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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员工累计工作时间达1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孙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2:11:49  浏览:80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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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可口可乐调查报告系列篇(四)

劳务派遣员工累计工作时间达1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虽然在可口可乐调查报告中对此没有涉及,但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员工如果他在可口可乐下属的装瓶厂工作时间超过一年,或者在可口可乐工作期间其工作年限累计超过一年,均有权根据自己实际工龄的不同,享受不同天数的带薪年休假。本篇就着重对劳务派遣员工应当享受的带薪年休假予以全面介绍,让劳务派遣员工作为《劳动合同法》所确认的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律所赋予的带薪年休假权利。

一、在什么情况下享受带薪年休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员工如果连续工作满十二个月以上的,享受年休假。”很明确工龄满一年以上是员工享受年休假的一个重大标志。
年休假工龄的计算,它是根据员工累计工龄为基础。即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计计算,而不是仅计算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如果员工在参加工作之前(间)参过军、作为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在计划经济时期转正前在转正单位的临时工工龄等均作为工作年限予以累计计算。
对于工作年限的计算,员工的档案是确定工作年限最好的依据。同时也看到确定员工的工龄还有以下几种方式予以协助确定:
1、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社保机构记录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资料是全面确定员工工龄的一个重要依据。从记录中可以明确确认员工参加工作的起始时间,以及各阶段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的工作经历。

2、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由于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基本内容之一,在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劳动合同确定的合同期限实质上也是员工的工作年限。

3、用人单位下达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今后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是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的必备条款之一。该内容也是确定员工工作年限的依据之一。

4、相关员工的退保记录
由于社会保险现阶段尚不能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转移,导致不少外来员工对于自己缴纳的社会保险,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采取退保的方式领取个人缴纳部分。由于社保机构给付的退保记录等相关材料也能证明工作年限,因而也是确定员工工作年限的依据之一。

5、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民事判决书(调解书)
发生劳动争议后,在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其它有关部门主持下,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所确认的给付经济补偿月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的仲裁裁决书(调解书)、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调解书)所载明的员工工作时间,均可作为确定员工工作年限的依据之一。

6、如员工与用人单位在确认工作年限上产生分歧,双方协商又达不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龄鉴定,确认员工的实际工作年限。

二、享受年休假的时间如何确定?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年限已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五天;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天;已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五天。”其中“工龄不满十年”不包括工龄已满十年的情况,而是指工龄已满一年以上,九年以下(包括九年)的,可享受五天的年休假。而“工龄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同样不包括工龄已满二十年的情况,而是指工龄已满十年以上,十九年以下(包括十九年)的,可享受十天的年休假。
如双方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相关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高于上述标准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规定的标准给予员工年休假。如双方的约定或者规定的年休假天数低于上述标准,由于约定或者规定本身与条例相冲突不具有法律效力,应当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给予员工年休假。
现在有一种情况也是需要明确的,员工享受年休假的条件是累计工龄一年以上,如果员工的累计工龄只有十二个月是否享受年休假?虽然条例对此没有具体的规定,但劳动关系作为民法通则调整的民事关系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很明显员工享受年休假的条件是工作满十二个月,即达到365天就可享受年休假待遇。也就是说即使双方的劳动合同仅为一年,在双方劳动合同终止之前用人单位应采取两种方式处理年休假问题,即给予五天的年休假,不能安排或者不能按规定安排员工年休假的,按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标准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三、特定阶段年休假如何享受?
由于年休假是根据员工工龄的不同享受不同天数的年休假,那就存在特定年限享受年休假的问题。特定阶段泛指工作年限满一年、十年、二十年以上三种情况。这三种情况享受年休假应当是在特定工作时间届满后开始享受(离职人员除外)。现在有的单位统一按某一特定时期(如每年的1月1日)作为计算员工享受年休假时间的依据,但这种方法往往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遇到以上三个特定阶段按此方法计算的话,将可能对员工享受年休假时间造成一定的损害。
因而在计算员工年休假待遇时,应当根据员工累计工作时间的不同,在每年特定月份确定一次享受年休假的时间。
具体而言可以按照员工累计工作年限达到工龄整数的当月,确定享受年休假的天数,并在当月、次月或者征求员工意见后的某月来安排年休假。

四、特殊情况下享受年休假时间的计算
由于劳动关系的确定是以劳动合同为基础,在劳动合同到期、一方(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一方基于特殊情况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员工享受年休假的时间就存在一个如何计算的问题。下面就常见四种情况逐一加以介绍:
1、劳动合同终止(解除)享受年休假时间的计算
由于年休假是一年计算一次,如果合同到期(或者中途解除)双方就有必要根据员工的实际工龄确定应享受该年度年休假时间。在具体计算上应考虑两个因素:一是当年的实际工作年限,二是如折算后享受年休假的天数不足1天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举例:某员工2004年1月1日参加工作,2008年6月31日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其享受年休假的时间计算公式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具体计算下来,其享受年休假的时间为2.5天[(182天÷365天)×5天]。由于享受年休假时间是按整数计算,不足1天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因而他实际享受年休假的时间为2天。

2、员工在中途进入新公司所享受年休假时间的计算
在一般情况下员工在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就本年度前期的年休假待遇予以结算。员工进入新公司后应享受年休假的时间同样举例予以说明:
举例:某员工2004年1月1日参加工作,2008年6月31日与原公司终止劳动合同,2008年7月1日与新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其享受年休假时间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具体计算下来,其享受年休假的时间为2.5天[(183天÷365天)×5天]。由于享受年休假时间是按整数计算,不足1天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因而他实际享受年休假的时间为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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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卫生强镇(乡、街道)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卫生强镇(乡、街道)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舟政发(2008)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舟山市卫生强镇(乡、街道)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九日



舟山市卫生强镇(乡、街道)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卫生强市建设,切实提高全市人民的健康水平,保证全面建设惠及全市人民的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总体目标的顺利实施,根据《浙江省卫生强市、卫生强县考核办法(试行)》、《舟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舟山市卫生强市建设与“十一五”卫生发展规划纲要》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强镇(乡、街道)考核工作以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客观、公正地考核评价乡镇、街道卫生发展水平及人群健康状况,建立起有效的卫生强市、卫生强县(区)建设实施载体和工作推进机制,促进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同步协调发展。

第三条 卫生强镇(乡、街道)在全市的建制乡镇和街道中考核评选。

第四条 市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下设卫生强镇(乡、街道)考核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考核管理机构)。市考核管理机构设在市卫生局,具体负责卫生强镇(乡、街道)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卫生强镇(乡、街道)考核按照《舟山市卫生强镇(乡、街道)考核标准》(以下简称《强镇标准》)进行。

第六条 主要考核内容:

(一)基本要求,包括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主要环境卫生、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等方面。

(二)卫生事业发展水平,包括居民健康水平、医疗保健水平、公共卫生安全、卫生科技培训和信息化工作等方面。

(三)卫生资源配置状况,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等方面。

(四)综合保障水平,包括社区卫生服务规划及考核推进机制等方面。

(五)卫生管理水平,包括卫生管理体制、卫生行政能力、主要卫生管理指标等方面。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七条 卫生强镇(乡、街道)采取自愿申报的原则。

第八条 卫生强镇(乡、街道)的考核总分为1000分。凡申报参加卫生强镇(乡、街道)考核的,应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且对照标准自评分不低于900分(含900分)。

第九条 卫生强镇(乡、街道)的考核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由申报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向县(区)政府提出考核申请,并附自评报告;

(二)经县(区)政府初评合格后,向市政府提出考核申请,并附初评报告;

(三)普陀山镇、临城街道向当地管委会申请,由管委会初评合格后,向市政府提出考核申请;

(四)受市政府委托,市考核管理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组织考核组,对申报乡镇(街道)进行实地考核;

(五)对考核后符合规定标准的乡镇(街道),在市级有关媒体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六)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政府命名为“卫生强镇(乡、街道)”,并给予表彰。

第十条 卫生强镇(乡、街道)实行动态管理,每隔两年复核一次。合格的继续保留称号;不合格的,市政府将视情予以预警或取消荣誉称号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市卫生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卫生强镇(乡、街道)建设标准》及考核评分细则。

第十二条 市政府根据卫生事业发展和卫生强镇(乡、街道)建设的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完善本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定金与违约金的选择适用

奚正辉


  2010年5月31日,樊某通过中介公司向邹某购买了上海市北京西路一套房屋,总价700万,双方签署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居间协议》约定:《居间协议》签署后15日内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若卖方未能履行,应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若买方未能履行,已支付的定金不予返还;守约方亦可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为总房价款的10%,守约方亦可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当日,买方支付了定金20万元。
  邹某因在外地出差,不能及时赶到上海,于2010年6月1日及时跟樊某与中介公司沟通,要求往后顺延签约期。樊某同意签约期延长到2010年7月15日之前,签署了《补充协议》,因此双方在2010年6月15日都没有到中介公司签约。2010年6月18日,邹某到上海办理了公证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办出售事宜。2010年6月19日,邹某通知樊某第二天签约,但是樊某短信回复拒绝买受该房屋,并要求退还全部定金,邹某没有同意。
  双方多次协商不果,樊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邹某赔偿违约金10%的违约金(70万元)。邹某不服,提出反诉,要求樊某赔偿10%的违约金。
  双方的争议焦点是:谁违约;违约金与定金的适用。
  樊某认为邹某违约,没有在原定的日期2010年6月15日前签约,而且公证委托书也是逾期3日才办理的,违反了约定,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邹某认为樊某违约,其同意延期到2010年7月15日之前签约,邹某没有逾期,现在樊某违反当初的承诺,违约不买该房屋,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本案中双方都选择了违约金,因为违约金要比定金高50万元。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请主张,依法适用违约条款,不再适用定金罚则。本案中樊某故意撕毁合约,违约事实清楚,理应承担违约责任,樊某赔偿邹某违约金70万元,樊某已经支付的定金20万冲抵违约金。


奚正辉 上海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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