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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6:28:36  浏览:98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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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通知

国土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通知

1994年7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颁布与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建设和房地产管理工作的一件大事,对规范房地产开发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巩固和发展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成果,健全和加强全国土地、城乡地政统一管理的体制,促进和强化土地管理各项工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把认真学习、宣传和做好贯彻实施这部法律的准备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来抓。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组织学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学习和领会这部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内容,熟悉和准确理解法律条文的含义,是贯彻这部法律的前提和基础。这部法律坚持了全国土地、城乡地政统一管理的体制,明确了在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中,房产部门与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关系,有针对性地对解决房地产市场中出现的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坚持了只有国有土地才能出让,并且一定要由政府垄断的原则。同时,这部法律还注意了与《土地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共中央[1986]7号文件等现行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衔接,保持了法和政策的连续性、一致性。学习要从整体上进行全面、深刻地领会,并注意联系现行法律、法规和工作实际。在学习方法上,可适当编写教材,采取办学习班或培训班,举办专题讲座等各种形式进行。
二、广泛宣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这是法律赋予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宣传的主要内容是这部法律的重要意义、作用、基本条款;土地管理部门在实施这部法律和管理城市房地产工作中的各项职能和责任。这部法律有7章72条,其中涉及土地管理的条款有60多条,专门土地条款有30多条。宣传工作既要有声有色,又要注意实效,不但要使广大人民群众知法、守法,而且使广大干部和房地产企业界人士懂法、守法。因此,特别要加强对各级政府领导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宣传工作,可以适时举办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理培训班。国家土地管理局将陆续在《中国土地报》、《中国土地》以及其他有关报刊,组织发表文章、领导讲话、刊登宣传材料,指导宣传工作,土地管理部门的同志应积极参与。
三、抓紧做好全面实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准备工作和各项基础工作。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从现在起,要依据这部法律的规定,切实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和基础工作。主要是加快编制和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抓紧研究和制订年度出让国有土地总面积方案
;研究、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格、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尽快制定土地价格评估办法和土地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办法等。目前,已经实行地政、房政合一管理的地方,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土地和房屋的产权证书;仍实行地政、房政分开管理的地方,要搞好土地证书与房产证书的相互衔接,加快土地登记进度。
四、要进一步健全和强化土地管理机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现行的土地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任务,加重了土地管理部门的责任,土地管理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国家土地管理局“三定方案”已明确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作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是国务院负责全国土地、城乡地政统一管理的职能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必须继续坚持全国土地、城乡地政统一管理的原则,坚持资源和资产管理并重的原则,坚持建立土地市场、加强宏观调控的原则。
同时,这部法律明确规定:对地方房产、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这一规定与中共中央[1986]7号文件、《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31号文件的规定是完全一致的。上述法律、法规都说明,地方要在坚持城乡地政由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可以对机构设置有一定的自主权。各地应按照上述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和确定的重要原则,在机构改革中,健全和强化土地管理机构,进一步做到职能到位,从而确保《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各项法律、法规的贯彻和实施。
目前,深圳、广州、潍坊等一些大中城市,为进一步理顺土地、房产管理体制,在坚持城乡地政统一管理,用地与管地分开,政企分开的基础上,大胆改革,实行地政、房政合一管理,住宅建设部门专管公有住宅建设和屋业管理的体制。实践证明,实行这种房、地合一管理的体制,符合机构改革的方向,有利于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有利于保护土地资源,防止耕地资源的浪费和资产的流失;有利于政府加强宏观调控。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借鉴上述城市的做法。
五、加快土地立法,进一步健全土地法律体系。国家土地管理局正在抓紧起草《土地法》和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配套的有关行政法规、规章,逐步形成以《土地法》为核心,由《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有关土地行政法规和地方土地法规、规章相配套的土地法律体系。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也要在地方人大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快制定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配套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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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闻出版署、邮电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发布《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新闻出版局、邮电管理局(邮电局)、广播电影电视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
证券期货市场具有高风险性,信息传播的规范十分重要。为加强对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的管理,规范证券期货信息传播行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闻出版署、邮电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的管理,规范证券期货信息传播行为,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传播媒体依照本规定可以刊发和传播证券期货信息:
(一)经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发行的证券期货专业报刊;
(二)经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发行的综合类、经济类报刊;
(三)各类通讯社;
(四)经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台;
(五)经邮电部门批准设立的电话信息服务台、寻呼台;
(六)依法登记注册的计算机信息服务公司;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传播媒体。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信息是指与证券期货市场相关,可能会对市场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
(一)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信息;
(二)证券期货主管部门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发言人谈话,以及其他政策性信息;
(三)交易所、上市公司等按照法定程序发布的信息;
(四)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的研究、报道等信息;
(五)分析并预测证券、期货市场及个股、期货品种或合约的行情走势,提供具体投资建议的分析文章、评论、报告等信息;
(六)中国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传播证券期货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坚持客观、准确、完整和公正的原则。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制造和传播证券期货市场虚假信息。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新闻出版署批准,不得印刷、出版、销售载有证券期货信息的各类出版物;未经邮电部门批准不得开办以传播证券期货信息为内容的电话信息服务台和寻呼台;未经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开办以证券期货信息为内容的广播电视服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不得从事证券期货计算机信息服务。
内部报刊所载的证券期货信息只能限于内部使用,不得向社会公众提供。
省内发行报刊刊载证券期货信息的,应严格限定在本省范围内发行。
第六条 证券期货专业报刊不得向任何机构和个人出租版面,不得与个人合办栏目。与机构合办栏目,稿件的终审权在报刊社,报刊社不得准许合作方工作人员以本报刊社记者的身份从事采访活动。
第七条 证券期货专业报刊、经济类报刊刊发本规定第三条所述第(五)项信息时,必须对撰稿人是否具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执业资格进行审查,撰稿人不能提供证明文件时,其稿件不得刊发。
证券期货专业报刊、经济类报刊刊发第三条所述第(五)项信息时,必须署明作者的真实单位和真实姓名。
第八条 综合类报刊开设证券期货专刊、专版或刊发第三条所述第(五)项信息,需经新闻出版署审批。
第九条 电台、电视台不得向任何机构和个人出租节目时间开办证券期货节目;不得与个人合办证券期货节目;聘请个人做证券期货节目主持人播发第三条所述第(五)项信息时,必须对被聘人员是否具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执业资格进行审查,被聘人员不能提供证明文件时,电台、电视台不能聘其主持该类节目。与机构合办证券期货节目,节目的终审权在电台、电视台。电台、电视台不得准许合作方的工作人员以本电台、电视台记者身份从事采访活动。
第十条 电台、电视台播发第三条所述第(五)项信息时,必须对撰稿人是否具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执业资格进行审查。撰稿人不能提供证明文件时,其稿件不得播发。
电台、电视台播发第三条所述第(五)项信息时,必须说明作者的真实单位和真实姓名。
第十一条 寻呼台不得发布第三条所述第(四)、(五)项信息。
第十二条 电话信息服务台、计算机信息服务公司聘请人员主持或传播第三条所述第(五)项信息时,被聘者或撰稿人必须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执业资格的咨询人员。
在其产品(软件)中刊载第三条所述第(五)项咨询报告时,报告撰稿人必须署明真实姓名,并且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执业资格的咨询人员。
第十三条 传播媒体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有关主管部门会同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视情节轻重,依法分别给予警告、罚款、责令暂停其传播第三条所述第(五)项信息,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或刊号,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人员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1998年4月1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2007年公益性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工作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全国体育总会


关于印发《2007年公益性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工作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群体处、社体中心,北京体育大学,上海、武汉、西安、成都、沈阳、天津、广州体育学院:
根据群体工作计划,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社体中心于2007年8月1~5日在山西省忻州市举办了公益性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工作研讨会。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实际做好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工作。




二○○七年十月十一日




2007年公益性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培训工作研讨会会议纪要




为进一步唱响“全民健身与奥运同行”主题,促进社会体育指导员各项工作的具体落实,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和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于2007年8月1日—5日在山西省忻州市举办了全国公益性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研讨会。全国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的8所体育院校(北京体育大学,上海、武汉、西安、成都、沈阳、天津及广州体育学院)、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部分省市(区、市)体育主管部门和农民体协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学者共30多人参加了研讨会。会议得到了山西省体育局和忻州市体育局的重视。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主任胡建国同志参加了会议。
会议在认真总结14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紧紧围绕着社会的发展、广大群众的需求,就如何进一步提高社会体育指导员综合素质、能力和数量;如何进一步适应城市社区青少年锻炼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及实施农村全民健身工程的需要,培养和发展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如何有效地在部队开展社会体育技术骨干培训并实施社会指导员等级制度;如何进一步规范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工作,制定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的管理办法;如何编印社会体育指导员所需的工作指南性资料,制作为公益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所需的精品课时光盘;如何在2008年奥运会前举办以全国社会体育指导员技能展示经验、交流、宣传、促进为目的的大型活动方案,以及如何按计划实施2007年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工作等议题展开了认真的研讨。
此次会议议题范围广,时间紧,内容丰富,重点突出。就以下问题达成共识。
一、关于农村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工作
大家认为,实施农村体育健身工程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之一。因此,加强农村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很有必要。但是目前,我国农村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仅占总数的10%,远远不能满足9亿农民的健身需求。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数量偏少,质量偏低的问题亟待解决。农村发展的难点在于,农民的收入和文化水平偏低,对自身健康的重视不够;各地农村的体育基础、传统习惯和风俗各不相同;农村开展体育活动缺少必要技术骨干。因此打造一支扎根农村的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尤为重要。我国农村地域广阔,经济、文化、体验等有诸多差异,要区别对待,不能搞一刀切。当务之急是培养一支培训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师资队伍,坚持免费培训和义务服务,应把乡镇文化站工作人员、农村学校的体育教师、农村文体中心户、农村医生、退伍军人等作为重点培养对象,逐步实施。与会的湖北农民体协代表根据多年工作经验和调查结果,提出农村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教学要有实效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在过去取得教学经验基础上编写培训的辅助教材,教学内容除规定的必要的理论部分,项目设置上应根据不同地域的特色和需要把传统项目和新项目结合推广。培训内容主要是:职责、素质,活动组织能力,常见运动创伤处理,体育器材使用与管理等。大家对2007年工作计划中农村社会体育指导员师资培训教学方案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二、关于部队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与发展问题
经过研讨一致认为,可将《军人锻炼标准》和培养部队体育骨干两者结合起来,从部队特点出发,实施体育指导员的培训和建设。部队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工作可与地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优势互补,以取得多赢效果。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一方面为部队服务,另一方面为地方培养体育骨干。部分省市已为部队培养了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军地两用人才。此项工作各地体育部门应积极支持和配合。
三、关于制定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管理办法
这是继2006年对8所体育院校13年来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工作进行全面评估的延续,管理办法涵盖了培训基地工作的基本内容。应在管理办法中完善如下内容:1. 每期办班之前召集院校培训工作会议,研究办班有关工作。2. 办班结束后,8所体育院校应以书面形式正式向有关省市体育部门反馈学员在班学习新、表现情况,以便让各省市主管部门及时准确掌握了解输送学员的全面情况。3. 要建立联络员制度,各省体育主管部门确定一名相关工作的联络员,确保长期和基地所在院校进行工作上的及时沟通。
四、关于社会体育指导员制作培训教学光盘
根据2007年工作计划,在举办本年度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期间,各院校须在已确定的学员认可的精品教学目录基础上,进行重新审定后制作,主要作用如下:1. 用于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2. 用于各地各个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师资的培训。3. 用于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再培训(适用于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5年以上没有经过再培训的人员)。4. 为少数民族和边远地区及广大农村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使用。5. 抢救体育精品课程。光盘母带将在今年年底培训工作完成后,经过审定再投入制作。
五、编印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手册
编印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手册,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通用的工作指南性质资料手册十分必要。编写内容包括相关的体育法规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具备的素质条件,应做到简单使用。2007年进行研究和编纂,拟列入2008年工作计划出版。
六、关于2008年举办全国社会体育指导员技能展示大会策划方案
大家一致表示,2008年奥运会之前举办全国性的、大规模的、高水平的、具有影响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技能展示大会,是顺势、借势、造势,全面唱响“全民健身与奥运同行”主题,要把活动方案策划好,通过技能展示达到检验、交流、宣传、促进的目的。把我国实施《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制度》十多年来取得的重要成果充分展示出来。打破条条框框的束缚,凡是由社会体育指导员指导开展的有特色的健身活动项目均可参加。一定要将活动办出成效。
七、为保证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数量和质量,努力完成《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培训要求和任务目标
在2006年采取了由群体司和社体中心下发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通知、并取得较好成效的基础上,2007年的培训通知依然由国家体育总局有关部门下发,要求各基地所在院校会后正式报上2007年培训计划,并保证培训工作在11月中下旬之前完成。
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主任胡建国在会议结束时讲话指出:公益性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要树立系统工程的发展思路,要解放思想,创新观念,树立大群众体育发展观,群众体育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展紧密相关、意义重大。全国9亿人口在农村,是群众体育重要的组成的部分,学校体育是竞技体育的重要基础。部队社会体育指导员机制的建立将有助于新时期部队强军建设,有助于为各行业、农村及城市社区培养高素质体育骨干。开展群众体育的目的要为全民健身增强人民体质服务,为竞技体育为国争光及后备人才培养服务,为促进社会和谐、科学发展服务。公益性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要加强培训学习,努力成为科学健身的指导者,群众体育活动的组织者,开展健身活动的服务者,全民健身与奥运同行的宣传者。是基础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要抓住机遇,切实抓好,狠抓落实,不但要有数量,更要注重质量。2008年奥运会之前举办全国社会体育指导员技能展示大会,是我国实施《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制度》十多年来的成果展示,目的是促进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事业发展。社会体育指导员办公室成员,要树立全局意识,创新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在总局群体司的具体指导下把工作主动,创造性地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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