提出放生方案,报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选择适当地点放生;在本省有自然分布且适宜放生但本地区无自然分布的野生动物活体,由接收单位提出放生方案,报省林业局批准后在自然分布地区选择适当的地点放生。

  无放生条件的陆生野生动物活体、死体或者产品,原则上按以下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提供给科研、教学、生产、养殖等有关单位用于科学研究、医药卫生、驯养繁殖和展览等。

  (一)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活体,由省林业局负责安排护养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家林业局批准;

  (二)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死体、产品以及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产品,由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省林业局批准;

  (三)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或产品,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腐烂变质不能加工利用或经检疫部门确认携带传染性疫病的陆生野生动物死体或产品,由查处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销毁处理或无害化处理,并报省林业局备案。

  对适宜拍卖处理的陆生野生动物或产品,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批准权限批准后拍卖处理。

  第十一条 本省无自然分布的外来陆生野生动物(包括自然分布于境外或省外的野生动物,以下简称外来物种)禁止放生于野外。没收的外来野生动物,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来自国内且来源清楚的,经检疫确认没有携带疫病的,由省林业局协商原生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运回原生地交由原生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二)来自国外且需要返还原出口国(地区)的,由省野生动物救护中心负责移交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依照公约规定处理。

  (三)来源不清或无需返还原生地(原出口国、地区)的,由当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处理。

  (四)因科学研究、生物防治、野生动物种群结构调节等特殊情况,确需将没收的外来物种放生于野外的,须向省林业局提出申请,经省林业局指定的科研机构进行科学论证后,报国家林业局批准。

  第十二条 没收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放生或销毁活动,必须有两名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放生或销毁时要做好现场监督和执行记录,并拍照存档。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加强监督。

  第十三条 没收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处理和拍卖活动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广东省行政执法没收物品处理暂行办法》(粤财综〔2001〕125号)的规定。处理和拍卖所得款项,应按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四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扣留、没收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接收、移交、处理的监督管理。

  扣留、没收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当依法移交而不移交或者擅自处理扣留、没收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