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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工作章程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5:12:21  浏览:89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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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工作章程的通知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工作章程的通知

萍府办发〔2010〕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工作章程》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四届决策咨询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讨论通过,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
  萍乡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工作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萍乡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决咨委)是市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的由专家、学者和具有一定专业知识且实践经验丰富的机关部门与行业实际工作者、企业家组成的智囊团。
  第二条市决咨委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充分反映客观事实,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主题;以深入调查研究,搞好分析论证,推进决策咨询创新为动力;以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为根本任务,解放思想,理论联系实际,与时俱进,为促进我市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文明建设,实现萍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贡献力量。
  第三条市决咨委的工作方针是:紧扣时代主题,关注经济社会,提供发展咨询,服务政府决策。
  第四条市决咨委的主要职能与任务是:
  (一)负责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等方面的决策咨询研究,为市政府决策提供意见和对策建议,为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服务。
  (二)负责对全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进行动态分析,对涉及全局的重大政策出台和较大的建设项目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并对决策的实施跟踪调查,提出相应的改进对策。
  (三)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组织委员根据市委、市政府安排,积极主动搞好课题调研,收集整理有关信息,供领导和相关部门决策参考。
  (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市决咨委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7—9名,负责日常工作。主任、副主任由市人民政府任命。
  第六条市决咨委委员由市决咨委提出建议名单,报请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聘期5年,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聘书,届中可增聘。
  第七条市决咨委可设荣誉职务,包括名誉主任、顾问。名誉主任、顾问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第八条委员职责
  (一)应邀列席市人民政府召集的有关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会议并听取有关报告。
  (二)积极为市政府领导收集、整理本专业、本行业的信息资料,完成市政府交办的调查研究工作。
  (三)认真参加市决咨委组织的专业活动,努力完成市决咨委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九条全体委员会为市决咨委最高决策机构,每年召开1—2次全委会。其职责是:
  (一)讨论决定市决咨委工作重大事项。
  (二)听取和审议主任工作报告。
  (三)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条主任职责
  (一)主持委员会全面工作。
  (二)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召开主任办公会,研究处理日常工作。
  (三)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工作任务,不定期召集有关专业方面的临时性会议,必要时召集委员扩大会议。
  (四)搞好市情通报,安排、协助好专业活动小组和全体委员的调查研究、考察学习等工作。
  第十一条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年度奖励优秀委员。
  第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设立若干个专业活动小组和课题组,负责有关方面的专业工作和组织课题调研活动。
  第十三条专业活动小组职责
  (一)接受主任办公会委托,完成专题调研、分析、论证工作。
  (二)积极组织本组委员开展学习考察、交流等活动。
  (三)完成主任办公会下达的临时性任务。
  第三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章程经全体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本章程由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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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

财政部


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

(1981年4月8日财政部发布)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按下列标准开支:
一、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二、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三、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支报销。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范围和乘坐条件,由各省、直辖市自行规定。
四、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五、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第三条 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如中转住宿费超过规定天数的,其超过部分由职工自理。
职工探亲途中连续乘长途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其住宿费凭据报销。
职工探亲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坍方道路受阻,洪水冲毁桥梁)造成交通暂时停顿,其等待恢复期间的住宿费,可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和住宿费单据报销。
第四条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在本人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职工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五条 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趁便参观、游览等项开支,均由职工自理,不得报销。
第六条 各省、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本省、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执行,并报财政部备案。自治区的职工探亲路费规定,可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由自治区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七条 本规定自《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贯彻实施《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贯彻实施《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工作的通知

卫办文档发〔2008〕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卫生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制定的《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卫办发〔2008〕24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8年4月15日印发施行。为做好贯彻实施《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卫生档案管理工作是国家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地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科研、血站、妇幼保健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卫生部直属各单位(以下统称各卫生机构)管理水平与服务质量,维护公民和各卫生机构合法权益的基础性工作。做好卫生档案管理工作是各卫生机构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是加强各卫生机构业务建设、客观评价其管理水平的内容和指标之一;同时也是建立服务型政府和社会公共事业、更好地为公众健康服务的需要,是政府信息公开和公共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内容之一。

多年来,各卫生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在开展卫生档案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奠定了比较牢固的卫生档案工作基础,建立起一支业务水平较高的卫生档案队伍。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特别是信息化、网络化技术在各行业的广泛应用,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日益提高,卫生档案管理工作遇到新问题,面临新挑战。

《规定》是规范全国卫生系统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各卫生机构要从严格执行《档案法》、规范管理卫生档案、主动实行医疗卫生行业信息公开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规定》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切实增强实施《规定》的自觉性、主动性和责任感。要通过实施《规定》,使各卫生机构及其全体人员自觉依法做好卫生档案管理工作,认真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本单位档案管理水平。

二、结合实际,制定措施,将《规定》落到实处

《规定》对于进一步做好卫生档案管理工作,加快各卫生机构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现代化建设,完整地保存和科学地管理卫生档案,维护广大公民和各卫生机构的权益提出指导性意见,各卫生机构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予以贯彻落实。

(一)把学习、宣传、贯彻《规定》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认真研究,统筹安排,加强管理,狠抓落实。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各卫生机构的相关人员认真学习《规定》,全面掌握其基本内容,做到准确理解、举一反三、融会贯通、正确执行。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规定》的主要内容,提高本单位全体人员自觉归档、依法治档意识,为实施《规定》营造良好氛围。

(二)根据《规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卫生档案管理工作制度体系。包括本单位档案工作管理办法,文书、基建、会计、科技、医疗卫生专业等档案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各类档案整理规则和质量标准等。目前尚未建立本单位卫生档案管理工作制度的卫生机构,要立刻开始制订工作,依法对卫生档案管理体制与工作机制、档案管理责任与绩效评估、档案工作保障措施与队伍建设等重点问题做出规定;已经建立了工作制度的卫生机构,要对以往各项卫生档案规章制度进行审核和清理,该保留的保留,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在完善卫生档案工作制度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与本单位已开展的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工作相衔接,推进卫生档案的规范化、信息化、网络化、标准化建设,实现卫生档案管理工作可持续发展。

(三)重视卫生档案队伍建设,采取措施提高档案人员素质和业务能力。要积极主动地与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沟通协调,共同组织对各卫生机构相关人员进行国家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和卫生档案管理工作制度以及档案业务等方面的培训,提高相关人员贯彻落实《规定》及本单位档案管理工作制度的自觉性和执行力。要把档案业务培训列入各卫生机构档案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制订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各卫生机构档案人员经常交流管理信息和工作经验,开展档案管理研究,探索档案业务新技术新方法。要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为落实档案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岗位聘任等政策提供保障。

(四)创新工作思路,探索有效方法,保障档案工作条件。卫生档案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有必需的工作经费、存放场地、办公设备、保管环境等条件予以保障,各卫生机构要开阔思路,积极探索,创造条件,切实保障卫生档案的归档、整理、保管、开放利用、保密等工作顺利进行。

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本辖区贯彻落实《规定》的实施意见并报卫生部备案。要加强对各卫生机构实施《规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指导,明确要求,强化责任,落实任务,加强督导。各卫生机构要加强对本单位卫生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本单位整体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之中,切实保证卫生档案机构、人员、经费和设施的落实。要建立档案管理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卫生机构的主要领导同志要履行档案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定期检查卫生档案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不断提高本单位卫生档案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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