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食品卫生检验单位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7:26:24  浏览:96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食品卫生检验单位管理办法

卫生部


食品卫生检验单位管理办法

1987年12月2日,卫生部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卫生检验单位(以下简称检验单位)是在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以外设立的、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按照国家食品卫生检验方法标准(包括《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对送检的样品(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其他与食品卫生有关的物品)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的单位。
检验单位的检验报告可以用于: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其他与食品卫生有关的物品的流通;食品新资源报请审批等需要提供资料或出示证明。不能用作国内外贸易中发生纠纷时仲裁的依据。
第三条 检验单位的检验报告应当同时抄送送检单位所在地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检验报告只表示送检样品的卫生质量。
卫生行政部门或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检验报告所代表的产品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作出认可或不认可检验报告的决定。
第四条 检验单位的检验业务范围分为以下四类:食品理化,食品微生物,食品霉菌(含霉菌毒素),食品毒理。
申请单位可以申请单独的类别,也可以申请两个以上(含两个)类别。
第五条 检验单位条件如下:
1.拥有固定的检验人员和实验室,要有专人负责。负责人应由具有助理研究员(或相当职称)以上职称,并从事食品卫生检验工作三年以上者担任。
2.拥有可使用的、按照申请类别的国家食品卫生检验方法标准(含《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进行检验所必需的技术装备。
3.至少拥有食品卫生专业的副研究员(或相当职称)以上人员一名,助理研究员(或相当职称)二名,实习研究员(或相当职称)二名,技士(初级技术员)二名。
第六条 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条件的单位,可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或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提出申请作为检验单位。申请书的内容包括:申请类别,检验单位负责人姓名、职称、资历,可使用的技术装备清单,业务技术人员名单(姓名、职称、资历)。
接受申请的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申请类别,邀请申请单位以外的三或五名具有副研究员(或相当职称)以上职称的人员组成考核组,对申请单位进行业务技术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是否具备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根据申请类别提出的若干检验项目的完成情况,以及其他被认为应当考核的内容。考核结束后,考核组成员应逐一签署意见,然后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食品卫生检验单位证书”(证书及申请表样式附后)。
接受申请的监督机构认为不需要考核时,可以免予考核,但应将理由上报批准机关。
批准机关应当责成接受申请的监督机构每三年对批准的检验单位进行再考核。
第七条 下列单位可由卫生部批准为检验单位:
1.卫生部直属医学院校所属的有关单位。
2.卫生部直属科研单位。
3.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认为可以接受其申请的其他单位。
第八条 检验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批准机关可以注销其“食品卫生检验单位证书”,或宣布其检验报告无效:
1.徇私舞弊,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2.达不到本办法第五条所列要求,或再考核不合格的。
3.检验单位或其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分开的。
第九条 批准机关应当及时公布批准的或注销“食品卫生检验单位证书”的检验单位名单。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决定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74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5年7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李贵基
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洛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洛阳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管道的水另行储存、加压,再供用户饮用的形式”。

  二、删去第三条第一款中“受其委托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的内容。

  三、删去第四条。

  四、原第五条修改为“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时应当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五、原第六条、第七条合并为一条,内容修改为“独立系统的二次供水设施和与建设项目配套的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后,应当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六、原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二次供水设施完好,定期进行水质监测,保证用水安全”。

  第三款修改为“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帮助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单位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用水安全”。

  七、原第十五条“二次供水使用单位”修改为“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删去“通知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的内容。

  八、删去原第十六条第一款中“或其委托的供水企业”、“补办手续”、“吊销‘二次供水准用证’”的内容。

  九、删去原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洛阳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3号)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3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董建华辞去行政长官职务,于2005年3月12日离职。

总理 温家宝

二00五年三月十二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