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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关于部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0:58:47  浏览:89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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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关于部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

化工部


化学工业部关于部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

1990年5月7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机构编制管理、保证改革顺利进行的有关精神,为使部机关、行政附属单位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法规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构编制工作,必须贯彻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逐步实现机构设置合理、功能完善、人员精干、效率提高的目的。
第三条 机构编制工作,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机构、职务序列和编制使用范围,确定机构级别、规定领导职数、核定人员编制和人员结构比例,并严格遵守审批程序。

第二章 机 构 限 额
第四条 部机关(含行政附属单位)及机关口在京事业单位的内部机构设置,应按国家编委及部批准的“三定”方案规定的限额执行。
第五条 部属院校二级党政管理机构(含党委系统和行政部门职能机构)按下列限额执行。
本科院校:学生规模(人数) 机构限额(个数) 1000-2000 12-14
2000-3000 14-16
3000-4000 16-18
专科院校:(含大中专成人高校) 1000人以下 5-8
1000-2000 8-10
2000-3000 10-12
技工学校:400-600 4-6 600-800 6-8
第六条 部属科研、设计及其他地师级、相当地师级单位处级或相当处级的党政管理机构按下列限额执行。
编制人数 机构限额(人数) 500人以下 3-5
500-800 6-7
800-1200 8-9
1200-1700 10-11
1700以上 12-14
部属其他县团级单位可适当放宽,科级党政管理机构按下列限额执行。 编制人数 机构限额(人数)
100人以下 2-4
100-200 5-7
200-400 8-10
400-600 11-12
600人以上 12-14

第三章 领导干部职数及人员结构比例
第七条 部机关(含行政附属单位)及部属各单位的领导干部职数应按照化学工业部《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职数的若干规定》(〔89〕化人字第672号文)及《化学工业部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工会、团委负责干部管理暂行办法》(〔89〕化人管第378号文)执行。部分行政职务职数,机关及机关口事业单位,可按照《化学工业部关于部机关部分行政人员实行职务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87〕化干字第141号文)执行。其它事业单位正副科长与正副主任科员之和同科员与办事员之和的比例为1∶1.5,最高不得高于1∶1。凡是设科的处级单位和部门不设正副主任科员。
第八条 部机关人员的结构比例将根据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要求,逐步理顺分工,明确职责,调整人员结构,使之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要求。
第九条 部属高校的人员结构应按照《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人员编制的试行办法》(国家教委〔85〕教计字090号文)和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执行,其中校本部编制可参照以下比例分配:教学人员占47-52%(含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职人员1.5%),教学辅助人员占18-20%,党群工作人员占3-4%,行政管理人员占13-15%,工勤人员占12-15%。规模较大的院校行政管理、党群、工勤人员所占比例按下限掌握,规模较小的可按上限掌握。部属成人高校应按照《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院校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暂行规定》(原劳动人事部劳人教〔1985〕1号文)执行。其教学人员(不含教学辅助人员)应占教职工总数的50%以上。
第十条 部属中专学校和技校应分别按照《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人员编制标准》(国家教委、原劳动人事部〔85〕教职字008号文和《技工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标准暂行规定》(原劳动人事部劳人培〔1986〕9号文)执行。其中教学人员及教学辅助人员占教职工总数的60-65%,行政、工勤人员二项之和,不能超过教职工总数的35%。
第十一条 部属科研、设计单位,可参照《中国科学院科技人员、管理人员职务名称系列及设置比例暂行规定》(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原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35号文)执行。科研、设计人员,科研、设计辅助人员及科研设计管理人员占总编制的比例不得低于60%,实验工厂人员应占总编制20-25%,党政群管理人员和后勤服务人员占总编制的比例不得高于20%。
第十二条 部属其他事业单位及行政附属单位的人员结构比例,由部根据其职责任务和发展的要求审查确定。

第四章 机构编制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十三条 部机关司(局)及行政附属单位的设立、调整、合并、撤销及人员编制的核定,由部人事司承办,部常务会议审定,报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部机关及行政附属单位的处(室)的设置、调整、合并、撤销及司局间任务、机构、编制的调整,由部人事司负责承办,部常务会议审批。
第十四条 部属事业单位的成立、撤销、合并、改变驻地、更名、改变隶属关系及人员编制的核定和调整,均由单位主管部门正式行文申报,由部人事司审核,部常务会议审定,报人事部审批。
第十五条 部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的审定,由部人事司负责承办,部常务会议审批。
第十六条 部属事业单位二级机构的审定,由本单位提出设置方案,征得主管局或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后,报部人事司审批。其中,重要研究机构和专业机构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长审定后,由部人事司承办审批手续。部属事业单位的党政管理机构,将实行限额管理。在限额内的可以自行调整,报部人事司备案。新增或要求升格的二级机构,须报部人事司审批。
第十七条 申报机构编制应报送有关报告及论证材料。
关于机构的报告,应包括主要任务、职责范围、性质、经费来源,现有机构设置情况、增加或调整机构的理由和条件,人员及编制数量和来源,建制级别及领导职数、隶属关系等内容。
关于编制的报告,应包括任务增加情况,现有人员数量、结构及工作量情况,增加编制数量及岗位、职责、人员来源、本年度达到离退休年龄人数等内容。
新建事业单位要由主管部门认真组织可行性论证,并形成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包括该机构的地位、作用、职能、与现有机构(含其他部门和地方所属的)在职责任务上是否交叉、重复,人员编制计划和人员结构、来源、培训计划,以及经费来源、基建设施能否落实等内容。

第五章 机构编制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把机构编制列为人事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单位的行政主要领导要直接负责,人事部门应明确有人管理这项工作。
第十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增加机构层次,提高机构规格及扩大人员编制。因工作需要,确需增加机构编制的要按规定的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做到人增先增编。
各单位要将审批的机构编制按职责、按岗位进行合理分解,落实到各处、科、室,做到以编制定岗位,以岗位定人员,层层把关,增强广大职工按编制定员管理的意识。有条件的单位,还可运用经济手段管理编制,在奖金分配上鼓励不超编,工作又完成得好的单位,逐步建立起各部门编制管理的自我调控、自我约束的机制。
第二十条 凡未经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批的机构编制一律无效。非国务院授权主管机构编制部门下达的机构编制要求只作参考,不能依此自行增设机构、扩大编制、增加领导干部职数。各业务主管部门向部属单位下发文件或通知中关于机构编制的专项指标必须事先经部人事司审核同意。
第二十一条 要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同其他管理的相互配合,保证机构编制的严肃性。
事业经费管理部门要将事业单位的“人头费”单项列出,并按机构和人员编制核定拨经费。
劳资和人事部门,要在人员编制内下达劳动计划和增干计划,并按人员编制核定工资总额和确定各类职务限额。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按规定的限额设置机构、配备领导干部、调整人员结构比例,并在编制范围内认真执行劳动计划、增人计划(其计划指标主要用于接收国家统一分配人员,重点是充实基层),严格执行离退休制度。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在编制内进行人员调动和调整,并加强人员调配的管理。
部机关及行政附属单位的人员调配,统一由部人事司在编制范围内办理。
部属事业单位,凡是满编和超编的,原则上不准调进人员。确因调整人员结构,必须进行人员流动的,要事先向部人事司报人员调配计划,批准后方能办理。做到有出有进,出大于进(满编单位可进出平衡)。在京事业单位的人员调入,一律报部人事司审批。
各单位要建立人员调配管理制度,严格控制进人数量,注重进人质量,采取集体研究,领导“一支笔”审批或审定的办法,防止调配工作的随意性。
第二十四条 超编单位的自然减员指标,年底统一报部人事司由部集中使用,各单位不得自行使用。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务院规定,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分为国家拨款、差额补贴、经费自理三类。今后在审批各事业单位事业编制的同时,确定其事业经费的来源。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实行经费自理。对国家不再拨给事业费的单位,在核定编制时可适当放宽。对国家拨款单位,编制要从严掌握。
第二十六条 部人事司应根据各单位的任务、职责及发展需要,对各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级别规格、人员比例、领导职数、隶属关系、管理体制等,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提出调整意见。

第六章 机构编制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七条 部每年要对各单位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主要通过报表检查)和不定期抽查(主要通过实地考察),对执行情况好的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执行情况不好的给予批评和必要的处分。监察部门要将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列为监察的重要内容,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纠正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八条 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对违反机构编制规定的,要酌情处理,
凡满编或超编单位,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未按审批计划擅自调入人员的,要追究当事人及领导人的责任,同时核减该单位的事业费。
对超过规定限额,未按程序审批,擅自增设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的,不予承认,并要追究该单位领导人的责任和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对超规定职数任命干部或未批机构即任命干部的,要严肃查处责任者,并责令恢复原来的级别和待遇。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全国性化工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化学工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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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0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关于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申请统一汇缴所得税的请示》(中国卫通财字(2003)144号),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所属的79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2003年度由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经批准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成员企业,由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的有关规定,单独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1 中国通信广播卫星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42号
2 北京卫星电信研究所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42号
3 中国邮电翻译服务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
4 北京寰通卫星通信维修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42号
5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42号
6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市田林路388号新业大楼10楼
7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江苏分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26号新晨国际大厦20楼
8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南京分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26号新晨国际大厦20楼
9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苏州分公司 江苏省苏州市三香路206号光大银行大厦23楼B2室
10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无锡分公司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中路97号佳福大厦700室
11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常州分公司 江苏省常州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江中路建设大厦D座401室
12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镇江分公司 江苏省镇江市中山东路423号邮政大厦10楼
13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南通分公司 江苏省南通市工农路57号万立通大厦602室
14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扬州分公司 江苏省扬州文昌西路148号扬州外贸大厦二楼222室
15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徐州分公司 江苏省徐州中山北路1号盛佳大厦1408
16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连云港分公司 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朝阳路1号地段1号楼2层
17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盐城分公司 江苏省盐城市建军中路21号国贸大厦9楼西半层
18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淮安分公司 江苏省淮安市健康东路9号
19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泰州分公司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城南海陵南路321号
20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宿迁分公司 江苏省宿迁市发展大道60号数码广场东三楼
21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广东分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峰源大厦903-909
22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深圳分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闻路中电信息大厦1711-1716
23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东莞分公司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中路辉煌商贸大厦6楼D28-33
24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江门分公司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一路159-160号
25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韶关分公司 广东省韶关市风采路25号邮政局大楼12楼
26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惠州分公司 广东省惠州市河南岸邮电大楼9楼
27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梅州分公司 广东省梅州市华南大道雄风苑A1栋301-302
28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汕头分公司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金砂东路长荣大厦21层B号房
29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珠海分公司 广东省珠海市拱北迎宾南路2188号名门大厦1707
30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佛山分公司 广东省佛山市华远东路13号佛山发展大厦30字楼E单元
31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肇庆分公司 广东省肇庆市城北路100-111号财联大厦主楼6楼
32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湛江分公司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中山一路2号世贸大厦写字楼1008号
33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山分公司 广东省中山市悦来南路19号信联大厦7楼
34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河源分公司 广东省河源市沿江东路河源日报社大楼六楼
35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云浮分公司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云西路第二层
36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潮州分公司 广东省潮州市枫春路中段邮政局大院二楼
37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汕尾分公司 广东省汕尾市汕尾大道中西北侧广播电视局宿舍A栋101
38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阳江分公司 广东省阳江市建设路邮政大楼二楼
39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清远分公司 广东省清远市小市连江路67号恒祥大厦E座301
40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茂名分公司 广东省茂名市迎宾路135号丰年大厦2楼
41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辽宁分公司 辽宁省沈河区北站路78号邮政大厦657
42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沈阳分公司 辽宁省沈河区北站路78号邮政大厦657
43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鞍山分公司 辽宁省鞍山铁东区一道街80号
44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抚顺分公司 辽宁省抚顺新抚区东七路2号
45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本溪分公司 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市府路7号
46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丹东分公司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七经街91号
47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锦州分公司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中央大街三段5号
48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营口分公司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渤海大街东2号邮政大厦2楼
49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辽阳分公司 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青年大街40号
50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盘锦分公司 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振兴街林丰小区
51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葫芦岛分公司 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渤海街连山迎宾馆1层4号
52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大连分公司 辽宁省大连市上海路45号宏孚大厦802室
53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云南分公司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东路6号新华大厦24楼C座
54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曲靖分公司 云南省曲靖市开发区翠峰路大花桥鸿运办公楼六楼
55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天津分公司 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华盛广场A座13层A房间
56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重庆分公司 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188号联通大厦15层1502室
57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河北分公司 河北省石家庄市友谊南大街102号
58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吉林分公司 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硅谷大街1198号硅谷大厦511室
59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黑龙江省哈尔滨南岗区中山路228号103室
60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安徽分公司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宿州路76号宏图大厦25层2509室
61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浙江分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潮王路45号2005号
62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温州分公司 浙江省温州市车站大道交行广场12A
63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金华分公司 浙江省金华市双溪西路268号二楼
64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丽水分公司 浙江省丽水市解放街534号二楼
65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舟山分公司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解放东路161-163号四楼
67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衢州分公司 浙江省衢州市区新安路99号二楼
68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福建分公司 福建省福州市五一中路57号闽东大厦1711房
69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福州分公司 福建省福州市五一中路57号闽东大厦1711房
70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厦门分公司 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区后埭溪路皇达大厦15层J、K单元
71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泉州分公司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九一路邮电大楼13层
72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漳州分公司 福建省漳州市胜利东路邮电大厦附属楼四楼北侧
73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河南分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东路102号(中国通信建设第四工程局)
74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四川分公司 四川省成都石灰街6号国贸广场725室
75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海南分公司 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38号银都大厦512室
76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陕西分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开发区高新3路9号信息港大厦512
77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西安分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开发区高新3路9号信息港大厦512
78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山东分公司 山东省济南市铜元局前街68号铜元大厦5楼503
79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广西分公司 广西南宁市民主路8号斯壮大厦11楼A1座
80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湖北分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21号

高等学校优秀教材奖励试行条例

国家教育委员会


高等学校优秀教材奖励试行条例

1987年3月13日,国家教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的教材既是教学经验的总结,又是科学著作;既是进行教学的基本工具,也是广大科技人员和职工提高科学文化水平的重要手段。为了鼓励教师及其科技人员编写教材的积极性,促进高等学校的教材建设,以利于教学质量的提高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中所指教材系各中央、地方、大学出版社正式出版(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的有书号的大学本科、专科及研究生使用的各种教材(包括基本教材、教学参考书、实验教材、实习指导书、习题集等)。属于上述范围的教材,必须经过二届以上(含二届)的学生使用。
第三条 外籍和旅居国外的华侨专家、学者编著为我国高等学校使用的,并在我国出版社出版的教材,可依照本条例规定申报评奖。

第二章 组 织 领 导
第四条 优秀教材的评奖工作,在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指导下进行。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全国优秀教材的评奖工作;国务院各有关部委负责对口专业优秀教材的评奖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进行本地区或所属高等学校优秀教材的评奖工作。各高等学校负责本校教师编写的教材的评奖工作。
第五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聘请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生产部门和出版部门的专家、学者组成全国优秀教材评奖委员会,负责全国优秀教材奖的评奖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本条例的精神和原则,自行制定对口专业的优秀教材的评奖办法,并组织评奖工作。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条例的精神和原则,自行制定地方高等学校的优秀教材的评奖办法,并组织评奖工作。
第八条 各高等学校制定本校的教材评奖办法,并组织评奖工作。

第三章 全国优秀教材奖的评奖条件
第九条 全国优秀教材奖从符合下列条件的教材中,择优评出: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努力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阐述本门学科的基本规律。
(二)具有与本门学科发展相适应的科学水平,有较强的理论性和系统性,能够正确地阐述本门学科的科学理论和概念,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三)符合本门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要求恰当,取材合适,内容的阐述循序渐进、富有启发性,便于自学,使学生能够掌握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四)文字准确、流畅,符合规范化要求;插图正确,文图配合恰当。
第十条 符合上述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优秀教材,可获得特别奖。
(一)总结和反映编者长期积累的丰富经验,教学适用性强,为多数学校选用,教学效果显著,在人才的培养上发挥了重要作用的教材。
(二)在教材内容和体系的改革上有新的突破,经过教学实践证明有明显效果的教材。
(三)认真总结本人或所在单位获得的重要科学研究成果,按照教学的规律,加以总结和反映,使科学水平有新的提高的教材。
(四)收集、整理了国内外本门学科已有的科学成果和资料,加以系统化,首先形成本门学科较为成熟的教材。
(五)在整理和反映我国文化遗产方面有显著成果和创见的教材。
第十一条 对于不同专业、不同课程、不同类型的教材,在质量标准的掌握上,应该按其性质有所侧重。

第四章 全国优秀教材奖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二条 全国优秀教材奖由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申报,一般在各部委和地方评出的优秀教材中择优推荐。
第十三条 申报全国优秀教材奖必须填写申报表(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制定)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全国优秀教材评奖委员会。
第十四条 各部委和地方择优推荐申报的教材,由国家教育委员会通告全国高等学校,学校组织本校有关教师评议。评议结果由所在学校汇总审核后报全国优秀教材评奖委员会。
第十五条 经过评议汇总初选出的教材,委托各有关方面专家学者进行复审和评审。
第十六条 经过复审和评审的教材,由全国优秀教材评奖委员会协商和无记名投票评出全国优秀教材。
第十七条 全国优秀教材评奖委员会的评定结果,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并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授奖。

第五章 全国优秀教材的奖励
第十八条 全国优秀教材的奖励,采用荣誉和物质奖相结合的方式。
奖励共分二等:
全国优秀教材特等奖 荣誉证书及奖金 2000元
全国优秀教材奖 荣誉证书及奖金 1000元
第十九条 获奖优秀教材的责任编辑及其他有关人员,由所在出版单位根据其在本书编辑出版工作中的贡献,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全国优秀教材奖的评奖工作每四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一条 优秀教材评奖工作所需奖金、审查费以及其他费用,均由各组织评奖部门负责。
第二十二条 荣誉奖和奖金,归编著教材的个人或集体所得,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提成和扣留。
第二十三条 申报及评奖工作必须采取严肃认真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之风,经调查核实后,立即取消评奖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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