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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监狱法制工作建设的调查与思考——以江苏为视角/高汝成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1:43:55  浏览:98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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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监狱法制工作建设的调查与思考——以江苏为视角

高汝成


【摘 要】监狱法制工作是监狱法治建设的重要监督机制,在制约和控制行刑权、规范执法行为、保障受刑人合法权益乃至全面推进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历史进程中发挥的作用具有不可替代性。通过对监狱法制工作现实情况开展针对性的调查,紧密联系第一手资料,分析和把握监狱法制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从加强“制度与机制建设”、“法制机构自身建设”、“法制工作队伍建设”以及“措施上不断创新”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加强监狱法制工作建设的思路。

【关键词】监狱;法制工作;调查;思考


  新世纪以来,随着民主、法治进程的扎实推进,我国监狱过去随意、人治和粗放的管理正逐步为标准化、程序化和信息化的管理模式所取代。在此背景下,推进监狱法制工作建设不仅成为依法治监的应有命题,而且体现为监狱工作满足人民公正需求的一个有效回应。为此,加强监狱法制工作建设,不断总结监狱法制工作取得的经验与成绩,努力解决监狱法制工作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积极寻求法制工作建设的有效路径,对于推进依法治监、完善监督机制,约束和控制监狱的行刑权,维护受刑人的合法权利与正当利益,树立法律的权威和提高监狱机关的社会形象,大力促进监狱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监狱法制工作开展情况的调查

  为了解监狱法制工作实际开展情况,加强对监狱法制工作的理解与认识,掌握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监狱法制工作建设的有效路径,我们以加强监狱法制工作建设为调研课题,着重对江苏省25个监狱单位2008年以来法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一次调研。调研方式主要是通过个别访谈、座谈会及查看法制台帐等形式,获取有关监狱法制工作开展情况的基本数据。


监狱法制机构建设情况(表一)

设置数 职级 部门独立性 法制部门名称
正科 副科 单独设立 挂靠办公室 法制科 法制办
25 19 6 9 16 2 23
目前,江苏省监狱系统25个监狱单位全部设立了法制科(办),其中16个单位的法制机构挂靠监狱办公室,有9个单位的法制机构单独设置。全省监狱单位的法制科(办)均配备了专门负责人,共有法制工作人员69名(见表一)。

监狱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职业素质基本情况(表二)

专职 兼职 资格证书 专业证书
律师资格 企业法律顾问资格 法律专业专科以上人数 非法律专业专科以上人数
47 22 9 7 45(硕士5人) 24

  江苏省25个监狱单位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学历结构:全部具备大专以上文凭,其中法律专业大专以上45人,占总人数的65.2%;有硕士5人,占总人数的7%。专业结构:取得全国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16人,占总人数的23%(见表二)。近年来,江苏省监狱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法制工作建设的要求 ,切实加强法制机构和法制工作队伍建设。在实际工作中,监狱管理局法制部门经常举办监狱法制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案例研讨、送法进监、法律咨询等活动,并通过行政管理的途径不断推动法制工作部门和人员的素质建设,如江苏省在《2006年全省监狱系统法制工作意见》中要求:“年内所有法制部门都要挂牌办公”、“必须配备2名同志专职从事法制工作”,并据此考核兑现单位年度责任制。

监狱法制工作业务开展情况统计表(表三)

规范性
文件审查 法制宣传培训 执法监督 行政代理
制定数 报备数 更正数 期



规范
执法
检查
(审
核行
政处
罚案件
,或狱内侦查案件) 参与刑释人员谈话 参与刑罚变更监督 国家赔偿 申诉 其他
-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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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绿色转型促进条例

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会


太原市绿色转型促进条例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太原市绿色转型促进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12月1日



太原市绿色转型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新发展模式,促进绿色转型,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绿色转型,是指以加强生态建设,发展循环经济,培育绿色理念为基础,经济、社会、生态向协调可持续发展模式转变,实现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

第四条 促进绿色转型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公众参与、生态优先,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绿色转型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组织实施、经费保障,建立适应绿色转型的管理制度、体制和机制。

发展改革、工业、农业、商贸、建设、环保、规划、国土、科技、教育、财政、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绿色转型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保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转型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太原市绿色转型总体规划纲要。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绿色转型总体规划纲要组织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本行业绿色转型规划及年度计划。

第七条 制定绿色转型重大政策、规划,建设重大项目应当进行论证、听证、公示。

第八条 逐步建立以绿色GDP为主要内容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立绿色转型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适应绿色转型要求的宜居环境建设、教育、医疗、就业、住房管理体制和机制,实现生态安全、环境优美、社会和谐。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生态建设、政府管理等方面,建立绿色转型评价指标体系,定期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发布空气、噪声、水质等信息,定期公布重点排污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情况。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绿色转型信息平台,为社会提供绿色转型标准检索等服务。

企业、事业单位在研究开发、技术改造等工作中,应当建立绿色信息跟踪系统,建立与研究开发、技术改造工作有关的档案。

第十四条 列入政府绿色转型计划或者政府投资的研究项目、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应当符合绿色标准和绿色转型要求,项目单位应当提供绿色项目方案。



第三章 绿色标准



第十五条 在经济、社会、生态建设、政府管理等领域应当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拟定地方绿色标准。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拟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绿色标准。

市人民政府拟定的地方绿色标准,应当按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公布。

市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在本市需要强制执行的标准目录。

第十六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绿色标准的实施工作。

第十七条 绿色标准是绿色转型管理、执法、监督和考核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绿色转型工作的依据。

第十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标准复审周期适时提出复审意见。

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十九条 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四章 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



第二十条 实行生态环境承载力评价制度。建立和完善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生态环境可支撑的人口、经济规模和容纳污染物的承载力进行定性定量分析,确定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和承载水平。生态环境承载力评价报告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后,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作为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绿色转型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实行主体功能区制度。依据生态环境承载力评价报告,确定优化开发区、重点开发区、限制开发区、禁止开发区,按照功能区划要求,制定功能区内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区域开发建设规划。对不符合生态环境承载力、功能区划要求的污染企业实施淘汰或者异地搬迁改造;对重要水资源涵养区、水土保护重点预防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系统进行保护与修复。

第二十二条 编制森林资源开发保护规划,按规划建立森林与城市协调发展的城市建设模式,形成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森林生态系统。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可能导致生态环境破坏的区域内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 营业性炉灶、茶(浴)炉、土小锅炉以及产热量在规定标准以下的锅炉禁止燃用原煤,推广使用太阳能、天然气、煤气、液化气、型煤等清洁能源。

在农村积极推广使用沼气。

第二十五条 对建筑、开采矿、物流、发电、煤焦、冶炼、水泥、电石等容易产生粉尘、噪声的行业,执行扬尘、粉尘、噪声污染排放标准及控制污染的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或者太原绿色标准的环保建筑、装饰、装修材料。



第五章 发展循环经济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在绿色转型总体规划纲要中应当明确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和要求,编制、实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二十八条 实行废弃物管理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排放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应当承担相应的处理义务。

生活废水排放达到核定排放量的,应当进行废水的再生利用;未达到的,由城市公共污水企业处理,进行循环利用。

生活固体废弃物应当分类处置,可再利用的应当进行再生利用。

第二十九条 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建立耗能及排放废弃物档案,真实记录耗能及排污情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查阅。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清洁生产和绿色转型的需要公布污染严重企业名单。列入名单的企业应当以互联网等方便社会公众查阅的方式公布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第三十一条 实行绿色市场准入制度。对不符合绿色转型规划、环境承载力评价指标、主体功能区划要求、循环经济要求和达不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项目,依法不予批准。

第三十二条 商品零售场所应当向消费者有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塑料购物袋。

餐饮业一次性餐具应当使用可降解餐具。

在技术可行和经济合理的范围内,在农村推广使用可降解农膜。

第三十三条 建立能够反映污染治理成本的排污收费机制。

第三十四条 发展以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为主的生态农业、产业。实行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全过程的安全检测和监督管理制度,推行科学的、有益于健康和环境保护的食品消费模式。



第六章 培育绿色文化



第三十五条 实行绿色文化教育制度。幼儿园、中小学校应当制定教学规划,设置绿色文化课程,培育和提高儿童及青少年的生态文明理念、生态环境和环境道德观念。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转型培训纳入公务员培训规划,对行政执法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培训制度,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绿色转型知识培训。

第三十七条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设置绿色转型专题或者专栏,广泛宣传环境保护、绿色消费、生态人居等绿色文化。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绿色转型目标责任制,明确不同机构、岗位工作人员在促进绿色转型工作中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将绿色转型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对所属部门的绿色转型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四十条 实行绿色转型行政首长负责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促进绿色转型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环境监察制度,加强现场执法检查。

第四十二条 绿色转型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绿色转型活动进行监督。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绿色转型工作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单位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八章 鼓励与奖励



第四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安排专项资金,淘汰落后产能;对大气治理、污水处理、废水利用、垃圾无害化处理等节能、减排、降耗的重点项目,财政给予贴息;对企业实施节能、减排、降耗,实施绿色产品认证、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的科技开发,财政优先提供支持。

第四十五条 支持绿色转型项目申请银行信贷、融资租赁和国家专项资金,采取财政贴息补助、延长项目经营权期限等措施,鼓励不同经济成分以多种形式投入绿色转型。

第四十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学技术应用,促进绿色转型。

第四十七条 政府应当优先采购并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优先购买和使用符合绿色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第四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设立促进绿色转型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奖励促进绿色转型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生态文明奖,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完成绿色转型年度考核目标的给予奖励。

第五十条 实行“绿色十佳”年度单位、人物评选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对绿色转型有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评选并给予奖励。

第五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设立奖励举报专项资金,鼓励投诉举报各种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在绿色转型中发挥技术指导和服务作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促进绿色转型的公共服务。

鼓励和支持中介机构、学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绿色转型宣传、技术推广和咨询服务,促进绿色转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制定绿色转型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制定,逾期不制定的,追究其相关行政责任。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管的紧急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厅质监字[2006]225号



关于加强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管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
  近期一些地区连续发生爆炸事故,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有关方面立即采取紧急救援措施,尽最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同时要求各地各部门引以为戒,高度重视,落实责任,迅速行动,强化措施,广泛宣传,标本兼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为吸取各类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30号)精神,防止和减少爆炸事故和各类灾害事故的发生,切实做好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
  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加强领导,转变作风,狠抓落实。安全工作要立足防范,宁可防而不来,不可来而无备,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要将安全放在首位。要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到思想认识上警钟长鸣、制度保证上严密有效、技术支撑上坚强有力、监督检查上严格细致、事故处理上严肃认真。
  二、在职责范围内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从大局出发,从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入手,在职责范围内切实做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
  一是加强安全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火工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完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岗位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尤其要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确保责任落实到人,制度措施落实到位。
  二是加强火工品的源头管理。施工企业要建立火工品领取、清退、保管制度,做到火工品专人保管、专人领取、专人使用,严防丢失被盗和非法买卖。发现火工品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爆破员领取火工品,必须经班组长或现场负责人批准,仓库人员凭指定审批人签发的《爆炸物品核发凭单》发放火工品,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剩余的要当天退回,库房内储存的火工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火工品必须分库储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三是加强爆破作业监管,严格各项措施。施工企业采购、使用火工品必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接受公安部门全过程监督。爆破作业属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环节应编制技术安全措施并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和建设单位批准。爆破作业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在专业人员指导下,由受过爆破知识和安全知识教育且持爆破作业合格证的人员担任。爆破现场应确保安全距离,并设立警告标志、信号、警戒哨和指挥站等防卫危险区的设施。
  三、认真抓好汛期工程安全生产工作
  汛期是各类事故的易发期,做好汛期的安全生产工作十分重要。
  一是提高意识,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各地要在以往灾害防御经验的基础上,立足于防大汛、救大灾,增强防洪水、滑坡、垮塌、泥石流、雷电和台风等自然灾害的意识,认真研究,周密部署,积极落实防汛责任和救灾措施,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到位,把各项工作做得更扎实,确保汛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是深入细致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根据行业安全生产特点以及汛期安全生产规律,深入细致查找本地汛期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加大隐患排查整改力度,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列入今年部重点专项整治的高墩大垮桥梁和长大隧道应作为隐患排查重点。
  三是未雨绸缪,牢牢掌握汛期安全生产的主动权。各地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密切协作,及时掌握水情和地质灾害气象等预警预报,超前做好预防工作,特别是降雨集中区、台风多发区和地质灾害易发地区,更要高度重视,有效防范和应对各类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是深入一线,加强对重点工程、重点部位和重点设施设备的监管。各地要加强对重点工程、重点部位的防控工作,认真做好关键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核实塔吊、物料提升机、履带吊等大型运输设施的基础稳固和拉结、防风、防雷装置情况,以及架桥机(支架)等临时大型设施的加固措施,重视临时用电设施的防水防触电装置的检查;对地处山坡或低洼处的施工工棚应制定并落实好各项预防措施,确保在建工程安全度汛,万无一失。
  五是加强值守,快速反应,确保汛情信息和调度指令的畅通。各地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完善防汛值班制度,在汛期要坚持领导干部昼夜值班,努力做到指挥靠前,发现重要情况及时处理并报告,确保汛情信息和调度指令的畅通。对迟报、漏报、瞒报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影响对重大情况及时处置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六是科学应对,加强应急救援工作。各地要制定并完善应对各种突发性事故(灾害)的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和落实工作。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和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好救援装备及物资。一旦出现险情,做到保障有力、救援有效,努力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同时要加强汛期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抗灾、减灾和自救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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