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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6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0:02:44  浏览:85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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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6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6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政府令〔2007〕154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6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宁波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公布。



市长
二○○八年四月三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6年底以前
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7〕38号)要求,市政府对2006年底以前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下列18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或因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因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替代,或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予以废止。

附件:市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


市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85件)



序号
文 件 名 称
文 号
发布日期
废止理由

1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的通告
市政告〔1988〕1号
1988年3月30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2
批转市卫生局《关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发〔1988〕11号
1988年1月22日
情况变化,已不适用

3
批转市人事局、农业局《关于在乡一级配备国家农技干部的意见》的通知
市政〔1984〕53号
1984年5月4日
已有新政策代替

4
宁波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试行)
市政〔1985〕2号
1985年1月2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5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改革劳动制度《四项暂行规定》的补充意见
市政〔1986〕89号
1986年10月8日
情况变化,已不适用

6
宁波市劳务市场暂行办法
市政〔1987〕19号
1987年4月21日
情况变化,已不适用

7
宁波市食品工业行业管理试行办法
市政〔1987〕23号
1987年5月13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8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品进站上车、上船、上机的通告
市政〔1988〕11号
1988年1月24 日
已有新政策代替

9
关于重点工程项目范围和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
市政〔1988〕14号
1988年2月22日
情况变化,已不适用

10
关于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实行挂牌制的若干规定(试行)
市政〔1988〕17号
1988年2月24日
情况变化,已不适用

11
宁波市城镇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实施细则
市政〔1988〕21号
1988年3月12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12
转发市人事局《宁波市选拔奖励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1988〕37号
1988年4月16日
已有新政策代替

13
关于开放人才市场、对人才交流实行社会化调节的意见(试行)
市政〔1988〕46号
1988年3月6日
情况变化,已不适用

14
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政〔1988〕57号
1988年8月26日
制定依据变化,已不适用

15
关于批转市人事局《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聘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市政〔1988〕62号
1988年7月17日
情况变化,已不适用

16
宁波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
市政〔1988〕65号
1988年8月16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序号
文 件 名 称
文 号
发布日期
废止理由

17
宁波市城市自来水用户管理办法
甬政发〔1990〕167号
1990年10月12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18
宁波市宗教团体房屋拆迁管理暂行规定
甬政发〔1993〕3号
1993年4月1日
制定依据已废止,已不适用

19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营业垃圾管理办法》的批复
甬政发〔1993〕10号
1993年1月20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20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办法》的批复
甬政发〔1993〕11号
1993年1月20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21
宁波市市属外经贸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意见(试行)
甬政发〔1993〕60号
1993年3月26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22
关于加快发展我市对外劳务合作和承包工程若干意见
甬政发〔1993〕110号
1993年6月17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23
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和降低不合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甬政发〔1994〕41号
1994年2月21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24
转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建立全市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制度报告的通知
甬政发〔1994〕135号
1994年11月5日
已有新政策代替

25
宁波市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甬政发〔1994〕159号
1994年7月6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26
宁波市农业特产税征收实施办法
甬政发〔1994〕197号
1994年9月10日
阶段性文件,已不适用

27
关于加强城市道路和国、省道管理的若干意见
甬政发〔1995〕5号
1995年3月12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28
关于加快道路交通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甬政发〔1995〕7号
1995年5月11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29
宁波市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甬政发〔1995〕11号
1995年6月21日
已被市政府第91号令代替

30
关于认真做好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征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政发〔1995〕74号
1995年4月11日
情况变化,已不适用

31
宁波市1995年度调整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实施意见
甬政发〔1995〕134号
1995年7月11日
阶段性文件,已不适用

32
关于深入开展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通知
甬政发〔1995〕146号
1995年7月15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33
城市主要道路综合管理方案
甬政发〔1995〕192号
1995年9月20日
情况变化,已不适用

34
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意见
甬政发〔1996〕41号
1996年2月26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35
关于贯彻《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甬政发〔1996〕196号
1996年9月12日
已有新政策代替

36
宁波市市区兵役义务费和重点优抚对象优待金统筹办法
甬政发〔1996〕199号
1996年9月22日
已有新文件代替

37
关于做好1996年进藏兵征集工作的通知
甬政发〔1996〕238号
1996年10月28日
阶段性文件,已不适用

38
关于印发宁波市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的试点意见的通知
甬政发〔1996〕257号
1996年11月26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序号
文 件 名 称
文 号
发布日期
废止理由

39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的通知
甬政发〔1997〕69号
1997年4月8日
已有新政策代替

40
关于印发促进房产消费若干意见的通知
甬政发〔1997〕82号
1997年4月22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41
关于印发《宁波市再就业工程专项经费筹集、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甬政发〔1997〕91号
1997年4月30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42
关于取消部分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
甬政发〔1997〕98号
1997年5月14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43
转发市土地管理局关于非农建设用地清理中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处理意见的通知
甬政发〔1997〕117号
1997年9月9日
阶段性文件,已不适用

44
关于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努力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若干意见
甬政发〔1997〕143号
1997年8月8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45
关于印发宁波市加快发展第三产业意见的通知
甬政发〔1997〕187号
1997年9月29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46
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若干政策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甬政发〔1997〕244号
1997年12月18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47
关于取消部分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甬政发〔1998〕55号
1998年3月24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48
关于取消部分涉企收费项目的通知
甬政发〔1998〕106号
1998年9月17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49
批转市劳动局关于规范企业安排职工下岗行为及加强下岗职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甬政发〔1998〕156号
1998年8月15日
阶段性文件,已不适用

50
批转市劳动局关于鼓励下岗、失业职工自立就业和发展社区再就业服务组织若干意见的通知
甬政发〔1998〕157号
1998年8月15日
阶段性文件,已不适用

51
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对部分企业下岗职工实行全托管若干意见的通知
甬政发〔1998〕158号
1998年8月15日
阶段性文件,已不适用

52
关于取消部分涉企收费、基金等项目和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甬政发〔1998〕173号
1998年9月17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53
关于积极推行抵押贷款若干问题的通知
甬政发〔1998〕184号
1998年9月25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54
关于坚决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保护森林资源的通知
甬政发〔1998〕199号
1998年10月16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55
关于同意《东钱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的批复
甬政发〔1998〕231号
1998年10月30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56
关于调整抵押物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
甬政发〔1998〕256号
1998年12月21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57
关于同意修订《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批复
甬政发〔1999〕106号
1999年6月29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58
印发《宁波市征地补偿标准及劳动力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甬政发〔1999〕107号
1999年6月27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59
关于取消部分涉企等收费项目的通知
甬政发〔1999〕148号
1999年6月15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序号
文 件 名 称
文 号
发布日期
废止理由

60
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创新特别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甬政发〔1999〕185号
1999年9月8日
已有新政策代替

61
关于《宁波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中有关直系亲属指称范围的批复
甬政发〔1999〕200号
1999年9月29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62
宁波市加强外商投资环境建设责任制
甬政发〔2000〕220号
2000年10月12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63
宁波市鼓励技术要素参与分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办法
甬政发〔2000〕249号
2000年11月14日
情况变化,已不适用

64
关于贯彻《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政发〔2001〕44号
2001年4月8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65
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洪塘镇、庄桥镇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甬政发〔2001〕60号
2001年4月26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66
关于在公共客运交通推广燃气汽车的若干意见
甬政发〔2001〕125号
2001年9月3日
情况变化,已不适用

67
宁波市专利试点工作方案
甬政发〔2001〕153号
2001年11月26日
情况变化,已不适用

68
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意见
甬政发〔2001〕154号
2001年11月26日
已有新的政策代替

69
关于贯彻国家农业科技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
甬政发〔2001〕172号
2001年12月24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70
关于杭州湾大桥建设征地拆迁有关政策的意见
甬政发〔2002〕11号
2002年1月29日
阶段性文件,已不适用

71
关于调整宁波市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的实施意见
甬政发〔2002〕26号
2002年4月11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72
关于象山港张网等作业休渔的通告
甬政发〔2002〕27号
2002年4月11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73
宁波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甬政发〔2002〕46号
2002年5月30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74
《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意见
甬政发〔2002〕52号
2002年6月6日
已有新政策代替

75
关于促进中心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发展的若干意见
甬政发〔200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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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表叔与表侄女结婚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表叔与表侄女结婚问题的复函

1957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律师协会筹备会:




你会1956年12月6日〔56〕沪律研字第24号函悉。表叔与表侄女是五代内辈分不同的旁系血亲,习惯上是不结婚的。我们同意来函所提不宜结婚的意见。此复。


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农村特困群体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农村特困群体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文号:乌政办[2008]314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农村特困群体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补充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乌鲁木齐市农村特困群体医疗
救助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一、乌鲁木齐市农村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农村特困群体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个人应承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即全额救助或差额救助。
(一)全额救助:对于农村医疗救助对象中的五保户;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等特殊优抚对象;全额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全额资助其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个人应承担的资金。
(二)差额救助:对于农村医疗救助对象中差额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按50%的比例资助其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个人应承担的资金。
二、调整乌鲁木齐市农村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为乌鲁木齐市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定点机构。
三、调整乌鲁木齐市农村医疗救助用药及诊疗范围为:用药范围为《乌鲁木齐市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药品目录》,诊疗项目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目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若乌鲁木齐市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用药及诊疗范围调整,依据调整后的目录执行。
四、乌鲁木齐市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持民政部门发放的《乌鲁木齐市农村特困群体医疗救助记录本》在定点济困医疗机构就医,免交《乌鲁木齐市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费用报销办法》规定的住院起付线200元,减免部分费用从乌鲁木齐市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支付。
五、乌鲁木齐市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在一级定点济困医疗机构门诊就诊,药品费用超过10元的每次救助3.5元,药品费用低于10元的,在按《乌鲁木齐市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费用报销办法》规定报销后,剩余药品费用按70%的比例予以救助。
六、乌鲁木齐市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济困医疗机构就医,首先按照《乌鲁木齐市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费用报销办法》的规定予以报销补偿。报销补偿后剩余部分医疗费用再按照《乌鲁木齐市农村特困群体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个人承担30%的费用,其余70%的费用由各定点济困医疗机构与我市医疗救助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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