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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电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已失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11:41:01  浏览:99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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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电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已失效)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电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87年3月30日,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电的若干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当前,电力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在开展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中,切实抓好原材料、能源的节约,尤其是电能的节约,是一件大事。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实际情况,抓紧制订实施细则,推动各行各业大力节约用电,特别要认真搞好工业企业和市政生活的节约用电工作。

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电的若干规定

当前,电力供需矛盾十分突出。为解决这一矛盾,除加快电力建设外,还要进一步加强节约用电工作。为此,特制订本规定。
一、严格生产用电定额管理
(一)各行业归口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关于企业上等级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局《产品电耗定额制定和管理导则》的要求,组织制定主要产品或设备的分类电耗定额。各地区应据此制定本地区分类电耗定额。
各地经委(计经委)应组织企业主管部门和电力分配部门,根据产品或设备的分类电耗定额,制定企业用电定额,并按月考核,考核面应逐步达到本地区工业用电量的70%。按电耗定额水平,结合综合效益,对企业实行择优供电。
(二)实行计划用电,节约归己。企业比当年计划节约少用的电量,电力分配部门不扣减下年计划指标。少用电量按自筹燃料电价的价差,提取一定比例奖给节电企业,由超计划用电加价收入交纳产品税、所得税后留用部分中列支。
企业超计划用电,按现行电价五至十倍加价收费,加价收入按规定交纳产品税、所得税,留用部分主要用于改善用电管理的技术措施以及企业的节电措施等。
企业节约用电,按国家现行规定提取节约奖。产品电耗达到国家等级标准或省级标准的,可按前两年实际单耗的平均值为起奖基数,一定三年不变,实行差别奖金率,分等计奖。提奖率为:国家特级30-50%,国家一级20-30%,国家二级13-15%,省级标准10-13%。未达到省级标准的仍以上年实际单耗为起奖基数,提奖率为8-10%。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节约奖的宏观控制,对所属企业发放节电奖金总额不得超过本地区、本部门节电总价值的15%。
产品电耗有回升的单位(其中达到国家特级、国家一级标准的企业,允许其产品电耗上浮3%),要按照“奖罚同率”的原则,予以罚款。
(三)各地区经委(计经委)应组织制定主要产品电耗最高限额,限额不得超过本文附件的规定值。对超过最高限额的企业,电力分配部门应采取限供或停供措施。
(四)新建、扩建项目的产品设计电耗定额,不得高于本行业同类型企业国内先进定额,并不得选用淘汰型设备。否则,审批部门不予批准设计,供电部门不予报装接电。
二、开展调荷节电
(一)轮流安排可间断生产的企业和高电耗设备在后夜用电。有计划地安排有色金属、冶金、化工等部分高电耗产品在丰水期多用电,枯水期或农灌期检修设备,少用电。

有条件的电网,在电网低谷和丰水期,企业超过计划多用的电量,经电力部门同意,不作为超计划用电处理。
(二)水利电力部应会同国家物价局,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等部门《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5]72号文),今年上半年制定多种电价的实施细则。为鼓励非连续生产的企业或设备在电网低谷和丰水期多用电,在不影响国家财政收入的条件下,可再适当加大低谷和丰水期电价降低的幅度。
(三)用户在分配的计划内用电,无特殊情况,供电部门应做到不拉闸,确需拉闸时应提前通知重要用户。无故拉闸造成用户的损失,供电部门应按合同规定予以赔偿。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地方经委(计经委)组织调查,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电力部门应积极采用电力定量器等用电管理的技术措施,逐步实现分户拉闸、分户管理。
三、发展高效省能设备,加速淘汰设备的更新
(一)机械工业部门应制定规划,优先研制开发高效省能设备。生产国家公布的节能机电产品的企业,应按国家经委等四个部门颁发的《鼓励推广节能机电产品的和停止生产淘汰落后产品的暂行规定》(经机[1986]366号),在提供贷款、减免税收和原材料、能源供应等方面给予优惠。
(二)国家公布的淘汰机电产品,制造企业必须按规定期限停止生产和销售,经销部门不得经销、代销。否则,应停发贷款,停供动力、燃料、原材料,并处以罚款。
(三)根据国家公布的淘汰机电产品目录,主管部门对企业在用淘汰设备应分期分批制定规划,限期更新改造。
企业逾期继续使用淘汰设备所浪费的电力,按现行电价五至十倍加价收费。
企业在用的淘汰型机电设备,不准安排恢复性大修。
(四)设备更新资金的来源:
1、企业的折旧基金和留用的生产发展基金;
2、地方分成的能源交通建设基金;
3、地方筹集的银行贷款和部分国家节能专项贷款,可在一些企业试行按更新单台设备核算,用节电效益还贷的办法;
4、发展租赁事业,支持企业改造风机、水泵等设备,还款可采用本款第3项办法;
5、超计划用电加价款交纳产品税、所得税后,安排支持企业节电措施的部分。
(五)企业更换下来的淘汰设备,一律就地报废,严禁转让和再次使用。违者除报废设备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转让和使用双方处以罚款。
四、认真推广节电技术措施,鼓励企业利用余热、余压办电
(一)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要制定节电技措计划,并结合具体情况认真推广下列重点节电措施:
1、用电设备的经济运行;
2、低效风机、水泵的更新改造,提高系统效率,包括采用微阻缓闭止回阀和管网改造;
3、高频可控硅调压装置;
4、交流电机调速节电;
5、电动机及其附属装置节电措施;
6、热处理炉采用硅酸铝等新型保温材料;
7、照明采用新光源和光电自控装置;
8、有热源的大面积空调单位,装设溴化锂制冷装置;
9、纺织厂以热油载热循环装置代替电加热定型设备;
10、电弧炉、矿热炉等的短网改造;
11、烧碱、电解铝等电解槽降低槽电压;
12、重点耗电设备和工艺采用微机监控;
13、推行热处理、电镀、铸锻、制氧等专业化生产。
(二)鼓励企业利用余热、压差或煤矸石发电,并给予下列优惠:
1、新增自发自用电量,电网不抵扣统配电指标;少用统配电量,视同企业节约少用的电量,由电力分配部门给予奖励;富余电量委托电网销售时,按市场价格代购代销;

2、此类综合利用项目,各部门、各地区应优先安排,贷款可向国家经委申请贴息。
(三)企业凡装设单台容量10吨/小时及以上的锅炉,有稳定的热负荷、年运行时间在四千小时以上的,可安排热电联产。
五、管好农业用电
(一)认真抓好电力排灌站的运行管理和更新改造工作。排灌用电必须有核定的定额,排灌变压器的负载率低于20%者,停止供电。
(二)未经电力部门许可,工矿企业或乡镇企业不得擅自向农村转供电,违者不予供电。现已转供的,必须按价收费,对拒付电费者,转供单位有权停止供电,由地方政府监督执行。
供电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通过试点,逐步将被转供户改由供电部门直接管理。
(三)加强农村电网的管理和改造,包括改造迂回供电或供电半径超过规定的网络,更新非标准或高能耗电气设备,实行线损率承包责任制等。到1990年,农村电网线损率应降到11%。
六、控制非生产用电
(一)在国家电网供电地区,对宾馆、饭店(包括外资企业)、机关、商店、事业单位等,实行计划供电,按照节约用电的原则,定期下达用电指标。超计划用电按现行电价五至十倍加价收费。
(二)宾馆、饭店(包括外资企业)、机关、商店、事业单位等不得使用电热烧水。取暖。除旅游宾馆、科研实验室、净化室、医院手术室、通讯室、计算机房、影剧院等特殊需要外,不得使用电力空调器、冷热风机。
(三)各地应根据国家计委《旅游宾馆设计暂行标准》,制定本地区宾馆、饭店的空调系统控制标准。装有电力空调器和冷热风机的宾馆、饭店,必须加装控温装置,室内温度、湿度或新风量超过控制标准者,按宾馆、饭店全月空调用电量现行电价的一至二倍加价收费。
(四)除小水电供电地区或已经国家计委批准的地区以外,在居民中不推广电炊。
(五)适当控制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增长速度。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取以下办法:
1、居民装设电力空调器、冷热风机和在第六条(四)款规定范围外使用电炊具时,除一律按国家照明电价计收电费外,在使用期内,每月按基本电价五至十倍加收设备容量费。
2、除第六条(四)款规定范围外,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每户每月用电最高限量为六十至一百度,超限量用电的,超过部分按现行电价五至十倍加价收费。
七、做好节电管理工作
(一)国家标准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在今明两年抓紧制定风机、水泵、变压器、电动机经济运行标准,家用电器耗电标准,宾馆、饭店合理用电标准,重点耗电设备电平衡测试标准,节约用电经济效益计算与评价等国家标准,各单位应严格执行。
(二)国家戴帽下达用电指标的企业,应在今明两年内完成电平衡测试,其它年用电量在五百万度以上的企业,应在一九八九年内完成。据此制定节电技措规划,边测边改,取得实效。
(三)加强节电标准、规程的宣传贯彻和节电培训工作。今明两年,首先在一百千伏安以上的高压用户中,贯彻落实《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和《产品电耗定额制定和管理导则》。
(四)国家统计局应按月考核分析重点行业主要产品电耗指标,并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公布各地区的单位产值电耗和主要产品电耗指标。各地区、各部门也要定期考核并评比公布重点企业产品电耗指标。
(五)各地区在平衡年度用电指标时,可安排一些统配电量,奖给节电成绩显著的地区或企业。
八、加强组织领导
(一)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节约用电工作的组织领导。水利电力部要在部内确定一个现有机构,冠以“全国节约用电办公室”名称(不提高行政级别,不增加编制),负责组织推动和监督、检查全国的节约用电工作,重大问题报请国务院节能办公会议决定。各地三电办公室在同级经委(计经委)领导下,负责节电工作的具体实施、督促和检查。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计经委)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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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贸易部关于加强信用卡管理的若干规定

国内贸易部


国内贸易部关于加强信用卡管理的若干规定
1994年11月1日,国内贸易部

第一条 为加强信用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事业单位为便于开展业务,简化支出手续,可向国家批准的发卡机构申领单位信用卡。
第三条 企事业单位申领信用卡,必须经本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由本单位财会部门统一办理申领手续,支付备用金和担保金。
第四条 企事业单位申领信用卡应严格控制持卡人数,每人限持一卡。
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申领信用卡,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要实行限额管理。限定金额每卡不得超过3万元,余额不足时可以续存。
第六条 部机关与直属企事业单位均不得用公款为个人申领信用卡或提供担保,更不得为个人消费使用单位卡所发生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行政主管部门也不准为企事业单位办理信用卡提供担保。
第七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均不得接受其他单位(包括系统内单位)以各种名义提供的信用卡,也不准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用公款提供、申领信用卡。
第八条 申领信用卡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关于申领、使用信用卡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由财务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出本单位信用卡的具体使用办法。
第九条 持卡人按使用办法在规定的范围内开支后,必须向收款人索取相应数额和用途的票据。对一次性额度较大的支出,应请示本单位领导及财务部门同意后方可支用。
第十条 企事业单位申领的信用卡,统一由财会部门专人负责登记、造册、备案,并建立相应的帐户予以反映。银行提供的结存单据,应由财会部门专人统一保管,定期进行检查、核实,以掌握信用卡的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持卡人应定期向本单位财会部门报帐。报帐时必须持有报销凭据,经财务部门审核,并与银行提供的结存单认真核对后,方可予以报销。
第十二条 对超过一定时间,催要后仍不报帐的持卡人,要提出警告,并在担保和续存保证金时,予以严格控制。对长时间拒不报帐或支出不合法的事项,应追究持卡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申领的单位信用卡不得用于个人消费。用公款办理个人信用卡或持单位卡用于个人消费的,一律以贪污公款论处。并根据其情节轻重,有关部门追究持卡人党纪政纪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原则上企事业单位不得办理外汇信用卡。如确有需要,应严格比照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本规定如与国家今后制订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不符者,以国家规定为准。


国家计委关于贯彻《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贯彻《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通知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计办经调[2002]16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

2001年国家计委第10号令发布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在提高价格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做好价格听证工作,国家计委组织对《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与完善。修改后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11月22日以国家计委第26号令发布,并于12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好《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法行政,按法定程序开好听证会。各地要把贯彻《办法》和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价格决策机制。要严格依法行政,凡是听证目录中规定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调定价之前必须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举行价格听证会。应举行听证会而未举行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其违反定价程序,决策无效,并责令改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听证主持人违反规定程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听证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遵循公正、公开原则,进一步提高听证会透明度。为进一步保证听证会的公正性,提高听证会的透明度,对公开举行的听证会,除征求听证代表意见外,还可通过社会组织、媒体或者互联网等多种方式充分征求和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价格主管部门聘请的听证会代表可以采取自愿报名、单位推荐、委托有关社会团体选拔等方式产生,并要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听证过程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听证会举行以后,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决策最终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三、积极探索听证会的简易程序。为提高政府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在必要时听证会可以采取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听证会只适用于降低价格或价格的制定对社会影响较小的情况。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需要举行简易程序听证会时,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适用范围举行,不能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要注意在实践中总结经验,为规范和完善听证会简易程序创造条件。

四、开好委托组织的听证会。对于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定价,但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执行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各地要认真落实这一规定,组织好上级委托召开的听证会,如电价听证会,并注意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委托程序。

五、加强法规培训和工作交流。为认真实施《办法》的各项规定,我委在适当时候将举办贯彻《办法》的培训班,召开不同形式的经验交流会。请各地将贯彻《办法》时遇到的问题,及时向我委(经济政策协调司)反映,以便我委在有关会议和培训工作中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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