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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1:00:15  浏览:82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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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赣市府办发[2008]24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赣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收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四月十七日

赣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经营收入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收入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经营收入的收缴、核算和分配程序,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移交给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是指财政全额拨款、规费供养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按规定需要移交的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经营收入是指由政府资金或资源形成的原产权归属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现在已移交给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并委托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包括店面、设备设施、培训中心、住房、土地的出租、出售、出让、转让或股权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
二、征缴管理
第五条 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出租、出售、出让、转让代管的经营性资产必须依法与承包经营单位和个人签订出租、出售、出让和转让合同,作为取得国有资产经营收入的法律依据。
第六条 市财政在取得国有资产经营收入时将依法代扣应缴纳的税、费和土地收益金等,并根据市政府文件规定对归集的经营收入进行分配。
第七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收入按以下程序收缴。
(一)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统一到市财政局领取《江西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根据银行代收网点反馈的各店面承租人扣收租金的情况向各店面承租人开具《江西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作为收款凭证,票据用完后到市财政局核销,以旧换新。
(二)承租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单位或个人,按照与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签订的合同要求,在银行开设存折,并存入足额现金,由银行每月定期从其存折中扣除其当月(或当季)应缴的租金转入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国有资产经营收入代收代缴专户,银行每天由此专户将资金划入市财政开设的国有资产经营收入专户。
(三)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根据银行提供代收代缴专户的对帐单,向未缴纳租金和承包收入的承租户进行催收,并据此登记国有资产经营收入台帐和资金流水辅助帐。市财政局每月根据银行提供的财政专户资金到账情况,按收入所属单位分别登记明细帐,扣除应缴税金后将应归属各单位的收益转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纳入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统筹使用。
三、使用管理
第八条 单位获得的国有资产经营收入来源分为基数内、基数外和一次性资产处置收入三部分。具体是:1、财政核定基数(扣税后)内的80%部分;2、超基数(扣税后)的20%部分;3、因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而形成的一次性资产处置收益扣除应缴纳的税、费后的净收益中的原存量部分。
第九条 单位获得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的主要支出用途:
(一)单位发给职工的津、补贴支出;
(二)单位必要的经费支出;
(三)经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需要使用国有资产经营收入时,向市财政局提出用款申请,各业务科根据单位年初部门预算和国有资产经营收入到帐情况,据以核拨。但单位在使用一次性资产处置收入时,需另向财政提出用款计划,经批准后由市财政安排用款。
第十一条 财政归集的国有资产经营收入来源分为基数内、基数外和一次性资产处置收入三部分。具体是:1、财政核定基数(扣税后)内的20%部分;2、超基数(扣税后)的80%部分;3、因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而形成的一次性资产处置收入扣除应缴纳的税、费后的净收益中的增量部分。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经营收入基数内财政分成资金的使用原则是:比例返还,确保运作。1、为确保托管经营业务的正常运转,基数内(扣税后)财政分成部分的27%用于弥补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费,具体按每月到帐数扣除应缴纳的税收后的20%预拨给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征管经费,年终再按经营收入实际入库数结算,多退少补。2、48%用于资产的日常维修和维护,实行总额控制,超支不补,结余留作下年使用。具体操作过程是:财政在年初预拨50万元给公司作为维护周转金,主要用于日常小修小补。单项维修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由公司自行组织实施;单项维修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要先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市财政局报告,经批准后实施。此两项维修费用原则上控制在50万元之内;单项维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需在年初编制大修理工程预算,市财政局按工程预算在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专户中安排资金,年度终了,由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向市财政局提交维修清单和费用清单,市财政局根据核准后的费用多退少补,结余留作下年使用。3、25%留作政府调控资金。
国有资产经营收入超基数(扣除应纳税收)财政分成部分使用原则是:绩效挂钩,激励经营;建立基金,长远发展。为调动公司经营积极性,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将其中的8%用于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超收分成奖励资金;32%用于政府调控;60%建立市国有资本发展基金,主要用于解决政府回收债权、股权或融资购买资产所需。
因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而形成的一次性资产处置收入扣除应缴纳的税、费后的净收益中的增量部分,原则上纳入市国有资本发展基金。
第十三条 对单位形成国有资产时形成的债务和水电分户费用,原则上由单位从其获得的国有资产经营收入中逐年解决。单位不解决的,可由市财政或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筹资解决,但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按投资占原资产账面价值的比例由出资人享有该项资产经营收入分配权。
第十四条 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在原承租合同到期或原承租户不愿继续租用时可采取公开挂牌招标等方式向社会招租,但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的权利;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盘活资产、保值增值的需要,可以委托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处置和变现闲置、废弃或利用效率低下的资产,变现收入全部缴入市财政专户,由市财政按有关规定进行分配。盘活和处置的资产要补登台帐,并在次月就资产变动情况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市财政局进行备案和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 各店面承租户按租赁合同缴纳的押金(或保证金)由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收缴后统一缴纳到市财政开设的专户中,并将各承租户缴款的明细情况列表一份给市财政局国库科和企业科,市财政局根据月平均返还押金(或保证金)的数额于每季度初预拨当季的用量给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用于押金返还的周转。
四、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纳入财政管理后,市直有关单位要协助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加强对本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的催缴和管理工作,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要采取有效措施盘活现有国有资产,发挥经济效益,增加收入。
第十七条 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和市财政局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收支的监督检查,建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稽查制度。对违反规定不及时缴交国有资产经营收入的承包人,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有权对其押金进行扣缴,情节恶劣的可终止其对店面的承包权利。店面原产权单位不配合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收缴租金而影响本单位津补贴发放工作的,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因当月未完成经营性资产收入的收缴而影响单位津补贴发放的,先从其当月征管经费中扣减,不够垫付的,从其超收分成奖励资金中抵扣。如全年征收的国有资产经营收入未达到财政核定基数的,相应扣减其经费和奖金。
五、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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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市[2007]20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为实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以下简称新《规定》)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以下简称新《标准》),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条件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可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依法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

  (二)因建设工程勘察未对外开放,资质审批部门不受理外商投资企业(含新成立、改制、重组、合并、并购等)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资质。

  (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涵盖所有工程设计行业、专业和专项资质。凡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不需单独申请工程设计行业、专业或专项资质证书。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涵盖该行业资质标准中的全部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凡具有工程设计某行业资质的企业不需单独申请该行业内的各专业资质证书。

  (四)具备建筑工程行业或专业设计资质的企业,可承担相应范围相应等级的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照明工程设计和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等专项工程设计业务,不需单独申请以上专项工程设计资质。

  (五)有下列资质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按照升级申请办理:

  1.具有工程设计行业、专业、专项乙级资质的企业,申请与其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对应的甲级资质的;

  2.具有工程设计行业乙级资质或专业乙级资质的企业,申请现有资质范围内的一个或多个专业甲级资质的;

  3.具有工程设计某行业或专业甲、乙级资质的企业,其本行业和本专业工程设计内容中包含了某专项工程设计内容,申请相应的专项甲级资质的;

  4.具有丙级、丁级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乙级资质的。

  (六)新设置的分级别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自正式设置起,设立两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允许企业根据实际达到的条件申请资质等级,不受最高不超过乙级申请的限制,且申报材料不需提供企业业绩。

  (七)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不同类别的工程设计资质的,应从乙级资质开始申请(不设乙级的除外)。

  (八)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工程业绩、技术装备等资质条件,均是以独立企业法人为审核单位。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在申请资质时,各项指标不得重复计算。

  (九)允许每个大专院校有一家所属勘察设计企业可以聘请本校在职教师和科研人员作为企业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但是其人数不得大于资质标准中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且聘期不得少于2年。在职教师和科研人员作为非注册人员考核时,其职称应满足讲师/助理研究员及以上要求,从事相应专业的教学、科研和设计时间10年及以上。

  二、申报材料

  (十)因《工程勘察资质标准》未修订,除本实施意见另有规定外,工程勘察资质的有关申报材料要求仍按建办市函[2006]274号文办理。

  (十一)首次申请工程设计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1);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文本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6.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或初始注册表;

  7.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8.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或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9.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十二)申请工程设计资质升级,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1);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6.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7.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8.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工程设计合同主要页的复印件;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十三)申请工程设计资质增项,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1);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6.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7.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十四)申请设计综合资质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复印件;

  4.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或注册执业证书、身份证明等复印件及“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甲级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6.大型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合同,试运行或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

  7.企业相应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8.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加盖执业印章)、身份证明复印件;

  9.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以上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

  10.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科技进步奖证书复印件;

  11.国家、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发布批准文件及出版物主要页(包括出版物名称、批准部门、主编或参编单位名称、出版社名称)复印件;

  12.专利证书、专有技术发布(批准)文件或工艺包认可、认定、鉴定证书复印件;

  13.ISO9001标准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14.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十五)延续工程设计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1);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5.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6.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十六)已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其申报材料除应提供首次申请所列全部材料外,申请甲级勘察设计资质的,还应提供相应规模的工程勘察、设计业绩或工程总承包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或工程总承包合同主要页的复印件;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十七)企业因注册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注册地址等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由企业提出变更理由及变更事项,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由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签署的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5.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1)企业名称、注册资本变更的,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变更的,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地址变更的提交新的办公场地的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借)合同和所租(借)场地的产权证明。

  具有工程勘察甲级、工程设计甲级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企业变更注册名称的,企业应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建设部负责办理。其它所有资质变更手续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但其中涉及企业资质证书编号发生变化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需报建设部核准后,方可办理。

  (十八)企业合并、分立、改制、重组后,需重新核定资质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情况报告,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工程勘察设计业绩的分割、合并等情况;

  2.本实施意见第(十一)条所列的全部材料;

  3.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十九)具有工程勘察甲级、工程设计甲级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企业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除提供本实施意见第(十一)条所列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原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2.资质变更前原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注销证明及资质变更后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其中涉及到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变更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受理的申请材料报建设部办理。

  乙级及以下资质(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参照上述程序依法制定。

  (二十)材料要求

  1.申请设计综合资质的,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份;申请一个行业的设计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份,每增加一个行业的设计资质,增加一份申请表和一份附件材料;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行业的,需另增加一份申请表和一份附件材料。专项设计资质申请表及附件材料份数要求同上。

  2.附件材料采用A4纸装订成册,并有目录和分类编号;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应按人整理并依照申请表所列技术人员顺序装订。需要核实原件的,由资质受理部门进行审查核实,并在初审部门审查意见表中由核验人签字。其中资质证书正、副本须全部复印,不得有缺页。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注册执业人员应加盖个人执业印章(非注册人员除外)。材料中要求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无效。

  3.企业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要如实填报《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对其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要清楚、齐全,出现数据不全、字迹潦草、印鉴不清、难以辨认的,资质受理部门可不予受理。

  三、资质受理审查程序

  (二十一)资质受理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对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提出的资质申请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十二)依据新《规定》第八条,各有关资质初审部门应当对申请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企业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与原件相符、是否具有不良行为记录以及个人业绩材料等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填写初审部门审查意见表。各有关资质初审部门应在规定初审时限内,将初审部门审查意见表、《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附件材料和报送公函一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对具有下列情况的申请人,不予受理资质申请材料:

  1.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2.按照新《规定》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不予受理的。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收到各有关资质初审部门的初审材料、直接受理的企业资质申请材料组织审查或转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予以公示。对于准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许可的申请,在建设部网站发布公告,并颁发资质证书。

  (二十三)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逾期不申请资质延续的,有效期届满后,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开展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应按首次申请办理。

  (二十四)对企业改制、分立、重组、合并设立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审批程序按以下规定执行:

  1.整体改制的企业,按本实施意见第(十七)条资质变更程序办理;

  2.重组、合并后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可以承继重组、合并前各方中较高资质等级和范围。重组、合并后不涉及资质升级和增项的,按本实施意见第(十七)条资质变更程序办理;涉及资质升级或增项的,按照160号部令中的审批程序核定。

  3. 企业分立成两个以上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时,分立后的企业应分别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核定资质。

  (二十五)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负责实施审批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许可,其资质受理审批程序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准予资质许可的批准文件,批准企业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基本信息的电子文档。

  (二十六)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应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按规定程序申请获得甲级资质或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证书后30日内应将准予许可的公告、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基本信息的电子文档,向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告知性备案。

  教育部直属高校所属勘察设计企业参考上述规定办理。

  四、资质证书

  (二十七)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管理,由审批部门负责颁发,并加盖审批部门公章。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资质证书编号规则。

  (二十八)各序列、各级别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全国通用,各地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置审批性准入条件、收取费用。

  (二十九)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

  (三十)企业需遗失补办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应当持下列材料,经其资质初审机关签署意见,报资质许可机关办理。企业在申请补办前应在全国性建筑行业报刊或省级以上(含省级)综合类报刊上刊登遗失作废的声明。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日内办理完毕。

  1.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签署的申请补办证书的申请;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及电子文档;

  3.全国性建筑行业报刊或省级以上(含省级)综合类报刊上刊登遗失作废的声明。

  五、监督管理

  (三十一)地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的企业资质实施动态监督管理。按照新《规定》对企业的市场行为以及满足相应资质标准条件等方面加强检查,并将检查和处理结果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具体抽查企业的数量和比例由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1.集中监督检查。由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统一部署的监督检查;

  2.抽查和巡查。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随机进行的监督检查。

  (三十二)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其中集中监督检查方案应予以公布;

  2.检查应出具相应的检查文件或证件;

  3.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配合;

  4.实施检查时,应首先明确监督检查内容,被检单位应如实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对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并对其工程勘察设计资质重新核定,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对拒不提供被检资料的,予以通报,并责令其限期提供被检资料。

  5.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并由被检单位负责人和检查人员签字确认;

  6.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或者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和重大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进行核实,依法提出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建议。

  7.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情况汇总,连同有关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建议,向派出机关报告,并书面告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十三)企业违法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其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企业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同时告知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六、关于《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有关说明

  (三十四)资历和信誉

  1.企业排名

  综合资质中工程勘察设计营业收入、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排名,是指经建设部业务主管部门依据企业年度报表,对各申报企业同期的年度工程勘察设计营业收入或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额从大到小的顺序排名;年度勘察设计营业收入、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其数额以财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审计机构出具的申报企业同期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2.注册资本

  新《标准》中的注册资本,是指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的实收资本。

  (三十五)技术条件

  1.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

  新《标准》中所称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是指企业中对所申请行业的工程设计在技术上负总责的人员。

  2.专业技术负责人

  新《标准》中所称专业技术负责人,是指企业中对某一设计类型中的某个专业工程设计负总责的人员。

  3.非注册人员

  新《标准》中所称非注册人员是指:

  (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取得了某个专业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但还没有启动该专业注册的人员;

  (2)在本标准“专业设置”范围内还没有建立对应专业的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专业技术人员;

  (3)在本标准“专业设置”范围内,某专业已经实施注册了,但该专业不需要配备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只配备对应该专业的技术人员;或配备一部分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一部分对应该专业的技术人员(例如,某行业“专业设置”中“建筑”专业的技术岗位设置了二列,其中“注册专业”为“建筑”的一列是对注册人员数量的考核,“注册专业”为空白的一列则是对“建筑”专业非注册技术人员数量的考核。)。

  4.专业技术职称

  新《标准》中所称专业技术职称,是指经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行业或中央企业、省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机构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

  具有教学、研究系列职称的人员从事工程设计时,讲师、助理研究员可等同于工程系列的中级职称;副教授、副研究员可等同于工程系列的高级职称;教授、研究员可等同于工程系列的正高级职称。

  5.专业设置

  新《标准》“各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专业设置栏目中的专业,是指为完成某工程设计所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以下简称岗位),其称谓即为岗位的称谓。

  在新《标准》中,将高等教育所学的且能够直接胜任岗位工程设计的学历专业称为本专业,与本专业同属于一个高等教育工学学科(如地矿类、土建类、电气信息类、机械类等工学学科)中的某些专业称为相近专业。本专业、相近专业的具体范围另行规定。岗位对人员所学专业和技术职称的考核要求为:学历专业为本专业,职称证书专业范围与岗位称谓相符。

  在确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为有效专业人员时,除具备有效劳动关系以外,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的非注册人员学历专业、职称证书的专业范围,应与岗位要求的本专业和称谓一致和相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作为有效专业人员认定:

  (1)学历专业与岗位要求的本专业不一致,职称证书专业范围与岗位称谓相符,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

  (2)学历专业与岗位要求的本专业一致,职称证书专业范围空缺或与岗位称谓不相符,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

  (3)学历专业为相近专业,职称证书专业范围与岗位称谓相近,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

  (4)学历专业、职称证书专业范围均与岗位要求的不一致,但取得高等院校一年以上本专业学习结业证书,从事工程设计10年及以上,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

  6.个人业绩

  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个人业绩是指,作为所申请行业某一个大型项目的工程设计的项目技术总负责人(设总)所完成的项目业绩;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的个人业绩是指,作为所申请行业某个大、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中某个专业的技术负责人所完成的业绩。

  建筑、结构专业的非注册人员业绩,也可是作为所申请行业某个大、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中建筑、结构专业的主要设计人所完成的业绩。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中的非注册人员,均须按新《标准》规定的对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需考核业绩的要求,按相应专项资质标准对个人业绩规定的考核条件考核个人业绩。

  7.企业业绩

  (1)申请乙级、丙级资质的,不考核企业的业绩;

  (2)申请乙级升甲级资质的,企业业绩应为其取得相应乙级资质后所完成的中型项目的业绩,其数量以甲级资质标准中中型项目考核指标为准;

  (3)除综合资质外,只设甲级资质的,企业申请该资质时不考核企业业绩;

  (4)以工程总承包业绩为企业业绩申请设计资质的,企业的有效业绩为工程总承包业绩中的工程设计业绩;

  (5)申请专项资质的,企业业绩应是独立签定专项工程设计合同的业绩。行业配套工程中符合专项工程设计规模标准,但未独立签定专项工程设计合同的业绩,不作为申请专项资质时的有效专项工程设计业绩。

  8.专有技术、工艺包(软件包)

  本标准中的专有技术是指企业自主开发、申报,经所在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或所在行业的全国性专业社团组织等认定并对外发布的某项技术。本标准中的工艺包是指企业引进或自主开发的,用于工程设计关键技术或核心技术,经所在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或所在行业的全国性专业社团组织等认可的工艺包(软件包)。

  9.承担业务范围

  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各行业的工程项目设计、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咨询与管理服务业务;其同时具有一级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资质的,可以自行承担相应类别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业务(包括设计和施工)及相应的工程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业务;其不具有一级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业务,但应将施工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

  取得工程设计行业、专业、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项目设计、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咨询与管理业务。承担工程总承包业务时,应将工程施工业务分包给具有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

  (三十六)对于申请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在已启动的工程勘察设计系列(造价系列)的注册专业数量未达到五个专业前,已启动注册工程师考试但未启动注册的专业可视为有效注册专业,已取得该专业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视为有效注册人员。在申请资质时需提供这些人员的注册申请表或本人同意在该企业注册的声明、执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工程勘察设计系列(造价系列)的注册专业数量达到或超过五个专业后,申请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时,需提供注册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印鉴、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十七)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标准中所称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设计的人员;行业、专业、专项资质标准中所称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以及结构设计、机电设计事务所资质标准中的合伙人,年龄限制在60周岁及以下。

  (三十八)新《标准》中的注册人员具有二个及以上注册执业资格,作为注册人员考核时只认定其一个专业的注册执业资格,其他注册执业资格不再作为相关专业的注册人员予以认定。

  (三十九)持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其承接业务范围,以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以下简称原《标准》)规定的承接业务范围为准。持新《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其承接业务范围,以新《标准》规定的承接业务范围为准。

  (四十)申请各专项资质的,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设计师、总工程师,以及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的非注册人员的资格条件以相应专项资质标准规定的考核条件为准。其中企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的非注册人员的学历、职称条件在专项资质标准未作规定的,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确定。

  申请建筑工程设计丁级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和从业年限以建筑工程设计专业丁级资质标准规定的考核条件为准。

  (四十一)对于新《标准》新设置的军工(地面设备工程、运载火箭制造工程、地面制导弹工程)、机械(金属制品业工程、热加工、表面处理、检测、物料搬运及仓储)、铁道(轨道)、水运(港口装卸工艺)、民航(供油工程)、水利(水土保持、水文设施)、农林(种植业工程)等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照明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在2009年3月31日以前,企业可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申请不同级别的资质。2009年4月1日以后,企业新申请以上类别工程设计专业或专项资质的最高等级为乙级(不设乙级的除外)。

  七、过渡期有关规定

  (四十二)自新《标准》发布之日起,新申请资质、申请增项资质、申请资质升级的企业应按新《标准》提出申请。各地区、各部门按原《标准》已经受理的申请材料报送国家建设主管部门的截止日期为2007年8月31日。

  (四十三)为确保新旧资质证书的平稳过渡,按照“简单、便捷、高效”的原则,对已经取得行业设计资质、行业部分设计资质、专业事务所资质(暂定级除外)的企业,在2010年3月31日以前,在满足原《标准》的条件下,其资质证书继续有效。2010年3月31日以前,企业只需满足新《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等基本标准条件,即可按照新旧设计类型对照关系换领有效期为5年的新资质证书,具体换领工作安排另行通知。自2010年4月1日起,原资质证书作废。

  已经取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暂定级除外)的企业,应在2008年3月31日前达到新《标准》规定的相应资质标准条件,从2008年4月1日起,我部将按照新《标准》开展换证工作,具体换证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已经取得主导工艺设计资质、综合事务所资质的企业,应在2010年1月31日前按照新《标准》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并换发新资质证书,核定后证书有效期为5年。其现有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10年3月31日,过期作废。

  (四十四)按原《标准》取得暂定级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在其暂定级届满前60日提出转正申请,对符合新《标准》的,给予转正,证书有效期为5年;对符合原《标准》的,给予转正,证书有效期至2010年3月31日,证书到期后需按新《标准》重新核定,核定后证书有效期为5年;对既不符合新《标准》也不符合原《标准》的,按新《标准》重新核定,核定后证书有效期为5年。

  企业按新《标准》申请资质转正所需提交的申报材料,按本实施意见第(十二)条申请资质升级所应提交的申报材料要求办理。企业按原《标准》申请资质转正所需提交的申报材料,仍按建办市函〔2006〕274号文相应要求办理。

  (四十五)企业如因证书变更等换领证书(专项资质除外)的,符合新《标准》设置要求的,且满足新《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等基本标准条件,即可按照新旧设计类型对照关系换领有效期为5年的新资质证书。不符合新《标准》设置要求或不满足新《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等基本标准条件的,换领有效期至2010年3月31日的资质证书。

  (四十六)原已取得市政行业风景园林专业资质的企业,可直接换领新标准中相应等级的风景园林专项资质。

  附件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附件2:《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填表说明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现将《国土资源“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国土资源“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



国 土 资 源 部
二〇一一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形势与需求 1
一、“十一五”国土资源科技工作成效显著 1
二、“十二五”是国土资源科技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6
三、“十二五”国土资源工作对科技提出了迫切需求 8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10
一、指导思想 10
二、发展目标 12
第三章 推动国土资源重点领域科技创新 15
一、加强土地资源管理科技创新 15
二、深入开展支撑找矿突破科技创新 18
三、强化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科技创新 23
四、大力推进地灾防治、地质环境保护和全球变化科技创新 25
五、加强基础研究 29
六、积极探索前沿科技 31
七、加强国土资源信息化科技创新 33
八、加强国土资源综合管理创新 34
第四章 大力建设科技支撑体系和创新体系 36
一、加强科研基础条件平台体系建设 36
二、加强质量监督检测体系建设 38
三、加强国土资源标准化体系建设 39
四、加强国土资源科普体系建设 40
五、推进国土资源卫星应用体系建设 41
六、完善国土资源科技创新体系 43
第五章 保障措施 45
一、加强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 46
二、建立共同责任制度 46
三、建立科技规划计划制度 47
四、加强科技规划评估和项目管理 48
五、加快建立科技人才培养制度 49
六、建立产学研联合攻关机制 50
七、加强国际科技合作 50
八、加强科技投入 51


国土资源科学和技术进步是支撑引领国土资源事业科学发展的关键,是“破两难、促转变”的重要保障。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根据《国土资源部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土资源“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国土资源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制定《国土资源“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落实“科技兴地”战略的重要部署,国土资源科学和技术活动必须符合本规划,有关财政专项资金应根据本规划进行部署安排。
《规划》以2011年为基准年,规划期至2015年。海洋、测绘地理信息和能源领域分别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本《规划》只涉及其有关地质调查、资源调查科技内容。
第一章 形势与需求
“十一五”时期,围绕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大力开展科技创新,取得了显著成效。“十二五”时期是国土资源科技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实施节约优先战略、实现地质找矿重大突破、防治地质灾害、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对国土资源科技发展提出迫切要求。
一、“十一五”国土资源科技工作成效显著
“十一五”期间,围绕重大科技问题开展攻关,国土资源科技创新能力显著提高、科技创新体系逐步健全,有效地服务于土地资源调查评价与监测、基础地质调查、矿产资源勘查和综合利用、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为提高国土资源保障与监管能力、为国土资源事业改革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同时也为“十二五”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一)科技创新能力逐步提高。
“十一五”期间,牵头承担了国家863、973和支撑计划等20多项重大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9项、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300余项。在土地、矿产与海洋资源、地质环境与地质灾害防治、地球科学前沿等领域取得了一大批理论和应用成果,为国土资源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科学技术支撑。
重大地学基础研究取得创新成果。地球深部探测技术与实验研究、汶川地震断裂带科学钻探工程顺利启动实施,对探索深部岩石圈演化规律、了解地震机理、加强资源勘查和灾害预测提供了重要的科学依据。陆域永久冻土区天然气水合物研究取得突破性进展,岩溶与碳循环研究成果引起国际科学界高度关注。地层学研究新获得3条全球界线层型剖面和点(金钉子)。同时,基础地质工作更加注重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为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和青藏铁路建设等重大工程选址提供了重要基础地质资料,全面完成了上海、北京等六个城市地质立体填图等。
国土资源大调查取得一系列重大成果。共完成1:25万区调494万平方千米、1:5万区调30万平方千米,提交1040幅国际分幅的1:25万、1:5万区域地质图,编制了重要成矿带系列地质图件,初步建立了国家区域地质数据更新体系,为我国地质找矿、国土规划和国家重大工程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基础支撑。
集成应用高新技术,保障与监管能力稳步提升。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在资源调查、评价、管理与保护中的支撑作用日益明显。积极开展国土资源卫星应用体系建设,卫星应用效果显著。高新技术的应用,推动地质找矿实现突破,创新了中国区域成矿理论,深化了中国地质构造体系的认识,建立了一批重要成矿区带找矿模型,构建了高效的勘查技术体系,在云南红河等地建立了勘查示范研究基地,在四川攀枝花、西藏驱龙、云南普朗、新疆彩霞山、内蒙古毕拉格、辽宁大台沟等20多个靶区、矿区深部或外围获得找矿重大突破。
自主研发勘查技术及仪器装备取得新突破。研制成功我国首套全轴航磁梯度测量系统并投入试生产,在2000米地质岩心钻探、宽幅高光谱小卫星载荷、中西部大型矿产基地综合勘查、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等领域全面开展攻关,为实现重点成矿带找矿突破打下坚实基础。集中开展了天然气水合物富集规律和勘探开发先导技术研究,研发了4500米级深海作业系统,提高了我国深海能源资源勘探的技术装备水平。围绕地质灾害监测防治,开发了滑坡空间识别预测技术等,在汶川、玉树大地震和舟曲地质灾害等重大地质灾害监测防治、现场灾情快速排查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土地科技攻关取得重要进展。土地调查与监测从数量扩展到数量、质量、生态并重,调查监测技术装备全面升级,空间分辨率不断提高。从区域尺度到村镇尺度开展土地规划理论与技术研究,增强了土地规划的科学性。土地利用与评价、土地整理理论和技术的提高,进一步增强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在耕地分等、耕地多功能开发、基本农田质量提升、矿区土地复垦等技术领域取得了一系列成果,有力地支持了土地资源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初步形成了支撑国土资源监管、调控的信息化技术体系,为国家对耕地保护、土地市场、矿业市场等进行宏观调控提供了准确的数据支撑,全国遥感影像“一张图”初步建立,信息服务与支撑能力进一步增强。
国土资源国际科技合作取得丰硕成果。积极参与大型国际科技合作计划,有力推动了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走出去”战略。参与、主持国际地学计划110项,青藏高原深剖面项目取得重大发现,1:250万比例尺亚洲中部及邻区地质图、1:500万比例尺亚洲地质图编制取得重大进展,地质勘查、海洋调查、遥感等新技术的合作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提高了国土资源调查和评价的精度和效率。
(二)科研条件平台建设取得积极进展。
不断强化科技创新条件平台建设。国家、部重点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研究基地,野外科学观测站、台、网和科普基地等科研平台全面建设,中国地质科学院大陆构造与动力学重点实验室已通过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立项评审,新建了9个部级重点实验室,14个部级重点实验室建设得到加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岩溶研究中心落户中国,北京离子探针中心成为国际大型仪器共享开放研究基地。命名了57个国土资源科普基地,开展了地球日等多场科普活动,科技成果的奖励和推广普及得到加强。新建设并认证了24个部级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标准化工作不断强化,为国土资源各项工作提供了技术支撑和监管依据。
科研仪器、装备显著改善,拥有大型科学仪器设备200多台(套),服务能力、共享程度大幅提高。激光拉曼光谱仪、高分辨离子探针、激光显微探针微区测年系统等先进的分析仪器为科研工作提供了重要支撑。HC-2000氦光泵磁力仪、直升机频率域航电等国际领先的大型航空物探设备,高分辨率地震探测仪器、新型航摄相机和高精度定位系统获取了海量地球物理勘查、遥感调查数据,为土地资源调查与监测、地质矿产调查、地质环境与地质灾害调查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科技创新队伍建设得到加强。
中国地质科学院有1000人进入国家非营利科技创新研究基地,形成了大陆地质与地球动力学等5个优势学科群,成为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地质、土地以及国土资源管理支撑队伍的科技能力逐步增强。地方国土资源科技力量、行业科技队伍承担了大量土地调查、地质勘查与资源评价相关科研任务。
涌现出一批高层次创新型中青年科技人才。14人荣获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7人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5人获得国家杰出青年人才基金,23名科学家在国际学术组织中任职。优秀青年人才得到培养,部“百人计划”共遴选106名优秀青年科技人才,遴选157名青年科技骨干,覆盖26个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他们已成为国土资源科技工作的重要力量。
二、“十二五”是国土资源科技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新世纪以来,世界科技呈加速发展态势,新一轮科技革命正在孕育和兴起,前沿技术领域呈现群体突破态势,学科交叉融合加快,新兴技术不断涌现,全球正步入创新密集和产业变革的时代。在今后一个时期内,国土资源科技工作要努力为保障经济发展和保护资源环境服务,迎头赶上世界新科技革命的步伐。
(一)保障资源安全供应已成为国际科技发展的核心。
资源问题上升为国家战略,成为制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世界能源消耗量显著增加,耕地与粮食安全的警钟再次敲响,资源全球化战略不断深化。减轻资源和环境的压力、走低碳经济道路的关键是技术创新和结构调整。
深化成矿预测与深部地质找矿成为解决资源能源短缺的重要方向。大陆深部、海洋深部能源资源探测及开发科技,深部成矿规律研究,以及节约利用资源、开发新能源、增加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和使用成为国际科技竞争的热点。拓展地质找矿新领域,非传统能源、稀土金属、稀有金属、稀散金属的成矿规律研究和勘查技术方法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
(二)地球系统科学研究与应用是解决当代资源环境问题的重要途径。
强调全球性、统一性的地球系统科学理念逐渐成为引领新世纪地球科学的发展方向。地球科学研究的空间范围不断拓宽,形成庞大、完整的“上天、入地、下海、登极”的研究体系,对日地空间、地球深部、海洋和极区的探索诸多方面研究得到加强。
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以及防范地质灾害,加强海岸带地质、地球表层水循环系统“碳汇”作用研究、碳地下埋存调查评价、提高地质灾害风险防治水平以及加快地质灾害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等成为世界上主要国家的科学研究重点。
国土资源的一体化管理成为国际主流。各国政府对资源的管理目标从单一向综合转变,更加重视经济发展、资源开发与生态管护之间的动态平衡。
(三)高新技术的发展使得国际国土资源调查、监测和管理工作发生了重大调整。
高新技术成为国土资源调查工作的先导,信息技术和卫星、航空对地观测技术的广泛应用,大大提高了国土资源调查的工作效率,带动和引领着现代国土资源调查工作。对地观测技术提供了全球性、重复性、实时性、连续性的地球表面观测数据,是了解和把握资源与环境的态势,解决人类面临的资源紧缺、环境恶化、人口剧增、灾害频发等一系列重大问题的重要技术手段。
(四)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是解决资源环境复杂问题的关键,成为当前国际竞争的重点。
科技创新是优化、调整产业结构的主导力量,创新人才是科技创新的根本。科技创新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主要途径,一方面可以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另一方面可以使以前还难以想象其利用价值的自然物变成可以开采利用的宝贵资源。
三、“十二五”国土资源工作对科技提出了迫切需求
“十二五”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攻坚阶段,从我国基本国情、发展阶段和资源禀赋来看,必须依靠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解决资源环境约束。
(一)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节约用地制度需要更有力的科技支撑。
当前,保障发展与保护资源的矛盾趋向复杂,土地管理的两难局面和压力更为突出。树立新型资源观和资源管理观,由外延粗放利用资源向内涵集约利用资源转变,由偏重资源的数量管理向数量质量生态综合管理转变,由单纯的资源管理向资源资产资本三位一体管理转变,由单纯着眼国内资源向统筹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转变,是当期国土资源工作的重要发展趋势。
随着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深化,支撑土地管理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各项职能的方法技术仍需加强,关键科学问题亟待研究,土地调查和动态监测的技术体系、土地评价与规划先进理论和技术方法、区域综合整治技术、节约集约利用技术、保护与监管技术装备等亟待加强。提高国土资源管理的科学水平成为当前工作的重点。
(二)坚持陆海统筹、实现找矿重大突破是国土资源科技发展的重要任务。
我国经济社会将平稳较快发展,对国土资源的需求将明显高于以往任何时期的水平,同时我国还面临资源供应紧张和利用效率低下的突出矛盾。我国石油、天然气、铁、铜、铝等重要矿产资源大量依赖进口,对外依存度居高不下;资源稀缺与粗放利用并存,综合利用水平低。
我国大陆地质背景复杂,随着地质工作程度逐渐提高,找矿难度不断加大,必须依靠科技进步从开源和节流两个方面缓解资源瓶颈制约。我国海洋地质调查、能源探测技术手段不足,深水、深海、大洋、极地海洋地质工作程度较低,海洋基础地质科学研究薄弱,需要大力提升我国海洋地质科技水平。立足国内实现找矿突破,节约集约利用增加有效供给,要求我们进一步提高科学技术对国土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的支撑能力。
(三)防治地质灾害、应对全球变化对国土资源科技提出迫切要求。
我国地质构造复杂、活动断裂发育、地壳稳定性差、地形地貌起伏变化大,气候变化、强降雨过程和地震引发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增多。中、西部地质环境脆弱。各地采矿和工程建设积淀的环境地质问题形成了许多地质灾害隐患。
以3S技术为支撑的调查评价、监测预警、防治和应急响应技术体系尚需建立,地质灾害实时监测、短期预报、快速响应等关键技术需加强攻关。崩塌、滑坡、泥石流防治,水污染、土壤污染治理等技术手段亟待提高,地质碳汇研究和地质碳储技术储备不足。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促进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已对国土资源科技发展提出迫切要求。
(四)构建新机制、加强科技创新人才培养是国土资源科技发展的当务之急。
面对国土资源事业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科技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尚不显著,科技管理工作还存在着差距。科技领导决策体系的作用并未得到很好发挥,科技工作的统筹部署不够,规划和计划体系尚需健全完善。科技创新的基础条件平台薄弱,重点实验室、野外科研基地、工程技术中心的创新和服务能力不能满足国土资源工作的需要。
科技工作的资金保障不稳定,基础性、综合性科技工作滞后,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亟待加强。科技人才的断层和高端科技人才的缺乏成为国土资源事业发展的最主要制约瓶颈之一。急需建立适应国家科技体制和满足国土资源事业发展需求的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工作新机制和科技创新人才培养机制。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支撑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主线,以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工程为抓手,以“强化支撑、建立平台、培养人才、完善机制”为重点任务,加快实施“科技兴地”战略,加强机制创新和管理创新,强化科技的支撑和引领作用,为地质找矿重大突破、坚守耕地红线、防灾减灾等国土资源中心任务提供强大的保障,大力建设科技支撑体系和创新体系,不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突出培养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为国土资源事业科学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在战略部署上,按照“需求引领、强化应用,前瞻部署、突出重点,自主创新、加强协作,统筹协调、支撑发展”的基本要求,不断加强国土资源科技工作。
坚持需求引领,强化应用。紧紧围绕国土资源事业改革发展的主题,解决关系全局、影响发展的重大难点问题。从实现地质找矿突破、节约利用资源、地质灾害防治以及提升国土资源调查、评价、规划、保护和利用整体水平的重大需求中确定任务,从提高国土资源工作效率、改进工作手段方面开展科技攻关。加强标准规范的研制,强化国土资源基层科技能力的提升,突出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大力推广一批为地方服务、为群众造福的新技术新方法。
坚持前瞻部署,突出重点。面向直接影响到国土资源调查质量的基础性研究和前沿技术领域前瞻部署建设一批重点实验室、野外科研基地等科研条件平台,超前部署、集中力量突破一批对地观测、海洋资源调查、地球深部探测等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把握未来科技竞争战略制高点。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解决重大基础科技问题、加强科技人才培养为重点,坚持一手抓核心技术装备的引进和研发,一手抓科技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科技队伍和高水平科技人才。
坚持自主创新,加强协作。把自主创新摆在国土资源科技发展的突出位置,从与世界上相同学科领域发展的比较中提出创新任务,不断增强地学理论、仪器装备的创新和自主研发能力,强化野外科研工作在自主创新中的源头地位。强化政产学研用结合,调动企业、大学、科研院所等力量参与国土资源科技创新。
坚持统筹协调,支撑发展。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土资源事业发展的需求和任务出发,加强与国家科技主管部门、中央与地方之间、国土资源各业务部门之间科技工作的分工协作与统筹协调,支撑国土资源各项事业的发展。
二、发展目标
“十二五”期间,紧紧围绕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和长远发展的需求,深化资源节约利用、地质找矿、土地资源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全球气候变化等重点领域的关键技术创新,大力建设科研基础条件平台、质量监督检测、标准化、卫星应用、科普五大科技支撑体系,培养一批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至“十二五”期末,努力实现以下主要目标:
推广和应用一批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地质环境相关领域勘查技术方法,国土资源管理科技水平达到国际先进。
——发展和推广一批土地调查、监测、整治的新仪器、新设备,土地调查监测、规划评价、综合整治、节约集约利用、耕地监测与保护的理论与方法技术体系进一步完善。
——推广应用40项先进成熟的物探、化探、遥感、钻探、测试等新技术新方法,宣贯培训50项技术标准,建立高效快速地质勘查、地质环境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环境治理的理论与方法技术体系。
——建立国土资源卫星应用系统,统筹发展卫星、航空、地面观测技术,对地观测高技术在土地资源调查监测、矿产开发、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环境保护中的应用得到强化,卫星应用体系初步建立。
——研发土地资源管理、地质矿产管理现代科技信息技术支撑体系。加强国土资源软科学研究,建立国土资源综合管理科学理论体系。
研制和引进一批地质找矿和地质灾害防治关键技术和仪器装备,地质找矿技术和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取得重大突破。
——研发一批1000米-2000米勘探深度的物探、钻探等勘查技术,研发一批西部难进入地区勘查、地质复杂区找矿、深海区探测等重大核心技术装备,建立深部找矿立体综合勘查体系。
——研发钒钛磁铁矿等一批难利用、难选冶、共伴生等金属矿、非金属矿、尾矿的综合利用技术,实施一批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示范工程,盘活增加一批难利用资源储量。
——建立以“3S”技术为支撑的地质灾害实时监测、短期预报、快速响应等关键技术与装备,初步形成符合我国地质地形特点的地质灾害防治技术体系。
——建立浅层地温能开发利用、地质碳汇、碳储技术方法体系,研究青藏高原、海岸带等4类地区地质响应记录,为我国有效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提供科学依据。
建立和发展一批重点实验室、野外科研基地、工程技术中心,攻克一批重要地学理论,国土资源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明显增强。
——建立覆盖国土资源主要领域的科研基础条件平台体系,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10个国家级平台,建设2个国际研究中心,建设部级科研平台130个,改善仪器设备和科研环境。
——形成基本覆盖我国主要省区的地质矿产质量监督检测体系。建立土地调查领域的质量监督检测技术和标准体系。认证和建立20个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总数达到70个。
——建立基本满足国土资源管理需要的技术标准体系,在行业管理和服务领域、土地资源领域、地质矿产领域、地质环境领域、国土资源信息化5个领域制修订300项重要标准规范。
——建设国土资源科普基地150个,编写5套科普图书和音像制品,培育一批科普活动精品,推进科技项目成果科普化及科普开放日制度,形成较为完善的国土资源科普体系。
——稳定发展地层、古生物、岩石等传统基础学科,开展大陆构造与动力学等10项重大基础地质问题攻关,提出若干新观点、新理论。加强土地基础科学研究,初步构建土地学科体系。
——建立地球深部探测技术与实验体系,探索前沿科技。建立近海至3000米深海地质调查、勘查理论和技术体系。发展南北极、月球及深空探测地质理论和勘查技术。
培养和引进一批高层次创新型人才、青年科技创新人才,国土资源科技创新队伍不断壮大。
——建立中央、地方、企业相结合的创新体系,建设15-20个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团队,建设3-5个国家科技创新团队。
——自主培养造就和引进急需紧缺高端科技创新人才50名,科技领军人才100名,资助150名杰出青年人才开展前沿与创新研究。

第三章 推动国土资源重点领域科技创新
坚持把科技创新作为事业发展的重要支撑,不断加强土地资源管理、地质找矿突破、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地灾防治、地质环境保护、应对全球变化等领域的科技创新,强化基础地学、土地科学理论研究,积极探索前沿科技。
一、加强土地资源管理科技创新
开展土地调查与监测技术研发,构建土地资源动态监测平台。开展土地规划与调控科学研究,提高土地资源合理配置能力。开展土地综合整治的理论方法与技术研究、耕地监测与保护研究,增强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与保护的水平。开展土地资源管理体制与机制研究,促进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一)土地调查与监测技术研发
研究土地利用/覆盖监测的遥感分类方法与光谱特征,开发高精度快速卫星定位/卫星遥感地面调查、巡查技术与装备,攻克惯性导航/卫星定位地籍调查关键技术,开展全国宗地统一编码方法技术和三维地籍研究。研究数量、质量、生态遥感综合监测关键技术。发展乡镇国土资源监管数字化技术,开发“批、供、用、补、查”网络化监管技术系统,研究建设用地国家在线监管技术。开展全国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与服务体系建设。开展物联网新技术应用。建立多时相耦合“一张图”技术体系。
(二)土地规划与调控科学研究
研究国土规划理论、方法与技术,研究土地数量、质量、生态综合管护的理论、方法与技术,发展资源节约与环境友好的土地评价技术,研究土地规划与城镇规划、产业规划的协同耦合技

术,研究区域城镇空间规划技术,研究土地调控数据采集、整合与决策分析技术。开展县域土地管控、典型城镇村节地技术研究,建立保障发展与保护资源的土地规划和实时调控技术体系。按照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加强区域土地综合研究。研究长三角土地精细化管理、珠三角用地效益提升技术,研究两型社会建设区、中部经济区、城乡统筹区、老工业基地振兴基地的土地调控技术。
(三)土地综合整治的理论、方法与技术研究
研发建设用地再开发技术系统、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技术系统、农田修复与土地整理关键技术。深化土地综合整治模型研究,加强生态脆弱地区土地生态整治的理论、方法和关键技术研究,加强乡村景观整治的方法技术研究,开展低效建设用地、边际耕地整理与生态环境建设技术,开展整镇、整村土地综合整治关键技术研究。开展海岸带开发与土地生态修复技术、沿海滩涂农用

地生态化开发、信息化监管技术研究。研究典型工业区重金属污染场地再利用技术、西南山区土地综合整治、强扰动矿区土地复垦关键技术和矿区地上地下资源协调开发关键技术。
(四)耕地监测与保护研究
加强区域土地保障与保护技术系统的综合研究。研制耕地质量鉴定技术,研究不同生态区耕地质量演变规律和调控技术体系,建立耕地质量等级监测与监管体系。研究边际耕地后备资源开发技术和基于食品安全的耕地质量等级评价体系。研制分区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技术和标准。
二、深入开展支撑找矿突破科技创新
推广一批地质找矿理论和方法技术,开展整装勘查区和重要成矿区带固体矿产和油气地质找矿综合研究,支撑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目标的实现。开展勘查技术装备研制,推动深部金属矿探测和新能源勘查科技创新,提高我国地质调查和资源发现能力。
(一)找矿理论和方法技术成果推广
培训推广区域成矿体系与成矿系列、重要成矿区带找矿模型

等一批先进成熟的重大地质基础理论成果,推广应用航空物探测量系统、大深度重磁电物探、卫星和航空遥感地质调查技术、实验测试方法技术、数字地质调查技术等一批先进成熟勘查技术。
宣贯培训《矿产资源综合勘查评价规范》、《地质岩心钻探规程》以及地质实验测试领域一批国家、行业标准。
(二)加强地质找矿综合研究
充分利用基础地质调查成果和多种调查资料,开展综合研究,总结区域成矿理论、找矿规律,创新地质理论。重点开展成矿条件及成矿规律研究,开展矿产资源潜力评价、成矿远景区划研究。开展大型、超大型矿床理论预测与立体探测,揭示成矿物质迁移—集聚—淀积的物理、化学过程和成矿机理,为地质找矿突破和后备矿产基地提供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和新途径。开展全国矿产资源潜力评价、矿产资源战略与可持续发展研究、全球资源调查与境内外成矿规律对比研究。
开展整装勘查区成矿、找矿重大科技攻关与战略靶区优选。研发中东部典型矿集区立体探测技术体系,开展老矿山深部和外围找矿方法技术研究,开展重要成矿带和大型矿集区2000-3000米空间的找矿研究,大幅度提高矿床发现率。研发复杂地质地形条件大型矿产资源基地勘探评价技术,开展西部紧缺战略性矿产资源快速综合勘查模型与战略靶区优选研究。
开展替代能源、稀土金属、稀有金属、稀散金属、矿物材料研究,开拓非金属矿产新用途,开拓未来新型资源领地,为解决我国未来矿产资源接替奠定基础。
(三)勘查技术装备研发
实施勘查技术装备国产化、品牌化工程,发展从卫星到航空、从地面到深部、从陆地到海洋、从野外到室内的国土资源观测与探测技术体系。加强国土资源勘查关键技术的突破和集成创新,形成高精度、可靠、快速、实用的国土资源调查、勘查方法技术体系。开发航空地球物理探测系统、航空高光谱探测系统等支撑技术。发展地质实验分析测试技术方法。研发满足不同需求和适用不同地质景观条件的勘查仪器装备,支撑现代地质勘查工作。


(四)推进深部金属矿勘探开发科技
重点开展深部(500-2000米)找矿中的地质找矿预测理论与技术方法、大探测深度地球物理勘查、深部地球化学勘查和深部找矿勘查技术组合研究,开发3000米至5000米先进钻探技术,深化深部成矿作用与成矿规律及矿产勘查新理论的研究,使我国勘查深度提高到1500米,探索至2000米。选择铁矿、铜镍矿、斑岩铜钼矿及金矿等战略地区实施深部找矿科技示范工程。
推进深部及复杂地下矿高效、安全开采理论及关键技术,开展深井矿山的提升、通风、降温、排水、充填技术研究,发展高应力区采矿理论与微震监测技术、高应力矿山巷道支护与采场岩层控制技术、金属矿山岩爆发生机理及防治技术。


(五)油气地质调查科技攻关
坚持油气并举,以构造地质为主线,采用高分辨率地球物理探测等综合技术手段,重点在变形盆地、造山带前陆和南方海相碳酸盐区开展油气地质调查与资源评价研究。开展山前构造带构造建模、多期构造背景油气保存等理论研究,开展青藏高原地区地震等多种地球物理勘探技术方法组合研究,开展灰岩裸露区、沙漠区、复杂地形地质条件区地震勘探技术以及灰岩区化探技术等勘探技术研究与装备研制,优选勘探靶区,发现深部油气藏,支撑油气勘探取得突破。开展全球主要含油气盆地对比研究。
坚持陆海统筹,加强海域油气资源地质勘查理论和技术攻关,发展用于深水油气探测的海洋重磁梯度测量技术、海底复杂地质条件高精度油气地震采集和数据处理技术、油气勘探综合异常分析技术、地球化学探测技术、微生物勘探技术,开展油气成藏富集规律、边缘海地质构造演化及其资源环境效应等研究。

(六)新能源勘查科技创新
重点探索永久冻土区、深海区天然气水合物资源调查开发技术研究,探索其分布规律、成矿理论、勘查与评价技术方法。发展适用于深海天然气水合物探测的高分辨率地震探测技术、海底视像探测技术、水下多参量立体探测技术等勘查开发关键技术,选择有利区块开展示范工程,评价天然气水合物资源开发利用前景。研发冻土带天然气水合物综合勘查技术。
开展页岩气、煤层气、致密砂岩气、油页岩、油砂、幔源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形成地质条件、成藏规律研究和勘查评价技术研究。开展陆相页岩气地质选区与资源评价方法、低阶煤煤层气勘探技术研究,开展非常规油气资源的实验测试技术、钻完井、排采技术和大规模分段压裂、长距离水平井、环保型压裂液等勘探开发关键技术工艺研究,选择重点有利地区开展示范工程,建立适合我国复杂地质特征和赋存规律的理论和评价技术。
三、强化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科技创新
开展重要难利用金属矿产和非金属矿综合开发技术研究,加强尾矿资源开发利用技术研究,提高资源开发利用综合效益。深化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技术研究,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
(一)重要难利用金属矿产综合利用技术攻关
重点发展和完善复杂共伴生、难选冶、低品位、难利用金属矿资源高效利用技术等。开展铁矿等大宗难利用金属矿种综合利用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实施一批科技示范工程。开展大型矿山高效节能采、选、冶装备及智能化控制技术研究,研制大型金属矿规模化开采技术与装备、难采选矿高效开采技术与装备。开展盐湖资源、深井卤水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研究。
强化资源高效开发与综合利用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与推广,发展数字矿山技术、绿色矿山建设技术,提高能耗比。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地区、井下监管、矿山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监管、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等技术开发。开展重要矿种开发流程、方式、设计方案等方面技术标准制定,初步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标准体系。
(二)非金属矿高值开发利用技术研究
研究矿物晶体结构及化学组成与其物化性能的内在联系,提高我国主要非金属矿产资源的利用价值。开展优势非金属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及装备研制,选择石墨、萤石、重晶石、磷矿、硅藻土、菱镁矿、膨润土、煤系高岭土等战略矿产,进行提纯和深加工新技术研究,推动我国非金属矿产业技术水平的提高。


(三)尾矿资源开发利用技术研究
建立我国矿山尾矿、废石数据库,研究尾矿、赤泥、废石等固体废弃物利用途径,建立我国矿山尾矿等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
体系。开展再选(冶)的新技术、新设备、新药剂的研究和废石、
尾矿整体利用技术开发。开展尾矿利用技术标准制定。加强煤系硫铁矿、稀土矿尾矿资源的综合利用技术研发。开展矿山废弃物回收利用技术、无害化处置、生态恢复技术研究。
(四)深化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技术
完善土地资源集约利用的调查与评价技术体系,健全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标准。研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结构与时序的节地控制技术。开发创新型城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技术、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与安全保障技术、废弃工矿地复垦与利用技术、城市农田空间布局与开发利用技术。开展中原、长三角、珠三角、北方等重要经济区土地精细化利用技术研究,开展西南山区城乡统筹、中部两型社会建设的土地利用与监管技术研究。
四、大力推进地灾防治、地质环境保护和全球变化科技创新
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技术方法研究,构筑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防治和应急响应技术体系。开展全球气候变化地质响应研究、二氧化碳地质储存技术研究、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关键技术研究,加强主要自然灾害及其土地利用风险评价研究,提高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能力。
(一)地灾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技术方法研究
研究以“3S”技术为支撑的调查评价、监测预警、防治和应急响应体系理论方法技术和防灾减灾系统,加强地质灾害实时监测、短期预报、快速响应等环节的关键技术攻关。大力开展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和地裂缝防治、水污染、土壤污染治理等技术研究。开展地质灾害形成机制、演化规律、成灾机理研究,加强地质灾害的模拟和实验研究。开展三峡库区蓄水后地质灾害研究,开展汶川、玉树地震灾区震后地质灾害研究。
开展地质环境开发利用研究,探索形成地质环境质量、容量与适宜性评价、功能区划和风险评估方法体系。开展活动断裂与区域稳定性研究、第四纪古气候变化与地质环境演化关系研究。开展城镇地质环境风险评估与防控关键技术研究、农村地质环境监测评价和防护关键技术研究。开展地下工程建设及地下空间使用地质环境安全关键技术研究。
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技术研究。加强矿山地质环境基础理论及调查、监测、预测预报技术研究。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全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修复技术、生态环境脆弱条件下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重建技术研究,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水平。
开展区域地下水循环过程及可持续利用的相关理论研究,建立区域含水层精细探测与水资源评价技术体系,开展地下水资源勘查关键技术及高效利用技术研究,研发西部干旱区、西南石山岩溶区严重缺水地区地下水勘查与快速找水技术与装备。加强重点地质遗迹调查评价与保护技术方法研究。
(二)气候变化地质响应研究
开展全球气候变化地质环境敏感区的灾害与环境调查研究,获取全球气候变化的地质证据和原始数据。开展更新世晚期以来不同尺度气候变化的周期性事件研究。开展13万年以来二氧化碳浓度变化研究,建立若干新的同位素代用指标,重建洞穴石笋、黄土堆积、大洋沉积、湖泊纹泥和冰芯等地质记录环境代用指标的二氧化碳浓度。以青藏高原及周缘、内陆干旱区、岩溶石山地区、沿海地区为重点,建立全球气候变化长期监测研究基地。
(三)地质碳汇和二氧化碳地质储存技术攻关
加强岩溶、土壤和矿物等地质碳汇研究,建设岩溶碳汇监测网络,精确估算岩溶碳汇通量并构建石漠化治理岩溶增汇的试验示范。研究不同地质条件下土壤固碳机制,评价镁橄榄石、蛇纹石等基性、超基性岩矿物及尾矿矿物固碳潜力。
开展地质碳储方法、捕获和封存(CCS)工艺及监测技术攻关,探索人工固碳增汇技术和途径。以盆地(平原)为单元,以深部咸水含水层、含石油盆地、含天然气盆地和含煤层气盆地为重点,编制全国地质碳储潜力评价图。筛选战略远景区,实施地质碳储工程科技示范工程。
(四)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关键技术研究
开展浅层地温能、中低温地热的综合利用的关键技术研究,大力推广地源热泵技术和地热回灌技术。在琼北、滇西、藏南、东南沿海等重点地区,开展地下3000-5000米干热岩地质勘查的钻探、物探、测井等勘查技术攻关,开展干热岩热能开发利用的关键问题研究,推动全国地热资源的广泛利用,为地热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和利用提供科学依据和工程技术。


(五)主要自然灾害及其土地利用风险评价研究
基于卫星和信息技术,研究主要地质灾害、气象水文灾害、环境灾害对土地退化风险的评价指标体系与方法,探讨应对自然灾害的土地利用布局优化模式和技术措施。研究生态脆弱区耕地开发中的区域土地退化和生态环境效应,长江下游、珠江三角洲平原耕地减少与地表硬化对水文灾害和水环境的影响,中国耕地重心向“三北”位移对碳库及气候变化的影响,建立应对生态环境安全与全球气候变化的耕地布局和利用模式调控技术体系。
五、加强基础研究
开展基础地学学科建设、重大基础地质问题研究和土地基础科学理论研究,发展地球系统科学。
(一)基础地学学科建设与发展
稳定发展地层、古生物、构造、矿物、岩石学等传统基础地质学科。逐步恢复各时代、各门类古生物基础研究,建立化石鉴定体系,完善区域地层系统,解决地质调查中地层时代确定问题。培养一批岩石学人才,提高岩石、矿物鉴定技能。开展系列古生物化石图册、各类岩石学志、构造形迹、要素图册等基础地质读本和指南编撰。开展全球性的地层层型剖面、经典古生物化石群落、地层单位、超高压变质带、超强地震遗址、特殊地质景观和露头以及独特的青藏高原、黄土、岩溶等立典研究。开展全国与洲际性以及大区域地质系列图件编制。开展重要类型矿床、矿种立典研究,矿物系统研究与实验矿物研究,研究矿物物理、化学新性能,开拓开发矿物新材料。推动地球科学各学科之间的交叉研究,加强地球科学和其他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的交叉,加强地球科学和社会科学的交叉研究,发展系统地球科学等新兴学科。
(二)土地资源基础科学理论研究
加强土地自然属性与利用特征研究,建立土地分类指标体系。构建土地学科体系。加强耕地生产能力形成机理研究,研究中国耕地生产能力核算及人口承载力评价技术方法。加强土地利用过程与格局控制的基础研究,开展土地利用空间系统与区域发展的互动机理研究。
(三)重大基础地质问题攻关
瞄准我国重大资源与环境问题,以解决中国及亚洲大陆重大地质关键科学问题的调查和综合研究为基础,开展大陆地壳和地幔结构、组成与动力学研究,发展大陆动力学。开展青藏高原基础地质、岩溶动力系统与碳循环、中国陆块聚散过程与成矿作用动力学演化、重要生物群演化、年代地层格架及重要地区地层对


比、早前寒武纪基础地质等重大基础研究。开展矿集区、整装勘查区、重大工程建设区、城市群、灾害易发区、区域含水单元、重点海岸带、海洋矿集区等重点地区三维地质填图技术研究。
六、积极探索前沿科技
推动深部探测技术与实验研究、大陆深部科学观测、深海资源探测科技、极地与探月等研究,取得一批独创性的重大基础研究成果,抢占未来科技竞争制高点。
(一)地壳深部探测与观测
加强地壳深部探测与观测研究,积极推动地壳探测工程的立项,探索地球深部,提升地球科学认知水平,引领地球科学发展,加快推进我国从地质大国向地质强国迈进。




继续组织实施深部探测技术与实验研究,建立地球深部探测网络,为资源调查评价、环境与生态监测、地质灾害防治提供基础数据和储备先进技术。开展地壳深部物质组成与结构探测,开发陆基、空间和海域地壳结构立体探测与地壳运动监测技术体系,自主研制与开发地球深部探测仪器设备、超深钻装置、深部实验室设施,构建地壳深部探测实验室。
开展大陆深部科学观测。统筹开展深部探测钻探工作,实施中国大陆深井长期观测网计划。完善东海中国大陆科学钻探长期观测站。完成汶川地震断裂科学钻探施工和取样,开展地质构造、地震地质、岩石力学、流变学等多学科观测和综合研究。部署超深科学钻探工程,整合陆相油气盆地科学钻井,建立深部观测试验场、地壳运动深井观测网、二氧化碳地质存储实验场以及深部矿产、干热岩勘查开发野外科研基地。
(二)深海资源探测科技创新
发展深海探测技术,立足近海,扩至深海、远洋。深化海底综合调查技术,开展大深度、崎岖海底等复杂地质条件下地球物理信息采集、处理、解释技术研究,研发深水钻完井技术。发展大洋海底多参数勘查、取样、原位观测技术,开展大洋地壳科学钻探,开展海底网络观测、多参数观测技术研究与应用。开展深海和大洋科学研究,开展海底地形地貌、基底构造及其活动、沉积物大规模侧向运移和滑坡、海底环境及时空演化等海底过程研究。追踪世界海洋地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取得一批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海洋地质科技成果。
(三)极地与探月研究
以南极为重点,适度开展北极地质科学考察。开展东南极内陆综合地质、泛非期普里兹构造带及其邻区构造格架与演化、大陆冰下地质研究和南极内陆地球物理探测。开展以月球探测为主的遥感深空探测技术与行星年代学、比较行星学、行星地球化学研究。
七、加强国土资源信息化科技创新
加强国土资源信息化科技创新,建立国土资源管理的支撑体系和公共服务技术体系,促进决策科学化和管理信息化。
建立土地管理、地质矿产管理现代科技信息技术支撑体系。以全国国土资源“一张图”、综合监管平台和网络互联互通为基础,立足信息化新技术应用,开展国土资源管理综合监管与决策支持系统、四级融合联动、部门信息共享和互操作关键技术研究。
发展土地资源信息系统,研发基于网络的农村土地调查数据管理、信息共享、信息服务等关键技术。发展土地分等定级估价信息系统、土地利用监测信息系统、土地生态环境调查与评价信息系统,研发空间数据库、数据仓库、空间数据挖掘技术。
研发地质调查全流程信息化关键技术与信息系统。加强3S技术、网络技术、云计算、物联网、数字地球等技术的跟踪和应用研究,发展区域地质调查、矿产资源调查、地下水调查、地质灾害调查野外数据采集与分析评价系统、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遥感监测系统、地质灾害监测与预警预报系统、地质灾害监测实时传输与会商系统。加强地质资料信息的开发利用技术研究,开展地质资料分级分类的服务和互联共享机制研究,研发面向重点成矿区带、重点经济区、生态环境脆弱区、重大工程建设区和重大地质问题区的地质资料信息整合、深度加工、服务产品开发技术,制定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相关标准和规范,建立完善标准体系。
八、加强国土资源综合管理创新
围绕国土资源改革发展,兼顾当前和长远,开展战略规划、制度建设、改革创新、监管服务等方面的问题研究,为国土资源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有效支撑。
(一)完善国土资源综合管理科学理论体系
深化国土资源战略研究。开展数量、质量、生态并重,资源、资产、资本三位一体的新型资源综合管理模式研究。开展陆海统筹、水土统筹研究,提高资源综合效益。建立国土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调查监测指标体系,健全国土资源统计体系、宏观调控指标体系。开展国土资源法律体系基础理论研究,加强国土资源管理立法技术和规范研究,深化依法行政制度体系研究,建立国土资源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理论模型和指标体系。开展资源利益冲突和社会风险管理研究。围绕发展方式转变、资源配置方式转变和政府职能转变,开展国土资源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和构建科学发展新机制研究。建立国土资源科技统计指标体系,加强科技创新效益评估方法、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研究。
(二)土地管理体制与机制创新研究
加强土地产权经济理论与制度创新研究,研发土地产权管理和土地登记技术体系。加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技术经济评价研究。研究中国土地市场的发育过程和形态演变规律,土地市场指数测度,土地市场—房产市场—金融市场深度融合与交互作用机理,研发基于土地市场自组织演变的土地市场监控技术支持体系。开展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差别化管理政策、耕地保护补偿机制、节约集约用地政策措施、农村宅基地退出和补偿机制、战略性新兴产业用地管理政策、综合改革试验区土地政策、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等研究。
(三)地质矿产管理体制与机制创新研究
系统跟踪全球能源、矿产资源宏观形势,开展全球能源、紧缺矿产和战略性矿产资源战略研究。开展矿产资源规划理论研究,加强区域经济发展与矿业产业布局战略研究。开展矿产资源税、费政策研究,促进资源利用方式的转型。开展地质工作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研究。系统跟踪全国整装勘查区地质找矿的经验,研究和完善地质找矿新机制。开展风险勘查资本市场与矿业权市场构建研究。开展国有地勘单位改革与发展战略途径研究。研究矿山环境生态补偿机制。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信息资料管理政策研究。开展地质科技发展战略研究。

第四章 大力建设科技支撑体系和创新体系
大力加强科研基础条件平台、质量监督检测、标准化、科普、卫星应用五大支撑体系建设,完善国土资源科技创新体系,突出培养造就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夯实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基础。
一、加强科研基础条件平台体系建设
以重点实验室为骨干的国土资源科研基础条件平台体系是科技创新的重要基础保障,是凝聚、吸引和稳定优秀科技人才、重大创新科技成果产业化、社会化服务的重要支撑。“十二五”期间,以统筹室内研究与野外观测、科学理论和方法技术、仪器研发与推广应用、自主创新与共建共享的原则,实施国土资源科研基础条件平台计划,通过国家长期稳定支持,逐步形成以国家、部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野外科研基地、国际研究中




心等为核心的创新基地体系,力争在“十二五”期末基本覆盖国土资源基础研究、技术研发的主要学科和重点领域。
(一)建设重点实验室
积极推进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以国土资源领域优势重点学科建设为重点,进一步优化重点实验室布局,改善科研基础条件,面向国际竞争,集中力量开展资源环境和地球科学领域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探索科学前沿,加强理论和技术储备。
加强部级重点实验室建设。在部直属事业单位、地方国土资源系统及有关大学、企业凝聚专业特色突出、装备优良的技术队伍,新建和部省共建一批部级重点实验室。完善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制度,加强学术交流,改善创新文化氛围和学术环境,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加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岩溶研究中心建设,积极争取新建地球化学填图、深部探测国际研究中心,发挥其国际科技合作重要基地的作用,吸引和凝聚国际优秀人才。
(二)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以现代土地调查监测、地质调查勘查关键工程技术、装备研发为重点,强化国土资源技术研发与调查有机结合,探索集成、配套的工程技术成果转化应用的有效机制,建设一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发展土地利用调查与监测、土地综合整治、地质遥感仪器、金属矿综合利用、金钢石钻探、岩土钻掘等领域工程技术,大幅提升技术创新和服务地质找矿能力。
(三)建设野外科研基地
以加强野外科研工作为目的,引导基层加大科技的投入,建设一批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以野外科研基地为依托,建设数据观测、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与人才培养的综合平台,加强“产学研”交流与合作, 持续开展土地、地质、矿产领域关键数据、地质现象等要素的采集、观测与综合研究,试验示范新技术,实现国家野外科学数据资源的持续增加,提升原始创新能力。
开展中国大陆科学钻探长期观测站、高原盐湖、基础地质、典型矿床、地质灾害、地下水试验场、土地数量—质量—生态综合监测等一批野外观测基地的建设,加强基地的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和科技人才培养,获取海量野外观测科学数据。
二、加强质量监督检测体系建设
加强部级质检中心建设和认证,加强监督检测技术创新,不断完善质检仪器装备,提升质量监督检测和执法监管能力。
(一)部级质检中心建设和认证
完善部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的管理体制,加强部级质检中心建设和认证,建立基本覆盖我国主要省区的矿产资源质量监督检测机构。新建10个以上部级质检中心,拓展金属矿物选冶产品分析测试、金刚石钻探工具质量、岩石物性测试等领域,探索建立土地资源调查的质量监督检测体系和机构。
(二)监督检测技术体系建设
不断完善和提高质检中心的大型仪器装备,加强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和综合利用,为科技创新提供实验技术服务。加快制定、修订监督检测技术标准与规范,为国土资源规划、整理、实验测试、保护和利用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监管依据。加强土地调查检测、地质实验测试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
三、加强国土资源标准化体系建设
加强国土资源标准规范修制定,建立标准宣传、培训、监督检查、评估体系,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一)技术标准体系建设
深入推进国土资源标准化建设,开展国土资源标准体系建设,在详细分析土地、地质矿产管理和技术工作业务流程的基础上,结合国土资源工作发展趋势,进一步细化和建设土地、地质矿产、地质环境等领域子体系。明确各子体系的构成和内涵,编制各领域标准体系表,提出需要制定、修订的标准和内容。加强标准宣传、培训、监督检查、评估体系的建设。
开展标准化基础理论研究,系统开展标准的清理,建立标准资源数据库,建立标准信息发布与交流平台,培养标准化人才。开展国外先进标准的跟踪应用研究,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加大采标工作力度。
(二)重要技术标准规范的制定
开展国土资源行业管理和服务领域、土地资源领域、地质矿产领域、地质环境领域、国土资源信息化领域五项重要标准修制定专项计划。加强国土资源行政审批、执法监督、预算定额、质量监管、社会公共服务等工作管理标准规范建设,开展全国土地利用“一张图”、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技术等土地资源领域的技术标准制定,开展深部勘查、新能源勘查、资源综合利用、基础调查、地质灾害防治等地质矿产领域的技术标准制定,开展国土资源信息服务规范、数据汇交、共享规范等信息化领域的技术标准制定。用5年时间,制修订300项左右标准,基本满足国土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需要。
四、加强国土资源科普体系建设
实施《国土资源“十二五”科学技术普及行动纲要》,建设国土资源科普基地,开展系列重大主题科普活动,创作一批有广泛影响力的科普作品,形成特色鲜明的国土资源科普体系,提高大众对国土资源国情的科学认知程度。
(一)建设国土资源科普基地
健全国土资源科普基地管理制度,编制《国土资源科普基地建设指南》,持续开展科普基地命名工作,新建100个国土资源科普基地,到2015年达150家规模。优化科普基地建设结构,平衡发展土地、地质矿产、地质环境与灾害各领域的科普基地,注重土地领域及综合性国土资源科普基地建设,加大对贫困落后地区、西部地区、偏远山区科普基地建设的支持。建设国土资源科普基地网站,加强对已命名科普基地的考核评估。
(二)开展国土资源科普活动
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和渠道,面向青少年、大学生、社会公众以及国土资源管理干部等群体,规范和强化科普活动,做精重大主题科普活动,积极开展应急性科普宣传。建立科普开放日制度。充分借助世界地球日、防灾减灾日、科技活动周、全国土地日等平台,创新形式,开展系列重大主题科普活动。针对社会公众关注的话题或突发事件,以电视专题节目、网站在线访谈、报刊专题文章等形式,普及科学知识。
(三)创作国土资源科普作品
探索建立科研、教育、传媒、文学、艺术工作者合作的平台及机制,以图书、电视节目、电影、动漫游戏等多种形式,创作系列涉及地球科学、土地矿产资源国情、地质灾害、地学与气候变化等知识的有广泛影响力的科普作品。组织编写出版5套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科普丛书和音像制品,奖励、宣传优秀科普作品及其创作者。探索科研成果科普化工作,培养科普人才。
五、推进国土资源卫星应用体系建设
加快推进陆海统筹的卫星应用系统建设,加强国土资源对地观测技术研究,实施国土资源卫星应用工程,提高资源、生态和环境调查和监测水平。
(一)加快陆海统筹的卫星应用系统建设
以发展自主资源卫星和建设高分应用示范系统为契机,推进国土资源卫星应用系统建设。开展卫星技术应用于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基础地质、地质灾害、地质环境调查及图件更新工作,提高国土资源遥感调查工作的定量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积极参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建设,实现“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促进国产高分辨率数据进入国土资源遥感调查、监测和监管的主体业务流程。
加快推进陆海观测卫星业务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初步建立土地资源利用全要素调查、重点城市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土地质量状况调查监测、矿产资源调查监测等业务的卫星遥感资源环境调查监管技术体系,加快建立地质灾害易发区遥感调查监测、生态地质环境遥感调查、重大地质灾害应急监测等工作的卫星遥感灾害监测预警技术和应用体系。
(二)国土资源对地观测技术创新
加强资源卫星、高分卫星、环境减灾星等我国自主的系列卫星的应用技术开发,积极跟踪国外卫星应用新技术。开展国土资源要素信息快速提取技术、海量数据并行批量与协同处理、雷达/高光谱卫星数据精细应用等关键技术研发,发展可用于国土资源调查与能源勘查的星载高光谱成像仪及其应用技术。加强地质灾害卫星监测预警与评估技术研发。
发展面向全球的陆地/海洋资源环境综合观测技术、地学信息可视化与制图综合技术,开展国土资源行业/区域综合对地观测技术应用、卫星遥感与导航服务综合技术应用。统筹开发卫星高光谱和航空高光谱应用技术,尽快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业务化运行能力的航空高光谱遥感系统,研制发展地面成像光谱遥感和深部探矿急需的岩心光谱探测设备,提高对地探测能力。






六、完善国土资源科技创新体系
发展国家科技创新队伍,建设土地、地质等工作的科技支撑队伍,突出培养造就高层次创新型国土资源科技人才,保障国土资源事业可持续发展。
(一)国土资源科技创新队伍建设
国土资源有关单位和企业要以支撑和引领国土资源事业改革发展为目标,以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开发为主要方向,形成由科研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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