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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诉讼维权的理性分析/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8:25:52  浏览:86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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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诉讼维权的理性分析

王瑜


  华旗资讯与海尔公司的“爱国者”商标之争,华旗资讯与深圳朗科的专利大战,葡萄酒行业“解百纳”商标的纷争……这些案件的主角都是国内大名鼎鼎的企业,行业的翘楚,这些案件涉及的商标都是民众极为熟识的,而相关专利产品也为大众喜爱,因而这些案件极容易引起公众的关注。作为知识产权从业人员在关注这些案件的同时,一直在思考:这些企业为什么要打这些官司?他们的诉讼策略是不是经过周密的考量?
  华旗资讯与海尔公司发生“爱国者”商标争议之前与深圳朗科的专利大战打得如火如荼,誓言要抗争到底,最终双方在二审中握手言和,这次华旗资讯与海尔公司的商标争议也是在二审和解。华旗资讯与朗科握手言和,和海尔和解都是有最终的考量,为什么有了在专利诉讼的言和经历,还要再次在商标争议中不依不饶呢?我们再来看“解百纳”商标大战更令人匪夷所思,大战以长城、王朝为代表的几家大红酒企业联盟为一方,另一方只有张裕在孤军应战。大战由张裕无意中发起,将一个业内认为是通用名称“解百纳”注册为商标,由此引起我国葡萄酒行业商标大战,这场商标大战持续了8年,却从终点回到起点,案件本身还没有分出输赢来。各方除了耗费大量的诉讼费用、时间精力外有什么收获?中国有句古话:“不到黄河心不死”,现代的企业经营已经筹划得相当精细,不应再有这样的鲁莽和固执。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赔偿计算方式,大多数知识产权侵权诉讼都是“负和博弈”,胜诉获得的赔偿甚至难以支付律师费。比“负和博弈”更让人难堪的是“美元拍卖博弈”被称之为疯狂的傻瓜游戏,“美元拍卖博弈”与常规拍卖不同的是出价第二者不能获得拍卖品,但是也要按其出价支付费用,于是谁都不愿意成为出价第二的傻瓜,博弈各方由此陷入疯狂。“解百纳”商标之争难道不就是个疯狂的“美元拍卖博弈”?各方都不想成为出价第二的傻瓜,于是战争从商标局到商评委,到一审法院再到二审法院,又回到商评委,从法律争议延伸到市场竞争,,到目前为止哪方都没有得到这一美元,但是各方的花费却远远超出这一美元。
  在实践中有个意思的现象:中国的企业家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容易陷入情绪的亢奋中,侵权者说我哪里侵权?被侵权者说实在太可恨,侵权还不承认,打一定要打到底,请最好的律师,不惜一切代价。最好的律师业意味着很高的收费,最好的律师当然有很好的头脑,民间俗语说“屁股决定脑袋”,律师作为企业的代理人,只能根据企业的委托追求个案胜诉的结果,或者最大限度减小败诉的责任,因此不能也不会超脱案件本身从企业根本利益角度理性审视案件本身。案件持久的纷争,企业家的激愤得到了舒缓,但是大量消耗了诉讼费用,为了一时的情绪陷入知识产权纷争中说明我国的企业家太不成熟。当深圳朗科在与华旗资讯的专利大战中获得胜诉的判决,以为大获全胜,准备北上进京大造舆论时,整个行业的产品应声而落,胜诉者朗科也不能幸免,得之东墙失之西隅,胜诉带来精神上的愉悦远远不及市场上的损失令人心痛。最终“商人”的理性战胜“平常人”情感,花旗资讯与朗科与海尔都在二审中握手言和。但是张裕与长城似乎还没有听到和解的信息。
  以上著名企业为例,只是告诫企业遇到知识产权诉讼问题首先要算算经济账,不要让一时情感的冲动蒙蔽理性的思考。

作者:王律师
电话:010-51662214,电邮:51662214@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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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公民兵役证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公民兵役证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

《贵州省公民兵役证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5月3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陈士能
一九九六年五月九日

第一条 为完善兵役工作制度,保证征兵任务完成,根据《贵州省征兵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在本省的公民。
第三条 依法进行兵役登记,领取和使用公民兵役证,是适龄男性公民应尽的兵役义务。
第四条 公民兵役证是记载和证明适龄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状况的凭证。
公民兵役证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管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凡符合兵役登记条件的18至22周岁男性公民,必须自行到当地兵役机关指定的地点进行兵役登记,领取公民兵役证。
年满17周岁、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男性公民,本人自愿的,可以登记领证。
第六条 设立兵役登记站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在本单位登记领证,其他公民在户籍所在地的兵役登记站登记领证。
第七条 公民兵役证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印制,由适龄公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核发。公民兵役证须贴本人一寸免冠照片,并加盖钢印。公民兵役证必须统一填写,做到规范、准确、真实、清楚。
颁证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核发公民兵役证应根据公民实际服兵役条件和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应征、缓征、免征、不征、拒征、已征结论:
(一)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适龄公民,结论为“应征”;
(二)应征公民当年未被批准入伍的,结论为“缓征”;符合平时征集年龄条件、无明显生理缺陷或残疾,但不符合政治审查规定或文化条件的结论为“缓征”;作为维持家庭生活唯一劳动力的应征公民和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结论为“缓征”;结论为“缓征”的人员,应按照
当地兵役机关的通知履行兵役义务;
(三)不符合平时征集年龄条件和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结论为“免征”;
(四)被羁押正在受审查、起诉、审判或被判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以及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适龄公民,结论为“不征”;
(五)拒不履行服兵役义务经教育不改的应征公民,结论为“拒征”;
(六)依法服满现役的退伍军人,结论为“已征”。
第九条 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应征公民,发证机关应在征兵工作结束作出结论后发给公民兵役证;其余人员应在兵役登记工作期间发给公民兵役证;结论为“拒征”的人员,在县(市、特区、区)范围内公布。
第十条 适龄男性公民就学、就业、申请出境、申请土地使用证、申请工商营业执照时,应持有公民兵役证,对未持有公民兵役证的,有关单位不得为其办理手续,对公民兵役证上有“拒征”记载的,一年内不得为其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 公民兵役证不得伪造、涂改或转借。持证者因户口迁出户籍所在地的,应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注销,并凭原发证机关注销证明到户口迁入地兵役机关重新登记领证。遗失公民兵役证的,应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贵州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对招用(录取)公民兵役证有“拒征”记载或未持有公民兵役证适龄男性公民的单位,依照《贵州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5月9日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绿化树木采挖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绿化树木采挖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曲靖市绿化树木采挖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曲靖市绿化树木采挖流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规范绿化树木采挖、移植和流通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云南省森林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曲靖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树木,是指野外采挖的天然及人工乔、灌树木(包括幼树和树桩)。

第三条 树木采挖、收购、经营和运输活动,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管理。

城镇规划区和城镇面山生态环境保护控制区域、城市绿化专用苗圃的绿化树木的采挖、移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下列区域为树木禁挖区:

(一)生态公益林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革命纪念地和森林公园。

(二)有关主管部门划定的铁路和公路两旁、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

(三)25度以上的山坡和生态地位重要、生态环境极端脆弱的区域。

第五条 禁止采挖古树名木、禁止连片采挖树木。

第六条 严格控制采挖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树木,严格控制采挖和外销本地重点保护的野生乡土树木;严格控制采挖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树木。

第七条 申请采挖树木,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审批,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时要注明“树木采挖”项目。

第八条 收购、经营采挖树木必须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未经批准采挖的树木。

第九条 凡运输胸径6cm以上的树木,必须持有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办理的木材运输证,实行凭证运输。各地木材检查站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对采挖树木(木材)进行凭证运输检查;各高等级公路收费站要与曲靖市木材检查总站建立联合检查工作机制,密切配合,对无证运输者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树木采挖、移植、运输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审批、检查、验收和监管机制。交通、高等级公路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做好对流通环节的检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城市绿化树木来源的管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曲靖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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