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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2010年工作总结和2011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02:55  浏览:88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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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2010年工作总结和2011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土资源部等


关于印发全国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2010年工作总结和2011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全国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协调小组对全国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2010年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研究提出了2011年重点工作安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全国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

2010年工作总结和2011年重点工作安排

  2010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大力推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扎实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2011年,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已经进入攻坚阶段,任务依然艰巨繁重,需要各方面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力求实现整治行动确定的各项工作目标,切实推动尾矿库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形势的进一步持续稳定好转。  

  一、2010年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2010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了《全国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2009年工作总结和2010年重点工作安排》(安监总管一〔2010〕66号),对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作出具体部署。各地区、各有关单位围绕促进尾矿库安全和环保形势稳定好转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一)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着力推动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国务院《通知》下发后,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及时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提出了具体落实措施,明确了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等要求,对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等作出了新规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尾矿库企业也结合实际制定了贯彻实施的具体办法和细则,采取了可行、管用的措施,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地方监管责任,保证了国务院《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有力地推动了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的深入开展。

  (二)突出重点、落实措施,着力推进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工作。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关于印发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9〕112号,以下简称《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方案》)要求,各地区、各单位严格落实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责任,强化挂牌督办和督导检查,加大投入,加强政策引导扶持,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重大进展。截至2010年底,全国危、险、病库数量由2008年底的4910座下降到1477座,下降69.9%;排查出一般隐患53353项,已整改51620项,整改率96.8%;排查出重大隐患243项,已整改210项,整改率86.4%。河南、山西两省大力推进尾矿库闭库治理工作,共投入闭库治理资金7亿元,列入强制闭库治理计划的1453座尾矿库已经全部治理验收完毕。

  (三)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推进尾矿库打非治违和整顿关闭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在非煤矿山领域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0〕188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金属非金属矿山资源整合和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0〕31号),就集中开展打非治违行动和整顿关闭工作进行再部署。各地积极行动,精心组织,分解任务、完善机制,落实打非治违责任,严格关闭程序和标准,依法取缔关闭非法建设和生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巩固和扩大了打非治违和整顿关闭工作成果。据统计,2010年全国共取缔关闭尾矿库521座。河北省以隐患排查治理和整顿关闭为重点,深化打非治违工作,共取缔关闭了117座尾矿库。

  (四)多措并举、各方联动,着力保障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资金的落实到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及有关地方政府加大了对无主尾矿库隐患治理支持的力度。截至2010年底,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向吉林、广西等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无主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2.5亿元,治理危、险、病尾矿库44座,并下达了中西部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尾矿库安全监管能力建设专项投资计划4989万元。财政部已向贵州、甘肃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累计下拨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闭库安全治理工程专项资金13.6亿元,实施尾矿库闭库工程69项。各有关地方政府和尾矿库企业积极落实配套资金,地方政府投入5.8亿元、尾矿库企业投入27.3亿元,有力地推进了隐患治理工作。甘肃省针对陇南、甘南和天水等市(州)遭受历史罕见暴雨洪水泥石流灾害,致使尾矿库因灾产生新的安全隐患的现状,投入5000万元资金,治理受灾尾矿库隐患。

  (五)大力推广先进适用安全生产技术,着力夯实尾矿库安全基础。许多地区和尾矿库企业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在非煤矿山推广使用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09〕177号)要求,继续加大尾矿库先进适用安全生产技术的推广应用力度,取得了积极进展。据统计,2010年全国已有351座尾矿库应用了在线监测技术,169座应用了尾矿充填技术,485座应用了干式堆排技术,368座应用了尾矿综合利用技术,提升了尾矿库安全生产条件和本质安全水平。同时,印发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0〕219号),发布了《尾矿库安全监测技术规范》(AQ2030-2010),对实现到2013年底三等以上尾矿库全部安装全过程在线安全监控系统的工作目标进行了部署。

  (六)严格准入,严格管控,着力提升尾矿库安全环保门槛,保障尾矿库安全度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0〕76号),对做好安全许可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各地区严格行政许可审查,加快工作进度,并积极推进尾矿库企业安全达标活动。截至2010年底,全国已有5717座尾矿库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占在用尾矿库总数6640座的86.1%;全国已有454座尾矿库达到了安全标准化最低以上等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紧急通知》(安监总明电〔2010〕31号),指导各地区和尾矿库企业做好汛期管控和防洪度汛工作。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对隐患排查、日常监管、事故处置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各有关部门及时印发通知、传发信息,加强预警预报,强化监督检查,完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基本实现了尾矿库安全生产。同时,对2起尾矿库事故处理情况进行了跟踪督导,对群众举报的10起尾矿库隐患进行了认真核查。

  二、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尾矿库安全形势依然严峻。2010年全国尾矿库共发生安全事故6起、死亡6人,同比分别增加1起、3人;另外有2起因自然灾害引发的尾矿库安全事件也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二)  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任务依然十分艰巨。截至2010年底,全国仍有1477座危、险、病库尚待治理,而且绝大部分是无主尾矿库。这些尾矿库普遍存在浸润线过高、调洪库容不足、坝体安全观测设施不健全等严重安全与环保隐患。由于这些隐患治理投入高、难度大、周期长,投入不足,隐患尚未得到及时有效治理,给人民生命财产及环境安全带来严重威胁。此外,长江、黄河、湘江等重要流域尚存在一定数量的危、险、病尾矿库,这些尾矿库一旦发生事故,在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同时,也将严重威胁长江、黄河、湘江的环境安全。

  (三)极端气候严重威胁尾矿库安全。受地震、暴雨、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影响,一些地区尾矿库尤其是四、五等尾矿库,受灾发生决口、漫坝等事故或遇险的现象时有发生,同时也造成了新的安全环境隐患和新的治理压力。2010年8月7日和12日,甘肃省甘南、陇南等市(州)发生特大强降雨,造成9座尾矿库决口、10座尾矿库漫坝、112座尾矿库遇险。陕西、广东等地也因极端气候对尾矿库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和安全威胁。

  (四)尾矿库安全环保基础仍然脆弱。截至到2010年底,全国共有尾矿库11946座(其中:在用库6640座,在建库1507座,停用库1710座,已闭库2089座),其中,四、五等小型库占尾矿库总量的94.1%。没有正规设计、没有按设计或规范施工、未批先建、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现象在一定范围内依然存在,尾矿库“小、散、乱、差”的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改变。同时,全国尚有16座尾矿库未确定等别、892座尾矿库未确定安全度,这些都给安全、环保带来很大压力。

  (五)一些地方及有关部门监管力度不够。个别市(地)、县(市)尾矿库安全监管责任还未得到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相对滞后;一些废弃、停用尾矿库还没有落实闭库措施;一些地方监管力量薄弱,专业人才缺乏,联合执法效能较低。

  三、2011年重点工作安排意见

  2011年将继续巩固扩大全国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拓展行动思路,发挥各方优势,强化措施落实,形成联动机制,通过严格准入、政策引导、加大投入、强化监管、落实责任,力争使尾矿库安全、环保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2011年底前完成1000座危、险、病库的治理任务,基本消除危、险库。

  (一)深入贯彻执行国务院《通知》精神,强力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一是突出抓好企业有关配套措施、细则、办法的制定出台,推动尾矿库企业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要求的尾矿库安全管理和技术人员;二是进一步推动完善尾矿库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加强尾矿库现场安全管理,确保筑放合理、排洪可靠、监测有效和安全运行;三是指导督促尾矿库企业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严格教育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有效提升尾矿库安全生产条件。

  (二)突出预防为主,强化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一是建立完善尾矿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落实重大隐患层层挂牌督办制度,努力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二是深入落实《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方案》,强化责任,扎实开展隐患综合治理,重点整治已查出的1477座危、险、病库,防止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和次生环境事件,努力实现安全生产、清洁生产;三是继续引导和推动地方各级政府和企业加大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资金投入力度,确保隐患综合治理工作扎实推进;四是组织好中央财政支持无主尾矿库隐患治理项目的审核和实施工作,加强监督检查,严把治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关,确保治理效果,并要结合新的实际和新的问题,研究制定深化整治行动的政策措施和方案;五是督促各地组织专家队伍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16座等别不清和892座安全度不明的尾矿库进行鉴定,为实施科学监管、科学治理提供依据;六是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强化预案的备案、审查和演练工作,建立尾矿库主管单位与周边农村、工厂、市场、居民点等的联防联动机制。

  (三)加强依法监管,切实深化“打非治违”和整顿关闭工作。各地要继续加大关闭取缔工作力度,依法打击非法生产建设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的尾矿库。一是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安全和环保“三同时”验收的尾矿库,立即责令停建或停产,限期整改,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依法予以关闭;二是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制度,依法查处未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的行为;三是对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擅自利用废弃尾矿库进行生产的企业,依法予以取缔并追究责任;四是对超量排放储存尾矿、没有正规设计或私堆乱建、擅自违规加高坝体以及严重污染环境的尾矿库,将吊销企业相关证照,落实取缔关闭措施,确保安全和环保;五是落实治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被取缔关闭尾矿库企业闭库资金,限期履行闭库手续。

  (四)全面推进尾矿库安全标准化建设,有效提升尾矿库安全环境保障水平。一是各地区、各尾矿库企业要把安全标准化建设作为2011年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设定具体目标,采取针对性步骤和措施,强力推进;二是各地区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技术支撑、教育培训、考评认定、激励约束和信息交流体系,积极引导推动企业依标设计、依标建设、依标生产、依标管理,逐步建立起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消除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事故隐患;三是要把安全标准化建设与安全许可、安全整治、选树典型工作结合起来,与严格要求、示范引导、推动工作结合起来,推动尾矿库企业安全标准化创建活动广泛深入开展。

  (五)强化责任落实,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和环保监管工作。一是各地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尾矿库安全和环保监管责任,严把源头准入关,严格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环保设施“三同时”手续,严格尾矿库安全许可证换发工作,确保颁证质量;二是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放松管理、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的尾矿库,要责令其停产整改,暂扣相关证照,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销相关证照,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无主管单位的尾矿库,将督促地方政府抓紧明确监管主体);三是要落实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加大协调力度,加强联合执法、信息通报和资源共享,实施综合治理;四是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严肃查处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事件。

(六)坚持科技兴安,大力推进尾矿库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及研发。一是要继续深入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在非煤矿山推广使用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的指导意见》,积极引导各地区和尾矿库企业推广应用在线监测、尾矿充填和干式排尾等先进适用技术,力争在2011年底,三等以上尾矿库实现在线监测的达到50%以上;二是要发挥中央企业安全保障力建设项目的示范引导作用,带动各地各尾矿库企业加大科技投入,进一步改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设施;三是要进一步重视尾矿库安全环保科研工作,针对极端气候条件和尾矿库安全环保面临的现实难题,加大自主研发创新的工作力度,不断提高尾矿库安全环境科技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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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团体旅游签证的协定

中国政府 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团体旅游签证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3年1月11日 生效日期1993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促进两国旅游事业的发展,便利两国公民的往来,决定签订本协定,议定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由各自指定的旅游部门组织的旅游团,经由对方向国际旅客开放的口岸或经双方同意的口岸集体进出对方国境,免办签证。参团人员应持有效的普通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证件,领队应持有对方指定的旅游部门出具的接待通知函电和旅游团人员名单。

  第二条 旅游团人员名单须备一式两份,内容包括姓名、性别、职业、出生地、出生日期、护照或证件号码、入出境时间以及对方旅游接待部门的名称,并加盖组团一方指定的旅游部门的印鉴,分别于入出境时交对方边防检查机关查验。

  第三条 旅游团人员应集体行动。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需离团者,应凭各自驻对方使、领馆的公函或对方接待的旅游部门出具的证明在当地主管机关办理居留手续或签证,所需费用由本人支付。

  第四条 中方指定的旅游部门为:国家旅游局、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中国旅行社总社、中国青年旅行社总社、中国康辉旅行社总社、中国职工旅行社总社、中国招商国际旅游总公司、黑龙江省旅游局、吉林省旅游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和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局;
  白方指定的旅游部门为:“白俄罗斯国际旅游”股份公司、“白俄罗斯伴侣”股份公司、“白俄罗斯旅行社”和白俄罗斯旅游协会。
  如有必要,缔约双方可通过外交途径以互换照会方式变更或增加被指定的旅游部门。

  第五条 本协定不限制缔约双方的如下权力:拒绝不受欢迎和不可接受的缔约另一方人员进入本国领土或者终止其在本国领土上的逗留,并无须说明理由。

  第六条 缔约双方应在本协定生效前三十天内交换本协定第四条所述各自旅游部门的印鉴式样。如需变更印鉴式样,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后,以互换照会方式确认。

  第七条 在启用本国护照之前,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可持用原苏联普通护照,但须注明系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

  第八条 本协定无限期有效。
  如缔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应当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本协定自缔约另一方接到上述书面通知之日起第九十日失效。

  第九条 本协定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三年一月十一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白俄罗斯文和俄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在解释上发生分歧,则以俄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田曾佩            彼·库·克拉夫琴科
    (签字)              (签字)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农垦局,经济开发区,双河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市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巴彦淖尔市义务植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 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三月 二十六日



巴彦淖尔市义务植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增强公民国土绿化意‍识,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根据全国人大《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 和《内蒙古自 治区义务植树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义务植树,是指适龄公民为国土绿化无‍报酬地完成规定劳动量的植树任务,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整‍地、 育苗、 抚育、 管护等绿化任务。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适龄公民是指男 18 至 60 周岁、 女‍18 至 55 周岁的公民, 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应当参加义务植树‍劳动。

  已满 11 周岁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有组织的参加以保护生态环境为主的绿化活动或者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

  对法定不承担植树义务而自 愿参加义务植树的, 应当予以鼓‍励。

  第四条 适龄公民每人每年应当义务植树三至五棵,或者义‍务完成相当于一至二个劳动日的义务植树相关活动。

  第五条 市、 旗县(区) 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义务植树组织领导工作, 并下设办公室负责日 常管理工作, 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市、 旗县(区) 绿化委员会组织编制全民义务植树规划, 市、‍旗县(区)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编制义务植树年度实施计划。

  第六条 义务植树按下列规定组织实施:

   (一) 市绿化委员会负责市级机关、 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组织及驻市单位的义务植树工作。

  (二) 临河区绿化委员会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区级机关、 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 城市居民、 农村居民‍的义务植树工作。

  (三) 其它旗县及农垦局绿化委员 会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义‍务植树工作。

  (四) 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义务植树工作。‍第七条 单位职工由本单位负责组织参加义务植树活动。‍个体工商户、 城市居民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农村居民由村民委员 会负责组织参加义务植树活动。‍第八条 实行义务植树基地化。 临河区在城区 20 公里范围以‍内创建义务植树基地,其它旗县在旗县所在地 10 公里范围以内‍创建义务植树基地, 有条件的镇( 苏木) 在镇( 苏木) 所在地 5‍公里范围以内创建义务植树基地, 有条件的村( 嘎查) 在村( 嘎‍查)所在地 2 公里范围以内创建义务植树基地。

  第九条 各旗县区及苏木镇人民政府负 责提供义务植树基地‍所用土地并负责渠系配套、 土地改造等基础设施工程。

  旗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种苗, 并保证种苗质量。

  林业和园林部门负责技术指导。‍新闻媒体单位负责宣传报道。‍第十条 每年的四月份为全市义务植树月。‍第十一条 市、 旗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义务植树年度‍实施计划、 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各责任单位责任人员总数, 将义务‍植树任务书下达到单位, 任务书主要包括义务植树具体时间、 地‍点、 任务量等, 并在媒体上公布义务植树的具体时间、 地点和报‍名电话。

  第十二条 实行义务植树责任制。 各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义务植树的责任人, 义务植树的任务一定三年不变, 责任单位‍负责栽植、 管护、 成活。

  第十三条 义务植树检查验收及后期管护‍各级绿化委员 会办公室负责对辖区内义务植树的成活率、 保‍存率和抚育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要求: 当年成活率达到 85%以上, 第二年进行补植抚育,第‍三年保存率达到 80%以上。

  义务栽植验收合格的林木, 由林权单位或委托个人管护。‍第十四条 义务植树履责形式及核算方式‍1、 栽植三至五棵树。‍2、 认养乔木三株或绿地六平米或抚育幼林 20 株算一株植树‍任务。

  3、 交绿化费 50 元折合三至五棵义务植树。

  4、 其它履责形式。

  第十五条 在国有土地上栽植的树木, 林权归使用或管理土‍地的单位所有; 在集体土地上栽植的树木, 林权归集体所有。 尚‍未确认土地使用权的, 由所在旗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另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以协议或合同约定为准。

  采伐、 更新、 变更义务栽植的林木, 改造义务植树建造的绿‍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在义务植树活动中成绩显著或者捐资支持义务植‍树的, 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七条 义务植树责任单位未按规定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或‍拒不缴纳绿化费的, 由绿化委员会在市级媒体通报批评; 逾期仍‍不完成的,由绿化委员会依法予以应缴绿化费二倍罚款的处罚;‍拒不执行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4 月 1 日 起施行。‍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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