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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林业部、铁道部、国家物资管理总局制定的木材统一送货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9:41:06  浏览:81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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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林业部、铁道部、国家物资管理总局制定的木材统一送货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林业部、铁道部、国家物资管理总局制定的木材统一送货办法的通知

1964年5月6日,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林业部、铁道部、国家物资管理总局制定的《木材统一送货办法》,现在转发给你们,自一九六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请即交付有关部门研究,并在有关工作人员中宣读,使之确实了解规定内容,在执行时能做到准确无误。
一九六二年七月国家经济委员会物资管理总局、林业部、铁道部联合发布的《全国木材统一送货办法》,在试行期间各部门之间产生的经济纠纷,应当由有关方面进行协商,在今年年底以前做好清理工作;如协商后意见仍不一致,可由各级经济委员会仲裁解决。

木材统一送货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成国家木材调运计划,明确产、运、需三方面的责任,严肃履行供货合同,简化木材发运手续,节约费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实行统一送货的木材供应单位(以下简称供木单位),木材需用单位(以下简称用木单位),承担上述木材运输的铁路、交通部门(以下简称承运单位)和办理上述木款结算的有关银行,都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统一分配的木材,通过铁路运输(整车)或水陆联运组织供应的,都必须实行统一送货;通过水路运输(船载、扎排)组织供应的,可参照本办法试行送货。

第二章 运 输
第四条 供木单位应根据供货合同,结合货源、运力、装车条件编制月度木材运输计划,按照有关木材运输管理的规定报请有关部门审批。经过批准的运输计划,供木单位、用木单位和承运单位必须共同保证执行。供木单位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材树种、规格组织货源,准备足够的装车劳力、机具和捆绑器材,按时提出旬间要车计划,统一办理托运手续,均衡地及时装车;用木单位必须准备足够的卸车劳力和机具,按时卸车,不得积压运输工具;承运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运输计划和旬间装车计划,均衡地配给技术状态良好的车辆。
第五条 供木单位因货源发生变化或受运输能力的限制,不能按计划执行时,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调整供货地点。主管部门在调整供货地点的同时,应与当地承运单位共同研究按规定手续变更运输计划。变更后的计划,应及时通知用木单位。
用木单位临时要求变更到站或收货人时,应由用木单位的主管部门在计划月份开始四十天以前,提请供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承运单位的规定统一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 交接验收
第六条 木材装车时,供木单位应严格按照铁道部“货物装载加固规划”(东北、内蒙古地区还应按照铁路运输木材防火办法)的规定进行装车,对所装的木材应逐根检尺、评等,关按车填制检尺野帐;承运单位有义务进行装车的技术指导;装车后,承运单位应派员会同供木单位根据安全装载的规定,对所装木材车的高度、宽度、长度以及装载和捆绑状态(枕木按封顶标记)逐车进行检查,符合要求时,双方办理交接手续。
供木单位必须把检尺野帐附在货物运单上,并在“发货人声明”栏内注明页数,由承运单位带交用木单位(但不能耽误开车),以便用木单位按时验收木材和办理结算。
第七条 承运单位已经接运的木材车,应负责在铁道部规定的货物运到期限内,运交用木单位。用木单位如未按期收到木材时,可凭货物通知单要求铁路到站负责查找,如在货物的运到期限满期后经过十五天仍未找到时,按照铁道部“铁路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要求承运单位赔偿。
承运单位如因发生运输事故,必须在途中卸车或换装整理时,对未能装完的剩余木材,应做出记录,书面通知供木单位和用木单位,并将这部分木材负责及时运交用木单位。由于供木单位未使用规定的加固材料(铁线和车立柱)而致换装或整理时,换装或整理费用由供木单位负担。
第八条 承运单位与用木单位的交接,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铁路运输的木材车,应在双方商定的地点凭装载和捆绑状态(枕木按封顶标记)进行交接。用木单位对收到的木材车,经与货物运单所列内容核对无误后,应在货物运单上鉴字卸收;如发现装载和捆绑状态有异状时,必须立即要求承运单位共同按检尺野帐进行卸车复查。复查后,数量如有短少,应由承运单位负责赔偿。
(二)水、陆联运的木材车,铁路车站和港口在中转港双方商定是地点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交接。如发现装载和捆绑状态有异状时,应做出记录,由中转港连同货物运单一并转交到达港,到达港与用木单位应在商定的地点,按上述记录进行交接。其余事项,均按铁道部、交通部联合发布的“铁路和水路货物联运规则”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用木单位卸收木材后,应根据检尺野帐按实验收,如发现数量和质量超过本办法规定的误差限度时,应按车分别保管,并于货到后十天(从承运单位向用木单位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算起)内,将误差情况通知供木单位派员复查;如在规定日期内未通知供木单位,即按无误处理。
第十条 供木单位在接到用木单位的通知后五天内(在途时间除外),必须派员前往复查,如逾期未派员前往,用木单位可按实际验收记录订正,并进行结算。
第十一条 供木单位复查结果,如超过规定的误差限度,即按实际数量、质量订正,价款多退少补;如未超过规定的误差限度,用木单位应负担复查人员往返的差旅费及拒付误差部分的货款利息。
第十二条 木材检尺、评等的误差限度规定为:
(一)数量:材积不超过百分之一。
(二)质量:原木等级不超过百分之二;成材等级不超过百分之三;未分等级的木材,不合格品不超过百分之二(坑木不超过百分三)。
数量误差率的计算方法,以每车木材的原发材积与实收材积对比。质量误差率的计算方法,以每车木材各等级的原发数量与实收数量的差数,分别与该车原发总数量对比。
第十三条 用木单位收到不符合同规定的材树种而又确实不能使用的木材,由供木单位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处理,并如数补发合乎合同规定的木材

第四章 捆车用具的回送和回收
第十四条 装车用的捆车用具(包括车立柱、铁线、捆车器)统一由供木单位准备,用木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回送。
第十五条 捆车用具回送、回收标准:
(一)铁线:长度在三米以上。
(二)捆车器:无折损、断股和能够继续使用的。
(三)车立柱:长度在三米以上,插眼一端未损坏,柱身未腐朽、折断、劈裂和无严重铁线勒痕的。
第十六条 捆车用具回送、回收手续:
(一)供木单位装车后,应在货物运单“发货人声明”栏内切实注明使用的捆车用具名称、数量和要求回送的有关事项。
(二)用木单位在卸收木材的次日,必须向铁路到站提出回送要求,并在卸车后七天内将回送的捆车用具整理捆绑好,并将捆车用具的名称、数量填入货物运单,交由承运单位免费回送给供木单位,供木单位不得拒绝回收。超过上述期限办理回送的,其运费由用木单位自行负担。如超过二个月办理回送的,供木单位有权拒绝回收。
用木单位如发现收到的捆车用具的名称、数量与供木单位在货物运单“发货人声明”栏内注明的不符,应及时通知供木单位,并与供木单位协商处理。
(三)供木单位在收到回送的捆车用具后,应根据货物运单按实验收,对合乎标准的捆车用具,应在收到后七天内,将预收款扣除搬运费(每公斤、每根、每条二角)后的余款退给用木单位;对不合乎标准的捆车用具,应单独保管,并与用木单位协商处理。
供木单位验收回送的捆车用具时,如发现名称、数量与货物运单不符,按铁道部“铁路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装车使用的捆车用具,统一按下列价格收取预收款:
(一)铁线每公斤二元。
(二)捆车器(不包括捆头铁线)每条四元。
(三)车立柱每根三元。

第五章 结 算
第十八条 木材货款和运杂费用(包括供木单位为用木单位垫付运杂费用的利息)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托收承付”方式办理。供木单位应当正确计算货款和运杂费用,不得多收或重收;用木单位应按照银行结算办法规定的付款限期,按期付款。但遇有下列情况时,用木单位可以拒绝付款:
(一)供木单位错发(到站、收货人)的木材;
(二)供木单位未经用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同意,发运的木材不符合供货合同规定的材树种的部分和提前发运或超发的部分;
(三)供木单位托收的货款计算有错误的部分;
(四)供木单位发来的木材,超过规定的误差限度的误差部分(但不得拒付运杂费用)。
第十九条 送货所需的运杂费用,统一由供木单位垫付并由当地银行发放结算贷款;供木单位垫付的运杂费用和贷款利息,随同木材货款一并向用木单位结算。
第二十条 用木单位变更结算银行、帐号和户头时,应于月份开始前三十天通知对方。如未按规定通知对方而影响结算时,应承担延期付款的利息。此项利息由供木单位随同木材货款一并向用木单位收取。
第二十一条 用木单位如未按规定的期限承付货款和运杂费用,每延迟一天应按延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供木单位支付罚金。
第二十二条 供木单位对回收的合乎标准的捆车用具,应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将预收款的余款以汇兑方式退给用木单位。如不按规定的日期退款,每延迟一天,按应退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用木单位支付罚金。
第二十三条 各地有关银行,对于供木单位和用木单位之间的结算货款、运杂费用和罚金等,应按照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严格监督双方按期结算和支付。
第二十四条 供木单位和用木单位,相互退、补的款项,以汇兑方式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有关供木、用木单位之间经济责任的划分,应根据供货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发生的经济纠纷,应尽量协商解决。如解决不了时,由债务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仲裁。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林业部、铁道部、国家物资管理总局共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自一九六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六二年七月十七日国家经济委员会物资管理总局、林业部、铁道部发布试行的《全国木材统一送货办法》和一九五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林业部、铁道部发布的《关于捆车用具回送办法》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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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经费管理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经费管理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2〕29号



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为巩固深化“两整治一改革”和机关廉政专项行动成果,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项目经费监督管理,构建和完善项目经费管理廉政风险防控体系,保障和促进国土资源事业改革和发展,针对项目经费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廉政风险,根据部的相关规定,结合部直属机关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项目经费管理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项目经费管理廉政风险防控的重要意义

  各司局、各单位特别是承担项目的司局和单位,要强化项目经费监管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廉政风险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强项目经费管理廉政风险防控工作。

  (一)进一步强化项目经费管理廉政风险防范意识。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国家和社会资金投入不断加大,部属各单位特别是事业单位承担的各类项目逐年增加,成为经费收支的主要部分,促进了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和单位发展。但是,由于廉政风险防范意识不强、监管不到位、制度还有漏洞,致使一些单位项目经费管理违纪违法现象时有发生,成为腐败行为容易滋生的薄弱环节,严重影响项目经费安全运行和项目建设效益的发挥,影响单位的健康发展。各单位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要进一步增强廉政风险防范意识,充分认识到加强项目经费管理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关系到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单位改革、稳定和发展大局,关系到国土资源部门的社会形象。

  (二)进一步树立项目经费管理廉政风险防控责任意识。部党组明确提出加强项目经费监管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各单位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要按照部党组的要求,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积极构建惩防体系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强化项目经费监管既是依法理财、提高项目经费使用效益的现实需要,也是建立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的必然要求;既是提升部属单位服务支撑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水平、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单位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步骤。要进一步树立廉政风险防控责任意识,切实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责任明确、制度健全、全程防控、跟踪问责的项目经费管理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二、切实加强项目经费管理廉政风险防控工作

  各司局、各单位特别是承担项目的司局和单位,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围绕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从建立完善制度入手,强化制度执行力,进一步加强项目经费管理廉政风险全程防控。

  (一)明确项目经费管理廉政风险防控的范围和重点。各单位承担的财政拨款预算项目和自行组织的横向项目全部纳入廉政风险全程防控的范围。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立项论证、组织实施、经费审批和使用管理相关的全部人员为廉政风险全程防控的重点。

  (二)全面开展项目经费管理廉政风险点动态排查。各单位要进一步巩固深化“两整治一改革”和机关廉政专项行动成果,结合内部制度“立、改、废”的实际情况,全面开展项目经费管理廉政风险点排查与梳理,检查评估各项监管制度落实情况和执行效果,健全完善内部防控制度,从源头上加强廉政风险防范。

  (三)强化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廉政风险防控。各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对项目立项、组织实施、经费管理、资金使用和成果验收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廉政风险防范。

  (四)健全完善专家评审制度。各单位要根据工作性质和项目特点,择优遴选技术、经济专家,建立项目经费管理专家库,健全完善专家评审制度,实化项目立项绩效目标,优化项目技术路线,防范项目立项不实引起的廉政风险。

  (五)加强项目组织实施管理。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及时落实项目实施方案,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优选项目协作单位,加强项目合同管理,跟踪监督项目实施进度,防范项目实施外协合同管理的廉政风险。

  (六)加强项目经费审批的管理与监督。各单位要建立并严格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讨论决策制度,明确项目经费管理相关职责、任务分工及审批权限,规范项目经费审批程序,定期检查、评估审批监督制度执行情况,防范项目经费审批的廉政风险。

  (七)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的内部监督。各单位要进一步充实内部会计监督力量,加大项目经费财务报销原始票据的审核力度,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范劳务费和评审费的发放与申领程序,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和会议费,防范项目资金使用的廉政风险。

  (八)大力推进财务实时在线监管。各单位全部经济活动均要在部财务管理信息系统上运行,健全完善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工作规范和业务规范实施细则,单位领导要定期检查本单位信息系统应用情况,内部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监管功能,加强对单位内部经济运行情况的实时在线监管。

  (九)坚持实施内部审计监督。各单位要按照部统一部署,积极配合做好内部审计相关工作,切实整改纠正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逐步完善内部审计岗位设置,充实内部审计力量,加强项目经费内部审计监督。

  (十)探索开展项目经费巡视检查。将项目经费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纳入部党组对部属单位巡视的重要工作内容,并不定期派出专项工作巡视组,对项目资金数额较大的单位进行巡视检查,全面检查单位及其负责人在贯彻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建立内部监管机制、执行项目预算等方面的情况。

  (十一)着力推进项目经费管理信息公开。各单位要认真贯彻部党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充分运用“制度+科技”手段,着力推进项目立项论证、资金安排、工作进度和项目成果等项目信息公开,积极尝试公开单位项目计划与年度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职工劳务报酬等财务信息,以公开促监管,形成全员参与、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监管机制。

  三、建立完善项目经费廉政风险防控责任机制

  各司局、各单位要从加强监督管理和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两个方面入手,通过明确内控责任、落实共同监管责任、强化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建立完善项目经费管理廉政风险防控长效机制。

  (一)建立完善项目经费监管内部责任制度。各单位领导班子是项目经费监管的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是项目经费监管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明确分管财务、项目等工作的领导的责任,落实项目、财务、人事、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及项目负责人、项目工作人员在项目经费监管中的责任分工,健全完善项目经费管理监督制约机制。

  (二)落实项目经费监管共同责任。部相关司局要从各自的职责出发,共同加强对各单位项目经费的监督管理。财务司要加强业务指导和教育培训,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创新财务监督方式,加大内部审计监督力度,强化财务管理信息系统日常监管。部直属机关纪委要将各单位项目经费管理廉政风险防控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财务服务中心要加强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专项审计,并形成制度纳入日常工作。部绩效办要将项目经费监管情况作为各单位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部巡视办公室要将各单位项目经费监管情况纳入巡视内容。

  (三)严格项目经费监管责任奖励和追究制度。对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并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及干部任用上给予倾斜。严格落实项目经费监管责任制,对出现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年度评先奖优的资格,并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奖励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的暂行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奖励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的暂行规定


 (1993年9月14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作用,加速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奖励对象
  凡积极运用科学技术成果于生产、流通等领域,为人省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下列项目主要完成者,均给予奖励:
  (一)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新成果、新产品的;
  (二)对引起的先进设备、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并有明显改进或创新的;
  (三)在农业新品种选育、农业新技术应用以及提高农产品产、质量方面有重大突破的;
  (四)在科学管理、经营方法或其他方面有重大贡献的。


  二、申报条件
  (一)可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其技术水平、投入产出比、资金利润率应达到或超过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县年新增税后利润连续两年达到三百万元以上的,均可申报。
  (二)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或仅有社会效益的项目,按下列标准评分,总分达七十分以上的(其中农业项目还应达到适宜推广面积30%以上,年新增效益三千万元以上),可以申报:
  1、重要程度
  解决重大问题,与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直接相关 35分
  解决重要问题,与我省某一领域、行业的发展直接相关 25分
  解决较重要问题,与我省企事业单位的发展直接相关 15分
  2、技术水平
  技术上有重大突破,达到或接近国际水平 35分
  技术上有新的突破,为国内首创或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25分
  技术上有新的突破,为省内首创或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15分
  3、应用范围
  应用于全省,并已占有相当部分的国内市场 30分
  应用于省内某一领域、行业,并已开始向外扩展 20分
  应用于省内企、事业单位 10分
  已获国家三等奖以上以及国家部委级或省级一等奖的项目,同时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可优先申报。


  三、奖励标准
  获奖项目的奖金标准为五至十万元。对获奖项目的个人或集体完成项目的第一完成人,授予省人民政府“贡献奖”金质奖章和省劳动模范称号;对集体完成项目的一至两名主要骨干,授予省人民政府“贡献奖”银质奖章和省劳动模范称号。


  四、省成立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省人事局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组成。申报奖励可采用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的方式,由所在行署、市人民政府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并将申报材料报送省人事局。经奖励评审委员会择优评审,拟出名单,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并颁奖。
  奖励每两年进行一次。


  五、获奖项目属个人完成的,奖金全部发给本人;属于集体完成的,按贡献大小,由申报单位主持分配,第一完成人的奖金一般不得低于奖金总额的50%。


  六、获奖人员所得奖励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或破格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获“贡献奖”金质奖章者,所在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为其配备助手,添置必要的实验设备,并提供工作上的其他便利。


  七、奖励经费,原则上从项目受益单位提取,仅有社会效益的项目和非经营性的农业项目,由同级财政解决。


  八、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凡已获得地、市、县级重奖的项目,奖金高于本规定奖励金额的,省里只颁发荣誉奖;奖金低于本规定奖励金额的,省里可补发其差额部分,并颁发荣誉奖。


  九、具体评审办法由省人事局会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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