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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支配地位司法认定问题之探讨/潘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1:34:44  浏览:86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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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伟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支配地位,从事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判定被告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以被告在相关市场占据支配地位为前提,这里既包括相关市场范围的界定,也包括支配地位的认定。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北京法院陆续受理了一些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民事案件。[1]这些案件中,原告大多因为不能证明被告占据相关市场支配地位而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市场支配地位的司法认定已经成为《反垄断法》适用过程中的核心问题。由于垄断民事案件属于新类型案件,很多问题无先例可循,本文将借鉴其他国家、地区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审判实际,从实体、程序两方面就此问题进行分析。

一、关于相关市场范围的界定问题

根据《反垄断法》第12条第2款规定,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和地域范围。科学合理地界定相关市场对于判定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认定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分析经营者的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具有重要作用。

界定相关市场范围以相关市场的存在为前提。对此问题,美国加利福尼亚北区法院关于Kinderstart诉Google判决曾有相关评述。在这个案件中,Kinderstart主张Google图谋在“搜索市场”进行垄断,其将“搜索市场”定义为“由美国境内搜索引擎的设计、安装以及使用构成”,法院认为,Kinderstart未能说明搜索市场是个“销售群体”,亦未说明Google销售其搜索服务,Kinderstart未能引用权威观点说明反垄断法还涉及提供免费服务的领域,因此该市场并不是反垄断立法目的下规定的市场,因此对其该项诉求予以驳回。[2]在百度公司被诉垄断的案件[3]中,百度公司同样以其所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系免费服务为由,主张该案不存在反垄断法意义上的相关市场。但是法院认为,判断是否属于免费服务的关键在于,这种商品或服务是否是以完全的单纯的满足他人需求的公益商品或服务。百度公司所经营的搜索引擎服务的对象不仅限于那些提出搜索请求的普通用户,还包括那些意图通过付费方式实现商业价值的网站。在显示搜索结果的首页,有部分竞价排名结果与自然排名结果同时出现在网页左侧的列表中。由于首页部分往往最受用户关注,因此这种安排是百度公司通过搜索引擎服务实现商业利益的本质。竞价排名作为一种搜索引擎的营销模式,是基于自然排名而建立的,它根据用户使用搜索引擎的方式,利用用户检索信息的机会尽可能的将营销信息传递给用户,通过“排名靠前”的方式获得最大的来自搜索引擎的访问量,从而产生相应的商业价值。由此可见,百度公司提供的竞价排名与自然排名两种服务方式在其经营搜索引擎服务过程中是密不可分的,以自然排名部分免费搜索结果为由主张不存在相关市场是缺乏依据的。

相关市场的范围包括相关商品(服务)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两个方面的内容。对于相关商品市场的界定,通常应当以商品的特性、价格和设计用途为出发点,找到受影响的基本产品或服务,并确定其预期的用途、物理或技术特征。例如,在百度案件中,法院确定受影响的基本服务为“搜索引擎服务”。这一服务主要是通过搜索引擎自己的网页抓取程序,连续地抓取网页,提取关键词,建立索引文件,当用户输入关键词进行检索时,搜索引擎可以从索引数据库中找到匹配该关键词的网页,将网页标题和URL地址提供给用户,用户通过点击可以直接进入相关网页,在满足用户搜索需求的同时也为网站提供了提高关注度的平台。搜索引擎服务本质上属于互联网信息检索、定位服务。

由于对市场竞争的限制主要来源于需求替代和供应替代,因此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的指南》提出,可以基于商品的特征、用途、价格等因素进行需求替代性分析,必要时进行供给替代性分析。无论采用何种方法界定相关市场,都要始终把握商品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基本属性,反垄断执法机构鼓励经营者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运用客观、真实的数据,借助经济学分析的方法来界定相关市场。目前各国普遍采用“假定垄断者测试”[4]的基本思路来进行。通过经济学工具分析获取的相关数据,确定假定垄断者可以将价格维持在高于竞争价格水平的最小商品集合和地域范围,从而界定相关市场。根据其他国家的经验,这里的数据来源主要有三种途径:针对消费者、竞争者以及大客户的问卷调查;市场调查机构提供的数据;政府(包括统计、海关等部门)的数据。需要强调的是,比较服务的重点不在于服务的类似性判断,而是在于判断是否有足够的消费者将相关的服务视为替代品。[5]替代关系并不是产品之间物理、化学或工艺上简单的类似或相近,如果相比较产品在技术、用途或价格上存在巨大差异,则不应当认为具有替代关系。例如,在1979年Hoffmann-La Roche维生素垄断判决中,欧洲法院以不同种类的维生素性能和用途不同为由,将7种维生素认定为7个独立的产品市场。[6]欧洲法院在米其林(Michelin)案件中强调在根据需求的可替代性界定相关产品市场时,起决定作用的不仅是产品的客观技术特点,还必须考虑市场上供求的竞争条件和结构。在Tierce Ladbroke案件中,欧洲初审法院确认了需要考虑的因素,这些因素包括:第一,在存在功能替代品的情况下对某一特定产品需求的长期稳定性,例如在利乐(TetraPak)案件中,由于在超过15年间可能的技术替代品只能获得很少市场份额,因此存在超高温消毒牛奶纸箱包装的产品市场;第二,消费者的喜好和理解,例如在圣罗兰Yve Saint Laurent案件中,法院认定存在同一产品的奢侈版和标准版两个产品市场;第三,不同的价格水平;第四,转换成本。即使两种产品不具有可替代性,但是如果可以轻易的从生产A产品转向生产B产品,它们仍属相同产品市场。例如造纸业,生产商可以迅速更换设备,转而生产其他不同等级不同类型的纸品。[7]

在运用需求和供给弹性分析的过程中,也往往需要对相关的其他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例如在1975年“欧共体联合商标公司案”中,欧洲法院判决接受了欧共体的观点,即根据产品的物理特性,香蕉的柔软度、易于消化等特性使其区别于一般的水果,因此构成一个独立的市场。[8]我国台湾地区在“大台北区瓦斯股份有限公司案”中将家用管道煤气、罐装液化石油气、电力分别界定为不同的市场,体现出其并未单独考虑替代性因素,而是综合了消费者的使用便利、供货方式、产品的原料等其他方面的因素作出的结论。[9]

我国的相关司法实践表明,法院往往根据相关证据,结合服务的性能、用途、价格等因素,从消费者的角度确定是否存在可替代性的服务。例如,在李方平诉网通公司案件中,李方平认为相关服务市场为固定电话、小灵通及ADSL业务,但是法院认为,从通信服务的需求者角度而言,更关心的是通信服务的价格和功能,而非实现通信的工具和物理方式,固定电话、小灵通与移动电话之间、ADSL上网与无线上网之间分别存在较强的可替代性,因此法院认为李方平的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10]百度案件中,一审法院在判决中特别对将网络新闻服务、即时通讯服务、电子邮件服务、网络金融服务等互联网应用服务与搜索引擎服务进行了对比,认为搜索引擎服务所具有的快速查找、定位并在短时间内使网络用户获取海量信息的服务特点,是其他类型的互联网应用服务所无法取代的,所以搜索引擎服务与网络新闻服务、即时通讯服务等其他互联网服务并不存在需求替代关系,因此不属于同一市场。

相关地域市场,是指需求者获取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服务的地理区域,这些区域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关系,可以作为经营者进行竞争的地域范围。传统上在界定相关地域范围时,需要考虑经营者销售特定商品时,消费者可以购买到与之相竞争的商品的地域范围,具体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原因造成的差异。界定服务,特别是涉及互联网服务的相关地域市场是存在困难的。如果机械地认定互联网无国界,会扩大地域市场范围,增强市场的竞争度。在涉及互联网的服务时,可以从消费需求的角度来认定。例如从事中文的搜索服务的主要面向的还是中文用户,而中文用户最为集中的仍是中国范围,因此可以认定中国是相关地域市场的范围。

二、关于支配地位的认定

所谓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反垄断法》第18条规定了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所依据的因素,例如市场份额、竞争状况、财力、技术条件等。同时为了节约执法成本,《反垄断法》第19条规定了推定制度,如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因此,若原告选择适用该条款主张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则应当就经营者所占据的相关市场份额承担举证责任。实践中,原告诉讼能力相对较弱,往往很难举证充分证明被告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因此经常遭遇败诉。

例如,在百度案中,原告为证明京百度公司在相关市场的支配地位作出了很大努力,在一、二审期间提交大量证据,其中包括《中国证券报》相关文章、百度网站相关文章、www.eryi.org网站相关文章、“CNNIC发布中国搜索引擎市场广告主与用户行为研究报告”、北京正望咨询有限公司网站(www.iaskchina.cn)“2009年搜索引擎用户调查报告发布”、“2008年搜索引擎用户调查报告”等证据。但是法院最终认为,涉及市场份额这类专业性事实的证明问题,还是应当有相关的经济数据作基础的,因此没有采纳前述证据。最终原告因为不能证明百度公司占据中国搜索引擎市场的支配地位而败诉。

对此,有学者提出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因为仅靠个人,没有任何法律手段,想要取得垄断公司的证据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过分苛刻地对起诉者要求证据,就会导致反垄断维权难以启动或者难以有效开展的尴尬状况。[11]这一观点的提出与美国垄断诉讼中的证据开示规则密切联系。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6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对任何非特权的与任一当事人的请求或抗辩相关的事项获得信息披露,无论该事项是与要求信息披露的当事人提出的请求或抗辩有关,还是与任何其他当事人提出的请求或抗辩有关。第37条对于“不进行或不协助信息披露”的情形特别规定了制裁措施。[12]这一规则对于垄断民事案件中原、被告之间诉讼能力不平等的情况具有特别意义。在美国的相关司法实践中,即使原告没有掌握案件的实质材料,仍可以提起诉讼,并通过证据开示程序从被告那里获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当然,这一规则虽然对原告有利,但是对于被告而言,要提供相应的资料往往要付出高额的成本,同时由于垄断民事案件中涉及当事人的经营数据及其他相关商业秘密,因此规则中明确,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保护令。若原告违反,则直接驳回其相关的一项诉求;若被告违反,则直接判决原告诉讼请求成立。[13]

理论上,举证责任倒置是指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权利主张由否定其主张成立或否定其部分事实构成要件的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一种证明责任的分配形式。它是基于民法精神中的正义和公平而对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补充、变通和矫正。[14]我国现行民事证据规则中有关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基本上源于实体法的相关规定。在《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缺位的情况下,不宜在审判实践中直接采纳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关于反垄断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在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原则上仍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在原告提起垄断民事诉讼后,其应当就被告是否实施了垄断行为以及原告是否因此受到相应的损害负担举证责任。同时,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多涉及工业事故、环境污染等,它既强调一种社会责任的承担,也表明现代民法对于消费者或者弱势群体的一种关怀。然而《反垄断法》是通过保证一种良性的竞争秩序从而实现消费者利益的最大化,它反对的是垄断行为而非垄断地位,因此在证明被告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时候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将会给经营者增加沉重的负担,同时也不利于社会福利的增加。因此在我国反垄断法的司法实践中不宜施行举证责任倒置。

根据现行民事诉讼制度,“举证责任适当转移”可以作为一种方案解决原告举证困难的问题。举证责任转移是以适用法定举证责任不能公平合理地分配败诉风险为前提的。在依据一般的举证责任的情况下,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如果一味地坚持一般原则将导致不正义,在这种情形下,法官有必要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将一部分的举证责任转移到原来不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以纠正这种固定立法在司法实务操作上的偏失。[15]垄断案件属于新类型案件,反垄断法并未对垄断诉讼进行特殊的规定,完全依据民事诉讼现有的规则,恐怕将使得反垄断法所规定的私人诉讼制度落空。同时,关于市场份额的认定,涉及到一些计算方法和基础数据,特别是基础数据往往是企业的商业秘密,下游的经营者无从掌握,因此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将增加原告举证负担。因此应当特别考虑公平和举证能力。鉴此,虽然目前在审理垄断案件时无法突破《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的基本原则,但是可以适当结合举证能力、证据距离来分配举证责任,对于主张权利的当事人而言提出初步证据证明存在市场支配地位,然后将举证责任转移到被指控垄断的一方当事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并督促对方积极举证,促进反垄断法的有效执行。最高法院《关于垄断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中采纳了这一观点,在第9条中规定,受害人提供了证明被诉垄断行为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初步证据,被诉垄断行为人未予否认,或者虽予否认但未提交足以支持其否定主张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当事人可以申请专家证人出庭进行陈述,法官和当事人均可对其进行询问,同时双方当事人各自的专家证人均可接受质询。这一制度安排为在民事诉讼中解决专业问题方面的事实提供了途径。垄断案件中,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不仅涉及法律问题,往往还涉及到经济学、统计学等专业问题,如果完全由法官来对专业问题做出判断恐力不从心。“专家证人”规则对于审理垄断民事案件具有特殊意义。

“专家证人”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在美国的反垄断司法实践中发挥了显著作用。通常,各方当事人都会聘请专家作经济分析,经过审前多次论证后将相关报告提交法院,一般专家报告应当包括:开庭的意见、理由;用以支持其结论的文件、数据来源的说明;专家的资历;在过去4年内有无作证的记录;本案中获取的报酬。法官对于专家报告从证据层面上有两个要求,首先是具有可信性;其次是报告结论与本案的相关性。美国的DOGER案件中对于专家报告是否具有科学性、技术上是否有帮助的问题上作出了分析,它提出了3点需要考虑的因素具有相当的指导作用:所提理论是否在实践中验证过;方法结论有无被鉴定过;是否存在可知的错误率,以及是否存在具体的控制方法等。[16]涉及相关市场的范围、市场份额、市场经济链条等问题时大多会有经济学家参与,有时涉及产品技术特性分析时还会聘请技术专家进行说明。经济学家还会对市场竞争环境、因果关系等进行数据分析。双方当事人交换专家报告之后,专家会对其报告中引用的技术文件数据进行说明,并接受对方的质询。正因如此,反垄断诉讼在美国往往被称为是“专家之战”。我国的相关实践表明,垄断民事诉讼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对相关证据的审核不同于传统民事案件,因此对于涉及市场份额这类专业性事实的证明问题,应当适当引入专业证人进行经济分析,而不能仅凭简单的证据予以认定。最高法院《关于垄断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中也对此进行了规定,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具有经济学、行业知识等专业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然而随着新经济的发展,新经济产品和服务的技术越来越复杂,因此相关产业中的反垄断案件越发棘手。对于当事人未申请专家证人出庭的,法官也可依职权引入专家进行论证。如,法官可以让每一方当事人都指定一个专家,然后两个专家以这种方式共同指定第三个各方都同意的中立的专家,由法官指定其为法院委派的专家,以避免被任何一方误导。这样,由3名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可以协助法官解决案件涉及的专业问题。[17]这个类似于仲裁的程序对于解决垄断案件中的专业问题将会有所帮助。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认定被告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前提。虽然西方国家经过长期实践积累的丰富经验,值得我们研究、借鉴,然而由于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西方的经验并不能当然地适用我国国情,因此,如何既保证有效遏制垄断行为,又能促进我国市场良性发展、增加社会福利,将是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问题中面临的重要挑战。




注释:
[1]统计时间截至2010年12月。
[2]case number C 06-2057 JF(RS).
[3]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民终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
[4]即5%的测试标准,观察当被假定的垄断者将其产品价格提高5%时,消费者在一年内转向其他替代产品的可能性。
[5][匈]巴拉斯·帕沃格:“相关市场的界定”,在2009年1月“中欧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研讨会”的演讲。
[6]尚明:《对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规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2页。
[7]欧洲委员会竞争总司官员Lars先生在2009年1月“中欧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研讨会”的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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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大型装置生产准备及试车工作规定

化工部


化学工业大型装置生产准备及试车工作规定

1988年5月3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生产准备及试车工作是基本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确保化工试车一次成功,并能安全、持续、稳定生产,尽快达到设计能力,发挥投资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准备的主要内容是搞好人员组织、技术、全员培训、安全、物资及外部条件、管理等六个方面的准备。生产准备工作贯穿于基本建设的全过程,是工厂建设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基础工作,心须从基本建设一开始就把这项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早抓、早落实,为确保化工试车一次成功创造条件,投产后长周期正常生产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三条 试车工作是对建设项目的设计、设备制造、施工质量和生产准备工作的全面考核,必须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保证项项工程质量优良,不留隐患;主体工程与配套工程同时建成,不留尾巴;试车操作准确无误,不出事故,应做到单机试车要早,全系统联动试车要全,化工投料要稳。在试车中,要坚持应遵循的程序一步也不能减少,应该达到的标准一点也不能降低,应争取的时间一分钟也不能放过的原则,要加强对试车工作的领导,设计、施工、生产单位要密切邺合,确保化工投料试车最佳方案的实现和投料试车的一次成功,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第二章 生产准备工作
第一节 人员组织准备
第四条 建设项目在批准开工之前,应选择具有生产建设经验的、懂技术业务的领导人员,组建一个能够坚定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符合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要求的生产领导班子,以适应现代化工厂生产建设的需要。
生产领导班子中至少有1名主要成员从建设开始就参加建厂的领导(主管生产准备),保证工程建设和生产准备的连续性。
建设单位从基本建设一开始就应设立生产准备机构,负责抓好各项生产准备工作。
第五条 根据设计要求和改革精神建立适应生产装置特点的工厂管理体制,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管理机构。管理机构和生产指挥系统要逐步充实、完善,以适应各阶段工作需要。对引进装置,其外事机构要配备业务能力强的专业人员,以利掌握外事主动权。
第六条 切实抓好生产队伍的组建工作。按设计定员和岗位技术标准从同类型老厂中选调或聘用一部分有组织管理经验的干部和有实际操作经验的专业对口的技术人员、工人为骨干。生产技术骨干要在工厂筹建时进厂,参加技术谈判、设计审查、施工监督和生产准备工作。操作工、维修工主要应从中技毕业生和高中毕业生中招收,经过考试择优录取。主要岗位的操作、维修人员,要在工厂安装竣工前1年半至2年按人员配备计划进厂。
第七条 实行厂长目标责任制,厂长对工厂从筹建到工程全部交工验收的全过程负责。
第二节 技 术 准 备
第八第 技术准备的任务是使生产人员掌握所有生产装置的技术,主要应在工艺操作、工艺控制(仪表联锁及分析),设备维护使用、安全等四个方面下功夫,达到能独立指导和处理各种技术问题的要求。从生产准备一开始,就必须把技术系统建立起来。
第九条 技术准备的四项工作内容。
1.配备技术骨干,建立技术责任制。
工厂要及早配备工艺、仪表、电气、机械、分析等方面的专业技术骨干,并签订责任书,坚持一贯制,对本专业的技术准备工作负责到底。
2.参加设计会审、完善工艺及工程设计。
生产人员在熟悉掌握生产工艺的同时,要重视工程技术,熟悉有关的标准规范,及时发现设计、安装中的问题,配合设计、施工部门完善设计施工。
3.编制各种技术规程、开车方案和资料。
根据设计文件,结合现场实际,参照国内外有关技术资料,工厂应编制以下重要规程和方案。
(1)公用工程运行规程,包括锅炉、供排水、循环水、脱盐水、电、仪表、气等。
(2)生产装置的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从自控仪表角度来写、应附仪表控制回路及联锁信号系统逻辑图)。
(3)大机组运行规程,包括大压缩机、大泵及相配套的透平、油系统、真空系统等。
(4)工厂安全技术规程及各装置、各岗位安全操作要点。
(5)分析规程,包括化学分析和器械分析。
(6)机械设备维修及检修规程,包括备机管理。
(7)电气设备维护检修规程,包括信号、联锁运行及维护。
(8)自控仪表、联锁维护检修规程。
(9)各种开车方案,包括设备清洗、管道清洗、吹扫、单机试车、联动试车、气密性试验、置换、触煤装填、烘炉、化工投料试车等。
(10)紧急事故处理方案。
4.技术规程和开车方案,应组织有关专家讨论,须经总工程师审核心,厂长批准。
第三节 全 员 培 训
第十条 全员培训要求全厂领导干部、专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至每个职工(尤其是分析、化验和机、电、仪修理专业人员)都必须经过专业训练,考试合格才能任职或上岗,这是生产准备工作的中心环节。
第十一条 全员培训的目标是从抓思想建设、队伍素质入手,培养一支能满足一次试车成功的过硬队伍。在培训中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要着眼于队伍训练,练思想、练技术、练作风,若练一次开车成功的本领,掌握工艺操作、掌握工艺控制、掌握设备维护使用、掌握安全。对设备要做到“四懂三会”,即懂结构、懂原量、懂性能、懂用途,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
第十二条 在全员培训的同时,对生产指挥人员及生产技术骨干应重点培训。生产调度人员、车间主任、专职工程师、中控值班长等主要技术骨干应进行“全流程培训”,建立系统观念,加强系统管理。机、电、仪修,分析、化验等特殊工种培训周期长,难度大,这些人员应早进厂,早培训,并应参加设备检验、安装调试,掌握维修、分析化验技术。
第十三条 强化培训,保证培训质量。在建设阶段,工厂要集中精力抓好人员培训工作,应根据建设工期,制订培训计划,保证培训时间,保证培训质量。
第十四条 要抓好全过程培训。全过过程培训包括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化工基础知识和工艺理论学习阶段约3至6个月。
第二阶段是实习阶段,约6至18个月。重点放在熟悉和掌握对口岗位工艺流程、工艺操作、工艺过程控制和设备性能。实习培训工作实行“六定二包一顶”,即定带队人、定培训点、定培训人员、定时间、定任力、定期考核;培训单位包教,培训人员包会;在师傅监护下顶岗操作。
第三阶段是现场练兵阶段,约3至6个月。现场练兵要按照工艺流程、开车方案等要求一项一项进行练兵,一人练兵多人挑毛病,按假想事故来练,抓住重点和簿弱环节反复练,通过现场练兵提高指挥能力,熟悉现场,熟悉工艺,熟悉控制,熟悉设备,熟悉规章制度,熟悉前后左右岗位联系。
第四阶段是参加化工投料前的各项试车,进行实际操作培训阶段。参加管线核对、吹扫、气密试验、电气仪表的安装调试及试车等工作,是掊训工作的重要阶段。生产操作人员在外培的基础,结合施工现场学习练兵,熟悉各种介质的管线走向、阀门位置,熟悉控制室仪表布置、控制方法及控制回路和联锁系统等。
经过以上四个阶段的全过程培训之后操作人员能掌握开停车,正常操作,事故处理等全过程;机、电、仪修人员能掌握设备检修,安装调度的全过程。
第十五第 严格考核制度,促进培训工作。在上岗前,车间主任、调度人员由厂长主考任职;专职工程师由厂技术部门主考任职;值班长、岗位操作工、维修、分析化验工由车间主任会同安全部门主考,经考试合格后颁发安全操作证方能上岗。
第十六条 全面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在职工队伍技术培训的同时,还必须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在培训的全过程中必须坚持从严要求,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全面提高队伍的素质,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作风过硬,技术业务精,管理水平高,能适应现代化建设的职工队伍。
第四节 安 全 准 备
第十七条 大型化工装置的安全工作是一个复杂的技术和管理工作。对安全试车及安全生产必须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安全准备。
安全准备要着重从工厂生产装置的实际出发,研究其危险性的来源及特点。在安全准备工作中,要认真贯彻以下三条原则:
1.积极推行全员预防性管理,采取有效的预防性措施;
2.实行早期隐患检测,做到早期发现和早期处理;
3.搞好人身安全,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提高设备的可靠性。
第十八条 在充分收集国内外有关安全的资料和案例的基础上,应编制以下的安全技术规程和资料:
(1)国内外同类化工装置事故实例汇编;
(2)工厂防火指面,即每种物质的详细预防措施,如运输、贮存、生产使用的注意事项,泄漏时的处理方法,灭火,急救等;
(3)全厂及各车间的安全操作技术规程;
(4)安全、消防设施使用维护管理规程和全厂消防设施分布及使用资料。
第十九条 化工投料前必须具备以下的安全条件(简称安全二十条)。
(1)所有设备、管道、阀门、电气、仪表等必须经过严格的质量检查,确保设备、管件、村料、制造安装质量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满足工艺要求。
(2)设备、管道水压强度试验合格。
(3)系统气密试验和泄漏量符合规范标准。
(4)安全阀调试动作在3次以上,确保起跳灵敏,并要核对相应工艺装置的压力,试后应有安全部门铅封。防爆板、阻火器、呼吸阀、水封、分子封、真空破环器等必须符合工艺要求,安装质量优良。
(5)工艺各报警联锁系统调试合乎要求,并应经静态调试3次以上,确定动作无误好用。
(6)自控仪表(温度、压力、流量液位、分析)经过调试灵敏好用;就地安装的表计,应有最高、最低极限标志。
(7)高压消防水泵房、消防水池、泡沫装置、水幕、自动消防、消防通讯报警、可燃气体探测仪等等,都应经过安全消防部门与生产单位共同进行实际试验,证明好用。要配备足够消灭初期火灾所需数量的来火器。
(8)防雷、防静电设施和所有设备、管架的接地线要安装完善,测试合格。
(9)电话、信号灯、报话机、鸣笛、嗽叭等安全通讯系统,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好用。
(10)通风换气设备良好,达到设计的换气次数。
(11)凡设计要求防爆的电气设备和照明灯具均应符合防爆标准,不经批准,不得使用临时电线和灯具。
(12)安全防护设施、走梯、护栏、安全罩要坚固齐全,现场洗眼与淋浴器要保证四季畅通好用。
(13)沟坑、阴井盖板齐全完整,楼板穿孔处要有盖板,地面平整无障碍,道路编号清晰而且畅通无阻。
(14)装置区内清扫完毕,不准堆放杂物,尤其是易燃物品,对日常使用的油品和化学药品要堆放在安全部门指定的地点。
(15)生产指挥人员、操作人员经技术考核、安全考核合格,方准任职上岗。
(16)各种规章制度齐备,人人有章可循。
(17)设备标志、管线流向标志齐全,厂区消火栓、地下电缆沟、交通禁令、安全井等标志齐全醒目。
(18)开车必各的工器具及劳保用品齐全,并筌 合防爆防火要求。
(19)建立健全群众性安全、消防、救护组织,并经过训练,能够掌握灭火救护本领,都有明确的责任分工,做到平时有责守,急时能用上,临危不乱。
(20)紧急救护器具齐全,包括防毒面具、氧气呼吸器、安全带、担架、急救箱等,并且大家都会使用。
第二十条 建立一个健全有效的安全管理系统。
建立厂和车间两级安全组织,配好称职的安全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各级安全员。安全管理系统的主要职能如下。
(1)把安全工作纳入各种技术管理规程,使安全工作制度化、经常化、科学化。
(2)落实从厂到安全员的各级人员安全负责制和安全消防设施的责任制。定期进行学习训练,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搞好自身水平建设。
(3)不断反复地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遵章守纪保安全的教育。
(4)监督检查各种安全规程和责任制的执行,预防可能产生的各种事故,把教育、监督、预防密切结合起来。
(5)要确保机、电、仪等设备的安全可靠性,排除一些潜在的不安全因素。
严格按照受压容器规程及各种有关规程办事,确保安装试车每一环节的质量,达到设备台台完好。
第二十一条 要对每一套装置进行分析研究,明确各个部位可能发生危险的因素和危险的区域等级,编制厂、车间两级事故处理方案,在事故预想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种可能,制定各种相应措施。
要把防泄漏、防明火、防静电、防雷击、防电器火花、防冻裂、防残氧、防窒息、防震动、防违章、防误操作,作为执行安全预防方针的主要内容。操作工、检修工、电气仪表人员和安全员的巡回,要按时点检,以期实现早期发现,早期处理隐患。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消防系统,严格训练专职和义务消防人员,制订灭火方案,并按此进行训练。要不定期地搞假火情演习,以培养和检查消防人员的责任心和业务水平。
第二十三条 订真进行安全检查。在试车前必须按照“安全二十条”进行反复的安全检查,做到隐患不消除不能开车,事故处理方案不落实不能开车,安全部门不确认不能开车。
第五节 物资及外部条件准备
第二十四条 要指定专职人员,根据设计要求,掌握试车所需原料、燃料、化学药品、润滑油脂的品种、规格、数量、技术标准、包装形式、贮运条件,落实供货渠道,签订供货合同。根据需要提出剖析研制要求。进厂的化工原料及其他物资根据其特点要有妥善的贮存保管措施,避免损坏、丢失和变质。
第二十五条 落实备品备件的供应渠道,做好备品备件的测绘、制造工作。工厂在接到施工图设计后,即应组织人力编制设备的备品配件清册,凡设备制造厂不供应的设备零部件,应组织力量进行测绘、试制,以保证试车的需要。
进厂的备品配件、材料(包括焊条)以及专用工具应设专人保管不得随意挪用、损坏、丢失。
第二十六条 机、电、仪修车间在全系统联动试车前建成,配套成龙,形成生产能力,以便为试车服务。自行制造的备件应尽早研究试制。
第六节 管 理 准 备
第二十七第 根据装置的特点,制定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科学管理制度,在全厂开始单机试车前经厂领导批准后,印发给有关人员学习熟悉,在试车中严格执行。各职能科室都要订出各自为生产服务,为基层服务的职责范围;科、室和车间负责人,各级职能人员,都要制定出责任制。辅助车间要制定为工艺服务的相应责任制,操作、机、电、仪修、分析工都要制定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八条 为搞好管理,确保试车一次成功,应制定以下基本规定:
(1)关于公用工程加强管理的规定;
(2)关于各种管线管理范围划分的规定;
(3)关于设备维护检修及备机管理的规定;
(4)关于仪表及联锁管理的规定;
(5)关于循环水管理的规定;
(6)关于安全文明生产车间标准的规定;
(7)关于严格执行各种岗位责任制的规定;
(8)关于试车指挥问题的规定;
(9)关于严格执行化工投料试车期间安全规则的规定;
(10)关于试车期间盲板管理的规定;
(11)关于试车期间维护检修的规定;
(12)关于试车期间有关管线运行及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三章 化工投料前的准备和试车
第一节 工程扫尾
第二十九条 工程扫尾试车阶段,工作琐碎、细致复杂、要求严、难度大,建设指挥部或工程总承包单位要严密组织设计、施工、生产单位,统筹安排,以保证扫尾试车的质量和进度,杜绝不顾条件的简易试车和投产。
施工单位要严格履行合同(合同中应有明确的试车责任制和奖惩办法),明确扫尾试车阶段的经济责任,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对工程负责到底,主动为生产服务的思想,按试车统筹控制计划的要求,完成工程扫尾和试车任务。
设计单位应根据不同的承包方式,提供有关技术文件、提供开车指导和技术服务,并对建筑、安装工程,按设计要求进行核心对,对设计进行全面的复查。
生产单位要组织生产人员早上岗,主动配合施工单位搞好工程扫尾、“三查四定”(三查即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及隐患、查未完工程量;四定即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定任务,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限期完成)、单机试车和联动试车,及早发现问题提出问题。
第三十条 从工程安装过渡到扫尾试车,具有不同性质的工作特点。建设指挥部或总承包单位要根据试车阶段的划分,及时调整和加强扫尾试车工作的领导。组织扫尾试车领导班子,按照统一的试车统筹控制计划,安排好扫尾试车工作,实施试车方案,检查试车进度,负责解决试车中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工程扫尾是工程即将竣工建成十分重要的标志,是缩短建设周期,早日投产的关键环节,要高标准、严要求,抓早、抓紧、抓狠。按统一的试车统筹控制计划,安排工程扫尾进度,满足试车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工程即将竣工前,要进行设计、施工质量大检查,组织施工、设计、生产单位,充分发动群众,按专业、分工号开展“三查四定”。“三查四定”检查又可分为三个阶段进行,即单机试车之前,全系统联动试车之前,化工投料试车之前。检查的方法是以自检为主,在自检基础上由建设指挥部或总承包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生产单位联合检查,共同确认签字,对查出来的问题要指定专人负责限期完成。
第三十二条 抓紧进行资料审查及中间验收工作。
中间交接资料应保证质量,完整准确,达到规范要求。经资料审查、扫尾试车合格后应办理中间验收交接手续,明确双方责任,或按承包合同规定内容办理。工程资料的审查及中间验收(交接)是全面检查工程质量,促进扫尾试车,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重要程序,必须认真对待。
第二节 机 械 试 车
第三十三条 生产装置的机械试车,一般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单机试车(即单台传动设备及辅助设备局部联动或单元联动试车);第二阶段为全系统联动试车(即假物料试车)。
第三十四条 大型化工装置的机械试车应坚持如下原则。
1.公用工程系统要坚持早竣工、早试车、早稳定的试车原则,为主体装置提早单机试车创造条件,为化工投料试车一次成功提供可靠保证。
2.单机试车要早,达不到标准,必须反复试车和处理。不允许把问题带到全系统联动试车阶段。
3.全系统联动试车(即假物料试车)要“全”,时间要有充分保证。要做到全面暴露问题,消除隐患,为化工投料一次成功做好充分准备。
机械试车两上阶段的责任分工,应根据不同的承包方式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五条 编制切实可行的总体试车方案。总体试车方案的核心是编制一个试车统筹控制计划(网络图),搞好各项工作的衔接,指导工程扫尾和试车工作。建设指挥部或工程总承包单位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设计、施工、生产单位应按照试车程序组织工程扫尾和试车工作,确保试车统筹控制,计划正点完成。
总体试车方案,由建设指挥部或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生产单位,参照《编制大、中型建设项目后期总体试车方案的方法》制定。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总体试车方案,应在工厂接受水、电前3个月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对于引进装置,各阶段的试车方案除经领导批准外,还应经过外商现场技术人员书面确认之后方可执行。
试车方案应包括的内容:
1.试车目的;
2.试车组织、试车负责人及参加试车的人员;
3.试车必须具备的条件;
4.试车所需准备工作及检查内容的目录;
5.试车所需外部协作条件及临时设施的方案;
6.试车所需原料、燃料,化学药品和水、电、汽、气、备品备件等物资清单;
7.试车工艺条件及控制指标;
8.试车程序和进度表;
9.开、停车及紧急事故处理的程序与要求;
10.试车费用预算。
第三十六条 单机试车应具备下列条件:
1.单机传动设备(包括辅助设备)经过详细检查,润滑、密封油系统已完工,油循环达到合格要求;施工记录等技术资料符合要求,经“三查四定”检查已确认,存在问题已消除(引进装置要经过现场外籍专家确认);
2.单机试车有关配管已全部完成;
3.试车有关的管道吹扫、清洗、试压合格;
4.试车设备供电条件已具备,电器绝缘试验已完成;
5.试车设备周围现场达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6.试车方案和有关操作规程已审批和公布;
7.试车小组已经成立,试车专职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已经确定;
8.试车记录表格已准备齐全。
第三十七条 装置安装竣工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1.配管工程全部完成(包括保温伴管);
2.仪表一次调试全部完成;
3.电器设备绝缘试验完成,并具备供电条件;
4.凡有条件进行单机试运的转动设备,已经试车合格;
5.管道的吹扫、化学清洗工作结束;
6.设备及管道经过水压试验及系统气密试验合格;
7.充填物充装合格;
8.分析化验室已交付生产使用;
9.保温及油漆工作大部分完成;
10.界区内上下水道、道路竖向整平、照明及通讯工程已完成;
11.现场达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12.施工记录资料齐全准确;
13.工程质量符合要求,不合格的工程已经返修合格。
第三十八条 全系统联动试车前要进行全面地工程质量和生产准备工作大检查。由上级领导部门组织各方面有经验的专家对工程质量、设计质量、设备制造质量和相互的适应性;对生产领导班子、管理体制和有关生产准备四个方面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查出不适应试车工作的一切问题,提出解决措施,限期完成,为化工投料试车一次成功做好充分准备。
第三十九条 全系统联动试车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已建立岗位责任制;
2.专职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已经确定,并考试合格;
3.公用工程系统已稳定运行,能满足全系统联动试车条件;
4.试车方案和有关操作规程已经公布;
5.各项工艺指标业经生产管理部门批准公布,操作人员人手一册;
6.生产记录报表已经准备齐全,印发到岗位;
7.仪表联锁、报警的整定值已经批准公布,操作人员人手一册。

第四章 化工投料试车
第四十条 化工投料试车是指一个化工生产装置或一个辅助生产装置,完成单机、联动试车,工程全部竣工,从投入物料开始后的试车。化工投料试车要稳,其基本方针是:稳扎稳打,步骤分明,走上步看下步,不断总结经验,稳步前进。化工投料试车一次成功的标准是:从生产原料投入装置到产出合格的最终产品全过程,试车不中断,不发生重大事故,一次出合格产品,实现试车最佳方案,经过一定时间的运行调整达到各项设计(合同)指标。
第四十一条 化工投料应具备以下条件(简称投料三十条)。
(1)所有装置及配套工程,按设计(包括设计变更)全部施工完毕,经过逐台设备、逐条管线按序号检查核对材质、壁厚、法兰、垫片、螺栓、各种阀门、管件、阀门方向及位置、检测点取样点、伴管、导淋、操作平台等,工程质量符合要求,不合格的已经返工合格。
(2)施工记录资料齐全准确。
(3)全部工艺管道和设备都已经过强度试验合格,设备和管道的吹扫和清洗工作已经结束。
(4)设备、管道均已经过气密试验,且确认合格。
(5)所的转动设备按规定经过详细检查,单体试车和联动试车合乎要求,可供正常运转。
(6)凡需充填的触媒、填料、干燥剂、助剂的设备,其装填工作均已完成。
(7)各种工业炉的烘炉工业已经结束。
(8)各种需要在投料前进行的酸洗、钝化、脱脂、煮炉、预干燥、预活化、预硫化等工作,均已完成。
(9)有条件进行的水试车、假物料试车、实物试车已顺利通过,暴露的问题已解决。
(10)循环水系统预膜工作已经完成,正处于冷态保膜运行之中,各项指标合乎要求。
(11)自控仪表调试全部完成,报警及联锁的整定值经静态调试已准确好用,自动分析仪表的样气已配制待用。
(12)所有电气设备的继电调整和绝缘试验已经完成,具备正常投运条件。
(13)公用工程的水、电、汽、仪表空气、工厂空气、事故氮等已能按设计值保证供应。
(14)所有化验分析设施、标准液制备等已备妥待用。
(15)全厂所有的安全消防设施,包括安全网、安全罩、盲板、防爆板、避雷及静电设施、防毒、防尘、事故急救设施、消火栓、可燃气体监测仪、火灾报警系统等都已安装完毕,经检查试验合格,并有专人负责。
(16)贮运系统(装船装车栈台)经检验已无问题,燃料、原料贮罐及中间罐区业经清扫,具备贮存能力,有关计量仪器已经标定可供使用。
(17)化工原材料、燃料及辅助化工原料、润滑油脂等已备齐,质量符合设计要求,且已运至指定地点。
(18)设备、管线的中温和防腐工作已经完成并要对设备、管道、阀门、电气、仪表等均用汉字或代号将位号、名称、介质、流向标记完毕。
(19)生产指挥系统的通讯,装置内部的通讯设施已能供正常使用。
(20)机电仪三修设施都已完工并投入使用,有关部门已组成强有力的检修保镖队。
(21)各车间的生活、卫生设施已能交付使用。
(22)工艺规程、安全规程、分析规程、设备维修规程、岗位操作法及试车方案等技术资料已经齐备,并批准颁发。
(23)各级试车指挥组织已经建立,操作人员业已配备,职责分明,且都已经过培训,掌握了操作技能,达到了“四懂三会”,已考试合格。
(24)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制度已经建立,各种挂图、挂表齐全。
(25)原始记录和试车专用表格、考核用记录等均已准备齐全。
(26)易损易耗的备品配件,专用工器具准备齐全。
(27)对排放的三废都有处理办法或已合理解决。
(28)各类人员都已经认真学习厂颁安全规程,经过安全教育,考试合格。
(29)经过专业及综合性的投料前大检查,确认各生产装置间已具备衔接条件,各种生产准备工作已经结束。
(30)厂区内道路、场地竖向整平业已完成。
第四十二条 为化工投料试车一次成功,应做到精心指挥、精心管理、精心组织、精心操作。
1.精心指挥,组成强有力的试车指挥系统。厂、车间两级均要建立开车指挥组织,指挥组织要明确职责,授以权力,指挥应做到准确、及时、有预见。建立健全高度集中统一的生产指挥系统。厂生产总调度室是全厂实行日常指挥的中心,水调、电调、运输调度,各车间控制室应在生产总调的统一指挥下,构成日常生产指近调度网。试车期间,由厂生产总调负责指挥,确保公用工程及外部条件。车间内部的指挥一律由车间负责,实行专职工程师对试车进行指挥,实行技术和指挥的统一。机、电、仪、分析服从生产车间统一安排,并要主动配合,要根据本厂实际情况,编制具体的指挥原则要点,并公布执行。
2.精心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3.精心组织,反复进行化工投料前的检查和最终确认。
检查分为专业检查、三级检查和综合检查。
专业检查:由科室按专业系统组织检查;
三级检查:厂、车间、操作岗位的检查;
综合检查:由生产、设计、施工等单位的有关同志组成综合小组进行检查。
检查时以专业检查为主,以岗位和车间自检为主,最终经综合检查确认。把经反复多次检查发现的问题消灭在投料之前。检查时主管领导必须参加,做到心中有数,对存在问题作出决策。
检查时要严格按照“投料三十条”和“安全二十条”进行,不具备条件不得投料。
4.精心操作,严格按步骤投料试车。
试车期间,对各项工作要做到程序必须遵守;工作必须稳妥;组织必须严密;要求必须严格;措施必须可靠;指挥必须正确。同时要做到条件不具备不开车;程序不明不开车;指挥不在场不开车;指挥违章不开车;出了问题不查清楚不开车;有了问题不解决不开车。
试车中应精心操作一切从严;执行岗位责任制要严;执行各项工艺指标要严;取全、取准第一性资料要严;仪表控制、分折结果要严;水质管理要严;油系统管理要严;对材料、燃料、化学药品的质量要严;执行各项安全技术规定要严;对防冻措施要求要严;备品配件的材质和规格要严;设备的使用维护和检修要求要严;按程序办事的要求要严。
在整个试车过程中,还要对重点部位严加控制,加强巡回检查,及早发现问题,并应实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的双人操作监护制来确保安全。
对联锁及安全装置不得任意拆除或切除,整定值不得任意修改。事故发电机、不间断电源要定期试验,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第四十三条 化工投料试车前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要组织精干的保镖队。保镖队要工种齐全、工具配套。在现场要有值班负责人,建立24小时保镖队值班制度,负责巡回检查,搞好设备维护保养,预先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到跟踪保镖。

第五章 生产考核
第四十四条 生产考核就是对经过化工投料试车后的装置的生产能力、工艺指标、消耗指标、产品质量、设备性能、自控水平、经济效益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进行全面考核。生产考核应包括对配套的公用工程和辅助装置的能力进行全面鉴定。
第四十五条 对引进装置的生产考核,要根据合同规定进行。生产考核不仅是对外商所设计和提供的装置在技术经济指标和生产能力方面进行一次最终的全面检查,同时也是对工程质量、生产操作水平、队伍思想作风等方面的综合检查。国内装置同样要进行生产考核,未经生产考核的装置不得向国家交工验收。
第四十六条 做好考核前的准备工作。
1.建立厂、车间两级考核组织。
2.认真研究和熟悉设计部门或外商提供的生产考核资料;
3.发动职工查找可能影响考核正常进行的隐患和问题;
4.考核所需的全部计量仪表要会同设计部门或外商调试正确,共同确认。
5.编制考核方案和记录报表。
第四十七条 考核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满负荷生产条件下暴露出来的问题已经消除,化工装置生产已处稳定;
2.全部自控仪表和联锁投入使用;
3.备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4.分析方法正确,数据取全;
5.原料、燃料供应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6.化工原料、润滑油脂、易损部件有一定数量的储备;
7.产品包装合格,运输畅通无阻;
8.和设计部门或外商制定出考核办法。
第四十八条 考核后的鉴定
考核时间一般规定为满负荷连续生产3至5天,引进装置可按合同规定。
考核结果应保证产品的质量、数量、单耗、产品成本、主要工艺指标、自控投用率、机电设备完好率、三废处理效果等符合设计要求。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或扩建的化学工业大型装置,中小型项目亦须按此参照执行。全部内容要根据项目承包合同所划分的责任范围认真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化学工业部以〔80〕化基字第508号文发布的《化学工业大型装置生产准备及试车工作制度(试行)》同时废止。由化学工业部基建局负责解释。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发〔2009〕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黄冈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7月1日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黄冈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城镇职工的合法权益,均衡用人单位间相关费用负担,促进妇女平等就业,保障城镇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统称为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各为一个统筹单位。黄冈市城区的市直和中央、省属单位参加市本级统筹;区属和中央、省属单位在黄州区的独立分支机构参加黄州区统筹;私营企业和隶属关系不明确的单位,由参保单位自主选择参加市本级或黄州区统筹。在各县、市和龙感湖管理区的单位,参加当地统筹。
  第四条 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县(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其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财政、地税、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及工会、妇联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与生育保险相关的工作。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统一筹集。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资金构成:
  1、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2、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3、生育保险费延迟缴纳的滞纳金;
  4、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 用人单位以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核定),缴费率为0.7%;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全额缴纳,不得减免。
  第八条 生育保险缴费费率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批后公布施行。
  第九条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本实施办法实施日、新设立的单位应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登记。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基金财务和会计管理办法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以下渠道列支:
  1、国家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纳入财政预算,在单位综合财政预算中列支;
  2、财政差额补助的事业单位按比例纳入财政预算,差额部分在单位自备资金中列支;
  3、非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单位自备资金中列支;
  4、企业在税前列支。
  第十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全年生育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经办机构应当为参保单位和职工建立缴费纪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生育保险费征收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参加生育保险并足额缴费后,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
  1、生育津贴;
  2、生育医疗费用;
  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
  4、护理假津贴;
  5、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职工生育或流(引)产享受下列规定生育保险津贴和护理假津贴。职工生育津贴和配偶护理假津贴按日计算,日支付标准按生育本人生产或流(引)产上月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缴费基数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计算。
  1、正常生育的,享受90天产假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产假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的生育津贴;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30天产假的生育津贴。
  2、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30天产假的生育津贴;妊娠满12周至不满28周流(引)产的,享受45天产假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享受90天产假的生育津贴。
  3、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生育女职工的男配偶,享受10天的护理假津贴。
第十九条 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支付:
  1、生育医疗费包括怀孕、生育和流(引)产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
  2、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绝育及复通手术、引(流)产手术的医疗费用。
  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伴有并发症、合并症治疗的,其增加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未同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应享受医疗保险的部分。
  第二十条 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并根据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和医疗服务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相关费用:
  1、不符合国家、省和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的;
  2、不符合本市生育保险就医管理规定的;
  3、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的;
  4、应当在其他保险或者其他赔付责任范围(如兼有人身伤害、交通事故等致害方)支付的;
  5、自行购买避孕药、避孕工具等的;
  6、诊治不孕症和胚胎移植的;
  7、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发生的;
  8、因医疗事故发生的相关费用;
  9、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
  10、国家、省、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后失业的,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仍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四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的定点服务资格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一次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职工可选择一所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可选择一所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计划生育手术。职工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一经确定,一般一年内不予变更。
第二十五条 在职工被诊断怀孕,完成首次产检后,用人单位或职工应当持职工《居民身份证》、《生育证》等相关材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领填《黄冈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手册〉》。
  第二十六条 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住院治疗的,应当持定点医疗机构诊断书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出院时,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协议结算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费用。职工个人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职工在本地非定点医疗机构和外地医疗机构紧急分娩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或经审批转到外地医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职工本人垫付,再报送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费用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报销。
  第二十八条 生育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为职工提供医疗服务,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定点医疗机构在政策规定和服务协议以外使用的药物、诊疗和超标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或按其与就医职工的约定由职工个人承担。生育保险基金不承担这部分费用。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生育和流(引)产后30日以内,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填报《黄冈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办理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领取手续。
  如果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发给了工资且高于或等于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生育津贴,则经办机构支付的津贴由用人单位领取并作单位收入;如果用人单位发给的工资低于经办机构支付的生育津贴标准,则差额部分应由用人单位补齐,生育津贴由单位领取并作单位收入;如果用人单位未发给工资,则用人单位领取的生育津贴应全额支付给生育女职工。男职工的护理假津贴可由男职工单位办理领取手续,也可由女职工用人单位一并代为领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导致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职工应享受生育保险的全部费用。若男方单位未参保,仅女方单位参保,则男职工护理假津贴由男方用人单位承担,女职工的生育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若女职工单位未参保,仅男方单位参保,则女职工的生育待遇全部由本单位支付,男职工的护理假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 如因用人单位瞒报、少报缴费基数造成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低于按职工上年度日平均工资计算应得待遇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补发减少的部分。
  第三十三条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或生育医疗服务协议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责令其改正;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依法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解除、终止服务协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取消其生育保险定点服务资格。
  第三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依法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参加生育保险并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对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持有异议,或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生育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县、市、区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从印发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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