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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秦代的罪名与刑罚/刘莹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7:27:40  浏览:84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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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罪名。秦代法律所规定的罪名极为繁多,且尚无系统分类,更未形成较为科学的罪名体系。但大致而言,秦代的罪名主要有以下五类:
(1)危害皇权罪。这主要有:谋反,在当时被视为最严重的犯罪;操国事不道,主要是指操纵国家政务大权、发动政变以及其他倒行逆施的行为;泄露皇帝行踪、住所、言语机密;偶语诗书、以古非今;诽谤、妖言;诅咒、妄言;非所宜言;投书,即投寄匿名信;不行君令等。
(2)侵犯财产和人身罪。秦代侵犯财产方面的罪名主要是“盗”。盗窃在当时被列为重罪,按盗窃数额量刑。除了一般意义上的盗,秦代还有共盗、群盗之分:共盗指五人以上共同盗窃;群盗则是指聚众反抗统治秩序,属于危害皇权的重大政治犯罪。侵犯人身方面的罪名主要是贼杀、伤人。这里的“贼”与今义不同,而是苟子和西晋张斐所说的“害良日贼”,“无变斩击谓之贼”,即杀死、伤害他人以及在未发生变故的正常情况下杀人、伤人。此外,斗伤、斗杀在秦代亦属于侵犯人身罪。
(3)渎职罪。一是官吏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犯罪;二是军职罪;三是有关司法官吏渎职的犯罪,其主要有:①“见知不举”罪。如《史记?秦始皇本纪》载秦代禁书令规定,“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②“不直”罪和“纵囚”罪,在《睡虎地秦墓竹简》所载律文中规定:前者指罪应重而故意轻判,应轻而故意重判;后者指应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以及设法减轻案情,故意使案犯达不到定罪标准,从而判其无罪。③“失刑”罪,指因过失而量刑不当(若系故意,则构成“不直”罪)。
(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是《田律》中规定的违令卖酒罪。二是逃避徭役,在《法律答问》中包括“逋事”与“乏徭”。前者指已下达征发徭役命令而逃走不报到;后者指到达服徭役地点又逃走。《徭律》还规定,主管官吏征发徭役迟延的,也要加以处罚。三是逃避赋税。《秦律杂抄》为防止逃避口赋即人口税,规定隐匿成年男子以及申报废、疾不实,里典、伍老要被处刑。
(5)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一类是关于婚姻关系的,包括夫殴妻、夫通奸、妻私逃等。秦简《法律答问》中有关惩治妻子私逃的刑法规定较多。另一类是关于家庭秩序的,包括擅杀子、子不孝、子女控告父母、卑幼殴尊长、乱伦等。秦律禁止杀子,特别是禁止杀嗣子。秦律对家庭内部乱伦行为的惩罚同样十分严厉。比如《法律答问》中说:“同母异父相与奸,何论?弃市。”
2.刑罚。秦代的刑罚种类极为繁多,大致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八大类: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经济刑、株连刑。其中前五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但从目前的史料来看,秦尚未形成完整的刑罚体系,且刑罚极为残酷,一切都呈现出过渡时期的特征。
(1)笞刑。笞刑是以竹、木板责打犯人背部的轻刑,是秦代经常使用的一种刑罚方法。秦简中有“笞十”、“笞五十”、“笞一百”等多种等级,大多针对轻微犯罪而设,也有的是作为减刑后的刑罚。
(2)徒刑。徒刑即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在秦代主要包括以下几种:①城旦舂,男犯筑城,女犯舂米,但实际从事的劳役并不限于筑城舂米;②鬼薪、白粲,男犯为祠祀鬼神伐薪,女犯为祠祀择米,但实际劳役也绝不止于为宗庙取薪择米;③隶臣妾,即将罪犯及其家属罚为官奴婢,男为隶臣,女为隶妾,其刑轻于鬼薪、白粲;④司寇,即伺寇,意为伺察寇盗,其刑轻于隶臣妾;⑤候,即发往边地充当斥候,是秦代徒刑的最轻等级。
(3)流放刑。包括迁刑和谪刑,都是将犯人迁往边远地区的刑罚,其中谪刑适用于犯罪的官吏,但两者都比后世的流刑要轻。
(4)肉刑。即黥(或墨)、劓、刖(或斩趾)、宫等四种残害肢体的刑罚。它们源于奴隶制时代,在秦时不仅沿用,且十分广泛。从云梦秦简来看,秦的肉刑大多与城旦舂等较重的徒刑结合使用。
(5)死刑。秦代的死刑执行方法很多,主要有:①弃市,即所谓杀之于市,与众弃之;②戮,即先对犯人使用痛苦难堪的羞辱刑,然后斩杀;③磔,即裂其肢体而杀之;④腰斩;⑤车裂;⑥院,又作坑,即活埋;⑦定杀,即将患疾疫的罪人抛入水中或生埋处死;⑧枭首,即处死后悬其首级于木上;⑨族刑,通常称为夷三族或灭三族;⑩具五刑,即《汉书?刑法志》所说:“当夷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6)羞辱刑。秦时经常使用“髡”、“耐”、“完”等耻辱刑作为徒刑的附加刑。“髡”是指剃光犯人的头发和胡须、鬓毛;“耐”与“完”是一刑二称,指仅剃去胡须和鬓毛,而保留犯人的头发。此外,死刑中的“戮”刑也含有羞辱之意。
(7)经济刑。秦律中对轻微罪适用的强制缴纳一定财物的刑罚主要是“赀”;同时,赎刑也可归入这一范畴。“赀”是用经济制裁来惩治官吏的一般失职和普通百姓的一般违法行为的独立刑种。它包括三种:一是纯属罚金性质的“赀甲”、“赀盾”;二是“赀戍”,即发往边地做戍卒;三是“赀徭”,即罚服劳役。赎刑不是独立刑种,而是一种允许已被判刑的犯人用缴纳一定金钱或服一定劳役来赎免刑罚的办法。从云梦秦简来看,秦代的赎刑范围非常广泛,从“赎耐”、“赎黥”、“赎迁”,到“赎宫”、“赎死”,均可赎免。
(8)株连刑。主要是族刑(见死刑条)和“收”。收,亦称收孥、籍家,就是在对犯人判处某种刑罚时,还同时将其妻子、儿女等家属没收为官奴婢。

  作者:刘莹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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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小麦条锈病中长期治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小麦条锈病中长期治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农发[2006]9号

河北、山西、安徽、山东、河南、湖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小麦条锈病是影响我国小麦生产的第一大病害,具有发生区域广、暴发性强、流行频率高、危害损失重等特点,严重威胁着我国小麦生产安全。为进一步贯彻全国植物保护工作会议精神,落实“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统筹规划小麦条锈病中长期治理工作,加大源头治理和综合防控力度,稳定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我部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制定了《小麦条锈病中长期治理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农 业 部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三日

  小麦条锈病中长期治理指导意见

  小麦条锈病是一种突发性、大区流行性病害,主要发生在甘肃、四川、陕西、湖北、重庆、河南、河北、山西、山东、安徽、贵州、云南、青海、宁夏、新疆等小麦主产区,常年发生面积6000-8000万亩,一般发生区可损失产量10-20%,严重流行区可达30%以上,严重威胁着我国小麦生产安全。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一直十分重视小麦条锈病防控工作,早在1964年,周恩来总理提出要像对付人类疾病一样来抓小麦条锈病防控工作;1965年,国务院发文批转《农业部关于小麦条锈病防治方案》,农业部和有关省份相继成立了小麦条锈病防治指挥部。在各级政府的重视支持和农业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小麦条锈病治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基本摸清了其发生与流行规律,初步建立了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防控机制,研发推广了一系列综合防控技术,较好地控制了小麦条锈病暴发危害局面。但是,由于菌源地面积大、主栽品种抗源背景单一、高致病性生理小种(条中31号、条中32号)相继产生以及气候和环境条件变化等,小麦条锈病暴发流行和严重危害的态势尚未得到根本性解除。

  为进一步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统筹规划小麦条锈病中长期治理工作,加大源头治理和综合防控力度,稳定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特制定小麦条锈病中长期治理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

  小麦是我国主要粮食作物,种植面积和产量均占夏季粮食作物的80%以上。小麦生产是全年粮食生产的头季,也是夏粮主产区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其产量直接影响粮食市场价格和农民种粮收入。同时,小麦是我国北方地区人民生活的主要口粮,也是我国短缺的粮食品种,目前国内生产仍满足不了消费需求,每年需要从国外进口,弥补国内生产不足。发展小麦生产、提高小麦自给水平是确保我国粮食安全的迫切需要。小麦条锈病是影响我国小麦产量和品质的重要因素之一,采取科学有效的综合措施,搞好小麦条锈病中长期治理工作,实现可持续控制,直接关系到小麦增产、农民增收,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此外,通过越夏菌源区中长期治理,调整种植结构,推广抗病品种,实施生物多样性和遗传多样性等综合措施,可以发展特色农业,优化种植结构,减少化学农药使用量,减轻环境污染,有利于推进资源节约型农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发展。

  二、思路和目标

  (一)基本思路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植保工作方针,建立小麦条锈病持续治理机制,坚持“长短结合、标本兼治、分区治理、综合防治”策略,以越夏区治理为基础,以冬繁区控制为关键,以流行区预防为重点,统筹规划,全面推进。

  (二)技术路线

  以生态区为单元,配套组装关键防控技术。坚持科研和推广相结合,进一步明确小麦条锈病流行规律和区域分布,加速培育和合理布局抗病品种;坚持试验和示范相结合,试验先行,示范为重点,建立不同生态区小麦条锈病综合治理配套技术体系;坚持培训和宣传相结合,通过举办培训班,编印宣传材料和组织现场会等多种形式,提高技术入户率和到位率;坚持专业防治与群众防治相结合,扶持发展多元化、社会化专业防治组织,提高科学防治水平。此外,还要建立与技术路线相适应的物资保障体系,为防治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三)总体目标

  力争到2010年, 基本实现80%常发县(市)开展病情电视预报,长、中、短期预报准确率分别达到85%、90%和95%以上;显著降低条锈病流行频率和强度,年均流行面积控制在5000万亩以下,专业服务组织防治的面积比率提高20个百分点,达到30%以上,发生区平均为害损失率控制在6%以下。到2015年,基本实现所有小麦条锈病常发县(市)开展病情电视预报,长、中、短期预报准确率分别达到88%、93%和98%以上;进一步降低条锈病流行频率和强度,年均流行面积控制在4000万亩以下,专业服务组织防治的面积比率再提高20个百分点,达到50%以上,发生区平均为害损失率控制在4%以下。各区域具体目标如下。

  越夏区:改造小麦条锈病新小种产生的策源地(陇南海拔1400-2000米麦区,川西北1800-2800米麦区),减少核心越夏区小麦种植面积20%左右。抗病品种种植比例70%以上,药剂拌种(包衣)率80%以上,专业服务组织防治的面积比例达到30%以上,发生区平均为害损失率控制在10%以下。

  冬繁区:小麦抗病品种种植比例60%以上,药剂拌种(包衣)率90%以上,专业服务组织防治的面积比例达到50%以上,发生区平均为害损失率控制在5%以下。

  流行区:小麦抗病品种种植比例50%以上,专业服务组织防治的面积比例达到60%以上,发生区平均为害损失率控制在3%以下。

  三、技术措施

  小麦条锈病重点治理区域为甘肃、四川、陕西、湖北、重庆、河南、河北、山西、山东、安徽、贵州、云南、青海、宁夏、新疆等15个省(区、市)。根据病害发生规律,划分为三大区域,即西部高寒越夏区,中西部低山盆地冬繁区和黄淮海平原流行区。针对不同区域的发生特点,采取不同的治理措施。

  (一)越夏区

  我国小麦条锈病越夏区主要包括西北越夏区(甘肃、青海、宁夏)、川西北越夏区(甘孜、阿坝、凉山等)、云南越夏区(中部、西部及西北部等)、新疆越夏区(伊犁、阿克苏、喀什等)和其它越夏区(山西北部高原、陕西南部及关中西部、湖北西北部和贵州西部等)。该区域常年种植小麦2000万亩左右,其中西北和川西北是小麦条锈病菌核心越夏区,是源头治理的重点。

  1、改造越夏基地。利用生物多样性技术减少菌源地面积。在病菌新小种产生的策源地(陇南海拔1400-2000米麦区,川西北1800-2800米麦区)实施退麦改种,因地制宜发展油菜、豆类、薯类、中药材、蔬菜、青稞等作物,逐年减少高海拔区域小麦种植面积。

  2、优化品种布局。种植与冬繁区和流行区抗病遗传背景差异大的小麦品种,采取多抗源品种布局,延缓病菌变异。推广适期晚播,避开病菌侵染高峰期。

  3、铲除自生麦苗。在常规冬麦种植地带要引导农民做好下茬作物规划,减少因撂荒致使散落田间麦粒形成自生麦苗。在休闲地自生麦苗产生菌源的关键时期(9月中旬至10月下旬),进行有组织、有计划地深翻或铲除(7月下旬及以前收割的麦田应耕翻或铲除两次),有效减少菌源。

  4、科学用药防治。推广小麦药剂拌种,降低秋苗感染率和减少早期菌源。根据病情监测,在秋季和春季小麦条锈病发生期实施带药侦察、早期预防,控制发生面积和程度,有效减少外传菌源量。

  5、加强监测预警。开展病菌生理小种变异和主栽小麦品种抗病性监测,搞好小麦条锈病发生动态监测和预警预报,提高测报准确率,为综合防控和应急防治提供决策依据。

  (二)冬繁区

  我国小麦条锈病冬繁区主要包括四川盆地、陕西南部、河南南部、重庆、湖北西北部、贵州、云南等地的低山、河谷、山坝或平原。在这一区域,小麦条锈病菌不但能顺利越冬,而且还可以在冬小麦上生长繁殖,是病菌越冬的关键地区,也是当地和流行区小麦条锈病春季流行的重要菌源地。该区域小麦种植面积约3000万亩,是降低大面积流行强度的关键治理区域。

  1、选用抗病品种。淘汰近年来生产上严重感病的品种,种植与越夏区和流行区不同抗源的抗病品种。根据生态区域特点,每个生态区域推广种植不同抗性品种5个以上。

  2、合理作物布局。提倡多抗源品种布局,增加品种抗病遗传多样性,防止品种单一化。结合旱地改制,推广小麦与大麦、蚕豆、蔬菜、玉米、马铃薯等其他作物的间作和套作。

  3、加强系统监测。加强田间病情调查,掌握发生流行动态,系统监测病菌致病性、抗药性和主栽品种抗病性,及时发布病情预报,为大面积防治提供科学依据。

  4、科学用药防治。开展小麦药剂拌种和秋季发病防治,减少春前菌源。春季以控制发病中心和中心病团为重点,选择高效低毒的三唑类杀菌剂,带药侦察,打点保面,控制本地发生面积和程度,减少外传菌源量。

  (三)流行区

  我国小麦条锈病流行区主要分布于黄淮海平原、长江中下游大部冬小麦种植区,是我国优质小麦主产区和最重要的小麦商品粮基地。该区域常年种植小麦2亿亩左右,是防控的重点。

  1、推广抗病品种。推广种植与冬繁区、越夏区不同抗源的抗病品种。根据生态区域特点,每个生态区域推广种植不同抗性品种3个以上。

  2、加强监测预警。准确掌握冬繁区病情发生发展动态,强化田间监测调查,结合本地气候变化情况,及时发布中、短期预报,做到早发现、早预警。

  3、开展科学防治。大力推广药剂拌种和种子包衣,苗期采取“带药侦察,发现一点,防治一片”等措施,控制发病中心和中心病团,防止小麦条锈病大面积迅速扩散蔓延。中后期加强应急防治,控制小麦条锈病大面积流行危害。

  四、保障条件

  (一)加强组织领导。小麦条锈病是大区流行病害,其有效监测和防控是一家一户难以做到的,也是跨地区、惠及广大农民的公共服务。小麦条锈病是突发性农业生物灾害,已纳入社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范围。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将小麦条锈病中长期治理纳入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成立政府主管领导牵头,农业、财政、发改、科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小麦条锈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小麦条锈病防控应急预案,落实防控资金、物资和技术力量,确保中长期治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开展攻关研究。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组织农业科研、教学、推广(植保)机构,整合和加强技术力量,利用现代技术和设备,及时监测和掌握小麦条锈病发生动态,科学勘测越夏区、越冬区的界线和范围,大力开展小麦条锈病灾变规律、病菌致病性和品种抗病性变异规律及其监测预警和综合治理技术等攻关研究,并根据气候、环境、耕作、栽培等因素的变化,不断进行综合技术的组装集成和示范推广,提升中长期治理工作的科技支撑能力。

  (三)搞好服务指导

  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小麦品种审定过程中,要加强品种抗病性鉴定和风险评估,并把抗病性作为品种审定的重要指标之一,促进小麦抗病育种。各级农业部门在指导小麦生产过程中,要搞好品种合理布局和更换规划,避免长期连年大面积种植单一品种或遗传背景相同的品种。要组织植保机构建立小麦条锈病综合防治试验示范区,大力开展防与不防、单一技术与综合技术的对比试验示范,通过现场会、农民田间学校、明白纸和广播电视等及时发布病情信息和防治技术,扶持发展多种形式的专业防治组织,为农民提供技术、物资和劳务相结合的防治服务。同时,在小麦病虫害防治用药的关键季节,组织开展有关农药监督抽查活动,依法打击制售假劣农药行为。

  (四)增强监控能力

  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继续实施植物保护工程,完善小麦条锈病监测预警防控体系和相关基础设施,建立小麦条锈病系统调查田和定点观测圃,组织开展病情电视预报,提高病情测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有关精神,保证各级公共植保机构履行小麦条锈病监测、预报、防治及其关键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等公益性职能所需经费,并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同时,争取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确保小麦条锈病综合治理措施的落实,实现中长期治理的目标。


南昌市职工住房抵押委托贷款暂行办法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职工住房抵押委托贷款暂行办法
南昌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城镇住房新制度,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根据《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和有关金融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住房抵押委托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运用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及其他房改筹集的资金,由政府委托的专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购买、大修自住住房的公积金缴存人而发放的政策性专项贷款。
第三条 贷款实行先存后贷、整借零还、有价证券(指可抵押的国家债券、银行定期存款单)质押、住房抵押与住房抵押保险同步进行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有关各方是:
委托人是指南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受托人是指受托银行;
借款人是指向委托人申请贷款的个人;
保险人是指承保住房抵押保险的保险公司;
抵押人是指为贷款提供住房抵押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抵押权人是指受托人;
出质人是指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质权人是指受托人。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 按照《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缴存公积金半年以上的职工,在本市购买、大修自住住房资金不足时,可申请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第六条 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有购买住房的有效合同或证明文件;
(三)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时,应在受托人开立住房存款户,并存入有相当于购买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存款;
(四)同意将住房或受托人认可的有价证券作抵押。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根据受托人的要求向受托人提供以下相应的证件和资料:
(一)借款人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常住户口簿、身份证);
(二)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固定经济收入的证明;
(三)依法签订的住房购买合同或有效的证明文件;
(四)房屋产权证或权属证、质物清单、估价证明;
(五)受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和有关资料。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利用公积金发放的贷款,每户在未归还公积金贷款之前限贷一次。每笔贷款额度在所购住房价款的70%以内,同时不能超过南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当年公布的最高贷款限额。
第九条 贷款期限视贷款额度和借款人还款能力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对于将到离、退休年龄的借款人,其贷款期限可以计算到借款人的法定离、退休年龄。
第十条 用公积金发放的贷款,其利率不分期限档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贷款利率按照在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础上加二个百分点执行。贷款期间遇公积金存款利率调整,贷款利率相应调整。

第四章 贷款的办理
第十一条 受托人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
第十二条 贷款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借款人到委托人处领取《南昌市职工住房抵押贷款申请初审表》,按要求填写后由委托人按本办法第五条进行初审。
(二)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可到受托人处办理借款申请。在办理借款申请时,借款人需向受托人提供第七条所列有关证件和资料及经委托人审核后的初审表。
(三)经受托人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按下列顺序办理有关手续:
①借款人与受托人签订借款合同;
②由受托人办理借款合同的公证;
③采取住房抵押的借款人持借款合同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④借款人与委托人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
⑤采取住房抵押方式的,依据《南昌市职工抵押住房保险试行条款》由借款人办理抵押住房保险。
⑥借款合同生效。
(四)借款合同生效后,受托人将贷款拨付到借款人在受托人开立的住房存款帐户,贷款利息自贷款到借款人帐户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贷款的偿还和收回
第十三条 借款人应按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方式与期限归还贷款本息。
归还贷款本息的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月利率
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贷款本金×月利率+────────────────
(1+月利率){上标12×贷款年限}-1
第十四条 贷款由借款人按月用现金偿还,也可由受托人委托借款人所在单位按月代扣本人工资偿还。
第十五条 贷款期内,借款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偿还贷款本息,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受托人应以逾期还款额为基数,每逾期一天,计收万分之四逾期利息。
第十六条 借款人可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应在预定提前还款日一个月前,书面通知受托人,该通知一经发出,即不可撤销。

第六章 住房抵押
第十七条 住房产权不明或有争议的,不得作为贷款抵押物。
第十八条 借款人以所购自住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时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第十九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的住房抵押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 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住房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受托人的监督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受托人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一条 住房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受托人应按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解除抵押权时,应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在抵押期间,对设定的抵押物造成损坏的,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第七章 有价证券质押
第二十二条 采取有价证券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质押合同自有价证券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第二十三条 有价证券兑现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八章 住房抵押保险
第二十四条 用所购住房或其他住房抵押贷款时,必须参加抵押住房保险。
第二十五条 在贷款期间,保险单正本由受托人保管。
第二十六条 住房抵押保险,按照《南昌市职工抵押住房保险试行条款》执行。

第九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七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保险人及其它有关各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合同。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监护人或受遗赠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十章 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分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到期未能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的,可申请六个月宽限期。宽限期满后,借款人仍未还清贷款本息的,受托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置抵押物或质押物。
第三十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监护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监护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受托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置抵押物或质押物。
第三十一条 处置抵押物或质押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受托人有权向抵押人追索应偿还部分;其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受托人应退还抵押人。
第三十二条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国家规定的款项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托人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①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②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
③未经受托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
第三十五条 受托人应按照贷款合同的规定发放住房贷款,由于受托人的责任影响借款人按合同规定使用借款,受托人应按影响天数,每天付给借款人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三十六条 抵押借款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或终止合同,需要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合同的其他当事人,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南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199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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