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浅论离婚案件中的夫妻共同财产/蔡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7:25:36  浏览:99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浅论离婚案件中的夫妻共同财产

蔡武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说明我国仍是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及个人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但是,现实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对离婚案件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认定和处理,不仅关系到个案公正,而且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因此,本文分析了现有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特点,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处理原则提出了一些意见和看法。笔者为此拟对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财产从国家法律规定和实践中如何处理提出进行一些探索和分析。

一、我国现有夫妻财产制度的一般规定

  所谓“夫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及与之相关问题的法律制度,包括:夫妻双方婚前及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夫妻债务的清偿、共同生活费的负担;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内容。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夫妻财产的种类不断增多。市场经济的发展,在人们财富增多的同时,财产的种类和内容也不断增加和翻新。除了从以往常见的金钱和家电家具首饰等实物外,股票债券、各种房产、使用权、经营权、知识产权等等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不断涌现,争议越来越大,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既要综合考虑财产的价值及双方的生活需要、生产经营,还要协调与财产有关的第三人的关系,此类案件的审理难度日渐增大。

2、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增大。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财产的数额也不断地增大,如所购置的财产价值昂贵、投资数额增多及投资方式多样等等。以往审理一般的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财产只有一些家具、家电等生活用品,因争议不大一般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而现有许多离婚案件因夫妻财产涉及数额巨大争议较多,而只能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无疑给离婚案件夫妻财产的分割增加了难度,影响到了案件审判效率。

3、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难度加大。在离婚案件中,毁灭证据、隐瞒财产的情况时有发生,当事人在起诉离婚前,早已把有关的证据毁灭、财产隐藏,甚至提供伪证,导致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多少,“共同债务”倒是越审越多。

4、夫妻财产与家庭财产混同导致财产所有权归属情况复杂难于分清。有些夫妻与一方的父母共同生活,与父母共同出资购房购物,起诉离婚在夫妻财产与家庭财产的区分上常现争执。

5、法律的滞后性。现行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虽规定了哪些是属夫妻共同财产或属夫妻特有财产,但这只是原则上的规定,具体没有细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虽有进一步的司法解释,但因法律相对社会来说的滞后性使得其对夫妻财产的规定无法穷尽,法律规定与审判实际需要无法达成一致,存在差距。

二、对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进行认定

  现行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在实践中认定时仍存在不少问题:

(一)对补办结婚证之前的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的认定。补办登记之前的同居有两种情形:一是双方不具备结婚实质要件,如未达法定婚龄,对这种情形,登记的效力肯定不能追认,因而这种情形下形成的共同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二是同居时双方已具备结婚实质要件,只是未领结婚证的情形,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我国从1994年起即取消了事实婚姻,如果追认补办前的行为,等于承认事实婚,因此,补办效力不能溯及已往,补办前同居时取得的财产,只能按一般共同财产关系处理,补办后的财产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对个人婚前财产的孳息及增值在婚后取得的认定。这是审判实践中常碰到而新婚姻法又未明确的难题。对此,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孳息虽是从物,但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而且,许多孳息是需婚后付出劳动才能取得的。当前许多国家对孳息问题均系以婚姻缔结为界点,婚后所得的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据此,婚后所得的孳息、增值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较为妥当。

(三)对股票的认定。当前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到股票的所有权归属纠纷日渐增多。对这类纠纷的处理主要应从股票购买的资金来源和股票自身的性质来认定。我们知道婚后夫妻一方或共同出资购买的股票,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现实生活中很多情况是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购买的股票。对购买股份制企业内部自行发行的股票,分割财产时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不仅因为职工内部股采取记名方式,不得向企业以外的人转让,且这类股票还有低风险、高收益的福利性质。夫妻双方同他们家里其他成员就股票所有权产生争议,应认定他们之间为借贷关系,另案处理。对购买的是上市股票,这种股票可以进行转让和交易,应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应按出资情况确定股份的归属性。

(四)对知识产权的认定。知识产权包括与特定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与特定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具有专属性不能由他人行使,只能归属权利人本人。而作为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包括预期利益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五)对房改房的认定。只有已做登记的房改房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未登记的房改房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存在一种付清了购房款而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房屋这样一种准产权,在形式要件上有缺陷的权利,在实践中,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对房改房的价值计算应以房管部门评估为准。

三、夫妻财产处理的一般原则

(一)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这是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则的具体体现。现行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新婚姻法四十二条的解释,已体现了向弱者倾斜的原则态度,因此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不必将当事人对离婚有无过错作为分割夫妻财产的原则加以考虑。

(二)调解原则。法院调解特别是基层法庭对离婚案件的调解尤为重要。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解决纠纷,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纠纷的解决;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经济建设。法院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心平气和地达成协议,解决纠纷,从而有利于社会安定和经济建设。同时也有利于协议的自动履行。

(三)有利于生产经营和社会效益的原则。在离婚案件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要坚持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发挥财产最大经济效益的原则。

(四)公平原则。坚持公平原则就是要求我们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要严肃执法,实事求是,既要考虑案件的事实又要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从而体现我国法律的公正和严肃。

(五)竞价原则。竞价原则,在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有争执的情况下,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对财产价值轮番报价,以当事人所报最高价确定为财产最终价格,同时该财产也归报价最高的当事人所有,并按其报最高价格给予对方当事人相应报偿。它缓解了当事人之间财产纠纷的争执,能够最大程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蔡 武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4年第1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4年第1期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1994年1月3日
一、免去孙国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谢佑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杨一怀兼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舌尔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张大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舌尔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1994年1月13日
一、免去朱应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伯埃及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杨福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伯埃及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原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西班牙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宋国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西班牙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沈允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西联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原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西联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1994年2月2日
一、免去王桂新(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挪威王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朱应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挪威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黄志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委内瑞拉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孙延珩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委内瑞拉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李钦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密克罗尼西亚联邦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陈永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密克罗尼西亚联邦特命全权大使。
1994年3月4日
一、免去王永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赤道几内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徐绍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赤道几内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黄国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李家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司法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印发《关于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的规定》的通知

国有资产管理局等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司法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印发《关于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的规定》的通知
1991年12月4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司法厅(局)、经贸委(厅、外贸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外贸、工贸总公司:
为了加强对境外国有资产的管理,保护境外国有资产的安全,将境外国有资产逐步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我们制定了《关于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的规定》,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内投资单位与境外国有资产产权注册人签订本规定附发的委托协议书,以书面的形式确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国家公证机关予以公证,确认其法律效力。目的是有效地防止境外国有资产的流失,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促使境外企业健康地发展。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贸主管部门和各地公证机关,应密切配合,将此项工作切实搞好。

附件一:关于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的规定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0]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驻港澳机构以个人名义办理产权注册登记手续等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89]54号)精神,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的管理,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有效地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将境外国有资产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现就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的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凡经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批准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在境外设立企业、事业机构(以下称境外机构),确需将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中央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国内投资单位(以下称委托人)与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的注册人(以下称受托人)签定《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持股委托协议书》或《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拥有物业产权委托协议书》(以下简称委托协议书),并经委托人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否则,一律不得以个人名义在境外进行产权注册。
二、本规定所称境外国有资产,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主管部门、全民所有制企业及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向境外投资(包括现金及有价证券;机器、设备;无形资产,如技术专利、商标、商誉等)所形成的资产和资产收益,境外机构接受馈赠及完全用贷款(包括境内、境外贷款)投资创办的境外机构内部积累等形成的资产。
三、本规定所称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是指以个人名义持有境外实属国有的企业股份和以个人名义拥有在境外购置的实属国有的房地产、汽车、设备等物业及其他形式的产权。
四、本规定所称境外,包括港、澳地区。
五、以个人名义持有境外国有股份的,应于境外注册产权之前,在国内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以个人名义拥有在境外购置的国有物业产权的,应于境外办妥产权注册之后一个月内,在国内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
六、同一境外机构中,不同的受托人由同一委托人委托的,应在委托人所在地的同一公证机关同时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不同受托人由不同委托人委托的,应分别在委托人所在地的公证机关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
七、委托协议书要明确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内容在附件中规定)。
八、本规定下发之前已在,现仍需在境外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的,应由委托人与受托人补签委托协议书,并办理公证手续。
九、委托协议书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委托事项;
(二)双方权利和义务;
(三)违约责任;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五)协议签订的日期、地点。
十、申请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应向公证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委托人: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由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四)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设立境外机构的批件;
(五)中央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外将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的文件。
(六)公证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书、证件等。
受托人:
(一)身份证明(有效的中国护照影印本);
(二)以个人名义购置物业的买卖合同、物业产权注册证明;
(三)补签委托协议书的,还需提交以下文件:
1、公司注册证书和企业登记书;
2、以个人名义持有股份的有关证明文件;
(四)公证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书、证件等。
十一、国家专线部门将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不办或缓办委托协议书公证。
十二、违反本规定,不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给境外国有资产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国内投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十三、委托协议书经委托人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并需报送委托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十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持股委托协议书(参考格式)
委托人:______
受托人:姓名:____性别:____
出生日期:__年_月_日
工作单位:_______
详细地址:_______
委托人于__年_月_日经____批准出
____资____元(币种),委托受托人在
____以受托人以个人名义持有____公司
实属委托人的_______股份(以下简称股
份)。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委托事项: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接受委托在____以受托人个人名义持有该股份。
二、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受托人的义务:
1、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依照当地法律以个人名义持有该股份,并办理产权登记注册及明确该股份实属国家或委托人所有的有关法律手续;
2、受托人以其个人名义持有的股份以及所获一切收益(包括债权),均归委托人所有,受托人及其配偶、子女、亲属和其他人均无权享有和继承;
3、未经委托人许可,受托人不得私自以任何形式将以其个人名义持有的股份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转委托第三人持有;
4、受托期限内,除经委托人批准外,受托人不得再以其个人名义持有其他任何公司的股份;
5、受托人被解除委托或因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责时,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指示或决定将以其个人名义持有的股份及一切权益转回给委托人或委托人所指定的接替人,并按要求办理交接手续。
(二)委托人的义务:
1、受托人在委托授权范围内所发生的债务,委托人应当承担;
2、受托人在委托授权范围内签署的一切合法、有效文件,委托人应当予以承认。
三、违约责任:
(一)受托人违反本协议书的规定而采取遗嘱、声明、协议或其他方式处理以其个人名义持有的股份以及未经委托人许可擅自转委托的一切行为均属无效,并须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二)受托人超越委托授权范围的行为,委托人有权不予承认,造成的损失由受托人负责赔偿。
(三)受托人在被解除委托或因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责时,不按委托人的要求将以其个人名义持有的股份转回委托人或委托人所指定的接替人,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负赔偿责任;
(四)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受托人应予赔偿。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五、有效期限:
本协议书由双方签署后经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委托人解除对受托人的委托或受托人因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责,受托人按委托人的要求将以其个人名义持有的股份及一切权益转回给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接替人时为止。
六、本协议书的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时,双方可协商作出补充协议,但须经原公证处公证。
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副
本一式__份,分别报送____、____备案。
委托人: (公章) 受托人: (签章)
地址:______
住址: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日期:__年__月__日
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市(县)公证处

附件三: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拥有物业产权委托协议书(参考格式)
委托人:____
受托人:姓名____性别:____
出生日期__年__月__日
工作单位:__年__月__日
详细住址:_________
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受托人于__年__月__日用委
托人的资金__元(币种),以个人名义在____
购置了_____(境外物业名称及详细情况),(以
下简称物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
下:
一、委托事项: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接受委托在____以受托人名义拥有该物业的产权。
二、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受托人的义务:
1、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依照当地法律,以个人名义拥有该物业,并办理有关明确该物业的产权实属国家或委托人所有的法律手续;
2、受托人以其个人名义拥有的物业及一切收益、孳息,均归委托人所有,受托人及其配偶、子女、亲属和其他人均无权享有和继承;
3、未经委托人许可,受托人不得私自以任何形式将以其个人名义拥有的物业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擅自委托第三人拥有;
4、受托人被解除委托或因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责时,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指示或决定将以其个人名义拥有的物业及一切权益转回给委托人或委托人所指定的接替人,并按要求办理交接手续。
(二)委托人的义务:
1、受托人在委托授权范围内所发生的债务,委托人应当承担;
2、受托人在委托授权范围内签署的一切合法、有效文件,委托人应予承认。
三、违约责任:
(一)受托人违反本协议书的规定而采用遗嘱、声明、协议或其他方式处理以其个人名义拥有的物业以及未经委托人许可擅自转委托的一切行为均属无效,并须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二)受托人超越委托授权范围的行为,委托人有权不予承认,造成的损失由受托人负责赔偿;
(三)受托人在被解除委托或因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责时,不按委托人的要求将以其个人名义拥有的物业转回委托或委托人所指定的接替人,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予赔偿。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五、有效期限:
本协议书由双方签署后经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委托人解除对受托人的委托或受托人因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责,受托人按委托人的要求将以其个人名义拥有的物业及一切权益转回给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接替人时为止。
六、本协议书的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遇到新的情况时,双方可协商作出补充协议,但须经原公证处公证。
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副本一式__份,分别报送____、____备案。
委托人: (公章) 受托人: (签章)
地址:________
住址: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订日期:__年_月_日
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市(县)公证处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